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 物权概述 一( 什么叫物权, P6 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 物权有哪些特性, P6 1,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称为物权的直接支配性。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说物权是一种直接支配物的权利,既包括法律意义上的支配,也包括事实上的支配。亦即对标的物的支配管领、处分,包括一切可以对标的物实施的任何行为。直接是指物权人对于标的物的支配、占有,无需他人行为的介入,就可以实现。物权的直接支配性是物权的本质。另一方面是说物权的标的物原则上仅限于特定物、有体物、独立物。 ,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
2、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权利。所有权人所享有的利益是对标的物的全部利益,权利人2可以对标的物加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享受通过这些行为所带来的利益。 3,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的绝对性权利(绝对性,对世性) 即权利人可以对抗自己以外的任何人。自己以外的任何人都负有不作为的义务:不妨害物权人对标的物享有的圆满状态的权利。如果实施了妨害,物权人可依物权请求权加以救济,恢复对标的物的圆满状态的物权。 4, 物权是权利人排他性的享受特定物的利益的权利(独占性和排他性) 物权因是权利人之际分配标的物的权利,股故在对外关系上,物权必有排除他人的干涉,而由物权人独占的、排他的享受其利益的性
3、质和效力。物权的独占性、排他性与物权的直接支配性,是互为表里的关系,它们反映的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前者由后者而生。 5, 物权是一种不可侵犯的权利,为侵权行为的客体。侵权行为的客体是开放的、发展的,随着社会进步,人类文明的演进,其客体还会不断扩大。但是,无论什么时候,物权都是一种重要的侵权行为的客体。 6, 追及性 即无论他人对标的物取得何种权利,都不妨害物权人行使权利的权利。追及性是物权的一项重要属性,是物权区别于债权的另一标志。 7, 公示性 物权是一种具有强大性质和效力的权利,为了确保安定的物权秩序与物权交易的安全,物权的归属、物权的内容乃至物权的顺位等,均需向社会公众予以公示。 8,
4、 物上请求性 又称物权请求权。当物权的标的物被人侵夺或侵占时,其权利人有权追及标的物之所在,恢复对标的物的圆满状态,是为对标的物的返还请求权。当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权利的圆满状态受到侵夺或侵占以外的其他方法的妨害时,其权利人有权去除该妨害,恢复对标的物的圆满状态,是为物权的妨害除去请求权。当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权利的圆满的支配状态将来有可能受到妨害时,物权请求人可以请求有可能引起妨害的人采取防止措施防止妨害之发生,称为妨害防止请求权。当物权的标的物受到他人的妨害而产生了实际损害时,权利人有权请求赔偿。 9, 独立处分性 是指权利人对所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可以独自进行,不需要经过他人的同意。 三
5、( 试辨物权与债权 P20 - 1 - 1, 发生,发达的时期上有差异 债权的发生、发达及在财产权体系中占优越地位,恒较物权为晚 2, 权利性质上的差异 二者都是属于财产权,但性质不同。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物权为绝对权,债权为相对权;物权具有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债权无这些效力。对于债权,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成立数个债权;债权实行平等原则;债权人对债务人将自己的责任财产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原则上没有追及效力。 , 权利客体的不同 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只能是像是已经存在的特定物、有体物、独立屋,并且法律禁止3流通的物也可作为物权的客体。债权的客体既不是物,也不是债务人的人身,而是债务人为一
6、定行为或者 不为一定行为。 4, 主体的不同 物权的权利主体为特定的人,义务主体为权利主体以外的不特定的任何人;而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均为特定的人,称为债权人和债务人。 5, 所涉及的利益的不同 物权因为是一种对世权,所以它不仅涉及当事人的利益,而且也涉及到国家、社会乃至第三人的利益。债权则通常是当事人双方的利益。 , 权利效力所及范围的不同 物权为绝对权,物权人可以对抗除他自身以外的任何人,物权人以外的任6何人均为义务人,富有不得侵害、妨害物权人行使物权的义务。即物权的效力可以向任何人主张。债权为相对权,其效力只及特定的债务人,债务人只能向特定的债权人主张债权,故债权又称相对权。 7,
7、 权利效力的区别 物权的效力为对标的物的支配权,基于此物权有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和追及效力。债权的效力为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请求力。 8, 有权利有无存续期限上的区别 物权中的所有权是无期限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也是一种无期限的权利。债权为有期限的权利,法律不允许存在无期限的债权。一切债权,无论意定债权(合同债权)还是法定债权(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债权),均有存续期限。物权中的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等也是有期限的权利。 第二章 物权法的基础理论与中国物权法的制定 一(为什么要制定物权法, P24-26 1(物权法为私法 私法的基本法为民法,而物权法属于民法的一部。 2(物权法
