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防治中小学欺凌和暴力十大典型案例典型案事例之一教育挽救“恶逆变”犯罪少年一、基本案情2015年9月,甘肃省某县中学高三学生高某某(17岁)由于看到同学将自己的照片“丑化”,并在网上发布有损自己形象的图片信息,遂购买了净重5克的溴敌隆毒鼠药一包,投入本班饮用水的保温桶中。当日,有8名同学饮用此水。后高某某担心造成重大后果,便主动告知大家保温桶中投放毒鼠药的情况,校方立即将饮用过保温桶中水的学生送往医院观察治疗,未造成人员伤亡。此案在当地引起了相关部门和社会的普遍关注。检察机关受理此案后,通过社会调查了解到,高某某因性格内向,长期遭受同学的欺凌无法排解,故采取极端方式报复。针对高某某长期受欺凌造成
2、的心理问题,检察机关聘请专业人员迅速介入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和干预,并依法对高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满后,最终作出了不起诉的处理。与此同时,检察机关就校园欺凌和暴力问题的治理预防向该校及县教育局分别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学校及教育部门加强校园法治教育和学生心理关怀,并组织未检检察官进入案发学校进行专题讲座。对高某某也多次进行回访,持续关注其成长。2016年6月,高某某顺利考取大学,专门向检察机关发来感谢信。二、典型意义本案中,高某因遭遇长期的校园欺凌而产生严重心理问题,导致其最终采取极端手段,以暴制暴,由一名校园欺凌的受害人“恶逆变”为加害者。检察机关通过深入开展社会调查,挖掘出其犯罪动机、
3、遭受长期欺凌的经历,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迅速组织专业力量进行心理干预,慎重作出不捕不诉决定,助其消除心理危机,最终走上健康成长的道路。典型案事例之二“宽严相济”处理涉罪未成年人一、基本案情2015年3月至6月,周某飞(16周岁)、卢某(15周岁)、刘某西(15周岁)、周某浪(15周岁)、刘某浪(15周岁)、牟某余(15周岁)等6人因沉迷网络,在无钱上网的情况下,共谋抢劫其他学生的财物。其后,6人多次采取语言威胁、持刀威胁、甩棍殴打、搜身等方式,在重庆3所中学附近及网吧周边抢劫过往学生的财物,严重危害了校园周边的安全。检察机关根据6名未成年人在抢劫犯罪中的作用大小、情节轻重以及悔罪表现,分
4、别作了提起公诉、附条件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其中,周某飞和卢某因积极实施威胁、拦截、搜身等行为,提起公诉后,均被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刘某西和周某浪仅跟随周某飞和卢某对被害人进行拦截、搜身,且均具备监管帮教条件,检察机关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在考察期内,未检部门、派驻检察室和当地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以及高校教育学专业大学生共同组成专门小组进行帮教,使其顺利重归社会;刘某浪和牟某余参与抢劫次数少,且仅发挥望风等辅助作用,未参与赃款消费,因情节轻微,检察机关对二人予以相对不起诉。由于本案的抢劫行为系上网所引发,检察机关针对网吧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的监管漏洞,及时向当地综合行政执法局
5、发出了检察建议,促使该局在全城开展了一次网吧大整治,收到良好效果。二、典型意义对于未成年人在校园周边实施的抢劫犯罪,如何在教育挽救和惩治保障之间寻求平衡,是办理校园周边暴力案件的重要内容。本案的承办人结合6名未成年人的年龄大小、是否持刀来区分其在抢劫犯罪中的主观恶性、作用大小,并根据6名未成年人是否具备监管帮教条件,分别给予不同的处罚,集中体现了“教育、挽救、感化”的方针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同时,检察机关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网吧违规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开展网吧整治,有效维护了校园周边秩序。典型案事例之三“双向保护”促进矛盾化解一、基本案情2016年2月,浙江省
6、某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小李(女,16周岁)猥亵儿童一案时,发现该案双方均系某民办寄宿学校学生,因校园琐事,小李纠集他人对被害人小王(女,13周岁)实施了聚众猥亵行为(其他三名侵害人因未满16周岁没有追究刑事责任,另行处理)。由于手段较重、情节恶劣,导致被害人小王出现精神异常并转学,且抗拒心理治疗。为此,该院一方面强化对被害女童的保护,迅速安排心理专家以舞蹈老师身份介入干预,持续开展心理疏导。经过近3个多月的心理干预,小王发病次数减少、症状减轻,日趋开朗。针对小王未获赔偿的情况,检察机关联合公安机关共同开展调解,后被害人获赔8万元,为后续治疗备足资金。另一方面及时落实涉罪未成年人的情况法律援助
