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林长制档案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加强镇林长制档案管理工作,规范林长制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根据镇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建立镇林长制档案管理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林长制档案,是指镇各级林长在组织实施林长制工作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第三条 林长制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查考利用。第四条 林长制档案应进行统一管理。镇林长办公室应指定专人负责林长制档案管理工作。第五条 林长制档案分为文书类、声像类和实物类。(一) 文书类档案归档范围包括:落实林长制工作中形成的工
2、作方案、配套制度、调研报告、会议纪要、工作简报、考核材料等文件资料,各级林长、副林长、监管员、网格长、巡护员和警长等岗位人员名册、联系方式、责任区域信息、履职情况登记材料等。(二) 声像类档案归档范围包括:落实林长制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图像、音频、视频等资料,主要包括数码照片材料、新闻信息材料、录音录像材料、微短视频材料、微博微信录屏及截屏记录等。(三)实物类档案归档范围包括:落实林长制工作中制作或获得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物品,包括宣传条幅、宣传海报、宣传板等以及奖牌奖状、证书锦旗等。第六条 林长制档案的归档要求:(一) 林长制档案应按照年度类别进行归档,当年形成的林长制档案,应于
3、次年第一季度前完成归档。(二) 归档文件材料形成时,应采用耐久、可靠、满足长期保存需求的记录载体和记录方式,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纯蓝墨水、红墨水、复写纸、热敏纸。(三) 归档文件材料应当真实、准确、系统,组件齐全、内容完整。(四) 归档文件材料应当经本级业务机构负责人审定。(五) 文书类档案的整理应符合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15)要求,编写件号等要素,编制目录、索引等检索工具。(六) 声像类和实物类档案应编目并附文字说明;外文材料应附翻译材料;有电子文件的应与纸质文件一起归档。第七条 林长制档案应存放于档案库房内,库房应符合防火、防盗、防紫外线、防有害生物、防水、防潮、防尘、防高温、防污染等防护要求,档案装具应符合国家规定。涉密档案交由镇保密办公室保存。第八条 严格规范林长制档案利用,调阅档案须经本级负责人同意。第九条 林长制档案销毁工作应按照档案鉴定销毁规定程序执行。第十条 各村参照本制度,制定与之相配套的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措施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适宜档案保存的设施、设备,确保档案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解释工作由镇林长办公室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