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范文10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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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欧盟范文10篇欧盟是什么?欧盟的理念是什么?它的权力有多大?这是我们在谈及欧盟这个话题时难以回避的问题。可以比较肯定地说,欧洲联盟首先是一种理想。大欧洲建设者的理想是结束千百年来各国的分裂,实现欧洲的统一,建立欧洲联邦。欧洲共同体的创建者们从一开始便对传统的民族国家持否定态度,他们提出的舒曼计划宣告了一个新欧洲的诞生。半个世纪以来,欧洲一次次地向更高的整和层次迈进。主导欧洲人从分散走向联盟的观念即所谓“欧盟的理念”,有人也称之为欧洲观念或欧洲主义。它是一种欧洲人处理民族国家关系问题的新观念,主旨是告别传统民族国家,不断创新、不断发展,构建联盟大厦。欧盟既不等同于欧洲政府,也不等同于欧洲大市场。

2、它处在介于民族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的中间状态,有人称之为“似与不似间的矛盾统一体”。在欧盟条约的修订、共同外交与安全等关于国家主权的重大问题上,政府间会议仍然发挥着主导作用。可以将欧盟机构视作一个现代国家的政府吗?人们大多难以持肯定态度。政府间谈判不能完全涵盖欧盟政治的复杂性,也不意味着欧盟已经成为一个等同于国家政府的实体。1991年12月签署的欧洲联盟条约(又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开宗明义地写道:“最高缔约各方在他们之间建立一欧洲联盟”,而且按照辅从制原则的规定,欧盟不是一个主权国家,而是一个由主权国家组成的联合体。它尊重组成这一联盟的各个国家的民族特征,不要求成员国放弃国家主权。值得注意的是,

3、自1957年对于欧共体具有宪章意义的罗马条约签订以来,欧洲人联合组成的共同体作为一个超越民族国家的机构,其自主力度在不断加大,各机构间逐步形成了分权制衡的格局。近年来,随着超国家结构在欧盟事务中作用日益增强,旨在实现欧盟各机构间及其与成员国政府间权力平衡的机构改革,逐渐成为欧盟面临的一个核心问题。欧盟已经逐步摆脱了20世纪60-70年代主要依赖政府间谈判的运作方式,正在以一个地位上与各成员国政府相对平等的政治实体的面目行使决策和管理欧盟事务的职能。到20世纪90年代初,欧盟机构对成员国政治的影响已不容忽视,成员国国内立法的75%80%要事先与欧共体委员会商榷。与此同时,对于投身于欧洲一体化的欧

4、洲民族国家而言,其政府控制欧洲整合的能力陷入了一种被逐步削弱的状态。它们不得不在经济、社会、货币、司法等领域将部分管理权转移到欧盟机构。但是,这种权力的转让并不是主权的转移,而是成员国政府根据有关的条约,自愿地将部分管理职能转移到欧盟的超国家机构。从本质上说,这仍然是国际法中履行国家条约义务的行为,成员国政府在认为必要的时候,仍然拥有退出某项政策乃至欧盟的最终决定权。何以成为欧洲民族国家的选择建立“欧洲合众国”是近代以来欧洲各民族梦寐以求的理想,其根基是欧洲人对欧洲历史特性和自身经历所做出的理性反思,他们认为只有建立一个统一的“大欧洲”,才有可能解决对欧洲人至关重要的问题,即欧洲民族国家的存在

5、和资本主义发展间的内在矛盾。民族国家和资本主义是近现代欧洲历史框架的两大支柱,它们彼此交织在一起,共同构成了近现代欧洲的特性和力量的源泉。民族国家为欧洲资本主义提供了巨大的动力,资本主义则给欧洲带来令人瞩目的经济、科技和社会进步。但是,两者之间也充满了内在的、难以调和的矛盾。一方面,欧洲民族国家从本性出发需要不断追求至高无上的“国家主权”,同时,在现实中它们又难以摆脱彼此间深厚的依存关系而独立发展;另一方面,资本主义依赖于民族国家,但它若求得自身的发展又难以不削弱民族国家。能否缓解、解决这一矛盾,不仅直接关系到欧洲民族国家和资本主义的生存与发展,而且深刻地影响着欧洲的未来。欧洲联盟的建立,是欧

6、洲民族国家顺应欧洲民族主义发展的客观要求所做出的选择。民族主义的演进历程大体可划分为四个阶段,即发现自身特征,组成国家形态;强制消灭其他民族;重新发现自我,恢复旧日辉煌;自然消亡阶段。一些学者认为,战后欧洲民族主义正处于民族主义发展的第四个阶段。这个阶段的民族主义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民族主义,而是在向洲际主义转化。这种洲际主义既削弱了各民族国家的民族主义,又在洲际范围内继承了民族主义的排他性。这就从客观上对欧洲民族国家的发展道路提出了新的要求。欧洲民族主义的发展历程表明,欧洲民族国家及其民族主义情感已陷于衰退之中。事实上,主导欧洲联盟前进的欧洲主义正是这种民族主义。不意味着民族国家的终结人类从