7、并委派法律社工介入案件,并认真听取其母亲意见。在了解到其母亲因经济困难无力独自赔偿的情况后,检察机关联系其他3名侵害人的父母,表明其子女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经释法说理和思想工作,3人的父母均进行了赔偿。同时,检察机关强化案后延伸帮教,责令其他3名侵害人的父母加强监管;开展对被害女童的家访跟踪,关注康复情况;与法院、心理工作室采取定期探望、亲情会见等方式,对小李共同开展帮教挽救工作。二、典型意义“双向保护”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当涉案双方均为未成年人时,既要加强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也要注重对被害人的全面保护。本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关注双方的实际情况和迫切需求,综合采用法律援助、心理
8、干预、调解和解、跟踪帮教等多种手段,既切实教育挽救了涉罪未成年人,又以潜移默化的方式开展对被害儿童的心理疏导,并争取到治疗资金,达到了“双向保护”的目的和效果。典型案事例之四禁止令构建校园安全保护屏障一、基本案情2013年1月,江苏省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处陆某某(16周岁)犯抢劫罪,并采纳了检察机关对陆某某适用禁止令的建议,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学校及周边200米区域。陆某某原本是江苏省某技师学校学生(案发时已退学),与他人在学生宿舍及校园周边,采取语言威胁、拳打脚踢及搜身等手段,劫得同学韩某某(16周岁)人民币100元,并致韩某某全身多处多发性软组织损伤。案发后,陆某某投案自首。检察机关在审
9、查起诉期间,对陆某某启动了调查机制,实地走访其家庭、学校、同学,发现陆某某性格冲动易怒,退学后长期在学校周边强拿硬要,动辄对同学打骂,给其他在校学生造成了极大的心理阴影,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适用禁止令的建议。在陆某某缓刑考验期间,检察机关以“智慧司法”社区矫正监管系统的手机定位功能为依托,定期与陆某某的社区矫正干部沟通,查阅每周思想汇报、调取实时定位信息、指导社区公益劳动,有效实现禁止令的刑罚执行监督。经过检察机关的执行监督和跟踪帮教,陆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未出现违反禁止令的情况,并且顺利成为汽车维修厂的技术工人。学校学生也逐渐消除了心理阴影,回归正常的学习生活。二、典型意义宣告缓刑可以同时禁止
10、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特定区域。本案中,检察机关提出了适用禁止令的建议,并落实了对禁止令的执行监督,不仅对涉罪未成年人做到了“安全隔离”,而且对校园及周边环境进行了“有效净化”,更对在校学生实现了全面保护。典型案事例之五及时干预,瓦解校园欺凌团伙一、基本案情段某(男,16岁)系四川省某高中学校学生,因在学校被他人强行收取“保护费”,遂萌生了成立“地下学生会”收取“保护费”的念头。段某以保护自己和朋友为名,纠集在校学生、社会闲散青年共30余名,成立“地下学生会”。为加强对“地下学生会”的管理,段某还制定了管理规章,并对成员进行了分工。为筹集组织经费,段某安排人员在网上低价购买香烟后,采用暴
11、力、威胁的手段,以5元一支的价格强行向同学出售,使“地下学生会”逐渐演变成为强买强卖、打架斗殴、收取“保护费”的校园欺凌团伙。2015年初,当地检察机关开展检校合作,在辖区内所有学校设立“纳爱”服务点,专司进行校园法治宣传活动。该服务点通过工作了解到段某组织的“地下学生会”情况后,及时干预,并会同学校、家长、教育及心理专家共同制定了一套解决“地下学生会”的方案。一是重点突破。以段某为重点,结合社会调查情况,会同学校、家长、司法社工共同对段某进行帮助教育;二是全面瓦解。对段某做好教育工作后,发挥段某组织领导能力,安排他对其他成员进行劝导。并召开相关成员座谈会,由段某当场宣布解散“地下学生会”,并
12、安排专业社工对相关团伙成员适时开展跟踪帮教,回访考察;三是深化教育。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组织全校师生,举行“罪与罚”主题讲座和班级讨论,告诫学生远离校园暴力及如何有效自护。通过一年帮教,段某学习成绩提升500多名,达到中等偏上水平,还通过竞选当上班长,并被聘请为“纳爱”少年法治领航员。二、典型意义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精神在于“预防重于惩罚”。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检校合作的方式,深入校园,及时发现可能引发违法犯罪的苗头,会同学校、家庭、司法社工等专业力量,提早有效干预,多措并举及时介入,不仅瓦解了校园欺凌团伙,还校园一方净土,也防止了这些少年步入更严重的犯罪之途。典型案事例之六开展为期三年“法
13、治进校园”全国巡讲活动一、基本情况为提高在校学生自觉守法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校园欺凌和暴力等违法犯罪案件发生,进一步促进校园安全,最高检、教育部于2016年6月联合部署开展为期三年的“法治进校园”全国巡讲活动。按照方案,地方各级检察机关、教育主管部门有计划地开展丰富多样的“法治进校园”巡讲活动,努力在三年内实现对辖区学校全覆盖。同时,最高检从全国检察机关选调业务能力强、法治水平高的24名优秀检察官组成全国巡讲团,邀请专家进行培训,研发了一批涵盖抵制校园暴力、犯罪预防、自护教育、家长课堂等内容的精品法治课程,先后赴全国各地巡讲,在社会上引起极大反响。各地师生和家长普遍反映:巡讲