8、为财权法 物权法以规范人对财产的支配关系为内容,性质上属于财产法。 3(物权法为强行法 物权关系因涉及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故其规定多不许当事人任意变更,亦即,除有少数人例外外,必须绝对予以适用。是故,物权法原则上为强行法。 4(物权法的固有性质 民法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物权法是市场经济进行财产交易的前提,所以更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 5(物权法具有公示性 所有权的社会化就是要求财产所有人在行使财产所有权时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2 - 严格遵守公共福利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权利滥用禁止原则。财产所有权的社会化就是使物权法具有了公共色彩。 二(概述物权
9、法的走向 P28 物权法是与社会生活息息相关,与一国的经济体制唇齿相依的法律制度。 1( 所有权的社会化 2( 物权的国际化潮流 进入20世纪60年代以后,各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国际贸易的发达、经济交往的频繁以及世界交通的便利,使一个国家的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连接在一起,造成了对财产支配关系的物权法的国际化。 3( 物权种类的增加 ( 物权关系上的意思自治 在物权法领域,物权法定主义与物权法的强行规定并不意味着物权法领域就没4有意思自治,事实上,在物权法领域,仍然存在相当大的意思自治空间。 5( 用益物权的消长 一方面是某些用益物权的日渐式微,另一方面是新崛起了一些新的用益物权类型,或者某些用益物
10、权类型获得了新的发展空间,呈现出勃勃生机。 6( 所有权的价值化 亦称所有权的观念性,指所有权以价值的形态表现其存在。即财产所有人对自己的所有物,不注重对它的实体把握、支配,而是依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所有物交由他人占有、使用,使他人保有对物的使用价值,或者是将自己的所有物设定担保物权给债权人,换取金钱融资,此种场合,债权人支配的是所有人的所有物的交换价值。 7( 担保物权机能的强化与担保形态的多样化 在现代,以担保物权为中心的担保制度的机能已经取得了极大的强化,担保的手段和方式由过去的单一的形态发展到现在的多种形态并存的局面。 三(对中国现行物权法谈些体会 第三章 物权的客体与一物一权主义 1(
11、什么叫民法上的物, 物是能满足人的需要,并为人能够支配的物体或自然力。所谓物体,是人眼能看到的物质实体,民法上的物绝大多数是物体,如汽车、汽油等固体物和液体物。但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人类利用自然资源的能力的提高,有些自然力也开始成为稀缺性资源,进入了商品交换的领域。如频道等,这些自然力资源虽然人眼看不见,却也符合物的特征,故也被列人物的范畴。民法上的物,与狭义上的财产是同义语。但广义上的财产,不仅包括物,还包括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 2( 太阳月亮是民法上的物吗, - 3 - 第四章 物权法定主义与物权的类型体系 1( 物权法定主义是否即是物权法定原则,试论述之。 物权法定主义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12、由民法和其他法律统一确定,不允许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自由创设,变更。理解和把握物权法定主义,须注意两个方面:其一,物权的类型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即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所不认可的新类型的物权。其二,权利人可以享有的各种物权的内容至少是这些权利的基本方面,必须由法律作出明确的强制性规定,即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各国均采取物权法定原则,理由有1、物权的绝对性2、物权的直接支配性3、物的经济效用4、保障完全的合同自由5、公示的需要6、交易安全与便捷的需要7、整理旧物权,适应社会的需要。 2(试述中国现行物权法的体系。 P54 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规定了下列物权体系:所有权,包括国家所有
13、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职权,留置权。此外规定了“类物权”的占有。 第五章 物权的效力 1( 什么是物权的排他效力, P56 物权的排他效力指同一标的物上,以法律行为成立一物权时,不容许在该标的物上,再成立与之有同一内容的物权。 物权的排他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 同一标的物上,不得同时并立两个所有权。 第二, 同一标的物上不得存在其他同以占有为内容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定跟物权。 第三, 抵押权可以复数地同时存在于一个标的物上,其效力依设定顺位的先后而定。 第四, 物
14、权的排他效力有强弱之分。所有权的最强,同一标的物上绝不容许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物权存在。 2(怎样理解物上请求权, P60 物权请求权,又称物上请求权或基于物权而生的请求权,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恢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可以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须注意的是,各种损害物权圆满状态的妨害行为,虽然需要有客观的违法性,但妨害人是否主观上存在过失,对于物权请求权的成立并无影响。物权请求权实质上是指存在于物权上的独立请求权。该独立请求权为一种与基本物权相区别的独立权利,而不是基本物权本身或其内容的一部分。即物权请求权常与其所从出的物权共命运。基本物权的转移与
