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生校服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学生校服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学生校服的品质,保障广大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校服是指学生在学校日常统一穿着的服装,穿着时形成学校的着装标志。第三条 学生校服质量应符合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中小学生校服等标准的要求。第四条 禁止生产、销售以及使用下列学生校服:(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三)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四)伪造、冒用质量标志或者其他质量证明文件;(五)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
2、的厂名、厂址。第五条 学生校服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学生校服原辅材料验收台账并做好记录,内容包括:原辅材料名称、规格、数量、购进日期; (二)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第六条 学生校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注标识,包括: (一)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三)产品名称、规格、等级、产品标准编号;(四)纤维成分、含量、安全类别;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七条 学生校服销售者应履行下列质量义务:(一)建立健全并执行校服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制度,验明质量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二)采取措施,保证销售校服的质量。第八条 学生校服应当经具有法定资质的纤维检验检测机构出厂检验合格后,标注齐
3、全的成衣合格标志,方可向使用单位供货。第九条 学生校服使用单位在校服采购时,应当订立采购合同,明确面料、标准、价格、违约责任等,同时要求供货单位提供原材料检验报告、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学生校服质量检验报告等证明文件。第十条 使用单位应当向学生提供质量合格的校服,严禁不按质量标准选用校服。使用单位应当查验校服质量合格标识和由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核实供货产品与采购合同约定的校服技术标准和所使用的面辅料等完全一致的情况下,方可接收。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接收学生校服后应按照相关标准要求按批次抽取样品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学生校服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发放给学生使用。所需检验费用不得
4、向家长收取。 学生校服一经发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应立即停止发放,封存校服,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同时与学生校服供应方交涉,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办理退赔事宜。第十二条 法定检验检测机构对学生校服质量进行检验时,应当执行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结果,保证检验结果合法、有效。第十三条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校服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开展学生校服质量专项监督检查,督促生产、销售企业落实质量主体责任。依法开展学生校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及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第十四条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查处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学生校服的行为
5、,并将行政处罚信息在相关的信息平台进行公示。第十五条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畅通学校、群众反映学生校服问题的渠道,鼓励学校、群众通过12315投诉举报热线等方式及时反映有关情况。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包庇、纵容学生校服质量违法行为,或者拒绝、阻挠、干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查处。第十七条 学生校服使用单位、相关部门和机构工作人员在学生校服采购、使用及监管过程中,未履行职责,存在违反程序、收取回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年 月 日起施行,实施期限为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