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2023实施《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重点内容PPT进一步完善从实施到制定的反馈机制和标准更新机制PPT课件(带内容).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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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进一步完善从实施到制定的反馈机制和标准更新机制 汇报:XXX时间:XX月XX日修订后的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调整了国家标准的具体范围,进一步明确了国家标准制定程序和各阶段的工作要求,为满足不断增长的标准需求和提高标准国际化水平,明确了国家标准在制修订程序、组织管理、实施监督等方面的新要求。同时为促进国家标准的有效实施,进一步完善了从实施到制定的反馈机制和标准更新机制。办法解读办法全文学习010201办法的修订主要基于以下三方面的考虑。一是1990年发布的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不能满足当前经济社会对国家标准管理的要求。当时我国处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代,其确立的国家标准体系、管理体制、制定机制带有计划经济色

2、彩,相关内容已不能适应当前市场经济下国家标准化发展的需要。二是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和标准化法对国家标准管理体制提出了新的要求。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和新修订的标准化法明确界定了我国国家标准的类型和定位,明确了国家标准在制修订程序、组织管理、实施监督等方面的新要求。三是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需要纳入。办法颁布后30多年的实践中,在国家标准管理、实施推广等方面形成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和做法,需要纳入办法中,以更好地支撑和保障国家标准工作的开展。一、办法的修订背景办法共四章四十六条。第一章总则(共17条),确立了国家标准的范围、分类,明确了标准制定目标,规定了国家标准制定的总体原则和要求以及组织

3、管理等要求。第二章国家标准的制定程序(共17条),规定了国家标准制定程序的阶段,以及各程序阶段的工作主体、工作内容及要求。第三章国家标准的实施和监督(共10条),规定了国家标准的实施、监督和复审的要求。第四章附则(共2条),明确了强制性国家标准特殊管理规定和办法的实施日期。二、办法的主要内容(一)调整了国家标准的范围办法第一个重大修改是调整了国家标准的范围。一是增加了国家标准所涉及的领域;二是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上,增加了标准化法对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范围的规定;三是增加了资源、能源、环境的通用技术要求;四是增加了社会治理、服务,以及生产和流通的管理等通用技术要求;五是增加了对

4、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的技术要求。通过调整国家标准的范围,既与标准化法的规定保持一致,又为进一步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提出的“全域标准化深度发展”的目标,推动国家标准全面覆盖到在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等经济社会各个领域提供的制度支撑。三、此次修订,新办法主要在以下十个方面做了重大修改(二)对国家标准样品的定位和管理作出规定办法第二个重大修改是明确了国家标准样品的定位,并增加了标准样品的代号和编号规则。对于国家标准样品的具体管理(包括制作、应用和监督),提出按照国家标准样品管理办法(国市监标技规20211号)执行。通过明确国家标准样品的定位和管理要求,实现与国家标准样品管理办法的衔接、协调。

5、三、此次修订,新办法主要在以下十个方面做了重大修改(三)对知识产权保护作出规定办法第三个重大修改是对国家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作出规定。在国家标准的著作权(版权)方面,为维护标准出版传播秩序,明确了国家标准及外文版依法受到版权保护,标准的批准发布主体即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享有标准的版权。在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处置方面,为了促进国家标准合理采用新技术,保护社会公众和专利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明确了国家标准一般不涉及专利,国家标准中涉及的专利应当是实施该标准必不可少的专利,其管理按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执行。三、此次修订,新办法主要在以下十个方面做了重大修改(四)增设了国家标准验

6、证工作制度办法第四个重大修改是增设了国家标准验证工作制度。标准的质量是标准有效实施的基础。办法提出了制定国家标准要进行验证的方法论要求,并明确了国家标准验证工作制度建立的主体。通过在标准立项前、起草、征求意见和实施应用等活动过程中,根据需求对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核心指标、试验和检验方法等进行验证,能够进一步提升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确保国家标准能够在实施中切实落地。三、此次修订,新办法主要在以下十个方面做了重大修改(五)拓宽了标准化渠道办法第五个重大修改是明确了团体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和制定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路径,拓宽了标准化渠道。在团体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方面,为促进政府颁布标准

