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预拌混凝土原材料采购管理制度范文原材料采购管理制度1一、办公室物品主要指用于后勤服务与管理等方面的物品,包括办公设备、日常用品、接待物品和后勤服务工具等。二、办公室物品的采购,按照先批准后购买的原则,由各科室将拟购物品清单报文书科登记,由文书科报办公室领导审批同意后统一购买。一次性办公室物品采取金额在2000元以内的,报办公室分管财务副主任审批;一次性办公室物品采购金额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的,报办公室主任审批。三、经审批,由文书科负责采购。一次性办公室物品采购金额在200元2000元的由两人共同购买;一次性办公室物品采购金额在xx元以上的由三人共同购买。四、所购物品实行入库报领制度
2、。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由文书科指派专人分别对物品入库和领用进行登记,领用人员需注明领用日期、用途、数量等内容。每季度应对物品购买和领用情况进行汇总,报办公室主任和分管财务副主任,并在主任办公会上通报。五、办公室购买的各种物品只能用于办公室工作和服务,不得私自使用或送、借他人使用。六、各科室因工作需要,需使用公用物品的,必须履行领、借手续。一次性办公用品的领用直接向文书科领取,并由领用人签字确认;领、借贵重办公设备、接待物品和其他办公用品,必须经办公室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并由领用人签字确认。领用物品未使用完或借用物品用毕应及时退还文书科,并作好物品退还登记。七、因个人原因,造成领、借用物品
3、丢失、损害的,由领用人照价赔偿。因保管人员管理不善,致使物品损毁、被盗、遗失的,由保管人员照价赔偿。八、文书科要按照“日清、月结”的要求,及时清点办公室公用物品,做好登记,每月向办公室分管财务副主任、主任报告使用情况。原材料采购管理制度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第三条 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
4、和完整。第四条 各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第五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产核资等项工作,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配备及使用标准,对纳入政策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购置;负责闲置资产的调剂,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并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经济实体占用的固定资产实行监督管理。第六条 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设有专人承担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并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
5、办清交接手续。第七条 各部门必须对专用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专用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第八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第九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
6、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产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体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五)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六)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
7、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五)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八)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
8、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九)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账。第十二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
9、,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具体账务处理,按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第十四条 购置固定资产应分清资金渠道,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单台设备和单项工程在五万元以上的),由基本建设投资解决,不属于基本建设投资范围的由行政经费、事业经费或其它经费解决。属于专项控制商品,必须按规定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购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对本部门占有、使用的由不同资金渠道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管理。第十五条 购入、调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验收,属于技术设备的还应会同技术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据发票、固定资产
10、调拨单或基建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据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等手续。第十六条 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应由国家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接收和交接,并据固定资产交接单、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手续。第十七条 调出、变卖减少或盘亏的固定资产,按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报批,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持国管局或本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意见、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调出或注销手续。第十八条 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
11、术鉴定,据鉴定意见及上级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意见等,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注销手续。第十九条 非正常损失减少的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后,对非正常损失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据鉴定意见、对非正常损失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上级部门国有资产处置意见等,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注销手续。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行政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所需及占用的国有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及核算,包括从编制固定资产预算、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入账、领用发出到维修保养、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第二十一条 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中,财务
12、部门负责按固定资产的价值分类核算,审核固定资产预算并对固定资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预算编制、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领用发出、维修保养、调拨处置等具体管理,并负责分类进行实物量核算,根据各部门的实际情况,某些日常管理工作也可委托资产占用单位承担;技术部门参与专用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技术鉴定;使用部门负责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杜绝浪费。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预算及购置计划既要从实际需要出发又要注意节约,要根据各类资产的配备情况及使用标准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现有固定资产,防止积压浪费。对按规定实行统一采购的固定资产,要提供详细的使用目的并写明详尽的功能等要求。第二
13、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必须完善固定资产账卡、领用、处置、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使用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和其它物品的领用、保管、清点等工作。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验收入库及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须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并记入固定资产明细账,按物登卡、凭卡记账;已入库存的固定资产,要按照各类资产的使用说明和存放要求进行保管,填写保管单位并定期检查,库存固定资产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准领用或调换;处置固定资产须填写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单或固定资产调拨单,据单入账;使用部门领用固定资产须填写固定资产领用单,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凭单填写固定资产使用记录卡
14、并记入固定资产卡片。不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固定资产。如需借用固定资产,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办理借用手续。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在其办理所用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使用部门应每半年对账一次,使账实、账卡、账账保持一致。每年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按管理权限
