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管理,保障城市桥梁安全,根据*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市区建成区范围内的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管理,具体包括桥梁安全管理、市容环境管理、公共秩序管理、附属设施管理四方面内容。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桥梁,是指沿城市道路的跨河桥、立交桥、高架桥、人行天桥等,不包括铁路、公路等专属桥梁。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桥梁桥下空间,是指城市桥梁垂直投影范围内的空间以及桥梁规划红线内的陆域用地(不含基本农田、河道及其堤防)。法律、法规对该区域内的水面、铁路、道路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利用应当遵循安全、合理
2、、规范、有序的原则,在保障城市桥梁结构完好和运行安全的前提下,具体可用于城市交通、市政养护、城市绿化、车辆临时停放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等公益性用途。第六条市、区相关部门职责: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的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综合执法(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的市容环境、公共秩序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的交通安全和协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城市桥梁桥下空间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资规、交通、水利、应急、电力、消防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各区政府(管委会)、镇(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做好桥下空间的使用、整治和安
3、全管理等工作。第七条新建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利用相关设施应与城市桥梁主体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和移交,因特殊原因无法与城市桥梁主体同步规划建设的,桥梁主体工程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清场并恢复,确保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场地平整、环境整洁、通行顺畅。第八条已建成并完成移交的城市桥梁,由接收管理的单位负责桥下空间的日常管理工作,未完成移交的城市桥梁由建设单位负责桥下空间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九条需要利用桥下空间的,具体按以下程序进行办理:(一)向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需求,编制使用管理方案(包括用途、范围、期限、桥梁防护措施、管理职责以及安全和应急措施等)。(二)事权所在地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
4、(单位)进行评估。(三)评估通过后,需求单位与桥梁管理单位签订桥下空间使用协议和桥梁保护协议,明确桥梁保护责任。第十条因市政设施新建、改扩建及大中修养护需要利用桥下空间的,由事权所在地市政设施管理单位提前30日通知桥下空间使用单位,无条件收回桥下空间使用权,桥下空间使用单位应按规定完成腾退,并做好桥下空间恢复工作。第十一条城市桥梁桥下空间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生产、加工、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停放化学危险品车辆和其他装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二)违法使用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从事摆卖、餐饮、娱乐、汽车清洗和修理等经营活动;(三)用于生活居住或使用燃气、电炉等;(四)擅自堆放重
5、物、非法开挖等侵占、损坏城市桥梁设施及附属设施;(五)搭建妨碍桥梁使用和养护、维修以及景观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六)擅自在桥梁范围内设置广告牌、悬挂物,以及占用桥孔、明火作业;(七)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城市桥梁桥下空间、改变桥下空间用途或转让给第三方使用;(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二条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管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桥下空间使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要对城市桥梁设施采取防撞、防碰、防擦等保护措施,并预留城市桥梁设施检查和养护维修专用通道,确保桥梁设施安全。第十三条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期间,由使用单位负责保洁,履行具体管理职责。未利用的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由事权所在地环卫主管部门负责该桥下空间的保洁工作。第十四条事权所在地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当在未利用的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区域设置护栏、种植绿化,或进行封闭隔离,保障城市桥梁安全。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中的相关规定的,根据有关条例办法进行处理。第十六条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管理考核范围,各县市可参照执行。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