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多测合一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及综合考评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多测合一成果质量监督管理,强化测绘中介服务机构质量意识,提高多测合一成果质量水平,增强多测合一成果互认共享,根据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浙江省深化“多测合一”改革实施方案XX市测绘管理办法XX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及改革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多测合一项目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及综合考评,适用于本规定。第三条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全市多测合一项目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及综合考评的统一监督管理,具体负责制定全市质量监督检查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全市多测合一中介服务机构综合考评,统一发布考评
2、结果。各区(县、市)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辖区内多测合一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和综合考评相关工作。发改、政务办(审管办)、住建、国动办、综合行政执法、公安、交通、水利、能源等有关管理部门按职责协助同级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做好本级多测合一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和综合考评相关工作。第四条 多测合一项目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包括成果规范性检查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等。成果规范性检查是对报送至多测合一应用场景的测绘成果进行规范性检查,包括目录完整性、成果格式规范性、数据一致性等内容。“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由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联合有关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包括年度检查、具体项目现场检查和质量问题核查。第五条 多测合
3、一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应当委托法定测绘质量检验机构或本年度未在本辖区开展多测合一业务的第三方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第三方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多测合一的资质要求。第六条 多测合一应用场景按 100%比例对提交的多测合一成果实行规范性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进行评分,出具检查报告。第七条 年度检查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制定抽查计划,年度抽查计划应当覆盖所有区(县、市)。第八条 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收到检查结果或有关情况被认定之日起一年内,由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对该单位项目按比例实施具体项目现场检查,具体项目现场检查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审批、不动产登记和竣工验收时间,检查时间不得
4、超过 5 个工作日:(一)有测绘地理信息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的;(二)有关管理部门发现多测合一成果与实际不符,并经查证属实的;(三)测绘地理信息监督检查不合格的;(四)存在承诺不实情况,被有关管理部门限期整改的; (五)未按规定报送多测合一项目,并 2 次以上被督促整改的。对存在(一)、(二)两种情形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项目实施 100%现场检查,其他情形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项目按比例抽取不低于 30%实施现场检查。第九条 有关管理部门在行政审批、不动产登记和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多测合一成果存在质量问题,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同级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管理部门成立质量联合
5、检查组,自收到核查函 5 日内完成检查工作并形成联合审查意见,核查可以委托法定测绘质量检验机构,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审批、不动产登记及竣工验收时间。对采用实景三维技术实施多测合一项目且能满足审查要求的,可通过会议形式联合审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向自然资源规划和有关部门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依据本条第一款有关程序进行处置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意见。第十条 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在测绘质量检查活动结束后书面告知被判定为不合格的受检单位检查结果,并抄送相关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第十一条 受检单位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查结果之日起 15 日内,向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提
6、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异议。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后,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在多测合一应- 15 -用场景、市自然资源规划局门户网站和XX市中介超市网等公布检查结果。第十二条 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收到复检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进行质量复检,并在 30 日内作出复检结论。第十三条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对多测合一中介服务机构实施年度综合考评,考评内容包括自然年度内的多测合一成果规范性检查情况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情况。具体评分办法见附件。本年度未承担多测合一项目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不参与本年度综合考评。第十四条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应将综合考评结果及评分情况告知被考评单位。被考评单
7、位对综合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综合考评结果之日起 15 日内,向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复检申请,并提交佐证材料。第十五条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应当在每年 3 月 31 日前完成上一次年度多测合一中介服务机构综合考评工作,并将考评结果通过多测合一应用场景、市自然资源规划局门户网站和XX市中介超市网等进行公开。第十六条 建立多测合一成果质量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由市、区(县、市)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业务处(科)室负责人组成,审议本辖区多测合一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和测绘中介服务机构综合考评等事项。第十七条 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加强多测合一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及综合考评工作的督查,在监督检查、综合考评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提请有权部门给予处分。测绘质量检验机构或检验人员在质量检验中,存在违规操作或弄虚作假的,造成检验结论不正确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 2023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