14、活动形式新颖、内容丰富,将法律知识、时尚元素和校园生活有机统一,注重参与互动,“没想到法治课还可以这样上”;非常喜欢,希望多讲几次;通过巡讲学习了不少法律知识,进一步增强了自觉守法意识;一些同学还表示,对法律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决心今后要从事法律工作。有媒体报道称,“同学们在欢声笑语中学到了法律知识,树立了法律意识”。截至2016年11月,全国巡讲团已分赴14个省份,共开展巡讲97场次,覆盖63所学校和9万余名学生,发放宣传资料近8000多册。二、典型意义中央要求实行“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加强中小学生法治教育,增强权利义务意识和规则意识是预防
15、和减少校园欺凌和暴力的重要措施。为此,最高检、教育部组织开展了“法治进校园”全国巡讲活动。为确保巡讲取得实效,让广大学生愿听、爱听,入耳入脑入心,此次巡讲活动根据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研发课件,开创了全新的法治教育模式,避免了生硬说教,受到广大师生和家长的欢迎和认可。典型案事例之七探索建立“亲职教育”长效机制一、基本情况上海市检察机关通过对近年来校园暴力、欺凌案件发案情况的分析,发现家庭教育的缺失、不当,是引发校园暴力、欺凌行为的重要原因。针对这一情况,上海检察机关以实施校园暴力、欺凌行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为对象,探索建立“亲职教育”长效机制。一是查找问题根源,制定教育方案。如杨浦区检察院对校园暴力、
16、欺凌案件,建立“两个必谈”制度,要求承办人必须分别与涉案未成年人及其家长面谈,全面了解监护教育状况。闵行区院要求承办人制作亲职教育登记评估表,结合监护人履职意愿、效果、亲子关系等,区分不同等级,作为开展亲职教育的依据。二是与司法措施衔接,规范制度运行。将亲职教育与对涉嫌校园暴力、欺凌未成年人的分流处遇措施相结合,提高亲职教育的司法属性。如青浦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校园暴力案件中,在对4名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进行司法训诫的同时,向4人的监护人制发严加管教令,并在3个月的观护帮教过程中进行一对一的亲职教育。闵行区检察院制定监护人义务清单,将监护人管束责任和管束事项作为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观护帮教和监
17、督考察的附随义务,将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作为对涉罪未成年人作出处理决定的参考因素。三是借力多方资源,提高教育成效。加强与教育、卫生、共青团、妇联、社工等的协作,引入专业力量,提高亲职教育的成效。如黄浦区检察院联合专业心理治疗机构对4名涉罪学生开展以家庭为单位的疏导治疗,有效化解了1名学生与父亲之间的心结,帮助其顺利度过观护帮教期,获得检察机关的轻缓处理。普陀区检察院借助专门学校力量,组织12名校园暴力犯罪涉案未成年人及其家长集中开展行为矫治与亲职教育相结合的专项教育活动,获得参与家长与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二、典型意义上海检察机关针对校园暴力、欺凌行为开展源头治理,通过建立有重点、有规范、专业化
18、的亲职教育长效机制,提高了校园暴力、欺凌行为施害学生家长的监护意识和监护能力,也缓解了一些家庭中紧张的亲子关系,为涉罪学生创造了改过自新的良好环境,对于预防校园暴力、欺凌犯罪,营造和谐、健康的校园环境起到积极作用。典型案事例之八对在校未成年人加强临界预防工作一、基本情况为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校园暴力犯罪发生,天津市检察机关本着利益最大化、处置专门化等原则,探索建立未成年人临界预防机制,解决在校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问题。一是规范开展临界预防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临界预防工作的制度,为规范开展工作提供保障。2016年,全市共对38人开展临界预防,工作对象全部顺利升学就业。如河东区检察院、东丽区检察院、
19、滨海新区塘沽检察院分别制定了临界预防工作实施意见及帮教制度,对临界预防工作原则、帮教对象、工作流程、跟踪回访等做出具体规定。二是全面落实临界预防效果。对参与犯罪,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或情节显著轻微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与保护并重,量身定制帮教计划,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帮助他们回归社会。如津南区检察院对两名参与聚众斗殴案件的临界预防对象,根据每个人性格特点和日常表现,组织开展了个性化的亲职教育、心理辅导、公益劳动等帮教活动。三是集中确定临界预防重点。将存在不良行为的未成年群体和校园暴力频发学校分别列为临界预防重点人群和监督单位,依托“检校共建”平台,加强警示教育。如东丽区检察院将有暴力倾向或不良行为表现