7、野蛮走向文明的历程,也是人们共同体从低级向高级不断递进的过程。人类社会从走出氏族、部落、部落联盟进入民族、民族国家经历了相当长的演进过程。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交往的范围、对象、方式和内容也在不断扩大、增多、更新和变化。诞生于近代的民族国家曾经拥有的辉煌和风姿正在淡然飘逝。今天,作为近代历史产物的欧洲单一民族国家群体已出现了根本性的变化,纯粹的“民族国家”已屈指可数,多民族国家已经占据了当今世界国家群体的绝对多数,这是不争的事实。尽管民族国家在一些人心目中似乎已经变成了“事过境迁”的“历史”,然而下结论说民族国家已经完全成为过去,应该不算准确的认识。如果认为欧盟出现便意味着民族国家终结也

8、还为时过早。应该承认,欧盟的建立事实上已经无言地诉说了民族国家的衰落,但它们不可能一下就都走向“终结”。至少在国家主权的让渡问题上的“讨价还价”还要持续一段时间。同时,从欧盟机构到成员国政府、非政府组织、个人,还不能马上接受新的欧洲认同,并处理这一新的认同与原民族国家认同间的关系。认同作为一种观念具有相对稳定性,其变化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在新观念取代旧观念的过程中,民族国家难以迅速退出历史舞台。我们现在也还难以做出如下结论欧盟作为一种超国家联盟将代表人类共同体未来发展方向。欧盟的未来还不能确定。重要原因如下:首先,欧盟的政策存在着严重的功能缺陷,欧盟本身也存在着严重的组织缺陷。欧盟不是一个

9、统一的主权国家,是主权国家组成的联合体,尤其在执行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方面,尚停留在政府间合作状态,它也没有统一有力的军事力量。其次,欧盟组织上不能协调各成员国之间的利益,各国不愿将主权交给欧盟,欧盟所制定的政策缺乏基础。再次,体制上的缺陷使欧盟不具备独立行动的能力和对事态的控制力,对所制定的政策难以执行。 欧盟范文篇2 引言欧盟理事会一再重申,欧盟致力于将欧洲转变成一个高效节能、低温室气体排放的经济体,并单方面承诺到2020年至少使欧盟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水平上减少20%。由于航空业温室气体排放量快速增长,其对气候变化的贡献将会抵消其他部门的减排成效。因此,遏制航空业温室气体排放成为欧盟

10、兑现其减排承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京都议定书规定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并没有涵盖国际航空业。国际航班所使用的航空燃料历来也是免于征税的。根据欧盟官方数据1,2006年航空排放量几乎占欧盟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3%,且由于没有考虑其环境成本,选择飞机出行变得更加便宜,这使得航空业温室气体排放增长迅速,自1990年以来已中国科学院资源环境科学信息中心/国家科学图书馆兰州分馆,兰州730000摘要:根据当前欧盟征收国际航空碳税政策的国际环境,介绍欧盟航空碳税的历史沿革、具体政策、二氧化碳排放监测方法,就各国反应及其国际影响进行分析。欧盟航空碳税可能会导致全球航空业成本增加,并最终转嫁给消费者;欧盟航空碳税对发

11、达国家航空公司影响较小,而对发展中国家的航空公司影响较大。鉴于欧盟航空碳税对中国航空业的影响,建议尽早制定相关的碳排放标准,维护中国应有的发展权与话语权。关键词:欧盟;航空碳税;碳排放;排放配额经增长87%。航空业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快速增长与其他工业部门温室气体减排的显著成效形成鲜明对比,这为欧盟征收航空碳税提供了看似合情合理的依据。1历史沿革欧盟计划征收航空碳税的想法最早可以追溯到2005年,该计划自提出到开始实施的整个过程都充满争议与质疑。2005年9月27日,欧盟委员会通过了有关减少航空业气候变化影响的意见(CommunicationonReducingtheClimateChangeIm

12、pactofAviation),其关键结论为鉴于空中交通未来的快速增长趋势,减缓航空业对气候变化影响的最好办法是将航空部门纳入欧盟温室气体排放贸易体系。2006年12月20日,欧盟委员会首次提出将民用航空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纳入欧盟排放贸易体系的立法建议。委员会认为,将民用航空纳入欧盟排放贸易体系是一种经济有效的控制该部门温室气体排放的方法,并且得到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认可。2008年11月19日,欧盟议会通过新法案决定将国际航空业纳入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并于2012年1月1日起生效。该指令从2011年起涵盖欧盟境内所有航班的排放量,从2012年起包括进出欧盟机场的所有航班,欧盟和外国航空运营商都将

