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村镇银行安全管理与案件纠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突发事件应急、防控体系,妥善处理安全管理与案件纠纷方面的突发事件,全面提高我行管理水平和应对紧急重大情况的能力,维护我行内部稳定和正常的办公秩序,保障我行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预案。第二条 本预案所指突发事件是突然发生的危害或可能危害我行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损害或可能损害我行社会声誉的事件。第二章 机构、职责和程序 第三条 组织机构和职责 总行成立安全管理与案件纠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总行分管安全管理与案件纠纷的领导任组长,各部总经理任小组成员。突发事件应急处
2、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总行监察保卫部,具体负责组织和领导我行安全管理与案件纠纷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职责:(一)决定启动或终止分则中涉及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决定重大处置措施;(二)审议、决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统一领导和协调;(三)检查、督促辖内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培训工作。实行单位一把手负责制,各支行负责人为本单位第一责任人。应急工作责任制实行自动递补原则,即遭遇突发事件时,前一名应急责任人若不在本单位、不能承担应急职责时,后一名责任人应自动递补承担职责。第四条 突发事件报告制度(一)发生突发事件应遵循“及时性、准确性、应急性”的原则所谓及时性,是指发
3、生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所谓准确性是指不得谎报、误报、漏报、瞒报突发事件。所谓应急性,是指突发事件发生时,不得以未得到总行或上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回复为由,放任突发事件事态扩大或造成不应产生的后果,相关单位应在各自权限内以有效防止突发事件不良后果扩大为目的,采取合法必要措施,果断处置突发事件。 (二)报告内容报告的主要内容有: 1突发事件涉及的单位名称、发生地点、发生时间; 2事件发生的原因、性质、类型、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经或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情况特别紧急时可口头简短报告,突发事件处理完毕后,相关单位要详细整理相关材料和报告,报总行监察保卫部存档备查。(三)报告程序1事件
4、发生后,相关人员要以最短时间、最快方式向上一级负责人报告,同时进入紧急应对状态。 2发生突发事件后,根据事件性质、发展态势,由总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统一指挥。 3报告坚持逐级报送的原则。 第五条 应急机制 (一)预防和预警机制。针对我行存在的隐患和暴露的各类安全问题,建立相应的预防预警标准,如听到呼救声、电话报告等,相关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现场观察,做出判断,以有效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同时相关单位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听取有关建议或意见,改进预防预警措施,对突发事件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二)应急预案启动与终止。发生突发事件应由总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启动分预
5、案进行处置,并按上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指示要求,报当地政府及相关职能、监管部门。(三)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或危害解除后,由总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决定终止应急预案。 分 则 第六条 治安事件应急预案 (一)启动条件 各单位发生下列事件时,由发生事件的单位和总行监察保卫部共同请示,经总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批准,启动本预案: 1携带爆炸物、枪支、管制刀具等物件,围攻、冲击我行营业场所,或殴打我行工作人员,严重威胁我行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财产安全,影响正常办公秩序的; 2公共财物及个人现金、贵重物品被盗或被抢的; 3敲诈勒索、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我行或人员较大财物的; 4绑架
6、或限制我行人员人身自由的; 5其他损害或可能损害我行人员或财产安全的。 发生治安事件时,应按照“六类案件”报告制度逐级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二)治安事件处置程序及现场的保护 1发生治安事件时,应立即向所在单位及总行监察保卫部报告,并采取合法的控制措施。经批准后,可向公安机关报警。拨打“110”,电话接通后应按如下步骤陈述: (1)准确提供事发地点的具体地址、明显标志物等; (2)简要陈述事情经过、涉及人员等; (3)保持冷静,可根据接线对象的提示逐一回答。 2接到报告后,总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和发生治安突发事件的单位应及时组织人员保护和控制现场,在保障人身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合法措施,防止
7、事态的恶化,等待公安机关处置。若有伤者应采取抢救措施,必要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尽快将伤者送医院救治。 3配合公安机关对事件的调查、取证、处理。 (三)应急工作状态的解除。按照公安机关要求,经总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确认后解除。 第七条 消防应急预案 (一)启动条件 办公区域发生火灾的情况下,启动本预案。 (二)报警与紧急处置 1遇到火情时,在火势可控的情况下,火情发生区域内的人员首先应在最短的时间内,利用就近的灭火器材,以最快的速度在火灾初起阶段将火扑灭,并向所在单位负责人和总行监察保卫部报告。如火情较大或有进一步扩大的可能,应立即拨打“119”向消防大队报告。 2出现火警,单位负责
8、人应立即派人携带消防器具到现场,确认是否发生火灾。如确认发生火灾,发现人员应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同时利用附近或自身携带的消防器具进行灭火。单位负责人应立即向总行监察保卫部报告火灾发生位置、火情、已采取措施等情况。如火情较大或有进一步扩大的可能,应立即紧急疏散人群,组织救火,同时拨打“119”火警电话。 3发生火灾时,应按照“六类案件”报告制度逐级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三)应急响应 1总行监察保卫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到现场灭火、疏散无关人员,同时向总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在消防车未到达之前,应科学灭火,以减少损失,若无能力灭火,要在保障人员安全的情况下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防止火
