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宅基地劵”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稳慎、迅速、高效落实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较好完成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试点任务,延缓经济基础薄弱村退出宅基地后资金实时变现压力,探索村集体对亟需利用或符合增减挂钩项目条件的宅基地,实施退出记账补偿、提速项目建设的一种方式,是解决农村集体无钱补偿或市财政无钱补偿退出宅基地的具体实现形式。第二条 根据*要求,酝酿市“宅基地劵”(简称宅劵)模式。 第三条 在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期间,市行政区域内农户有偿退出宅基地和房屋的,适用本办法。第二章 补偿标准与流转交易第四条 依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基准地价体系,探索农户向农村集体
2、经济组织有偿退出宅基地的统筹利用政策,明确退出宅基地补偿标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参照评估价格协商议定。第五条 宅基地有偿退出补偿标准由宅基地评估价格和农户房屋评估价格两部分构成。宅基地评估价格根据宅基地基准地价,综合考虑区位条件、繁华程度、交通条件、基础设施和环境状况等因素评估确定。房屋评估价格根据农房价格评估标准,综合考虑建筑结构、建筑材料、建筑年限等因素评估确定。 第六条 宅劵经市宅改办批准,由乡镇政府指导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登记颁发,采取台账式(记账凭证)管理,劵内载明农户土地性质和用途、宅基地和房屋面积、评估价格以及宅基地退出平面图。第七条 宅劵是对有偿退出的宅基地复垦利用,完成项目
3、取得收益或验收合格后再兑现宅劵资金。第八条 宅劵在全市范围内流转交易。第三章 退出使用与发放程序第九条 有偿退出宅基地复垦验收后形成的耕地由原宅基地使用权人优先承包经营或由村集体统一发包经营。 第十条 市宅改办和乡镇政府指导村集体根据规划和需要,将退出的房屋和宅基地(宅劵)优先用于城市中心规划区外的传统农区“一户一宅”和跨村组易地安置需求;将退出有利用价值的房屋集中搞民宿和农家院、文旅开发等;将适宜集中连片退出的宅基地(宅劵)通过增减挂钩、占补平衡等项目建设,集中转化为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指标集中转化),获得建设用地指标,重点用于本集体公益事业建设或统建、联建农民住宅小区需求;将节约(腾出)的
4、集体建设用地指标通过规划布局、指标覆盖、补偿安置、行政审批调整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有偿用于乡村产业发展或有偿调剂为城镇建设用地,增加村集体和广大农户的经济收入;将无人需要的宅基地(指标)由政府保底收储。第十一条 宅劵发放程序: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结合实际建立有偿退出宅基地和房屋的实施方案,报乡镇政府和市宅改办审核批复。2.召开“两委一社”干部会议、村民(成员)会议或村民(成员)代表会议研究选择第三方公司确定评估标准,对村民自愿退出的宅基地和房屋评估作价。3.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组织对村民自愿退出的宅基地和房屋信息、评估价格在本集体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4.村集体对公示无异议的登记建立
5、退出台账、签订退出协议,研究谋划退出房屋和宅基地的使用方向或项目建设。5.退出的宅基地和房屋有项目建设前景、能利用,村民普遍支持的,村集体可将相关材料提交乡镇政府和市宅改办审核批准,填写、发放宅劵。 6.退出的宅基地和房屋形成宅卷后,村民应当按照退出协议将退出的宅基地和房屋及相关手续交付村集体管理使用,换取现金或集体统建房的要签订不再申请使用宅基地承诺书。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资金保障第十二条 被评估作价形成宅劵的宅基地纳入村集体统一管理,应用于村集体集中建房用地、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等,或规划开展增减挂钩、占补平衡等项目建设,腾退(转换)集体建设用地指标,重点用于本村、本乡镇,富余指标可上市交易。第
6、十三条 村集体将农户腾退的宅基地规划梳理,协调相关单位组织开展增减挂钩、占补平衡等项目建设。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利用国家调节金、指标出让金兑现宅劵资金。第十四条 市宅改办设定宅基地有偿退出、贷款抵押风险保障资金池,拆解500万元缓解宅劵资金兑现问题,在项目建设过渡期内重点用于支付银行、企业贷款和宅劵回购变现等。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宅券以户为单位,是用于引导农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的有价证券,是宅基地改革试点期间实施农村搬迁、现金补偿的方式。宅券认定后根据农户意愿可易地置换相应宅基地、集体经济股权、集体统建房、货币等,也可抵顶宅基地收费。第十六条 农户有偿退出宅基地和房屋后自愿选择留村、入
7、乡镇、进城三种安置方向的,通过以劵换地、以劵换房、以劵换钱三种方式补偿,有效期2年,置换时直接予以相应的金额抵扣。第十七条 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有偿退出应符合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和退出办法(试行)(*号)文件要求,须经过确权登记、无纠纷。 第十八条 农户申请宅券的前提是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立了农村宅基地和农房有偿退出方案,并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符合村集体经济组织研究决策重大事项的有关规定,形成退出决议,作为后续本村农户申请退出宅基地和房屋、拟定退出协议、签订不再申请宅基地承诺书以及履约监管的依据。第十九条 本办法(试行)由市农村宅基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