15、报经国管局或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账目。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发生国有资产产权变动、财务和账务异常、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严重或挂靠单位脱钩等情况,按国家规定必须进行清产核资的,应由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国管局确定。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办公用品、用具、生活用品、器具、材料等资产,也要分类登记,参照本办法管理。第二十九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机关后勤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送国管局备案。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
16、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材料采购管理制度3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强化各级政府的宏观调控力度,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和透明度,维护和促进商品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和合法竞争,促进廉政建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政府采购的范围市财政局核定使用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在市场购置的各类设备及服务项目,列入政府统一采购范围。(一)设备采购1、小汽车、大客车、货车、摩托车、其他用车;2、电梯、锅炉、食堂炊具、空调;3、微机、复印机、电传机、打印机、音响和摄像编辑设备、照相机及镜头;4、农
17、机、林业、水利机械设备;5、建筑施工工程机械设备;6、其他设备及备品材料等。(二)工程采购由财政拨款的基建项目、市政建设项目一律由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招标。(三)服务采购市直党政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各类服务项目支出。1、机动车辆定点维修;2、机动车辆定点供油。二、政府采购管理在市财政局设立阜新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并根据政事分开的原则,组建市政府采购中心。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制定有关政府采购政策、管理制度和办法;指导全市政府采购工作;审核批准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和批准,处理采购投诉;负责对政府采购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行政事务。市政府
18、采购中心职责:编制本级政府实行集中采购的计划和目录;设立本级政府采购资金专户,负责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的会计核算与管理;确定采购方式,组织集中政府采购业务,组织培训采购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承办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委托的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事务;日常管理工作。三、政府采购程序(一)政府采购程序1、货物采购:(1)市直单位采购金额在 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小数目采购,只要“货比三家”,采购人认为价格合理,并能满足需要,填报有关政府采购审批表,报送财务主管部门审查。财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送市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可以自行直接向任何厂商采购。(2)市直单位采购金额在 1000元以上,货物单位价值500
19、0元以下(不含5000元),一次性批量采购总值50000元以下(不含50000元)的中等金额采购,各有关采购人必须进行采购报价,至少必须邀请3家厂商投标,对他们的报价进行比较后,择定供应厂商,填报有关政府采购审批表,报送市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可以自行直接向选定的厂商采购。(3)市直单位采购货物单位价值5000元以上(含5000 元),一次性批量采购总值在50000 元以上(含50000 元)的较大金额采购, 必须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统一实行招标采购。下列货物采购应当由市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不受前款限制:公务用机动车辆;办公自动化设备;医疗、教学和通讯设备;政府采购中心认为应当集中采购的其他货物
20、。2、工程采购: 一般由管理办公室组织统一实行招标采购。3、服务采购:(1)市直单位合同价值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服务项目,各有关采购人必须进行采购报价,至少必须邀请3家厂商投标,对他们的报价进行比较后,择定供应厂商,填报有关政府采购审批表,报送财务主管部门审查。财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送市政府采购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协助向共同选定的厂商采购。(2)市直单位合同价值 10万元以上(含 10万元)的服务项目,必须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统一实行招标采购。下列服务采购应当由市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不受前款限制:公务用机动车辆维修和供油;政府公用物业的管理;政府采购中心认为应当集中采购的其他服
21、务。(二)政府采购方式凡经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的采购项目,均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采购方式。1、对没有竞争性、供货途径单一的货物采购、工程采购或者服务采购,由采购中心或委托有资格的采购实体组织集中或询价采购。在采购过程中,要吸纳有关专家或部门的专业人员参加采购工作,以确保采购的质量和良好的售后服务。2、对具有市场竞争性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大额采购,由政府采购中心委托招标机构实行招标。其方式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招标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工作,以确保招标采购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三)采购原则在实施政府采购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1、凡购置符合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应在质量、
22、价格和产品功能大体等同的情况下优先选购本市企业生产的产品;2、凡购置符合政府采购范围,但本市不能制造或本市产品质量和功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货物,可在其他省、市选购;3、凡购置符合政府采购或者委托招标采购范围,但在国内不能制造或国内产品的质量和功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货物,须将外购商品购货单经同级政府经贸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在国际选购。(四)招标管理经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的招标采购项目,政府采购中心直接或委托依法获得资格的专职招标机构向社会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招标机构的执业资格,资信及技术力量等方面的综合考评与监督。1、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核准的书面文件与招标机构签订招标采购委托合同书。委托合同书主要内
23、容应包括:招标项目名称、项目所要达到的技术要求、项目预算、交货期、付款方式等。2、受委托的招标机构要会同有关专家在对委托合同书中采购项目进行市场调查,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招标文件,并在所制定的招标文件向有关供货商发标前,将招标文件送达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审核。如市政府采购中心对招标文件提出合理要求,招标机构应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经市政府采购中心同意后,招标机构方可将修改后的招标文件向有关供货商发标,并进行其他环节的招标工作。3、招标机构与有关专家、主管部门、公证部门和项目单位组成评审委员会,根据经济性、有效性、公开性、公正性的原则,参加开标、评标及定标过程,并对投标价格、设备质量和售后服务及投
24、标商(供货商)的资格进行评审,形成评标报告报市政府采购中心和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与市监察局对招标全过程依法进行监督。对招标机构违反委托合同书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而确定的招标结果,有权予以否决。4、由招标机构负责组织中标的供货商与采购实体签订合同书。合同书要报送采购中心、财务主管部门备案。5、凡中标的供货商所出售的商品,如采购实体在实际运行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其他欺诈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除要求其赔偿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外,应将有关情况上报给采购中心和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在2年内不允许其参加政府采购招标活动,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6、管理办公室在管理工作中要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工作
25、程序,高效、优质、快捷、主动地为采购实体服务,清正廉洁、自觉维护国家的利益,树立政府职能部门良好的形象,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实施。7、受委托的招标机构在招标工作中,应严格遵循招标立项、标书制作、招标发标、厂商投标、揭标中标、商务谈判、合同签约等规范程序,公正地对待委托方和投标方,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对受委托的招标机构在招标过程中出现不公正对待委托方和投标方的问题,采购中心除终止其委托招标外,可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曝光,情节严重的要诉诸法律。四、政府采购资金管理(一)财政预算内外支出中能够实行政府采购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按核定的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外专户拨款比照办理)预先拨入政府采购专户。(二)实
26、行政府采购的专项资金,如资金来源属财政和采购实体自筹资金配套的采购项目,采购实体必须将自筹资金部分在采购启动前存入财政专户。(三)上述资金来源全部落实后,由政府采购中心根据评审委员会对专项招标采购核准表和最终审定的中标价格,按项目标书确定的定金额度拨付给供货商,待对所购置的专项设备按合同要求验收合格后,采购中心直接将其余款拨付给供货商。(四)政府采购节省的资金,按来源不同分别处理。属全额财政补助资金部分,由市财政局统一调剂使用,同时调整单位预算;属财政部分补助和采购实体自筹资金的项目,节省资金由采购中心按财政、采购实体自筹资金所占比例的份额进行划分;属财务主管部门和采购实体节省的资金予以返还,