13、包括在内。各航空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温室气体排放的增减情况,决定出售其剩余的排放配额或者购买额外的排放配额。欧盟委员会指出,这一举措导致的机票成本增加的影响预计将十分有限,并显著低于近年来油价变化产生的影响。2011年12月21日,欧盟最高司法机构欧盟法院宣布:尽管有包括美国在内的众多国家强烈反对,但欧盟将要实施的这一政策并未违反国际法和欧美开放天空协定,欧盟关于从2012年1月1日开始征收国际航空碳税的政策如期生效。2具体政策为了限制航空业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快速增长,允许排放的总额将维持在20042006年的平均排放水平。欧盟各成员国可以拍卖部分排放配额,但绝大多数排放配额都将免费发放,基于反映各

14、航空运营商交通历史份额的统一效率基准。为了降低管理成本,每家运营商都将只由一个欧盟成员国进行管理。2.1航空配额总量根据20042006年欧盟境内和境外航班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平均值,计算出历史航空排放量。根据历史排放量算出欧盟各年配额总量。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分配给各航空公司的排放配额相当于其历史航空排放的97%。欧盟委员会将参照相关准则对分配至各运营商的排放配额总量进行审查2-3。2.2通过拍卖分配航空排放配额的方法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15%的排放配额将被拍卖。2013年1月起,15%的排放配额将被拍卖。这一比例可以增加,作为该指令一般审查的一部分。欧盟将通过一项涉

15、及其成员国拍卖无需免费发放排放配额事宜的详细规定。各成员国在每个时期拍卖的排放配额数应该与基准年该成员国占所有成员国航空业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比例相符。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其基准年为2010年,对每个后续期而言,基准年为后续期开始的前24个月的日历年。拍卖排放配额所得收入的使用由欧盟各成员国决定。这些收入应该用于欧盟和第三国应对气候变化,特别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适应欧盟和第三国气候变化影响,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为减缓和适应研发提供资金,特别是航空学和航空运输等领域;通过低碳交通减少排放;支付欧盟排放贸易体系管理成本。拍卖所得也应该用于资助“全球能源效率和可再生能源基金”和避免森林砍伐

16、举措2-3。2.3运营商排放配额的分配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各运营商可申请免费分配的排放配额。但首先需要向其管理成员国提交书面申请,包括运营商在监测年(即各后续期的基准年)进行相关航空活动时核证的运输周转量数据。2.4罚金欧盟各成员国应制订违反国家规定的处罚条例,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处罚条例的实施。处罚必须是有效、相称和劝诫性的。欧盟各成员国应公布违反相关要求的运营商,各运营商应根据欧盟航空碳税相关规定让出足够的排放配额。每年4月30日,欧盟各成员国应确保任何没有让出足够的排放配额来支付前一年排放量的运营商依法支付超额排放的罚金。超额排放的罚金应为100欧元/tCO2当量。超额

17、排放罚金的支付不能豁免运营商让出相当于其超额排放部分的排放配额的义务。针对从2013年1月1日起发放的排放配额而言,超额排放罚金应随欧洲消费者物价指数增加。如果运营商不能遵守欧盟航空碳税相关要求,其管理成员国可以要求欧盟委员会对该运营商实施禁止经营的处罚2-3。2.5豁免条件欧盟航空碳税对符合以下情况的飞行活动实施豁免:(1)专机、应急、军事、医疗服务、科学探测等;(2)最大起飞重量低于5700kg的航空器;(3)在连续3个周期(每周期4个月)中,各周期航班数不超过243班;(4)年航班排放总量低于1万tCO2当量。此外,欧盟还给出了第三国得到豁免的条件,即如果从该国起飞并降落在欧盟的航班采取

18、相似的减排措施,欧盟委员会可通过修正案使该国豁免2-3。3二氧化碳排放监测3.1二氧化碳排放量的监测排放量可以通过计算加以监测。其计算公式2-3如下:其中,E表示排放量,CF表示燃料消耗量,CE表示燃料的排放系数。燃料消耗应包括辅助动力装置所消耗的燃料。应尽可能使用每个航班的实际油耗来进行计算,并应使用以下计算公式2-3:其中,C表示实际油耗量,C1表示一次航班完成飞机燃料箱的燃料运载量,C2表示后续航班完成飞机燃料箱的燃料运载量,C3表示后续航班的燃料运载量。如果燃料的实际消费数据无法获得,可以使用标准的分层方法基于可获得的最佳信息来估算燃料消费数据。E=CFCE,C=C1-C2-C3,独立

