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类人员继续教育b证知识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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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三类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知识点 B 证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的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定和操作规程; (三)保障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 消除生产安全事故;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4、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5、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措施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6、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7、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8、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 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9、事故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

3、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10 、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专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限位【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11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未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12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3、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14、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

4、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15、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 担【主要责任】 。16、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17、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 操作的危害。18、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9、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20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 20%以

5、上 50%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1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 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1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5 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 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2、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施工单位负责人】报告。23 、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

6、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24、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有关部门】 。25、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或伪造或者 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或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或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处以上一年年收 入【 60至 100】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搴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26、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

7、故责任的【有关人员】 ,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27、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28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29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 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30、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31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故意犯罪的; 醉酒或者吸毒的; 自残或者自杀的】32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

8、鉴定委员会确认,可 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 伤残待遇。33 、各级工会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对本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民主监督,依法参加事故调查,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34、本市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有关【中介服务机构】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 培训等活动。35、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1、在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载明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和工伤保险等事项; 2、了解其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

9、、应急措施;3、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4、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后提出 赔偿要求; 5、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必须的安全生产技能】36、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罚款额按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计, 【每少配备一人罚款五千元】 。37、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参 加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 下的罚款】 。38、建筑活动实行从业单位【资质认定制度、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制度、报建制度、招标投标制度、施 工许可证制度、质量监督制度和安全监理制度】 。39 、国家规定实行执业资格注册制度的建筑活动专业技术人员,经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后,方可从事注册范围内的业务】 。40、建设工程【施工总包单位】应当根据承发包合同的约定,负责建设工程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工作。41 、本市鼓励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参加建设【工程保险】。42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条例。43、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修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 活动】,适用本条例。44、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45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46 、【建设单位】 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负有重要责任,应当负责建设工程各阶段的质量和安全工作的协调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督促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落实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47 、施工单位应当组建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并根据

12、合同约定配备相应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人员等技术、管理人员】 。48、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49、施工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行劳务分包的,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50 、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申领施工作业人员【劳务信息卡】。施工单位或者劳务分包单位应当 及时将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所在单位、岗位资格、从业经历、培训情况、社保信息等信息】输入劳务 信息卡。51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并及时报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施工单位应当配合相关行政管理

13、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52、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报送备案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等合同 进行抽查。 【抽查比例不得低于备案合同总量的十分之一】 。53、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项目负责人现场监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54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55、施工单位应当依照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同意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进行施工。 56、】建筑物施工高度超过【二十四米】时,施工单位应当随施工进度落实消防水源。57 、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用途,【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58 、消防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

14、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 。59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维修人员,消防产 品的检验维修人员和自动消防设施的操作人员;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作业人员;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 。 60、火灾扑灭后,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61、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 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用途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的;建筑物施工高度超过二十四米, 施工单位没有随施工进度落实消防水源的;

15、 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的】 。 62 、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 10 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63、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 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超越法定职权颁 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 生产许可证的;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64、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

16、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5、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 【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6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2 、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3 、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4 、没有完整安

17、全技术档案的 ;5 、 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67、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 以下简称安装单位 )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68、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 【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69、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 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用。70、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

18、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 【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71 、安装单位、 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 【应当】 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7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施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73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74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 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

19、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未制定事 故隐患治理方案的;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整改 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75 、工程项目【竣工后 30 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平整施工工地,并清除积土、堆物。76 、在进行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时, 应当配备相应的泥浆池、 泥浆沟, 做到泥浆不外流, 废浆应当采用 【密 封式罐车】外运。77 、从事房屋建设、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工程开工【 3 个工作日】前报施工所在地 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78

20、、从事道路与管线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工程开工 3 个工作日前报施工所在地的【区、 县市政主管部门备案】 。(判断)79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市政管理部门应当将道路保洁过程中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纳入【保洁作业技术规范】 。80 、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 是指在建设工程和房屋拆除等活动中, 按照规定采取措施, 【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 改善市容环境卫生和维护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施工活动】 。81 、施工单位应当将文明措施费【专款专用】 。82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施工铭牌】 。8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堆放工程渣土的,堆放高度应当【低于】围档高

21、度,并且不得影响周边建筑物、构筑物 和各类管线、设施的安全。84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对【道路实施全部封闭、部分封闭或者减少车行道】 ,影响行人出行安全的,施工单 位应当设置安全通道;临时占用施工工地以外的道路或者场地的, 【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围档予以封闭】 。85 、违反规定,脚手架杆件、搅拌预拌砂浆、渣土处置或者光照遮蔽措施不符合要求的,处【 1000 元以上 1 万 元以下】的罚款。86、【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施工人员提供施工安全所必须的、符合规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87、为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和减少事故 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

22、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等法律、 法规,制定本办法。88、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 4日以上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或者需要 4至 6日停产停业方可排除的隐患, 为【二级事故隐患】 。89、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90、逾期未办理延期申请且有效期满的, “三类人员” 【原证书自动失效】 。91、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独立职能】部门。92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专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 。建设工程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应当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报告企业