7、和市场自主制定标准的协调和衔接,拓宽政府颁布标准的供给渠道,缩短制定周期,更大范围推广标准化成果,办法明确了团体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的路径。在制定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方面,为充分发挥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在承接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作用,办法对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做出原则性规定,明确了其定位、适用范围和代号。三、此次修订,新办法主要在以下十个方面做了重大修改(六)取消了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办法第六个重大修改是取消了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这是考虑到多年来对于技术归口单位的指定、工作范围、工作程序、投票规则、组织结构、监督管理等均没有明确规定,导致了与现有技术委员会在工作范围、组织隶属关系

8、方面无法清晰划分,且在实践中可能造成技术归口单位制定程序不规范、起草组代表性不强、审查人员代表性不足的现象,造成国家标准质量不高。三、此次修订,新办法主要在以下十个方面做了重大修改(七)增设了标准审评制度办法第七个重大修改是增设了标准审评制度,明确了立项评估和技术审核的主要内容。立项评估是标准的“入口关”,侧重于评估项目的必要性和合规性;标准技术审核工作是标准的“出口关”,侧重于审查标准制定的程序和技术内容是否符合规定,以及标准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标准审评制度对提高国家标准科学性、协调性,确保国家标准制修订过程公平、透明具有重要作用。三、此次修订,新办法主要在以下十个方面做了重大修改(八

9、)取消了技术审查中的函审形式办法第八个重大修改是取消了技术审查中的函审形式。这是考虑到函审不具备及时讨论沟通以达成协商一致的技术审查条件,现有网络会议等手段能够保障会议审查的开展。三、此次修订,新办法主要在以下十个方面做了重大修改(九)明确了国家标准的过渡期和新旧转换效力办法第九个重大修改是明确了国家标准的过渡期和新旧标准的转化效力。长期以来,各方对新标准发布后,关于修订后被代替的旧标准的能否继续使用以及新标准什么时候开始使用的问题,一直是争议焦点。因此,办法明确规定国家标准的发布与实施之间应当留出合理的过渡期。市场主体应抓住这段时间完成新旧标准的转换工作。国家标准发布后实施前,企业可以选择执

10、行原国家标准或者新国家标准。新国家标准实施后,原国家标准同时废止。对于废止后的国家标准,不再鼓励执行。三、此次修订,新办法主要在以下十个方面做了重大修改(十)增设了国家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机制和效果评估机制办法第十个重大修改是增设了国家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机制和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将标准实施信息反馈、跟踪评估、定期复审等环节有效联结起来,加快国家标准更新修订的速度和频次,能够有效解决国家标准缺失、滞后老化、标准之间重复交叉或者不衔接配套问题,有助于形成良性循环,确保国家标准的有效性和适用性。三、此次修订,新办法主要在以下十个方面做了重大修改02为了加强国家标准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督,根据中华

11、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国家标准的制定(包括项目提出、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对外通报、编号、批准发布)、组织实施以及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对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国家标准(含国家标准样品),包括下列内容:(一)通用的技术术语、符号、分类、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要求和互换配合要求;(二)资源、能源、环境的通用技术要求;(三)通用基础件,基础原材料、重要产品和系统的技术要求;(四)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五)社会管理、服务,以及生产和流通的管理等通用技术要求;(六)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

12、及验收的通用技术要求;(七)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的技术要求;(八)国家需要规范的其他技术要求。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家标准规定的技术指标以及有关分析试验方法,需要配套标准样品保证其有效实施的,应当制定相应的国家标准样品。标准样品管理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制定国家标准应当有利于便利经贸往来,支撑产业发展,促进科技进步,规范社会治理,实施国家战略。积极推动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以国际标准为基础起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有关国际组织的版权政策。鼓励国家标准与相应国际标准的制修订同步,

