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运输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县交通运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根据*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交通运输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包括交通运输领域内的信用信息归集、评价标准、等级确定、分类管理、信息披露、档案管理等内容。第三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运输监管行政相对人(以下简称“行政相对人”)的交通运输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我县区域内许可登记或登记备案的行政相对人在区域外从事上述活动的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相关行业的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归集、评价标准、等级确定、分类管理、信息披露、档案管理等工作。第五条局法规科作为局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日常管理、检查
2、督察和考核通报交通运输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第一章信用信息归集第六条评价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包括:行政相对人基本信息、监督检查信息、违法违规信息及承担社会义务的信息等。第七条行政相对人的基本信息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备案、历史信用等信息。第八条监督检查信息包括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行政相对人的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跟踪检查等结论信息。第九条行政相对人违法违规信息包括违反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规章被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及其他违法违规信息。前款中的其他违法违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确认违法违规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二)因存在交通运输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被监管部门进行责任约谈和整改的;(三)拒
3、绝、阻挠执法的,转移、隐匿、伪造、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行政许可、行政备案、行政检查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第十条行政相对人主动承担社会义务的信息包括:(一)在交通运输方面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获县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的;(二)获县级以上媒体公开报道表扬的;(三)积极参加抢险救灾等社会公益活动的。第十一条交通运输信用信息采取数据自动生成和行政相对人主动申报的方式归集。行政相对人的基本信息、监督检查信息、违法违规信息原则上由各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自动归集生成,包括行政许可系统、执法管理信息系统等系统。各系统基础数据信息的生成,遵循“谁许可谁录入、谁确认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谁处罚谁录
4、入、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行政相对人在我县区域外的信用信息由负责日常监管的机关录入。行政相对人承担社会义务的信息采取主动申报的方式归集。行政相对人每年12 月份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报并提交证据资料。受理部门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及时归集信息。第十二条行政相对人基本信息的记录期限为许可之日至注销之日。监督检查信息、违法违规信息及承担社会义务的信息记录周期为每年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限届满后,自动转入历史信用记录。 第三章 信用评价标准第十三条行政相对人的信用评价实行记分管理,综合评定。第十四条确认违法违规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依下列标准记分:(一)行政相对
5、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责令改正等行政告诫的,一次记1 分; (二)因存在交通运输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被监管部门进行责任约谈的,一次记 5 分; (三)因严重违反交通运输相关管理规范,被监管部门约谈、通报或责令限期整改的,一次记 15 分。 第十五条 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的,依下列标准记分: (一)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处罚或适用一般程序单处警告处罚的,一次记 2 分; (二)适用一般程序,对公民处 1000 元以下,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 5000 元以下罚款的,一次记 5 分。但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记 3 分; (三)对公民处 1000-3000 元,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
6、 5000-10000 元罚款的,一次记 10 分。但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记 5 分; (四)对公民处 3000 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 1 万 元以上罚款的,一次记 15 分。但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记 10 分; (五)责令停产停业的,一次记 30 分; (六)禁止许可申请、禁止从业、撤销或者吊销许可证及批准证明文件的,一次记 50 分。第十六条因违法违规造成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件)的,依下列标准记分:(一)造成一般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件)的,记10 分; (二)造成较大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件)的,记 20 分; (三)造成重大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件)的,记 30 分; (四