2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93、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项 目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 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94、 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 2人; 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 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95、 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5000 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 1 人】。96、 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 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匠工程量和施工危

24、险程度增加。97、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 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 1 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0 人 200 人的,应当配备2 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00 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 3 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 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98、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并加强对分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督检查】。99、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对本企业和承建工程安全生产条件的【日常动态检查】,发现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 件的,应当立即进行整改

25、,并做好自查和整改记录。100、在 12 个月内,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被两次责令停止施工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于作业出最后一次停止施工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颁发管理机关,提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议。101、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 关规定,用于【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102、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项目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报价不应低于招标文件规定最低费用的【90】。103、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中【单独列出】安全

26、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项目费用清单备查。104、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 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105、工程施工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 【 50%】;工程施工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 30%】。106、现场采用封闭围档,市容景观道路及主干道的建筑施工现场围档高度不得低于【2.5 米】,其他地区围档高度不得低于【 2 米】。107、高层建筑的主体结构内动用明火进行焊割作业前,应当将供水系统安装至明火作业层

27、, 并【确保正常取水】 。108、采用各类定额计价的工程,以及采用其他计价方式的工程或非招标发包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用不得低于工程总造价的【 2%】。109、安全费用按照“ 【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110、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 。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111、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 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112、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 【建设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

28、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113、 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年满 18 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初中及以上学历; 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114、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内容应当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115、资格证书应当采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由考核发证机关编号后签发。资格证书在【全国 通用】。116、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扣押其资格证书】。117、 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建

29、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期满前【3 个月内】向原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延期复核合格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延期【2 年】。118、 安全操作技能考核,采用实际操作(或模拟操作)、口试等方式。考核实行百分制, 【70 分】为合格。119、安全技术理论考核不合格的, 【不得参加安全操作技能考核】 。安全技能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均合 格的,为考核合格。120、2009 年 10 月 1 日起,凡属于符合本通知范围的本市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制的操作 资格证书的, 【不得】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特种作业。121、 本市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建筑电工;建筑施工脚手架 (

30、普通、附着升降式 ) 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吊篮安装拆卸(操作)工;桩工机械安装拆卸 (操作)工;建筑焊割 (操作 )工;】。122、 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取得实效,形成【“执行检查改进提高” 】的封闭循环链。123、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地考核评分表打评分,【 80 分及以上为“优良” ,70 分及 以上 80分以下为“合格” ,70 分以下为“不合格” 】。124、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

31、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125、建筑起重机械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 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简称 “设备备案机关” )办理备案。126、设备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 ,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12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 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128、 建

32、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 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建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 )办理使用登记。129、 起重机械使用年限达到设计规定的应当报废。起重机械使用【满15 年的,每年开展一次】 ,【满 20年的, 每半年开展一次】检测评估,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130、 本市建筑起重机械需备案的设备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高处作 业吊蓝、物料提升机、附着升降脚手架】 。131、施工总包单位在收到建设机械检测机构发放的检测报告后,及时组织安装、使用、监理、产权等单位,对 使用工况、条件、人员及检测整改项目等进

33、行使用验收;合格后,向市【建设机械检测机构】申请办理使用登 记。,电梯安装管理132、本市电梯安装施工企业取得质量技监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电梯)】即可从事相应的电梯安装活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 总 ) 设计的基础上, 针对危险和作业人员取得市质量技监部门核发的【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电梯安装维修) 动。133、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 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13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135【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34、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 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137、施工单位136、专项方案应当由【总包单位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建设负责人签字。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 【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138、专项方案实施【前】 ,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技术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139、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140、 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

35、一道工序。141、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为危险 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142、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悬挑式脚手架工 程;吊篮脚手架工程;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143、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相关人员包括【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取得安全监理上岗证书的安全监理员】。144、 人员的考核是指按照安全生产动态考核计分标准,对其进行记分、考核和处理

36、。考核结论分为【“合格”、 “需整改”和“不合格” 】。145、 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周期为【12个月】 ,考核时对被考核对象【前 12个月】的不良业绩进行累计。146、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动态考核结论为“需整改”:【“不合格工地”达到在建(监理)工地总数比例 的10%,且少于20%;“不合格工地”数达到 3个,且少于5个】。147、 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结论为“需整改” 的, 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 市安质监督总站约谈企业法人代表,责成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组织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对于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企业,按照“不合格”企业进行处理】 。148、 对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本市施工企业,1

37、个考核周期内第二次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暂扣】安全生 产许可证 2 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149、对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外省市企业,1 个考核周期内第二次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 【暂停】在本市承接工程 2 个月,情节严重的禁止在本市承接工程。150、对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需整改”的施工企业相关人员,须参加【安全知识强化培训】。151、对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外省企业相关人员,暂停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3个月】;1 个考核周期内第二次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暂停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 6 个月】,情节严重的禁止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152、外省市企业的,暂停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3 个月

