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存量产业项目跨区域流转管理服务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促进要素资源合理配置,优化营商环境,规范高效服务存量产业项目跨区域有序流转,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跨区域”指市域内跨县(市)区、开发(度假)区范围,“迁出地与迁入地”均指县(市)区、开发(度假)区之间。本办法适用于不符合县(市)区功能定位或开发(度假)区、产业园区产业定位而搬迁流转,以及企业根据市场因素自主搬迁流转的市域内存量产业项目。第三条 不符合县(市)区功能定位和开发(度假)区、产业园区产业定位且主动搬迁流转的企业,市级有关部门应当从建设用地、基础设施配套、生产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主动做好服
2、务保障工作。第四条 分类实施项目流转。跨区域流转存量产业项目分为政策性流转项目、企业自主流转项目、注册地不变更流转项目、仅搬迁总部或变更注册地流转项目4类。(一)政策性流转项目。根据城乡规划、生态环保、安全生产等有关政策法规要求,异地搬迁并且变更企业注册地、税务登记地的项目,流转后5年内的税收收入(县级留成部分)、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产值指标由迁出地与迁入地按3:7分享,5年后按2:8分享,10年后迁出地不再分享。(二)企业自主流转项目。企业自主决定异地搬迁且变更企业注册地、税务登记地的项目,流转后10年内的税收收入(县级留成部分)、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产值指标由迁出地与迁入地按2:8分享,10年后迁
3、出地不再分享。(三)注册地不变更流转项目。企业自主决定搬迁生产运营地但不变更企业注册地、税务登记地的项目,迁出地和迁入地根据企业需求分别做好要素资源保障和管理服务工作。流转项目税收收入(县级留成部分)、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产值指标由迁出地和迁入地按4:6分享。(四)仅搬迁总部或变更注册地流转项目。企业自主决定总部搬迁至异地或者企业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变更至异地,但不搬迁生产运营地的项目,迁出地和迁入地根据企业需求分别做好要素资源保障和管理服务工作。流转项目税收收入(县级留成部分)、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产值指标由迁出地和迁入地按6:4分享。本条4类流转项目分享比例和期限可由迁出地与迁入地协商调整。第五条
4、项目流转协议签订后,由迁出地与迁入地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统筹跨区域产业协调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协调组)备案。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有进有出”原则认定迁出地和迁入地的有关考核指标中涉及税收收入、规上工业企业产值指标的同期基数,市统计局配合提供相关数据。项目流转性质存在争议的,迁出地或迁入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可报市发展改革委(市统筹跨区域产业协调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协调组)判定。第六条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和产业园区管委会制定产业扶持政策时,应当充分考虑县(市)区功能定位和开发(度假)区、产业园区产业定位。不符合功能定位或产业定位的项目,原则上不得享受市级优惠扶持政策。第七条 鼓励企业在有序流转中兼并重组同类型、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实现强强联合、产业链重组,提高产业链集聚度。第八条 加快工业领域“腾笼换鸟”,推进落后产能退出。通过政策扶持、资金补助等方式,推进市主城区、其余县(市)区的城镇居民区周边不宜继续生产经营的企业有序搬迁入园。第九条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将落实区域功能定位、优化产业布局纳入县(市)区和开发(度假)区、产业园区工作监管范围,建立差异化考核评价体系,组织开展监测分析,定期发布监测报告。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统筹跨区域产业协调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协调组)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