19、认可的实验室采用公认的分析方法确定的特定活动的排放因子更为准确,否则使用2006年IPCC清单指南或者后续更新准则中的缺省排放因子。生物质的排放因子为零。每架航班和每种燃料都应该进行单独的计算。3.2监测运输周转量数据为了分配运营商的排放配额,需要利用以下公式2-3计算航空活动量:其中,TK表示航空活动的运输周转量,D表示出发机场与到达机场之间的大圆距离再加上额外固定的95km;P表示载荷,即运送的货物、邮件和乘客总质量。需要注意的是,乘客数量不包括空乘人员数量。运营商可以使用相关航班每名旅客及其托运行李的实际或标准质量,也可以使用每名乘客及其托运行李共计100kg的默认4各国反应欧盟航空碳税

20、法案一经宣布便遭到欧盟以外多国航空界的强烈反对。2009年12月16日,美国航空运输协会、美国航空公司、大陆航空公司、美国联合航空公司以欧盟征收航空碳税具有歧视性为名提起诉讼。他们认为欧盟此举违反国际法、京都议定书、欧盟-美国航空协议和国际民航公约芝加哥公约的规定。2011年9月27日,中俄两国政府发表了反对欧盟将国际航空业纳入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共同声明。随后,包括中国、美国、俄罗斯、日本等在内的26个国家在印度新德里共同签署了有关反对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联合宣言。10月2日,这26个国家正式向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提出抗议。2011年10月,美国国会众议院通过一项法律草案,禁止美国航空运输企业向欧

21、盟缴纳“绿色买路钱”,宣称欧盟的行动直接侵犯了美国的主权。2011年11月初,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在蒙特利尔TK=DP,总部举行的第194届理事会第2次会议上通过决议,首次明确表示反对欧盟将国际航空纳入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敦促欧盟及其成员国与国际社会合作处理航空排放问题。2012年2月22日,包括中国、美国、俄罗斯、日本、印度等23个反对欧盟强推全球航空排放交易体系的国家在莫斯科签署联合声明。声明包括一揽子“反制措施”,各签署国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有选择地实施。这些措施包括:(1)利用法律禁止本国航空公司参加欧盟的碳交易体系;(2)对欧盟征收碳税的行为进行评估,看其是否符合WTO的规定和原则;(3

22、)修改与欧盟国家的开放天空协议;(4)停止就新航线和降落权与欧洲航空运营商举行会谈;(5)要求欧洲航空公司提交相应的飞行数据;(6)对欧洲航空公司征收额外费用;(7)采取一系列的游说措施,与欧盟成员国如荷兰、法国、德国的航空运营商举行单独会谈等。2012年3月16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长冈萨雷斯提出4个替代欧盟航空碳税的方案:(1)强制抵消航空公司碳排放;(2)带有一定创收机制的强制抵消;(3)所有碳排放都可以进行交易;(4)以初始排放为基准的增减量才可以交易。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会将对上述4种替代方案进行审查,并在2013年秋季召开的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大会上达成最终决议。中国航空企业执行航空

23、运输协会提出“三不”策略抵御欧盟航空碳税,即不参加欧盟碳市场交易、不向欧盟管理成员国提交监测计划、不与欧盟谈判优惠条件。2012年2月6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向各航空公司发出指令: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禁止中国境内各运输航空公司参与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禁止各运输航空公司以此为由提高运价或增加收费项目。印度航空部已威胁要对经营进出印度的欧洲航空公司征收报复性税收,甚至考虑取消欧盟所有航空运营商的着陆权。2012年3月22日,印度民航总局下令禁止国内航空运营商向欧盟提交碳排放数据,以抵制“碳排放税”。针对欧盟要求印度航空运营商3月31日以前提交碳排放数据的规定,印度民航要求所有运营商应与政府立场保持一致

24、,拒绝提交任何数据。由于世界多国强烈抵制航空碳税,欧盟的态度也发生了微妙的变化。欧盟表示在欧盟境内征收航空碳税事宜仍有谈判余地,可以考虑“有条件暂定”航空碳税新法规部分内容,前提是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建立的全球气候保护体系胜过目前仅适用于欧盟的体系,还必须对所有航空公司一视同仁,并设立短期降低排放的目标。5相关国际影响欧盟航空碳税的实施会使航空公司将运营成本转嫁到消费者头上,使消费者的出行成本增加。据初步测算4,从东京飞往伦敦的单程碳排放量超过200tCO2,这笔碳排放费用一旦被转嫁到乘客身上,经济舱票价会上涨约40美元。根据国际航空运输协会测算,欧盟航空碳税将使航空业2012年成本增加34亿欧元