27、并按市财政局指定用途使用。(五)采购实体要建立设备到货验收、安装、使用及效益的各项记录台帐,并按规定上报项目使用情况反馈表。五、其他事项(一)采购实体每年随年度决算上报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招标设备使用情况反馈表,管理办公室与主管部门每年要对政府采购执行和设备运行情况进行检查。(二)对应实行而未按本办法执行政府采购的采购实体,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三)政府采购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问题,由管理办公室、采购中心会同主管部门、采购实体、招标机构等协商解决。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原材料采购管理制度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部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
28、政建设,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纳入交通部部门预算管理的部机关、部属行政事业单位和部管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实施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国债专项资金、车购税交通专项资金、各项行政事业经费、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各项财政拨款和国家有关部门拨入的专项经费。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是指采购人以对外创收等形式取得的各种资金,包括经营收入,非税收入以外的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单位可支配资金。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
29、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组织形式。集中采购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采购活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按国务院确定公布的范围、标准执行。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由交通部统一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部门采购限额标准,按国务院确定公布的范围、标准执行。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实施政府
30、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范围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第六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以及部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七条交通部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在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但涉及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第八条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确定,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由采购人或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从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本单位从事政府采购的工作人员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谈判或询价工作。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
31、分工第九条交通部设立部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作为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由主管副部长和相关司局的领导组成。主要职责是:(一)审定交通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二)根据国务院规定,审定调整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三)审定部门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四)审定部门集中采购年度预算和实施计划;(五)对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和协调;(六)研究处理政府采购工作中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第十条部财务主管部门是交通部政府采购工作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交通部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定交通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二)指导和监督采购人和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的政府采购工作;(
32、三)编报交通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并监督实施;(四)汇总编报交通部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五)按法律规定权限受理采购活动中的投诉事项;(六)负责办理政府采购资金的拨付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七)交通部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部内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预算管理权限,履行政府采购相关工作具体职责。第十二条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应通过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本办法所称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设立的交通部集中采购机构和交通部委托办理集中采购事宜的其他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第十三条采购人的政府采购日常管理工作归口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采
33、购人在政府采购中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二)编报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实施计划;(三)提供采购清单及有关资料,参与集中采购的相关招标工作;(四)按要求签订和履行采购合同;(五)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分散采购工作;(六)编报本单位政府采购统计信息。采购工作量比较大的采购人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独立的采购部门或在相关机构中配备专人,负责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第三章采购方式第十四条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第十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国务院规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
34、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各单位不得将政府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采取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有关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预和插手招投标工作。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要求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
35、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应当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有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第十九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采购活动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的政府采购项目,可按国家法律规定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第四章备案和审批第二十条政府采购备案和审批管理是指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和部财务主管部门对采购人和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按规定以文件形式报送备案、审批的有关政府采购文件或采购活动事项,依法予以备案或审批的管理行为。除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和部财务主管部门另
36、有规定外,备案事项不需要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和部财务主管部门回复意见。审批事项应经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和部财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第二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经部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备案。(一)追加预算应当补报的政府采购预算、已经批复政府采购预算的变更;(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增加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三)经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执行情况;(四)集中采购招标公告、集中采购机构制定的采购项目操作方案,以及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协议书副本;(五)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副本;(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第二十二条下列事项应经部财务主管部
37、门审核后报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一)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二)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三)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四)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协议供货采购、定点采购,其实施方案、招标文件、操作文件、中标结果、协议内容需要变更的;(五)集中采购机构制定的操作规程;(六)政府集中采购的协议供货协议书、定点采购协议书和财政直接支付项目采购合同的变更,涉及支付金额的;(七)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但因特殊情况需要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或单位自行采购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第二十三条下
