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木制家具生产职业危害及其控制基本慨念 职业危害 职业危害:指在生产劳动过程及其环境中产生或存在的,对职业人群的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一切要素或条件的总称。主要职业危害包括:粉尘、化学性毒物、物理因素、生物因素。职业危害的结果:职业病、职业性多发病、工伤“工伤”的概念1921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公约中对“工伤”的定义是:“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为工伤。”1964年第48届国际劳工大会也规定了工伤补偿应将职业病和上下班交通事故包括在内。因此,当前国际上比较规范的“工伤”定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由工作引起并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
2、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广义职业病:所有因工作环境危害造成的疾病都属于职业病。这种范围很广,任何国家都不可能把所有的职业病都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内。狭义职业病:即法定职业病,是指在工伤保险中所称的职业病。基本慨念工作有关的疾病 其他职业人群也会发生这种疾病 职业因素可以促使疾病的发生和加重是多种发病因素之一 不是唯一的直接致病因素,或者职业因素只是诱因和加重因素 调离读职业或改善劳动条件后,该病可以缓解或停止发展 我国目前对工作有关疾病暂末列入职业病范围。职业病目录1尘肺 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3职业中毒 4 物理因素职业病 5
3、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 6 职业性皮肤病7职业性眼病 8 职业性耳鼻喉口腔 疾病 9 职业性肿瘤 10其他职业病 我市发生过的主要职业病种类:尘肺:宝石工尘肺、水泥尘肺、甘蔗渣尘肺 中毒:苯中毒、甲苯中毒、三氯乙烯中毒、酚中毒、正己烷中毒、硫化氢中毒、二氯甲烷中毒、一氧化碳中毒、汽油中毒、二甲基甲酰胺中毒、铅中毒、四氯化碳中毒、二氯乙烷中毒、砷中毒、有机锡中毒、农药中毒等 物理因素疾病:噪声聋、中暑、局部振动病、减压病等我市发生过职业病的行业 电子行业:中毒、噪声聋 制鞋行业:中毒、噪声聋 印刷行业:中毒 五金行业:中毒、噪声聋 宝石行业:尘肺、噪声聋 造纸行业:中毒 家具行业:中毒、尘肺、噪声聋
4、 玩具行业:中毒木制家具厂的职业危害有什么?木制家具出产工艺主要有六个过程:开料 拼板 加工 打磨 喷漆 晾漆 开料、加工、打磨三道工序产生大量粉尘和噪声;拼板、喷漆、晾漆三道工序产生大量化学毒物。木质家具制造企业作业现场存在的化学毒物:一般存在31种化学毒物 其中高毒物质4种,主要是苯、甲醛、苯胺和二异氰酸甲苯酯;一般毒物27种,主要是甲苯、二甲苯、正己烷、乙酸丁酯、氯甲烷、甲醇、丙酮、乙酸乙烯酯、乙酸乙酯等。木质家具生产的粉尘木尘:锯木、打磨等工序磨料粉尘:磨刀工序 木尘:锯木、打磨等工序 有机粉尘 木焦油中含有酚类、烃类化学物质 磨料粉尘:磨刀工序 金属粉尘 碳化硅粉尘 刚玉粉尘木制家具
5、生产所产生的噪声锯木工序高频:4000Hz以上为主稳态:长时间强度大:90dB(A)作用面:整个车间 木质家具生产职业危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 粉尘 木尘:支气管炎哮喘致癌木尘沉着症 职业危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 粉尘:磨具粉尘尘肺(磨工尘肺)职业危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 粉尘:尘肺 化学物质的危害 苯(油漆、溶剂中含有)主要损害神经系统和造血系统,属于致癌物质。能够引起头晕头痛、昏迷抽搐、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甚至死亡等。甲醛(板材、某些粘合剂中含有)属于致癌和致畸物质,对人体各种细胞均有损害作用。能够引起头痛、心悸、支气管哮喘、肺水肿、口鼻腔糜烂、鼻咽癌等。苯胺(油漆中含有)主要损害造血系统、泌尿系
6、统。能够引起溶血性贫血、膀胱炎、肝炎、尿道癌、前列腺癌等。二异氰酸甲苯酯(聚氨酯清漆中含有)急性中毒:眼、鼻、咽喉刺激症状,剧烈咳嗽、气急胸闷、呼吸困难,喘息性支气管炎、化学性肺炎、肺水肿。支气管哮喘:接触工人,在初次接触后1周、数月、数年再次接触,引起哮喘发作。发作时剧烈咳嗽、胸部哮鸣音,呼吸困难,脱离接触恢复健康。可以引起肺功能受损。皮肤致敏作用:荨麻疹、接触性皮炎和过敏性皮炎。甲苯(油漆、溶剂中含有)急性中毒:短时间内吸入较高浓度该品可出现眼及上呼吸道明显的刺激症状、眼结膜及咽部充血、头晕、头痛、恶心、呕吐、胸闷、四肢无力、步态蹒跚、意识模糊。重症者可有躁动、抽搐、昏迷。慢性中毒:长期接
7、触可发生神经衰弱综合征,肝肿大,女工月经异常等。皮肤干燥、皲裂、皮炎。正己烷(溶剂中含有)急性中毒:吸入高浓度本品出现头痛、头晕、恶心、共济失调等,重者引起神志丧失甚至死亡。对眼和上呼吸道有刺激性。慢性中毒:长期接触出现头痛、头晕、乏力、胃纳减退;其后四肢远端逐渐发展成感觉异常,麻木,触、痛、震动和位置等感觉减退,尤以下肢为甚,上肢较少受累。进一步发展为下肢无力,肌肉疼痛,肌肉萎缩及运动障碍。89%的企业苯超标,76.9%的企业甲醛超标,70%的企业苯胺超标,最高的超标100多倍。目前全国约有木质家具制造企业3.5万余家,从业人员160余万人,接触职业危害人数将近100万人 生产布局不合理,有