15、消灭,物权请求权也随同转移和消灭。 - 4 - 第六章 物权变动 1( 什么是物权行为 P 71 一是物权的意思表示说。该说认为物权的意思表示本身即是物权行为(包括单独行为与物权契约)。二是物权的意思表示与形式的结合说。该说认为只有物权的意思表示与形式(登记或交付)相结合才构成物权行为。物权行为是指直接发生物权设定、移转或者消灭效果的处分行为。 2( 试述物权行为无因性的走势 72,76 所谓物权的有因或无因,是指立法和理论如何解决作为原因的债权与物权行为的关系,也就是说,物权行为的效力是否受债权行为的影响。如果物权行为的成立和有效不受债权行为的影响,极为无因;反之则为有因。物权行为无因性的相
16、对话是其趋势。鉴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和立法的缺点,于是通过解释方法对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的适用予以限制,以使物权行为的效力受债权行为的影响。采取的方法有:1、共同瑕疵。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因有共同瑕疵而无效或被撤销。2、债权行为如为暴力行为的,其效力应及于物权行为。3、关于人或物的性质,交易上认为重要者,其错误视为表示内容的错误。4、条件关联。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虽为两个行为,但可以通过解释当事人的意思,而使物权行为的效力系于债权行为,债权行为有效存在,物权行为才能生效。5、法律行为一体化。即把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合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法律行为,债权行为无效,物权行为也归于无效。我国物权法不采用物权行为
17、无因性。 3(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规范模式有哪些, P80 一, 物权形式主义 物权形式主义以德国民法典为其代表。按照这种主义,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除需要有买卖契约,登记或交付外,还需要当事人就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达成一个独立于买卖契约之外的合意。此合意纯以物权的变动为其内容,故称物权的合意。 二, 意思主义 又称债权意思主义,以法国民法典为其代表。所有权的转移以买卖合同为根据,既不需要另有物权行为,也不需要以交付或登记作为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学说称为意思主义。 三, 债券形式主义 债权形式主义也称意思主义与登记或交付的结合,这种主义因以奥地利民法典为代表,故又称奥国主义。 第七
18、章 物权变动的公式与公信原则 1, 论述物权变动与公信公示原则。 P66. 89. 101 物权变动,就物权自身而言,指物权的发生,变更与消灭的运动状态;就物权主义而言,则为物权的取得,丧失与变更。物权变动,究其实质,是人与人之间对于权利客体的支配和归属关系的法的关系的变更。 - 5 - 物权公示,指物权享有与变动的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形式。物权公示的对象为物权的享有与变动。公示的目的在于使人“知”。物权公示方法因动产或不动产而有所不同。不动产物权以登记和登记的变更作为物权享有与变动的公示方法,动产以占有作为权利的享有的公示方法,以占有物的转移交付作为权利变动的公示方法。物权公示的效力大
19、致分为三种不同的主义,即公示对抗要件主义、公示生效要件主义和折衷要件主义。我国采用的是以生效要件主义为原则,而已对抗要件主义为例外的折衷主义。要使物权具有排他性,防止人对物的争夺,对他人财产的侵害,必须规定物权公示制度与公示方法。基于公示制度和公示方法,当事人和第三人可以由外部辨识物权的存在,使物权关系因此得以透明,得以为第三人所知悉。 物权的存在既然以登记或占有作为其表征,则信赖该表征而有所作为者,即便其表征与实质的权利不符,对于信赖该表征的人也无任何影响,称为公信原则。公信原则的额目的在于使人“信”。依公信原则,公示方法所表现的物权即便不存在或者内容上有差异,但对于信赖该公示方法所表彰的物
20、权。而为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承认其拥有和真实物权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八章 所有权概说 1, 试论所有权的意义 P111 ,114 所有权,指所有人在法律限制的范围内,对于所有物为全面的支配的物权。 所有权的社会作用: A.财产所有权制度是支撑一个国家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石。近现代国家是建立在财产私有和社会分工的基础之上的市场经济国家。在这里,生产手段与商品的私的所有获得了广泛的承认。 B.财产所有权制度为现代私法秩序的根本,所有权人在一定范围内对于所有物享有完全的支配权。民法所有权制度是私有财产或财产的私的所有的法律表现。 C.与契约相结合,私的所有权制度的社会作用得以充分发挥。近代肇端以来,由
21、于契约制度和契约观念大兴,私的所有权制度遂与之发生合流,结果使私的所有权制度的作用得以充分发挥。 D.所有权制度是人格独立与伦理发展的重要前提。财产所有权为近代社会经济结构与社会秩序的基石,社会成员的个人人格的自我实现与发展,必须有其可以自由支配的财产。盖财产所有权为个人自主、独立的前提,任何法律人格的建立都是建立在财产所有权之上的。 2, 简述基于所有权的请求权 P133 所有人对于物权占有或侵夺其所有物者,得请求返还;对于妨害所有权者,得请求除去;对于有妨害所有权之虞者,得请求防止,学说称之为基于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或所有人的物上请求权。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是物权请求权的典型形式。物权请求权
22、的一切特征在这里得到了最彻底、最淋漓尽致的表现。 - 6 - 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分为三类: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所有物妨害除去请求权和所有物妨害预防请求权。 第九章 土地所有权 一、 试述我国土地所有权制度。 1、 土地国家所有权 指作为土地所有人的国家对于自己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崭新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土地土地所有权制度,也是我国最重要的土地所有权制度。 2、土地集体所有权 指农村劳动群众集体经济组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自己所有的土地的权利。3、土地征收 是指国家在一定条件下,对本具有不可侵性的个人、团体的土地所有权加以强制剥夺。在我国,土地证收
