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权责任法复习第一章 侵权责任法概述1、 保护范围:权利+法益。具有绝对权属性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没有被法律明确列举的权益,但由司法解释确定的民事权益,如人身自由;死者的人身利益;债权只有在第三人侵害的情形下才受侵权责任法保护。2、 狭义的侵权行为:指行为人自己实施的侵害他人绝对性质民事权利和收到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利益的加害行为。3、 准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对自己的物件或者他人的举动或行为承担责任的侵权行为。主体有监护人、雇主、国家机关、物件的保有人等,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的过错推定。4、 侵权责任:指侵权人一方对自己的加害行为或者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等后果依法应当承担的各种民事责任
2、。5、 侵权责任的特征:(1)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基本形式;(2)本质是不利的法律后果;(3)责任形式多样: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6、 侵权责任的功能:填补功能,预防损害,教育与惩戒,分担损失与平衡社会利益。7、 侵权责任法的渊源:宪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单行民事法律,司法解释,民事习惯与民法学说。第二章 归责原则1、 归责原则:指以何种根据或基础确认和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责任,它所解决的是侵权责任的伦理和正义性基础问题。2、 一元归责说:否认过错责任以外的任何归责原则。 二元归责说: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3、 过错责任原
3、则:指侵权人主观上具有可以归责的过错(故意或过失)是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伦理和正义性基础。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4、 过错推定:其是过错责任原则运用过程中的一种特殊形式。根据法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举证责任倒置)。5、 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规定。 适用范围:产品致人损害案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机动车一方对非机动车或行人致害的案件;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案件;高度危险致人损害案件;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案件(动物园的责任除外);用人单位和用人个人承担雇主责任的案件;监护人承担监护人责任的案件。
4、不适用条件:不可抗力,被侵权人故意,第三人过错。6、 严格责任原则约等同于大陆法系的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指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而应承担的比一般责任标准更加严格的一种责任归责原则。7、 公平责任原则(损害分配原则):行为人无过错,又不能按照法律适用无过错责任,遂秉持公平原则,公平分配损害的一种责任方式。第三章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 一般侵权责任:加害行为(狭义和准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赔偿损失或恢复原状。2、 四要件:加害行为+损害+因果关系+过错。3、 加害行为:指行为人实施的,或是与行为人有特定关系的人(雇员、被监护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实施的加害于被侵权人民事权益的不法行
5、为。4、 损害:指被侵权人因他人的加害行为或物的内在危险的实现而遭受的人身、精神或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5、 直接损失:加害行为直接作用于被侵权人财产权所造成的损失+被侵权人为补救损害所为的必要支出。6、 间接损失:由于被侵权人受到侵害,而发生的可得的财产利益(必然或及其可能得到)的丧失,包括:可得财产及法定或天然孳息,经营利润,工资奖金,挣钱能力的丧失或降低。7、 精神损害:指被侵权人因他人的侵害而产生的精神方面的痛苦、疼痛或严重的精神反常现象。精神损害赔偿=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证明。8、 因果关系:加害行为或物的内在危险的实现与损害之间的内在联系。9、 相当因果关系说:侵权人以其侵权加害行
6、为所造成的损害为限度承担责任,超出限度部分不承担侵权责任。10、 近因理论:指导致损害的最主要最直接最起作用的原因。11、 过错:指侵权人主观上所具有的可归责的事由,包括故意和过失。 故意:预见+希望或放任。 过失:应当或能够预见而没预见/预见到了但轻信后果能够避免。12、 过错的判断标准:理性人的注意程度;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等要求的特别注意程度(医生、消防员、军人等);行为人的自身状况。第四章 数人共同的侵权责任1、 概念:由数个责任主体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的责任承担形式。2、 分类:连带的侵权责任;按份的侵权责任;部分承担全部侵权责任,部分承担补充责任。3、 连带的侵权责任:
7、数个责任主体作为一个整体对损害共同承担责任;其中任何一个责任主体对全部损害都要承担侵权责任;某一或某一部分对全部损害承担了侵权责任之后,有权向其他未承担责任的其他责任主体追偿,请求偿付其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4、 按份的侵权责任:每一个责任主体只对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负清偿义务,不与其他责任主体发生连带关系的侵权责任。第12条。5、 补充责任:指多个行为人基于各自不同的发生原因而产生同一给付内容的数个责任,各行为人负担全部赔偿义务,但赔偿存在先后顺序,在一些情况中,后位赔偿人可对前位赔偿人进行追偿。6、 不真正的连带责任: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债权人
8、负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其中一个债务人完全履行时,其他债务即因债权人的目的达到而消灭的债务关系。7、 共同侵权行为: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有共同的故意或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8、 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主体的复数性;意思联络或行为关联;结果的统一性。9、 连带责任的特别规定: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10、 共同危险行为:指两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构成要件
9、:数人同时或相继实施具有危险性的行为;侵权人的不确定性;结果的统一性。11、 原因叠加行为: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统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构成要件:主体的复数性;行为的分别性(无意思联络和行为关联,致害原因或行为在客观和主观上独立);结果的同一性;原因的叠加性与推定性(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第五章 责任竞合和聚合1、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指不法行为人的同一行为既违反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又违反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根据法律规定,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发生竞合后,由被侵权人选择。
10、2、 法律责任聚合:指行为人的同一行为同时违反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承担多种不同性质法律责任的制度。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第五章 责任抗辩1、 概念:侵权人一方针对被侵权人一方的指控和请求,提出的一切有关不承担或者减轻其侵权责任的主张。2、 抗辩事由:法律规定的可以减轻或不承担侵权责任的特定事由。3、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4、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11、行为人不承担责任。5、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6、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7、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正当防卫:指行为人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包括公共)的合法权益,对于现实违法的攻击所采取的必要限度内的防卫措施。8、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人采取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紧急避险:
12、为了使本人或者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或者公共利益免遭正在发生的、实际存在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一种加害于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行为。第六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
13、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3、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4、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5、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连接等必要措
14、施。网络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6、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7、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8、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9、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物件损害责任分则内容看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