8、毒和无毒工序相互交叉。很多中小企业喷漆间没有安装有效的防毒设施,个别小企业甚至连排风扇都没装,喷漆间内漆雾弥漫。大多数中小企业喷漆工人缺乏危害防护意识,穿着背心、短裤,甚至赤脚、裸背且不佩戴任何有效的防护用品进行喷漆和涂胶作业。有些职工虽然佩戴了劳保用品,但其质量低劣,根本起不到防尘防毒作用。无视国家法律,缺乏保护工人健康意识 追求经济效益,忽视职业卫生 管理人员缺乏职业卫生知识 无相关的安全生产制度或制度不健全 生产环境差,缺乏基本的保护措施 防护设备摆样,不运转,不维修 防护装置设计不合理,达不到防护要求 缺乏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或防护用品不合格 防护用品使用方法不正确或发放不能满足要求 职
9、业健康监护缺乏,未做到早发现早治疗 其他 如何预防和控制 木质家具生产的职业危害?木制家具职业危害的 法律控制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规定了我国职业卫生法治的目的、使用范围、工作方针与基本原则、各项法律制度、权利义务与责任。行政法规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管理高毒作业的相关特别规定禁止童工职业中毒的工伤待遇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理 部门规章 职业病目录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
10、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技术法规、标准 工作场所作业条件卫生标准(强制)职业接触限值标准(强制)职业防护用品卫生标准(强制)职业危害防护技术标准(强制)职业病诊断标准(强制)放射防护相关技术标准(强制)木制家具职业危害的技术控制四级预防一级预防:安全观念二级预防:消除危害根源三级预防:控制危害强度四级预防:积极治疗和康复病人技术控制原则一级预防二级预防三级预防四级预防人的预防观念教育无害化、自动化、密闭化卫生标准的执行控制有害因素强度职业健康监护、治疗和康复 控制木制家具生产职业危害,我们应该做什么?职业危害评价选择无毒无害的工艺和原料采取合理有效地防措施职业卫生知识培训车间环境有害因素的监测工
11、人职业健康检查积极治疗病人职业危害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选择无毒无害的工艺和原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采取合理有效地防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
12、一条 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生物学:感染因子、致敏原、个人卫生预防酒精与药物滥用化学因素:尘肺、中毒、个人防护运动与适应物理因素:高温、噪声、个人防护卫生服务利用生理因素:腰肌劳损、视紧张、防护设施健康危险因素评价心理因素:紧张、疲劳、职业紧张控制高血压控制安全因素:急救、事故预防、安全与卫生意外事故预防管理与立法:职业
13、卫生法规、卫生标准、管理者行为心理健康咨询等健康筛选合理营养教育退休职工生活质量自我保健 车间环境有害因素的监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
14、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 推荐性标准 标准的代号由大写汉语拼音字母构成。强制性标准的代号为GBZ。推荐性标准的代号为GBZ/T。强制性标准包括:(1)工作场所作业条件的卫生标准;(2)工业毒物、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 职业接触限值;(3)职业病诊断标准;(4)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5)职业防护用品卫生标准。其他的标准均为推荐性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工作场所有害因素
15、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7)卫生标准苯甲苯二甲苯正己烷二甲基甲酰胺丁酮丙酮乙酸乙脂二氯甲烷铬棉尘皮毛粉尘PC-TWA65050100203003002002000.0118PCSTEL10100100180406004503003000.02310MAC_化学物质车间空气卫生标准车间空气中粉尘卫生标准举例序号中文名英文名化学文摘号(CAS No.)PC-TWA(mg/m3)备注总尘呼尘1白云石粉尘Dolomite dust84-2玻璃钢粉尘F i b e r g l a s s reinforced plastic dust3-3茶尘Tea dust2-23木粉尘Wood dust3-G
16、136碳化硅粉尘Silicon carbide dust409-21-284-日接触噪声时间(h)卫生限值dB(A)8854882911941/2971/41001/8103最高不得超过115dB(A)车间噪声卫生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选址与总体布局、工作场所、辅助用室以及应急救援的基本卫生学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卫生设计及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业工业企业卫生设计卫生标准 6.3.1.2产生噪声的车间与非噪声作业车间、高噪声车间与低噪声车间应分开布置。6.3.1.3工业企业设计中的设备选择,宜选用噪声较低的设备。6.3
