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管信息对接联络员工作制度(试行)为加快推进全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保障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机衔接,根据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特制定本制度。一、人员组成及选派程序(一)联络员由县政府各职能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中承担监管职责(以执法监管为主)的工作人员担任。各监管部门负责本部门联络员的选定。(二)各监管部门要确定具体承担监管职责(以执法监管为主)的股室或下属单位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总体联络对接工作,至少选定1人担任联络员,报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备案。联络员发生临时变动或更换时,监管部门须提前告知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三)联络员的日常业务对接、信息采集
2、与相关培训由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二、联络员应具备的条件(一)各监管部门承担监管职责的在职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或事业编制人员。(二)熟悉本部门监管工作要求,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执法监管能力。(三)从事本职工作2年以上。三、工作职责(一)负责审管联动的对接,具体操作审管信息的双向推送。(二)根据审批工作需要,按要求参加联络员会议。(三)参加审查并提出建议,做好审查记录。(四)根据审批工作需要,参加现场踏勘、评审及验收工作,协助做好现场情况报告的整理。(五)根据监管工作需要,掌握审批事项基本情况。(六)应及时反馈本部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四、
3、联络员工作程序(一)日常审管信息的推送工作严格遵守审管信息双向推送制度相关规定,按操作要求和流程进行推送,确保审管信息无障碍互联互通。(二)临时性工作流程。1.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至少提前一天向监管部门发出商请监管部门派出联络员参与审核工作的函。2.监管部门应及时派出联络员,并告知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3.联络员应当根据商请监管部门派出联络员参与审核工作的函要求,按时参加审查工作。4.根据具体工作或会议的目的、依据、范围和主要内容、日程进度安排联络员参与审查工作等。5.联络员对审查工作或会议议题提出相关建议,并按照要求代表监管部门出具具体意见。6.联络员应当在审批工作结束时,将收集的审查信息及时报告所在监管部门。五、工作纪律(一)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恪尽职守,不推诿、不扯皮,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实事求是反映审批工作情况,保守秘密。(三)廉洁自律,不以权谋私,不刁难被核查单位,不借机“吃、拿、卡、要、报”,不索取、收受被查单位的红包、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等。(四)谦虚谨慎、礼貌待人,自觉维护本部门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