25、。由于欧盟设定的免费配额逐年递减,随着航空公司机队规模和航线网络的扩大,航空公司要缴纳的航空碳税将逐年递增。欧盟航空碳税对不同地区的航空公司影响存在差异。由于欧盟碳排放体系免费配额计算公式采取的是“祖父原则”,体现在温室气体减排上就是“航空公司历史排放量越多,现在获得的免费配额也就越多”,这显然将对处于发展中的航空公司形成极大的限制。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的有关数据亦显示,欧盟航空碳税对正在成长中的航空公司影响最大,这些航空公司多处在像中国等近年来经济发展水平提升较快的地区,而对像欧盟的航空公司而言,很多发展速度相对放缓,所受影响较小。正在大力拓展国际市场的中国航空公司将可能为该法案付出巨额成本,估

26、算的2012年购买碳排放配额的费用为8亿元人民币,2020年则增至30亿元以上5。除了国航、南航、东航三大国有航空公司外,包括春秋航空、吉祥航空等在内的民营航空公司,国泰航空等在内的港澳航空公司和多家货运航空公司等都将被纳入名单,并分属不同欧盟成员国管理。对于这一“绿色买路钱”,中国航空企业都持坚决反对的态度。欧盟强行向过境航班征收碳税违反了国际法,其具体征收标准设置并不科学,贸然执行会给全球航空业带来成本重压,可能导致其他无序出台应对规则的混乱局面。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规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对发达国家规定了具体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

27、,但没有对发展中国家设定法律约束力的减排目标。欧盟的做法显然违背了国际公约的基本原则。京都议定书第二条第2款要求,附件I国家所列缔约方应分别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和国际海事组织一起,谋求限制或削减飞机和船舶使用燃油产生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排放。航空碳税影响还可能触及到商业贸易领域4-5。由于碳税课征或将导致运输成本提升,商贸领域的企业可能为此需要承担更多的开销。欧盟这一举动表面上是针对航空业,但起到的实质效果却无异于在跨境服务贸易领域设置了碳关税壁垒,这样成本增加就会沿着产业链转移到货物贸易领域,那时候的影响就绝不仅是机票价格问题了,而是外贸企业的利润进一步收窄和生存空间受到挤压。

28、 欧盟范文篇3 1979年欧盟首次对华发动反倾销,这也是中国在世界上遭受的第一起反倾销指控。此后,欧盟又频频对中国提起反倾销指控,而且数量不断增多,反倾销的产品范围也不断扩大,反倾销税率也是一直增高。对此,本文主要分析了欧盟对华反倾销现状,并提出了相关的对策。1978年,中国与欧盟签订了第一个中欧贸易协定,至今已二十多年。二十多年里,中国已成为欧盟十五国的主要贸易伙伴之一,但也成了首当其冲的反倾销对象。“从1979年至2002年12月,欧盟对中国商品反倾销调查共立案94例,所涉金额55亿美元”。因此,有必要进行欧盟对华反倾销的相关分析。一、欧盟对华反倾销现状从历年欧盟对华反倾销案件来看,其对华

29、反倾销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欧盟是最早对中国提起反倾销的地区1979年欧盟就对中国的机械闹钟和糖精钠提出了反倾销指控。这既是欧盟对中国的第一次反倾销,也是中国在全世界遭受的首次反倾销。可以说是欧盟率先对中国发动了反倾销,打开了国外对华反倾销的大门。(二)我国已成为欧盟反倾销的首要目标欧盟对华反倾销占欧盟反倾销案件总数的比例,从1998年开始,除了1998年和2001年,其余平均在12%以上,2003年最高达到了42.8%。从19952003年上半年,欧盟对中国的产品共采取了27个反倾销措施(包括中国香港,不包括中国台湾),印度15个,泰国14个,韩国和俄罗斯11个,中国位居首位。可见,中国

30、已成为欧盟反倾销的主要目标。(三)对华反倾销数量迅速增加欧盟对华反倾销调查,从第一案起到2003年底,整个趋势是上升的。特别是90年代,案件数量上升很快,其中,“1991年4个,1993年4个,1995年5个,1997年5个,1999年竟然达到了12个”。不难看出,欧盟对华反倾销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四)对华反倾销的产品范围逐步扩大起初,欧盟对华反倾销案主要集中在五矿、化工类初级产品,后来扩大至轻纺、机电、钢铁产品,近几年其目标已扩展至我国传统大宗出口产品,主要有自行车、彩电、鞋类和微波炉等,这种大范围、大规模的反倾销严重限制了中国对欧盟的出口贸易,同时,使中国工业发展受到了严重损害,对我国调整