17、.1.4在满足工艺流程要求的前提下,宜将高噪声设备相对集中,并采取相应的隔声、吸声、消声、减振等控制措施。6.3.1.5为减少噪声的传播,宜设置隔声室。隔声室的天棚、墙体、门窗均应符合隔声、吸声的要求。6.3.1.6产生噪声的车间,应在控制噪声发生源的基础上,对厂房的建筑设计采取减轻噪声影响的措施,注意增加隔声、吸声措施。工人职业健康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
18、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监护 目的 发现职业禁忌征 发现职业损害 职业病 职业多发病 新职业危害因素的评价 内容:职业健康检查 健康状况分析 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追踪观察职业病患者及疑似对象 劳动能力鉴定 检查项目 参考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检查周期 参考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可根据有害因素浓
19、度缩短检查周期有害因素上岗前在岗离岗职业禁忌证检查周期苯系物内科血常规皮肤科检查内科血常规皮肤科肝功能肝脾B超内科血常规皮肤科肝功能肝脾B超血象低于正常值血液病月经过多功能性子宫出血1年正己烷内科握力肌张力腱反射末梢感觉检查内科握力肌张力腱反射末梢感觉检查内科握力肌张力腱反射末梢感觉检查三颤指鼻试验眼角反射内科握力肌张力腱反射末梢感觉检查三颤指鼻试验眼角反射1年积极治疗病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木制家具职业危害控制技术【通风净化】家具企业应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尘毒危害,采
20、取局部排风、全面通风或混合通风等措施,降低作业场所尘毒浓度。【通风净化】(一)木制家具企业应在以下工序设置通风净化装置:1、锯、刨、铣、磨床、砂轮机等生产设备的产尘部位,应设局部排风除尘装置;【通风净化】(一)木制家具企业应在以下工序设置通风净化装置:2、干法打磨工作台(室)应设置下排风或侧排风的吸尘装置,打磨位置不固定时应采用移动式除尘装置;【通风净化】(一)木制家具企业应在以下工序设置通风净化装置:3、喷漆作业应在一个完全封闭或半封闭的、具有良好机械通风的专门区域内进行;【通风净化】(一)木制家具企业应在以下工序设置通风净化装置:4、涂胶、擦色、调漆、手工涂漆、晾漆等作业场所应设置通风装置
21、,并划定作业区域。【通风净化】(二)金属家具企业应在以下工序设置通风净化装置:1、焊接作业点应装设固定式或移动式局部通风除尘装置,并保证送入足量的新鲜空气;2、除锈或清除旧漆作业应设置局部的排风系统和除尘装置;3、粉末静电喷涂作业应在一个封闭或半封闭的、不易积聚粉末的、具有良好机械通风的专门区域进行。【现场操作】涂装作业开始时应先开风机,后启动涂装设备。作业结束时,应先关闭涂装设备,后关风机。【个人防护用品】家具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为劳动者提供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防护用品应符合 GB11651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GB/T18664呼吸防
22、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个人防护用品】特种防护用品应具有生产许可证标识“QS(Quality Safety)”和安全标志标识“LA”。家具企业应随时检查防护用品是否损坏或失效,发现问题,及时更换。【个人防护用品】(一)木质家具企业1、锯、刨、铣、磨作业时,劳动者应佩戴防尘口罩、塞栓式耳塞或耳罩。2、干式手工打磨作业时,劳动者应佩戴防尘口罩和护发帽;3、擦色、调漆、喷漆作业时,劳动者应穿着液态化学品防护服,佩戴防渗透手套、护发帽和防毒面具。【个人防护用品】(二)金属家具企业 1、锯、冲、扳金作业时,劳动者应佩戴塞栓式耳塞或耳罩。2、焊接作业时,劳动者应穿着焊接防护服,佩戴电焊手套、防烟尘口罩和
23、焊接眼护具;3、金属打磨作业时,劳动者应佩戴防尘口罩和防冲击眼护具。4、清除旧漆作业时,劳动者应穿着液态化学品防护服,佩戴防渗透手套、防毒面具和眼护具。5、喷涂作业时,劳动者应穿着液态化学品防护服、佩戴防渗透手套、护发帽和防尘防毒面具。【危害源隔离】木质家具企业的手工打磨、涂胶、擦色、调漆、喷漆工序应隔离设置。金属家具企业的喷涂工序应隔离设置,焊接作业应在单独房间内进行,或以防护屏隔开。【公告栏】家具企业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 安全操作规程 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警示标识】家具企业应在可产生职业危害的工作场所和设备上,按G
24、BZ15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要求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作业卫生】家具企业的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劳动者不得在尘毒作业区饮水、进食和休息 作业现场、生产设备、工件及劳动者身上的粉尘应使用吸尘设备清扫,严禁使用压缩空气吹扫【辅助设施】家具企业的涂装、打磨作业场所应设置更衣室,便服与防护服可以同室但须分柜分别存放。涂装作业场所还应设置淋浴室和盥洗室【物料存放】家具企业作业场所盛放油漆、稀料的容器应密闭。在开启使用后应加盖密闭或存放在通风柜中。【应急设施】接触酸碱等腐蚀性液体的作业场所应设置事故应急喷淋、洗眼设备。木制家具生产职业危害管理【职业危害管理制度】建设项目评价制度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职
