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生成协同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根据*要求,推进工程项目建设,建立规范的协同服务工作机制,促进前期项目生成,形成工程建设项目协同服务阶段流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涉及新增用地的政府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含全部新增用地和部分新增用地)在协同服务阶段开展的各项工作以及依托信息平台开展的部门意见征求。需上报国家审批、特殊重大项目或涉及军事、保密的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工改办)负责统筹指导并管
2、理全市工程建设项目生成协同服务。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协同服务管理工作依托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工程审批系统)中的“协同服务阶段”具体实施。第五条 各部门在工程审批系统上传的意见应为本部门的正式意见,作为项目后续审批的依据,各部门后续审批意见原则上不得与协同服务阶段提出的意见相抵触。各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反馈明确意见,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意见,办理流程到期自动收回。第二章 项目储备管理第六条 市发改局应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管理机制,统筹梳理建设项目,对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及土地供应计划等要求,统筹国土空间发展和资源利用,采取“先入库、后实施”原则,确定重点项目建设
3、布局及安排,临时决策项目应一并纳入项目储备库管理。第七条 项目储备库分为近期项目储备库和年度项目储备库。近期建设项目纳入近期项目储备库;近期项目储备库中项目,被标记为当前年度实施的,纳入年度项目储备库,发改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土地出让)类项目储备库管理。第八条 市直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均可提出项目入库申请,由市发改局核定后入库。临时提出的项目应向负责部门提出入库申请,负责部门核定入库后方可发起协同服务。第九条 市直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提出项目入库申请时,应提交储备项目的拟建设内容、用地规模、选址方案、计划投资、投资主体以及资金来源等信息。已
4、经下达前期工作计划或列入出让计划的储备项目,应当注明。第十条 政府投资类流程适用于各级财政投融资以及其他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项目协同服务流程开展包括发起、空间选址协调、建设条件协同和制定建设条件和告知单等工作。第三章 政府投资类项目协同服务工作分工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协同服务工作由市发改局发起,市自然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共同牵头推动,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政数局)负责协调各部门配合实施。市气象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文化和广播电视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卫健局等作为协同部门。第四章 政府投资类项目的协同服务流程第十二条 发起协同服务。政府投资类项目协同
5、服务的发起由市发改局负责,根据项目推动需要,依申请发起协同服务,将拟开展协同服务的项目信息推送至市自然资源部门。推送的项目信息应包括协同服务码(工程审批系统生成)、审批流程、拟建设内容、用地规模、选址方案、计划投资、投资主体以及资金来源等基本信息。第十三条 空间选址协调。政府投资类项目空间选址协调由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汇总,各部门配合。 自然资源部门接收到项目信息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制作、上传选址落位图,并依托省工程审批系统,对拟建项目的选址落位图进行合规性审查,系统生成是否符合国土空间、城乡规划、生态保护等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经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核定后出具,因部分专业规
6、划信息不全、无法出具合规性审查的,应由本地区各主管部门依据规划在线出具审查意见。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合规性审查和协调部门意见后确定空间选址。涉及多意向选址的,自然资源部门还应提出选址方案比选意见。未通过合规性审查的项目选址由自然资源部门退回市发改局,发改局组织相关部门综合研究项目建设的可行性,或调整项目选址方案等信息之后重新发起。第十四条 建设条件协同。政府投资类项目建设条件协同由市自然资源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确定选址项目进行土地核查,完成制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并将各项信息推送至本地区发改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气象局、交通局、水利局、林业局、文广旅局、应急局、卫健局等部门。各协同部门应在收到推送
7、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对该项目建设的部门意见、办理事项(在工程审批系统选出特殊情形需增加的办理事项)、审查标准和要求。第十五条 制定建设条件和告知单。自然资源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汇总各部门的意见和明确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城市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战略定位、空间布局、用地减量、人口规模和建筑规模控制等刚性要求,符合要求的项目还需要确定后续开展工作内容。由系统生成协同服务告知意见单,做到“一单五清”,即“意见清、流程清、事项清、标准清、要求清”。第五章 附则第十六条 各部门依据规划综合实施方案配合建设单位推进相关工作,以后阶段的事项办理不得与本阶段协同服务告知意见单中的意见相左。通过协
8、同服务平台策划生成的项目,进入审批平台后不允许擅自改变建设条件,各部门应按照前期确定的建设内容履行审批手续。未按本办法要求完成各项工作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第十七条 为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效率,市政务大厅设立无差别全科受理窗口和导服台,按照“首问负责、一次告知”的要求,接受项目建设单位的咨询。第十八条 市政数局应对协同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若建设单位在落实事项告知书上内容时产生分歧或疑问,可向牵头部门提请咨询寻求帮助,对牵头部门无法协调解决或涉及两个以上审批责任部门的问题,则提请市政数局协调解决。第十九条 协同服务阶段研究通过的项目进入审批平台后,将统一纳入吉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平台监管体系,市政数局会同牵头部门市发改局负责跟踪、督办协调事项落实情况,并对阶段内审批工作及审批服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局、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气象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文化和广播电视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卫健局共同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