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应急预案一、公共场所建立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场所负责人和卫生管理员为责任报告人。二、当发生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含3名)受害病人时,责任报告人要在发生事故24小时内电话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三、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报告范围:1、室内空气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的虚脱休克。2、饮用水遭受污染所致的介水传染性疾病流行。3、公共用品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遭受污染所致的传染性疾病、皮肤病。4、意外事故导致的一氧化碳、氨气、氯气、消毒剂、杀虫剂等中毒。四、发生传染病或健康危害事故时,场所经营者应立即停止相应经营活动,协助医务人员救治事故受害者,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故的继发。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传染病健康危害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