31、出口产品结构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五)对华反倾销税率高欧盟反倾销税率的征收有时高达几倍、十几倍甚至几十倍,已经不是以维持正常的贸易秩序、抵消和防止倾销为目的,而是通过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来使中国产品丧失在欧盟的竞争力,最终退出欧盟市场。例如,中国彩电在欧盟遭受反倾销起诉,从1991年起,欧盟商务委员会对中国彩电的惩罚性关税提到15.3%,1995年提到25.6%,1998年提到44.6%,致使2000年中国彩电在欧盟的总出口量下降到3万台左右。(六)对华反倾销存在明显的不公正性这种不公正性体现在诸多方面,如,1、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而是实行有条件的市场经济待遇,在确定正常价值时给中国寻找

32、替代国。2、对中国实行一国一税政策。此外,还有许多不公平的做法,如欧盟对华采取替代国措施的同时,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允许中国查看有关替代国的相关资料等。二、欧盟对华反倾销原因分析欧盟对我国反倾销之所以如此活跃,其原因是多方面和复杂的,具体包括:(一)相关企业不熟悉反倾销的“游戏规则”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时间不长,我国企业对于国际上有关反倾销的国际条例和国际惯例都不是很熟悉,更不用说是欧盟的有关反倾销立法,因此应对欧盟反倾销诉讼缺乏信心和经验技巧。欧盟反倾销及其相关法规是经过多年的沉积而形成的,专业性和强,处在不断的更新之中。中国作为一个刚刚跨入世贸组织大门不久的“新手”,是无法在短时间内将其完全

33、掌握的。(二)中欧贸易发展的不平衡自1978年以来,中欧贸易已增长三十多倍。对欧洲的进出口情况从1987年的逆差267902万美元变为2002年的顺差579942万美元。而且,自1999年1月1日发行欧元以来,欧元汇率一直走强,人民币兑欧元相对贬值,增强了中国出口欧盟产品的竞争力。中国加入WTO后,由于欧元汇率的增长,完全抵消了汇率的下调,所以虽然关税税率有所下调,但对在中国市场的欧盟产品没有多大影响。中国向欧盟出口就具有相对优势,自然成了反倾销的主要对象之一。(三)全球反倾销热潮的影响从全球来看,反倾销炙手可热。这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因为,大环境会影响小环境,没有国际上的反倾销大比拼,中

34、国产品也就不会屡屡遭到欧盟的反倾销。根据WTO的资料,全球反倾销立案数目19801984年5年间是703起,19851989年间是699起,19901994年间是1244起,19951999年间是1219起,20002004年间达到1448起。(四)我国相关反倾销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我国在1997年之前没有自己的反倾销体系,对外国对华反倾销缺少对抗策略,使欧盟对我实施反倾销时往往有恃无恐。但是,现在,我国反倾销法规抽象、含糊,缺乏可操作性,对反规避、司法审查等问题没有明确规定,有些规定尚未与国际规则完全衔接。比如,1、我国反倾销调查期限比较长,规定自立案调查公告之日起到最终裁定公告之日止为12个

35、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到18个月,比发达国家的相应期限要长23倍;2、我国关于倾销的认定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比较具体如何进行,适用何种价格,反倾销条例没有规定,而在损害的确定中,何谓“国内相同或类似产品”并不明确;3、在程序方面,机构设置不合理,对政府部门间的职责、执行程序、行为界定、奖惩措施等含义模糊等。这使被起诉的企业心存疑虑,使欧盟无所顾忌。(五)欧盟对中国实行歧视性政策这主要表现在“替代国”和“一国一税”制度上。其根源是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外国尤其是欧盟对中国“非市场经济”的歧视,使用替代国制度,使其有恃无恐。此外,欧盟还对中国实行一国一税制度。这都是不合理的。尽管1998年欧盟承

36、认中国是并非非市场经济国家,但是这并未从根本上改变欧盟对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歧视性的待遇。三、应对欧盟对华反倾销策略研究欧盟既是中国对外贸易的一大伙伴,同时又对中国频繁发起反倾销指控。在这样的现况下,我国应怎样去应对欧盟对华反倾销指控呢?(一)企业要积极应诉欧盟的反倾销诉讼。首先,积极抗辩不仅是一项权利,也是一项法律义务。欧盟反倾销法第十八条规定了对“不合作公司”的处理办法:如果涉诉方拒绝接受调查,不能按时提供必要的材料,或明显地阻碍调查,反倾销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可获得的信息”进行裁决。另外,中国对外经济合作部于1994年4月4日公布了关于中国出口产品在国外发生的反倾销案件的应诉规定,对应诉人