38、列事项应报部财务主管部门备案。(一)采购人按政府采购管理规定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第二十四条下列事项应当报部财务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一)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因特殊情况需要实行单位自行采购的;(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第五章政府采购程序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程序应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规章和制度要求进行。主要包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制定采购方案、确定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签订采购合同,验收和付款,结算记账,统计信息编报,政府采购文件的归档和管理等。第二十六条采购人在编制单位年度预算时,
39、应将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单列,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在预算执行中,因工作需要以及因部门预算细化增加或变更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人应于每年第二、三季度末10日以前按预算编报程序报部财务主管部门备案。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或未办理政府采购预算调整备案手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第二十七条部属一级采购人应当自接到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上报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同时抄送部财务主管部门备案。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分别指采购人编制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项目的
40、具体采购计划。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范、使用时间等。采购人调整或补报政府采购预算应按规定报备集中采购实施计划。第二十八条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落实具体采购需求,制定具体采购实施方案,据以开展采购活动。第二十九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应该委托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因特殊情况需要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或单位自行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部财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部财务主管部门审核转报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三十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以协议供货形式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可按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的规定,办理具体采购
41、事宜。第三十一条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一)采购人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编制、调整集中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二)签订委托协议。采购人与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集中采购开始前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在编制采购文件、确定评标办法与中标标准、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集中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可以按项目签订,也可以按年度签订一揽子协议。按年度签订一揽子协议后,个别具体项目有特殊要求的,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三)制定操作方案。采购人与集中采购机构应根据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协商制定操作方案。(四)组织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或经批
42、准的其他采购方式,以及经备案或审批的操作方案开展采购活动。(五)确定中标、成交结果。采购人应与集中采购机构协商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的处理事宜,并按相关规定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布中标或成交公告。(六)采购人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第三十二条列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由交通部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但因特殊情况需要实行单位自行采购的,应当报经部财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第三十三条部门集中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一)细化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交通部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将本单位、本系统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预算,
43、逐级下达到所属单位采购人。(二)编制计划。采购人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编制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逐级上报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同时报部财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制定方案。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汇总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后,制定具体操作方案。(四)实施采购。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根据委托代理协议,依法采用相应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五)上述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及时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向其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同时发布中标、成交公告。(六)采购人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应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与采购人应按采购合同组织验收工作。(七)集中采购项目采用协议供
44、货的,比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和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四条属于单位自行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单位自行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一)采购人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编制、调整自行采购预算。(二)编制计划。采购人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编制自行采购实施计划报上一级单位财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实施采购。采购人依法采用相应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四)上述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及时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向其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同时发布中标、成交公告。(五)采购
45、人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六)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本办法,采购人应对所属单位自行采购工作进行监督。第六章政府采购合同和信息管理第三十五条政府采购应当依法签订政府采购书面合同,采购合同应当由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也可以根据具体组织形式委托相关集中采购机构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第三十六条采购合同应当明确采购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性能、价格(酬金)以及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第三十七条采购人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的,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定委托代理
46、事项,约定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利和义务。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采购合同的,委托代理协议作为采购合同附件。第三十八条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第三十九条除经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已签合同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第四十条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重大采购项目应当委托国家专业检测机构办理验收事务。履约验收应当依据事先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凡符合事先确定标准的,即为验收合格。当事人对验收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请国家有关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第四十一条采购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采购合同款。纳入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采购项目,采购人按照确定的合同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有关要求,确认供应商已严格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