游泳场所卫生制度一、建立卫生管理组织,有专人负责游泳场所的日常性卫生管理工作。二、公共场所经营单位,需取得有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业,并做到亮证经营。三、建立本单位从业人员健康档案,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应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持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发现患有“五病”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从业人员时,按规定及时调离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四、游泳池配有水质循环净水消毒设施,保证其营业期间正常运转,有专人负责池水消毒和卫生管理工作。五、设立池水自检和消毒登记记录,设立水质告示牌并向泳客公示每日水质情况。六、强制式浸脚消毒池,池水每四小时更换一次。浸脚消毒池水余氯含量保持5一lOmgL。七、池水水质主要卫生指标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细菌总数、大肠菌群、游离余氯、浊度和尿素)。八、室内游泳场所照明充足,换气设备运转正常,经常换气。九、建立游泳者健康体检制度,设置禁止“性病、皮肤病、重疹沙眼、急性结膜炎、精神病及酗酒者”游泳的标志。十、不出租游泳衣裤。十一、使用的化妆品、消毒药剂及一次性使用物品符合卫生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