7、)造成特别重大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件)的,记 40 分。第十七条拒绝、阻挠执法的,一次记30 分;暴力抗法的, 一次记 50 分。第十八条转移、隐匿、伪造、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一次记30 分。第十九条行政许可、行政备案、行政检查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一次记50 分。第二十条因违法违规被省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通报的,一次记20 分。第二十一条因交通运输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一次记50 分。第二十二条行政相对人同一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多个记分标准的,实行累加记分;但同一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涉及多个记分标准的,按最高记分标准记分。第四章信用信息修复第二十三条行政相对人对其信用记分
8、有异议的,可自记分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向信息归集部门提出修改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信息归集部门应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确属归集错误的,应予改正。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相对人可以在信用记分记录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书面申请修复: (一)主动报告违法行为的; (二)有充分证据证明违法行为是过失所致并主动承担相关责任的; (三)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 前款所列情形,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五)、(六)、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 十一条的信用记分。 信息归集部门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对其相关证明材料进行 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减半记分。第二十五条在一
9、个信用记录周期内,同一行政相对人只限修复一次信用记分。进入“失信黑名单”的行政相对人信用记分不予修复。 第五章 信用等级确定第二十六条行政相对人信用等级分为四级:守信(A 级)、 基本守信(B 级)、失信(C 级)、严重失信(D 级)。 行政相对人的信用等级根据其信用评价情况和相关条件汇总生成。第二十七条在一个信用记录周期内,行政相对人同时达到以下条件,评定为A 级: (一)在我县区域内依法许可或登记备案的;(二)接受各类监督检查2 次以上、交通运输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未受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三)信用记分 10 分以下的。第二十八条在一个信用记录周期内,行政相对人同时达到以下条件,
10、评定为B 级: (一)在我县区域内依法许可或登记备案的;(二)接受各类监督检查2 次以上、交通运输各项管理制度基本健全的; (三)因交通运输违法违规行为被处以警告 2 次以下,或 被处以警告以外处罚 1 次以下且该次记分不高于 5 分的; (四)信用记分在 10 分以上 30 分以下,且没有一次性记 30 分情形的。第二十九条在一个信用记录周期内,行政相对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评定为C 级: (一)因交通运输违法违规行为被处以警告以外处罚 1 次以上的; (二)信用记分有一次性记 30 分情形,或者记分在 30 分以上 50 分以下、且没有一次性记 50 分的。第三十条在一个信用记录周期内,行
11、政相对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评定为D 级: (一)因交通运输违法违规行为被处以警告以外处罚 2 次以上的; (二)信用记分在 50 分以上情形,或发生一次性记 50 分的。第三十一条行政相对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列入“红名单”: (一)连续 2 年保持 A 级,且有主动承担社会义务的; (二)连续 3 年保持 A 级的。第三十二条行政相对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在一个信用记录周期内,行政相对人被评为 D 级、 C 级的; (二)信用记分出现一次性记 50 分情形的。第六章信用分类管理第三十三条列入“红名单”或评定为 A 级的行政相对人享有以下权益: (一)优先推荐政府表彰
12、; (二)允许使用其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进行形象宣传; (三)依法优先办理行政审批、备案等业务; (四)其他依法优先享有的权益。 列入“红名单”的行政相对人在一个信用记录周期内,记分达到 10 分以上时,自动退出“红名单”。第三十四条评定为B 级的行政相对人,负有日常监管职 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针对性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守 法诚信从业。第三十五条评定为C 级的行政相对人,交通运输管理管 理部门对其采取以下信用约束: (一)公开其违法行为; (二)责成其分析原因,限期整改; (三)至下一个信用记录周期结束,增加检查频次,开展针对性的监督检查; (四)主要问题整改到位前,依法限制其行政许可、备案
13、等申请。第三十六条评定为D 级的行政相对人,交通运输管理部 门对其采取以下信用约束: (一)公布其为“严重失信等级单位名单”,至下一个信用记录周期结束; (二)公开其违法行为; (三)对于继续从业的,责成其分析原因、限期整改并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整改情况,直至问题解决; (四)至下一个信用记录周期结束,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每季度组织监督检查不少于 1 次; (五)主要问题整改到位前,依法限制其行政许可、备案等申请; (六)受到资格罚的行政相对人,自资格恢复之日起重新提出行政许可、备案等申请的,从严审查,重点监管。第七章信用信息披露及档案管理第三十七条市交通运输门户网站设立的信用信
14、息专栏,作为全县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归集、查询、交换与发布的平台,同时还要将相关信用信息同步归集至“信用吉林”、“信用交通”等网站。第三十八条信用信息的查询:(一)公众可以查询行政相对人的基本信息和信用评价情况;(二)行政相对人经身份确认后可以查询自己的全部信息。第三十九条信用档案以电子档案为主,纸质档案为辅。(一)电子档案。自许可之日起自动生成行政相对人的电子信用档案;未经许可的及我县区域外的行政相对人第一次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后,自动生成电子信用档案。(二)纸质档案。纸质档案只作为行政相对人信用信息的证明性资料,由信息归集部门依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归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不含本数。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