13、加快适用国际标准的转化运用。鼓励国际贸易、产能和装备合作领域,以及全球经济治理和可持续发展相关新兴领域的国家标准同步制定外文版。鼓励同步开展国家标准中外文版制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国家标准制定工作,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对外通报和依据授权批准发布;负责推荐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编号和批准发布。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和组织实施。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相关方组成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开展推荐性国家标准的起草、征

14、求意见、技术审查、复审工作,承担归口推荐性国家标准的解释工作;受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负责国家标准外文版的组织翻译和审查、实施情况评估和研究分析工作。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对技术委员会开展推荐性国家标准申请立项、国家标准报批等工作进行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跨部门跨领域、存在重大争议的国家标准的制定和实施,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商,协商不成的报请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机制解决。国家标准及外文版依法受到版权保

15、护,标准的批准发布主体享有标准的版权。国家标准一般不涉及专利。国家标准中涉及的专利应当是实施该标准必不可少的专利,其管理按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制定国家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通过调查、论证、验证等方式,保证国家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适用性、时效性,提高国家标准质量。制定国家标准应当公开、透明,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国家标准验证工作制度。根据需要对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试验检验方法等开展验证。制定国家标准应当做到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鼓励科技成果转化为国家标准,围绕国家科研项目和市场创新活跃领域,同步推进科技研发和标准研制,提高科技

16、成果向国家标准转化的时效性。对具有先进性、引领性,实施效果良好,需要在全国范围推广实施的团体标准,可以按程序制定为国家标准。对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引导其发展或者具有标准化价值的项目,可以制定为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根据国家有关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向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建议可以向技术委员会提出。鼓励提出国家标准立项建议时同步提出国际标准立项申请。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后,应当对立项建议的必要

17、性、可行性进行评估论证。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可以委托技术委员会进行评估。强制性国家标准立项建议经评估后决定立项的,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提出立项申请。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建议经评估后决定立项的,由技术委员会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审核后,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未成立技术委员会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职责直接提出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立项申请。立项申请材料应当包括项目申报书和标准草案。项目申报书应当说明制定国家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国内外标准情况、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情况,主要技术要求,进度安排等。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国家标准专业审评机构对申请

18、立项的国家标准项目进行评估,提出评估建议。评估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本领域标准体系情况;(二)标准技术水平、产业发展情况以及预期作用和效益;(三)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否与有关标准的技术要求协调衔接;(四)与相关国际、国外标准的比对分析情况;(五)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对拟立项的国家标准项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必要时,可以书面征求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对立项存在重大分歧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组织技术委员会对争议内容进行

19、协调,形成处理意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予以立项的,应当下达项目计划。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不予立项的,应当及时反馈并说明不予立项的理由。强制性国家标准从计划下达到报送报批材料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推荐性国家标准从计划下达到报送报批材料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十八个月。国家标准不能按照项目计划规定期限内报送的,应当提前三十日申请延期。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延长时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延长时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无法继续执行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终止国家标准计划。执行国家标准计划过程中,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国家标准计划的内容进行调整。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20、或者技术委员会应当按照项目计划组织实施,及时开展国家标准起草工作。国家标准起草,应当组建具有专业性和广泛代表性的起草工作组,开展国家标准起草的调研、论证(验证)、编制和征求意见处理等具体工作。起草工作组应当按照标准编写的相关要求起草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以及有关材料。编制说明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制定背景、起草过程等;(二)国家标准编制原则、主要内容及其确定依据,修订国家标准时,还包括修订前后技术内容的对比;(三)试验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四)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技术内容的对比情况,或者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