20、的在校生列为临界预防重点,与未成年人、学校、家长签署临界预防协议,定期组织参加法治讲座、模拟法庭等活动,让他们深刻认识校园暴力和违法犯罪的危害性,及时敲响警钟。和平区检察院针对校园暴力案件高发学校,深挖学校在开展法治教育、校规校纪管理等方面漏洞,制发检察建议,及时追踪整改,使校园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二、典型意义天津市检察机关针对校园欺凌、暴力案件中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没有受到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和其他在校学生,开展规范、全面、有重点的临界预防工作,切实提高了未成年在校生的遵纪守法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有效降低了校园欺凌、暴力犯罪发案率。典型案事例之九“护航少年”工程助力平安校园建设一、基本情况“护
21、航少年”的提出源于2012年习近平总书记在革命老区阜平考察时的重要讲话:治贫先治愚,要把下一代的教育工作做好。河北省阜平县检察院充分发挥未检工作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的优势,提出“不让一个孩子掉队”目标,着力推进校园法治教育,积极打造校园和谐环境。在县委县政府的支持下,检察机关牵头联合全县11个部门,成立了“护航少年”工程领导小组,县政法委书记任组长、检察长任副组长,其办公室设在检察机关,负责综合协调、督导落实。“护航少年”打造了未成年人基本信息数字化管理平台,将全县未成年人尤其是在校学生,全部摸底统计、分类建档。根据摸底数据精准帮教,动态关注,形成“一对一”网格化帮教体系。在全县13个乡镇建立18
22、个心理咨询室,聘请87名心理咨询师,选聘1120名联络员,覆盖全县110所中小学校。校园中出现的不良状况通过联络员及时反馈,由检察人员会同专业人士进行法治教育和心理矫治。针对存在不良行为的少年,建立早期干预机制,防止其向违法犯罪转化。2015年共对21名受治安处罚的未成年人开展帮教,对57名在校有不良行为的少年进行心理矫正187次,顺利帮助这些孩子回归正常的学习生活。2016年初检察机关通过联络员反馈及时了解到,某中学学生杨某(14岁)和张某(15岁)常在校园欺负外地同学,学校对此感到棘手。检察机关及时派帮教小组介入干预,对杨某和张某开展数次谈话教育和心理疏导,帮助二人正确处理同学关系,促使他
23、们和同学间团结友爱。检察机关根据网格化管理信息反馈,制定主题、内容、形式各异的法治宣讲方案,对不同学校开展有针对性的法治教育。“护航少年”工程启动以来,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效果显著,未成年人犯罪呈逐年下降趋势。全县110所学校连续三年没有未成年人暴力事件发生。二、典型意义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发挥枢纽作用,推动整合相关力量,实施“护航少年”工程,实现了 “网格化全覆盖、精细化准帮教、动态化早管理”的未成年人保护长效机制,有效解决了未成年人司法、学校、社会保护的衔接问题,为净化校园环境、创建平安校园做出了应有贡献。典型案事例之十“西检杯”法律知识竞赛持续17年一、基本情况为有效预防青少年犯罪,营造校
24、园良好学习氛围,从2000年开始,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联合区教委、团区委开展“西检杯”西城区中学生思想道德法律知识竞赛。该竞赛每年一届,已连续举办17届,参赛学校涵盖辖区所有中学。特别是针对近几年新闻报道中校园暴力、欺凌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影响恶劣的现实情况,近三届“西检杯”及时调整竞赛内容,将校园欺凌与暴力预防内容纳为竞赛的重要考察知识点。一是针对青少年特点,建立专门题库。题库紧贴青少年身边的法律事件,将社会报道中青少年常见、常发或危害性较大的违法犯罪行为纳入题库,包括校园暴力、欺凌可能涉嫌的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等,及时做好违法犯罪预防工作。二是将“西检杯”与新媒体相结合,拓宽普法
25、宣传范围。为更广泛地开展预防校园暴力、欺凌教育,自2015年起,“西检杯”采用“线上答题”和“线下竞赛”相结合的方式。除预赛、决赛等现场竞赛外,将竞赛与“西城未检”微信平台互动衔接,连续一个月在“西城未检”微信公众平台中推出“每日一题”,吸引同学们参与答题,培养良好行为习惯意识。三是创新竞赛形式,提高预防实效。采用法律知识竞赛、法制短剧大赛、法制微视频大赛等多种形式,集对抗性、趣味性于一体,通过典型案例,提高学生对欺凌和暴力行为严重危害性的认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四是扩大辐射范围,决赛实行全程网络直播。由于比赛场地空间有限,为保证不能到现场参与的人可以及时观看决赛,决赛在首都政法网进行同
26、步全程网络直播。五是以“西检杯”为龙头,全方位多角度预防校园暴力和欺凌。结合担任法治副校长、建设法治教育基地、制作西城区未成人犯罪调查报告等方式,多措并举,进一步深化法治教育,构筑学校犯罪预警机制,做好校园暴力的提前预防和事中预防。五年来,西城区未成年人犯罪下降了76%,涉罪校园暴力、欺凌几乎为零。二、典型意义“西检杯”西城区中学生思想道德法律知识竞赛以青少年喜闻乐见的形式,有效调动了辖区在校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通过比赛的方式让在校学生更为清楚地知晓基本的法律边界和行为底线,自我保护能力也不断提升,在持续深化预防校园违法犯罪、营造健康的校园环境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校园暴力典型案例裁判规则
