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固体废物的管理, 保障人 体健康, 维护生态安全, 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等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制定本规 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总部、各板块事业部、实体企业固体废物的管理。第三条 集团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产品的生 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集团采取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 体废物等措施,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第四条 集团所属部门
2、、各板块事业部及实体企业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在编制项目建设、土地利用、技术研发、产业发展等规 划时,应当统筹考虑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 害化处置。第五条 集团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 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知识。各单位应当加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宣传教育,倡导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 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第六条 集团各板块事业部、实体企业及各有关部门应将固体废物处置费用纳入预算范畴,并规范会计核算。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管理职责第七条 集团安全环保健康部是固体废物管理的职能部
3、门,其职责:(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固体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二)起草集团固体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三)监督指导固体废物管理工作;(四)组织开展固体废物管理经验交流;(五)组织开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培训工作。 第八条 集团总部相关部门的职责:(一)财务部负责固体废物处置费用的预算与核算管理。(二)战略发展部负责组织涉及产生固体废物处、置危险废物等建设项 三同时”管理;(三)科技管理部负责组织重大关键共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的开发、应 用;(四)审计部负责将固体废物管理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离任审计内容;(五)其他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履行固体废物管理职责。 第九条 板块事业部职责:
4、(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固体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规章制度;(二) 负责所属企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 运输、 贮存、 利用、 处置过程的污染 环境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三)负责固体废物处置费用的预算与核算管理,并监督企业执行;(四)组织企业落实涉及产生固体废物、处置危险废物等建设项“同时”;(五)组织企业开展固体废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技术推广和管理经验交流;(六)组织开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培训工作。第十条 企业是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污染 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和规章管理制度。主要职责:(一)制定企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制度,对本企业
5、固体废物产生、 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进行日常管理;(二)实施涉及产生固体废物、处置危险废物等建设项目“三同时”;(三) 实施工业固体废物申报、危险废物申报和管理计划备案、应急预案编制 和修订等工作;(四)组织固体废物监测、资料归档、固体废物报表统计和上报;(五) 负责固体废物处置费用的预算与核算管理,当期未完成处置,后续处置 所需费用,从年度利润中扣减;(六)负责处置固体废物外委单位资质的审核工作,办理危险废物转移相关手 续;(七)实施固体废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技术,推广先进管理经验;(八)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九)对从事固体废物收集、
6、 贮存、 运输和处置活动的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进行相 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第三章 固体废物的防治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一条 企业产生固体废物,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矿山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减少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 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 破坏。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 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第十二条 企业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必
7、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 废物。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 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第十三条 收集、 贮存、 运输、 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 设备和场所, 企业应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 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8、第十五条 企业转移固体废物出省、 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应当向固 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 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第十六条 企业应及时处置当年产生的固体废物。当年未完成处置的,后续 处置所需费用,根据当地固体废物处置的平均费用标准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 利润总额中扣减。第二节 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第十七条 企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9、的规定, 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如实 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前款规定的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 存设施、场所, 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 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第十九条 企业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 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 防止污染环
10、境。第三节 生活垃圾管理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 对生活垃圾进行清扫、 收集、 运输和处置, 不得随意倾倒、 抛撒或者堆放, 防止 污染环境;企业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的清扫、 收集、运输和处置。第二十一条 企业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企业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经所在 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第四章 危险废物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二条 企业产生危险废物必须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
11、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 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并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管部 门备案。本条规定的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 应当及时申报。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及时处置当年产生的危险废物。当年未完成处置的, 后续处置所需费用,根据当地危险废物处置的平均费用标准核定后,在年度经营业绩考 核的利润总额中扣减。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结合生产实际,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规定,建立危险废物台账,如实记录危险废物产生、运输、贮存、转移、处理、处置利用及出入 库情况,记
12、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 日期、存放库位、危险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记录在危险废物回收后应继续 保留至少三年。企业应及时、如实统计和上报有关危险废物的各类环境保护报表,加强对危险废 物的管理。第二十五条 企业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 贮存、 运输、 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第二十六条 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 倒、堆放、丢弃、遗撒、转移危险废物。企业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应按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将填埋场所的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应
13、 定期对危险废物填埋场地下水水质进行监测,防止出现环境污染。企业委托处置危险废物,应要求受委托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交换、 转移申请表等证明材料 (复印件留企业存档 ), 并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对合同的履行进行有效监督。禁止企业将危险废物提供或 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 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第二十七条 危险废物必须按照特性分类、分区存放,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 中贮存。企业设置
14、危险废物专用贮存库房,应指派专人管理。库房地面必须符合 “三 防” (防渗漏、防扬散和防流失)要求。存放可燃危险废物的库房必须按规定配 置灭火器材。企业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法准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八条 企业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 移联单, 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贮存危险废物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物贮限相 同。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延长联单保存期限的, 产生单位、 运输单位和接受单 位应当按照要求延期保存联单。跨省、 自治区、直
15、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 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 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转移危险废物途经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设区的市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九条 企业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禁 止在运输
16、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无关人员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第三十条 企业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第三十一条 企业产生、 收集、 贮存、 运输、 利用、 处置危险废物, 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当进行检查督,促企业组织应急演练和评估, 强化应急管理。第三十二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 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 害的单位
17、和居民,同时,按照集团突发环境事件管理办法上报。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预提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退役费用, 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经营成本。与相关方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第五章 奖 惩第三十四条 集团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 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 对在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充分回收和综合利用等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三十五条 集团各有关部门、 各板块事业部及实体企业应将固体废物处 置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内容, 对于当年未完成处置的, 后续处置所需费用, 根据当 地固体废物处置的平均费用标准核定后,在
18、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利润总额中扣减。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或环境污染事件的,按集团环 境保护管理规定、突发环境事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理。触犯法律的,依 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 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二)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三)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 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四)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五)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六)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七)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 动。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集团安全环保健康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