21、有关数据对比情况;(五)以国际标准为基础的起草情况,以及是否合规引用或者采用国际国外标准,并说明未采用国际标准的原因;(六)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标准的关系;(七)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八)涉及专利的有关说明;(九)实施国家标准的要求,以及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期和实施日期的建议等措施建议;(十)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应当通过有关门户网站、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向涉及的其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消费者组织和科研机构等相关方征求意见。国家标准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六十日。强制性国家标准在征求意

22、见时应当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对外通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技术委员会应当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处理,形成国家标准送审稿。技术委员会应当采用会议形式对国家标准送审稿开展技术审查,重点审查技术要求的科学性、合理性、适用性、规范性。审查会议的组织和表决按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未成立技术委员会的,应当成立审查专家组采用会议形式开展技术审查。审查专家组成员应当具有代表性,由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等相关方组成,人数不得少于十五人。审查专家应当熟悉本领域技术和标准情况。技术审查应当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为通过。起草人员不得承担技术审查工作。审查会

23、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并经与会全体专家签字。会议纪要应当真实反映审查情况,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会议议程、专家名单、具体的审查意见、审查结论等。技术审查不通过的,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后再次提交技术审查。无法协调一致的,可以提出计划项目终止申请。技术委员会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形成国家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和意见处理表,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审核后,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或者依据国务院授权批准发布。未成立技术委员会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形成国家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和意见处理表,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或者依据国务院授权批准发布。报批材料包括:(一)报送公

24、文;(二)国家标准报批稿;(三)编制说明;(四)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五)审查会议纪要;(六)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国家标准专业审评机构对国家标准的报批材料进行审核。国家标准专业审评机构应当审核下列内容:(一)标准制定程序、报批材料、标准编写质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二)标准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标准之间的协调性,重大分歧意见处理情况;(三)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产业政策、公平竞争的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批准、编号,以公告形式发布。国家标准的代号由大写汉语拼音字母构成。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25、代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T”,国家标准样品的代号为“GSB”。指导性技术文件的代号为“GB/Z”。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的代号、国家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国家标准发布的年份号构成。国家标准样品的编号由国家标准样品的代号、分类目录号、发布顺序号、复制批次号和发布年份号构成。应对突发紧急事件急需的国家标准,制定过程中可以缩短时限要求。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出版机构出版。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国家标准文本,供公众查阅。国家标准的发布与实施之间应当留出合理的过渡期。国家标准发布后实施前,企业可以选择执行原国家标准或者新国家

26、标准。新国家标准实施后,原国家标准同时废止。强制性国家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推荐性国家标准鼓励采用。在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公共服务、社会治理、政府采购等活动中,鼓励实施推荐性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发布后,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技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国家标准的宣贯和推广工作。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解释,国家标准的解释与标准文本具有同等效力。解释发布后,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解释文本。对国家标准实施过程中有关具体技术问题的咨询,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

27、以委托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者技术委员会答复。相关答复应当按照国家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开。企业和相关社会组织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和服务、进行技术改造等,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化要求。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国家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机制,畅通信息反馈渠道。鼓励个人和单位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反馈国家标准在实施中产生的问题和修改建议。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技术委员会应当在日常工作中收集相关国家标准实施信息。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技术委员会应当及时对反馈的国家标准实施信息进行分析处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28、建立国家标准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实施情况,定期组织开展重点领域国家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国家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标准的实施范围;(二)标准实施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三)标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修改建议。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或者技术委员会应当根据实施信息反馈、实施效果评估情况,以及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开展国家标准复审,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复审结论,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复审结论为修订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或者技术委员会应当在报送复审结论时提出修订项

29、目。复审结论为废止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一般不少于六十日。无重大分歧意见或者经协调一致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公告形式废止。国家标准发布后,个别技术要求需要调整、补充或者删减,可以通过修改单进行修改。修改单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或者技术委员会提出,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批准后以公告形式发布。国家标准的修改单与标准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1990年8月24日原国家技术监督局第10号令公布的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汇报:XXX时间:XX月XX日 进一步完善从实施到制定的反馈机制和标准更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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