27、随着校园欺凌等校园暴力事件不断被媒体曝光,校园暴力日渐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如何使未成年人认识到校园暴力的危害、危害发生后进行怎样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疏导等问题是学校、监护人、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所面临的难题。本期推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校园暴力典型案例裁判规则汇编,以供参考。1.未成年人结伙聚众以暴力方法强制侮辱妇女的,构成强制侮辱罪【关键词】双向保护原则;未成年人;结伙聚众;校园欺凌;强制侮辱罪【裁判规则】校园欺凌案件中,法院量刑处罚时应对未成年人采取双向保护原则。对认罪悔悟的未成年人,在给予惩戒的同时,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预防其再次走上犯罪道路。未成年人结
28、伙聚众以暴力方法强制侮辱妇女,构成强制侮辱罪。归案后能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且案发后未成年人家属积极经济赔偿受害人取得谅解,法院应依法从轻处罚。【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发布10起校园暴力典型案例之一:被告人何某等人强制侮辱案2.法院可综合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区矫正材料对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在校未成年学生宣告缓刑【关键词】从轻处罚;宣告缓刑;在校未成年学生【裁判规则】行为人因琐事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造成其重伤的行为,
29、构成故意伤害罪。行为人系未满18周岁的在校学生,案发后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情节,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根据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悔罪表现及其居住地基层组织出具的社区矫正材料对其宣告缓刑。【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第十七条第三款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
30、)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发布10起校园暴力典型案例之二:被告人罗某某故意伤害案3.法院宣判后行为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应变更此前被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并予以逮捕【关键词】取保候审;寻衅滋事;变更强制措施;予以逮捕【裁判规则】行为人伙同未成年人殴打被害人的行为,以寻衅滋事罪论处。案发后行为人以经济赔偿、赔礼道歉的方式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取保候审。法院综合行为人的犯罪情节、各自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被害人家属的态度,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宣判行为人犯寻衅滋事罪并处有期徒刑的,应变更此
31、前被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并予以逮捕。【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发布10起校园暴力典型案例之三:被告人刘某某等三人寻衅滋事案4.在校未成年学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关键词】故意伤害;在校未成年学生;悔罪表现【裁判规则】行为人故意伤害他人
32、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行为人实施犯罪时尚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悔罪表现,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社会调查报告亦显示其平时无违法违纪行为,法院在量刑处罚时应综合予以考虑。【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发布10起校园暴力典型案例之四:谭某某故意伤害案5.聚众
33、斗殴案件中,法院可对在校成年学生及未成年学生分别判处附条件缓刑和缓刑【关键词】聚众斗殴;帮教监管;在校成年学生;附条件缓刑;在校未成年学生【裁判规则】在聚众斗殴案件中,行为人系在校成年学生和在校未成年学生。法院依据其父母、所在学校出具愿意对其帮教、监管的书面材料,认为可对在校成年学生和在校未成年学生适用缓刑的,应分别判处双方附条件缓刑和缓刑。【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