37、的范畴、权利和义务,以及应诉工作的鼓励措施和不执行此规定的处罚办法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其次,积极应诉是减少损失的最好的办法,也是利害关系人进行申辩的主要形式。如“在2003年美国对华彩电反倾销案中,应诉企业中,厦华的倾销幅度为4.35%,康佳为11.36%,TCL为22.36%,长虹为24.38%,其他应诉企业的加权平均税率为21.49%,而未应诉企业的全国统一税率为78.45%的高额反倾销税率”。(二)发挥政府的积极作用我国政府应注重与国外政府、尤其是与其反倾销保障措施调查的行政执法部门建立合作机制。例如,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在1990年达成的双边协议,就规定两国间的产自本地的货物的贸易不再适用

38、反倾销措施,而改用竞争法来约束贸易行为。此外,还要加强产品出口管理。中国政府应切实执行关于处罚低价出口竟销规定,严惩低价倾销企业。深化外贸体制改革,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进行出口管理,加强对出口产品数量的宏观调控,调整企业的出口优惠及鼓励政策,严格控制出口退税。可以赋予海关特别权利,负责监管可能出现的彩电低价倾销情况。总之,政府应发挥其应有之作用。(三)利用WTO,争取更多的平等待遇首先,积极参与WTO反倾销法的修改与完善,促使其健康发展和公平实施,遏制外国对我国反倾销的猛烈势头。第二,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来评判外国对我国歧视性的反倾销案。因为在争端解决机制下,我国也有机会陈述自己的意见,保护自己

39、的正当权益。第三,利用WTO国际讲坛揭露替代国制度的不合理性及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歧视做法,督促外国放弃歧视性的反倾销政策。而且,“2001年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程度为69%,超过国际上60%的临界水平,我国是发展中的市场经济国家,而不是一些国家所谓的“非市场经济国家”。这说明我国不应再受国外“非市场经济”的歧视。现在我国已经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应该利用成员身份和WTO的评审机制来争取市场经济地位。(四)在应对反倾销中积极利用“公共利益”原则在欧盟的反倾销应诉实践中,如果能证明采取反倾销措施不符合欧盟利益,也能组织采取反倾销措施。为在欧盟内征收反倾销税,仅仅指出存在倾销(出口价格低于国内市场价格)

40、和倾销造成损害是不够的,还应表明采取反倾销措施“符合欧盟利益”。如1992年,欧盟接受葡萄牙厂商申请对自中国进口的松香进行反倾销调查。初裁认定,中国松香倾销幅度为17.4%,对欧盟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但1994年2月,欧盟委员会以反倾销不符合共同体利益为由,宣布终止对中国松香反倾销调查。(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和反倾销专项资金我国并没有专门的应对国外反倾销的主管机构,国家主要是让七大商会组织应诉,但是这并不够,因为它没有政府的组织力量,也没有足够的硬件、软件设备。因此,有必要设立一个专门的主管机构国家反倾销委员会,以政府的力量来组织、协助企业应诉。再者,应对反倾销需要很大的经费,这也是很多企

41、业不愿应诉的一个很主要的原因。对此,我们可以设立反倾销专项基金,一是资助被起诉的企业应诉,二是对积极应诉的企业予以奖励。(六)重视行政复审各种复审产品一旦被征税,企业还可通过各种复审来推翻欧委会的原判,重新恢复对欧盟的出口。复审共分三种:新出口商复审、临时复审和日落复审。被征最终反倾销税后,出口企业如果能证明在调查期内,未向欧盟出口任何同类产品以及与原案中被征税企业无任何关联,并且已签署了一份不可撤销的数量较大的出口合同,则该出口企业就可要求进行新出口商复审,争取免征反倾销税。最终反倾销税征收1年后,出口商如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已没有必要征收反倾销税,或停止征税后损害不会继续或重新发生,可要求

42、对最终反倾销税进行临时复审。如果欧盟生产商没有提出日落复审,最终反倾销税5年到期后即自动停止。出口商不必主动提出日落复审,但欧盟生产商提出复审后企业必须积极应诉,争取有利于自己的结果。四、结语欧盟是我国很重要的贸易伙伴,在处理贸易纠纷时,“以牙还牙”的做法极易引起贸易战,尽管在对华反倾销问题上欧盟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我们也要通过合理、合法的措施来争取自己的利益。对其反倾销要予以坚决的回击。【注释】吴金希于永达.国外频繁对华反倾销的深层原因与对策选择J.改革,2004(3)欧盟委员会向欧洲议会递交的欧盟反倾销和反补贴年度报告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关于2003年美国对华彩电反倾销的相关信息商务部2