25、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制度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制度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制度职业健康检查制度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制度粉尘作业防护管理制度毒物作业防护管理制度噪声作业防护管理制度等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危害因素检测】家具企业应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检测评价。当检测评价结果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时,家具企业应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直到符合标准要求后方可作业。检测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公示【危害告知】家具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26、。【危害申报】家具企业应将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职业危害申报和变更申报,并对申报内容负责。【防护设施维护】家具企业应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培训】家具企业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并建立档案备查。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各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对人体的危害;(二)各岗位职业危害因素的控制措施及方法;(三)各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使用及维护保养;(四)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选择、使用和
27、维护保养方法;(五)紧急情况下的急救常识等。【健康监护】家具企业应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上岗前 在岗期间 离岗 检查对象:接触粉尘、噪声及化学品的人员 周期:每年一次 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相关作业。【化学品安全技术中文说明书】家具企业应备有本单位使用的各种油漆、稀料、胶粘剂的产品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包括:商品名称、化学品成分、理化特性、对人体危害及其他危险性、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应急救治措施、有毒有害标识、生产厂家名称、地址、电话。该说明书应建档保存。【采购合同】夹板甲醛含量限制条款 有机溶剂、油漆中苯含量的限制条款 苯胺、二异氰酸甲苯酯限制条款 防护工
28、程效果条款 其他职业卫生相关条款【档案管理】家具企业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档案,主要包括:(一)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二)建设项目预评价、竣工验收评价及政府部门审查、验收批复文件等资料;(三)政府执法部门执法检查时下达的监督意见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件资料;(四)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五)职业危害因素申报资料;(六)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与评价资料;(七)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修保养档案;(八)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维护档案;(九)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十)职业卫生培训教育资料,包括培训计划、培训时间和内容、培训人员名单、考核成绩等;(十一)职业病病人档案;(十二)各种设备、化学品中文说明书;(十三)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有关资料。企业参考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 225-2010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