34、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发布10起校园暴力典型案例之五:欧某华等聚众斗殴案6.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未成年人,法院应宣告缓刑【关键词】未成年人;从轻处罚;宣告缓刑【裁判规则】行为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行为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且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因此,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应对其宣告缓刑。【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
35、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发布10起校园暴力典型案例之六:被告人侯某某、王某某故意伤害案7.校园暴力致人重伤案件中在校未成年学生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法院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关键词】校园暴力;在校未成年学生;从轻处罚;适用缓刑【裁判规则】行为人伙同他人实施校园暴力,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行为人系在校未成年学生,
36、且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悔罪表现等从轻处罚情节的,法院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第十七条第三款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
37、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发布10起校园暴力典型案例之七:被告人肖某某等人故意伤害案8.共同犯罪中行为人系未成年人且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均应从轻处罚【关键词】共同犯罪;未成年人;从轻处罚【裁判规则】校园暴力致人伤害的共同犯罪案件中,行为人均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且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法院在量刑处罚时均应从轻处罚。【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第十七条第三款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
38、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发布10起校园暴力典型案例之八:被告人李某等故意伤害案9.“以暴制暴”校园伤害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
39、任【关键词】以暴制暴;过错责任;未成年人【裁判规则】“以暴制暴”校园伤害案件中,侵权人采用暴力手段殴打致被侵权人脸部受伤,具有过错责任,因其系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但被侵权人自身亦有过错的,可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法院应结合双方当事人各自过错程度,判决双方承担相应的责任。【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发布10起校园暴力典型案例之九原告潘某某与被告翁某某等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10.校园伤害事故中未成年人及学校均有过错的,应依过错程度分别承担
40、相应赔偿责任【关键词】限制行为能力人;过错程度;赔偿责任【裁判规则】未成年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校期间因自身过错造成其他学生伤害事故的,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学校作为教育管理机构,未尽到管理保护职责或未举证证明已尽管理职责的,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法院依双方过错程度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判处各自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二项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41、:(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第十条第一项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发布10起校园暴力典型案例之十:原告彭某某与被告喻某、罗某某、肖某某、喻某某、谢某某及宁乡县某高中健康权纠纷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