43、003年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报告【参考文献】1邓德雄.“比较应公平欧共体反倾销零做法及引起的争议”J.国际贸易,2001(5)2李圣敬著.反倾销法律与诉讼M.法律出版社,2000年3王允贵.“市场限制力紧箍咒入世后中国出口贸易面临的制障”J.国际贸易,2001(1) 欧盟范文篇4 欧盟整车型式批准修订欧盟委员会于2010年4月16日法规(EC)371/2010,该法规是2007/46/EC的最新修订本。它更新了2007/46/EC中的4个重要附件,即:附录五(欧盟车辆行驶批准规程)、附录十(生产一致性规程)、附录十五(企业可被指定为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指令目录)和附录十六(企业或技术服务机构可使用虚

44、拟实验方法的技术指令目录)。(EC)371/2010进一步明确了欧盟的车辆型式批准程序(如技术服务机构的评价规程、试验报告的格式及生产一致性规程等),在2007/46/EC的基础上对企业和自行进行认证试验和虚拟试验作了进一步的扩展和完善。(EC)371/2010的和实施,意味着欧盟整车型式批准制度得到进一步贯彻,并有了新的发展,对汽车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企业认证工作有较大影响,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企业可自行试验的单项零部件和系统EEC/EC技术指令17项单项的汽车零部件和系统EEC/EC技术指令可以由企业自行试验,这就意味着在这些单项项目的型式批准工作中,企业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被欧盟成员

45、国的车辆行驶批准主管机构认定为技术服务机构,这样欧盟汽车型式批准制度中的技术服务机构范围将大大扩展。为了保证该制度的有效运行,(EC)371/2010明确规定了技术服务机构的评价规程和应满足条件,企业如果要申请成为技术服务机构,需要满足标准ENISO/IEC17025:200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获得符合该标准的认可。符合该标准要求并被欧盟成员国主管机构认定为技术服务机构后,就可以直接使用自身的试验设施进行17项欧盟单项指令的试验,也可以将试验分包给第三方机构,并对试验进行监督。作为技术服务机构的企业可以直接将试验报告和相关结论报送型式批准主管机关。表2为企业可作为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46、试验的17项单项欧盟技术指令项目及内容。2.虚拟试验的单项和EEC/EC技术指令15项单项的汽车零部件和系统EEC/EC技术指令在型式批准过程中某些试验项目可以进行虚拟试验,即通过计算机模拟和计算来验证车辆、系统和零部件是否满足技术法规的要求。这是在计算机辅助技术,特别是在计算机辅助设计已越来越广泛应用于汽车产业背景下产生的新的发展趋势,2007/46/EC开始在欧盟汽车产品型式批准制度中引入这一新的试验模式,(EC)371/2010则进行了具体的贯彻和实施,确定15项单项汽车零部件和系统的EEC/EC技术指令可以进行虚拟试验,并规定了相关的条件。表3为虚拟试验的具体项目、适用范围和特定条件。

47、欧盟汽车型式批准制度的发展趋势 欧盟范文篇5 关键词:国家品牌形象;国家品牌效应;形成条件一、引言在经济全球化浪潮中,全球营销势在必行。中国企业如何运用各种资源提升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是学界和企业界共同关心的问题。纵观世界著名跨国公司的全球营销成功经验不难看出,一个国家的整体品牌形象也是跨国公司的一种战略性竞争资源。例如,美国、德国、日本等国的跨国公司在全球营销过程中,由于东道国消费者对这些国家的产品或品牌的整体认知比较积极,印象良好,使这些跨国公司更加易于被东道国消费者接受。一个国家以外的消费者对于源自这个国家的品牌形成的整体印象被称为国家品牌形象(nationalbrandidentit

48、y)。当跨国公司开拓新兴市场时,国家品牌形象所产生的影响被称为国家品牌效应(NationalBrandEffect,NBE),显然这种影响可能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极的。加入WTO后,我国对外开放程度不断扩大,发达国家企业纷纷进入中国市场,特别是欧盟国家的企业,开拓中国市场的决心和力度更大,英国、德国、法国、比利时、意大利、瑞典等国家的许多著名品牌均受到中国消费者的青睐。在这些品牌中,不乏成功运用国家品牌效应的成功范例,本文以“TESIRO通灵”和“Volvo”两个欧盟品牌在中国市场的品牌形象传播策略为例,分析跨国公司运用国家品牌效应的作用和条件,目的是为我国企业实施全球营销战略提供参考。二、国家品牌效应的含义伴随经济全球化,各国消费者可以容易地接触大量有关其它国家的产品和品牌信息。例如,改革开放近30年来,我国消费者通过购买和使用来自美国、德国、法国等国家的产品和品牌,对这些国家的产品和品牌形成了某种总体印象:美国的高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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