38、】;1个考核周期内第二次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暂停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 6 个月】;情节严重的禁止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第八篇 事故管理153、省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挂牌督办通知之日起【60 日内】完成督办事项。154、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初稿后,省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作出书面报告,经审 核同意后,由【省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决定】 。155、事故报告内容包括: 【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工程项目、有关单位名称;2、事故的简要经过;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4 、事故的初步原因;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6、事故

39、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员;7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156、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工作实行通报和约谈制度,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作不力的下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约谈】部门的主要负责人。157、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事故基本情况以及事故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总监。158、对于经调查认定为非生产安全事故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事故性质认定后【10 日内】,向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材料。159、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工作,按照工程项目“【谁受监谁主

40、管】 ”的原则实施。160、施工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它相关人员排查每一个工程项目的重大隐患, 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 ,应及时进行治理、分析、登记备查,并将相关情况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报告】 。161、建设工程项目被挂牌督办的企业,应当根据安全隐患情况制定治理计划,立即组织进行治理。做到【治理 责任、治理时限、治理措施、治理资金和应急预案】 “五落实” ,并在工程项目大门附近醒目位置,悬挂上海 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警示牌 ,接受社会监督。162、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依法【停产整顿】 。163、 全面开展【安全达标;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

41、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凡 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期生产安全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地方政 府依法予以关闭。164、 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 承包方等各方责任。165、 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166 、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167、 安全管理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100%持证上岗】 ,监察人员 100%持行政执法证上岗。168、完善和落实师傅带徒弟制度,高危企业新职工安全培训合格后,要在【经验丰富的工人师傅带领下

42、,实习至少 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工人师傅一般应当具备中级工以上技能等级;3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成绩突出;善于“传、帮、带” ,没有发生过“三违”行为】等条件。169、工人师傅一般【应当】具备中级工以上技能等级。170、 强化实际操作培训。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实训大纲和考试标准。提高【3D; 4D;虚拟现实等技术】在安全培 训中的应用,组织开发特种作业各工种仿真实实训系统。171 、建立安全培训【示范视频课程】体系。172、 要建立健全安全资格考试【题库】,完善国家与地方相结合的题库应用机制。173、要规范安全培训执法程序和方法,将抽查持证情况、抽查职工安全生产应知应会知识作为【日常执法的重 要方

43、式】。174、企业要加强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程项目要有施工企业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监理企业负责人或项目监理负责人在【现场带班】 ,并与工人同时上班、同时下班。175、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 。176、企业每年要对所有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177、施工企业必须将安全生产费用全部用于安全生产方面,【不得】挪作他用。178、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并依法【追究】项目 建设方、承包方等各方责任。179、要结合安全生产实际,推广安全适用、先进可靠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限制

44、和强制【淘汰】落后的生产 技术、工艺和设备。180、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181、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及 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行政执法人员回避等权利。182、行政执法人员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取走违法建筑内的财物,当事人未在限定期限内取走相关财物的,应当进行拍照或者摄像,并详细登记后妥善保管,同时及时通知当事人在限定 期限内领取。183、要进一步完善招标评标办法, 【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理费不作为评标条件】

45、 。184、合同备案时应包括项目管理机构和人员,总承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185、注册执业人员参加法律法规和专业培训情况,要记入个人执业记录, 未按规定参加培训的注册执业人员 【不得】延期注册。186、总承包单位应当编制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施工方案,并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 机构】指导现场施工。187、注册执业人员参加法律法规和专业培训情况,要记入个人执业记录,【未按规定参加培训的注册执业人员不得延期注册】 。188、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并经注册的人员,注册资格有效期内的,可以【视同】取得企业负责人和安全 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合格证。189、【鼓励】

46、从业人员攻读安全生产相关学历和学位或者报考注册安全工程师。190、项目负责人应当确保每月在现场带班生产的实际时间不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不得擅自脱岗。191、 项目经理不在岗时应书面委托持有“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代行其承担管理工作,被委托人应相对固定, 【书面】委托应报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备案并现场留存备查】。192、 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现场带班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下列内容:【1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每月带班检查记录; 2、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生产考勤制度,包括带班检查记录、考勤公示3、监理企业对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经理带班生产的复

47、核记录;4、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的履职情况,特别是隐患整改和治理情况】 。193、临建房屋的拆除实施“ 【谁安装、谁拆除】 ”的原则194 、严禁使用【水泥珍珠岩保温】复合板临建房屋。195、 办公、宿舍等临建房屋的围护结构【须使用不燃材料】。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须设置在【首层】 。196、临建房屋周围应【合理布置消火栓。消火栓处要设有明显标志,配备足够的消防水带、消防水枪,消防供 水要保证足够的水源和水压。 消火栓周围 3 米内不准存放物品, 地下消火栓的设置必须符合现行技术规范要求】 。 临建房屋必须配备灭火器材,做到布局、选型合理,并经常检查、维护、保养,保证灭火器材灵敏有效。197 、消火栓周围【 3 米】内不准存放物品。198、安全管理检查评定保证项目应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应急救援】 。1 99、工程项目部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200、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经【责任人】签字确认。201 、安全技术交底: 【 施工负责人在分派生产任务时,应对相关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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