9、势进一步扩大,等待消防人员到来。同时检查清理所有可能阻挡消防车进入的可移动物品,以确保消防车能顺利进入。 2火警电话打通后,报警人员应明确告知起火单位名称、详细地址、燃烧物种类、火势以及自己姓名、工作单位和电话号码等情况。 3报警后,应立即派专人到门口等候消防车到来,为消防车指引去火场的道路。 4保证消防灭火用水的正常供应。 (四)现场救护 1对受伤人员应采取急救措施,并拨打“120”急救电话求救,尽快送医院抢救。同时将受伤人员情况报告总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2火熄灭后,应派专人值班,严格检查火种,以防发生复燃。 (五)应急工作状态的解除 由总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根据现场处置情况
10、(包括消防队的意见)宣布应急状态解除。 第八条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启动条件 发生员工触电、被困等安全事故,可能导致员工受伤或死亡时,启动本预案。 (二)处置程序 1发生安全事故时,应保持镇定,立即采取必要的急救措施,以防止人员窒息、触电等状态的延续,同时向有关单位和总行监察保卫部报告。 2总行监察保卫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总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并会同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排除故障,必要时拨打“110”或“ll9”。若有伤者应采取抢救措施,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及时将伤者送医院救治。 3配合专业人员做好人员疏导、解救等工作。有人员伤亡时应逐级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三)应急工作
11、状态的解除 人员被安全救出后,应急状态自动解除。 第九条 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一)启动条件 营业机构所在地发生洪水、大风、暴雨、冰雹、地震及其他异常自然现象可能影响正常办公或造成较大损失时,由总行监察保卫部请示,经总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批准,启动本预案。 (二)当发生上述自然灾害时,发现人员应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本单位人员及财产安全,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同时在最短的时间内向总行监察保卫部报告。 (三)应急响应 1总行监察保卫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总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并迅速安排人员了解、核实情况,确认灾情。灾情确认后,应迅速逐级报告至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时间应在一小时以内。同时,应迅
12、速组织人员查看重要部位,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我行人员和财产安全,检查清理所有可能阻挡外界救援的可移动物品,以确保外界救援人员和设施能顺利进入。 2按照上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要求,迅速向政府、公安机关、监管部门等报告。 3组织人员抢救、转移被困人员,寻找失踪人员,抢救重要财物,协助救援部门转运人员和物资。 (四)现场救护 对受伤人员应采取急救措施,并拨打“120”急救电话求救尽快送医院抢救。同时将受伤人员情况报告总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五)应急工作状态的解除 由总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根据现场处置情况(包括政府等部门的意见)宣布应急状态解除。 第十条 重大经济案件应急预案 (一
13、)启动条件 发生挪用、贪污、侵占、贿赂等重大经济违法违规案件时,由发生案件的单位(部门)请示,经总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批准,启动本预案。 (二)处置程序 1发现存在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的,在事实基本确认后,应向总行监察保卫部报告。 2总行监察保卫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总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按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3总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视情况组成工作组。同时,按要求向政府、监管部门报告。 4工作组应在最短的时间内弄清案情,总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决定是否立案。 5有关单位做好案件办理和资产保全工作。 (三)应急工作状态的解除 案件处理完毕后,由总行监察保卫部请示
14、,经总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批准后,解除应急工作状态。 第十一条 诉讼纠纷应急预案 (一)启动条件 我行发生重大诉讼纠纷时,由发生诉讼纠纷的单位请示,经总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批准,启动本预案。 (二)处置程序 1各单位发生重大诉讼纠纷时,相关单位应立刻向总行监察保卫部报告。 2总行监察保卫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总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并逐级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 3总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视情况组成工作组。 4工作组应在最短的时间内弄清问题,向总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建议。同时,按要求向政府、监管部门报告。 5工作组和相关单位应做好证据收集与保全、
15、律师聘任、资产保全及与有关单位的沟通等工作,为诉讼或调解做好准备。 (三)应急工作状态的解除 诉讼程序终结或达成调解协议后,由总行监察保卫部请示,经总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批准后,解除应急工作状态。 第十二条 其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治安、消防、安全事故、自然灾害、重大经济案件、诉讼纠纷等以外的安全管理与案件纠纷突发事件,视具体情况按上述程序进行处置。第四章 事后处置第十三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发生突发事件的单位要在总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尽快恢复正常工作秩序。要负责协调新闻单位做好正面宣传报道,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事件给我行带来的不良影响,同时对突发事件及处置工作进行调查、分析与总结,对各类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调查结束后,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报总行监察保卫部存档备查。对故意隐瞒情况造成风险蔓延或处置措施不得力、处置不及时,酿成严重后果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五章 演练与培训第十四条 总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加强对我行员工应急预案的演练与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预案的培训,每季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以不断提高全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突发事件得到平稳、快速地处置。第六章 附 则第十五条 本预案由总行监察保卫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