23、实质上只集体土地征收,指国家为了建设事业的需要,依据公权力,强制性的把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收归国有,对本属于不可侵的集、土地征用 指以国家的名义强体土地所有权加以强制剥夺,然后确定给用地单位使用,并对被征收的单位予以补偿。4制使用自然人、法人等得财产,征用的对象一般是具体的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征用的前提是国家处于紧急状态,如发生战争或者重大自然灾害等社会整体利益遭遇危机的情形。紧急状态消除后,被征用的物将返回给原权利人,对物造成损害的,应当适当进行合理的排场。 二、 什么叫做空间法。 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及于土地的上下,地所有权的效力范围包括地表、空中和地中三部分,即土地所有人对自己所
24、有的土地享有以地表为中心的上下垂直的支配力。这种对于土地的立体的利用称为空间的利用。有关调整土地的空间的利用(包括对空间的所有)的法律称为“空间法”。 第十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比较专有所有权与共同所有权。 答:专有所有权又称“专有权”或“特别所有权”,指区分所有人对专有部分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共同所有权也称“共同部分持分权”,指区分所有人依照法律或管理规约的规定,对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同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从主体上看,区分所有人的身份具有复合性,既是共同所有人,也是专有所有人和区分所有人管理团体的一个成员。 二、怎样建立我国的建筑物区分是所有权制度。
25、1、民法模式 优点是具有立法技术上的简便性,有助于民法对所有的不动产的所有权进行统一的立法调整。但是它不可能对区分所有权的各个方面设立规定。同时,作为一种重要的不动产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仅具有物权的因素,也具有了人法的因素。2、住宅法模式 优点与民法模式一样,但缺点同样明显。即区分所有建筑物与一般建筑物不同,其所有人众多,要调整这种复杂关系必须进行针对其特点的专门性的立法。同时也将产生受法律条文的限制而难以作出详尽的规定的弊端。3、区分所有权法模式 指针对区分所有权这一复杂的社会关系而进行专门的立法的模式 我国现今采用的是民法模式,但到适当时机应该制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 - 7 - 第
26、十一章 相邻关系 一、什么叫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又称“不动产相邻关系”,是指相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利用人之间,一方所有人或利用人的支配力与他方所有人或利用人的排他力相互冲突时,为调和其冲突以谋共同利益,而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依法应当给予对方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比较相邻关系和地役权 相邻关系,即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依法应当给予对方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地役权,指以他人的土地供自己土地的方便和利益之用的权利。二者的区别有:1、相邻关系是对不动产
27、所有权和使用权内容的当然扩张和限制,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而地役权是不动产所有人或利用人之间依地役权设定合同而发生的对所有权或利用权的扩张或限制,是由当事人之间的地役权设定合同约定的。2、相邻关系不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更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类型,它是对不动产所有权或利用权的限制或扩张,而地役权则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是用益物权的一种类型。3、相邻关系作为一种物权法上的制度,是法律对邻近不动产的利用进行最低限度的调节,他对不动产所有权或利用权的限制与扩张的程度较少,而地役权作为当事人双方超越相邻关系的限度而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它对土地所有权或利用权的限制与扩展的程度较大,甚至可以实现最大限度的调节
28、。4、相邻关系的发生以两块不动产相邻为必要,而地役权即使两块不动产不相邻近也能设定。5、相邻关系是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而地役权虽然主要由当事人通过地役权设定合同设定,但在某些场合,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可以设定法定地役权。6、地役权的取得即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而相邻关系中,当事人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时,只要不给邻人造成损失,则通常是无偿的。 第十二章 动产所有权 一、善意取得的条件有哪些,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在步伐将他占有的他人动产交付给买受人后,如买受人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他便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条件:1、标的
29、物为动产与不动产补充说明:(1)占有委托物,指基于租赁、保管等合同关系,由承租人、保管人等实际占有的,属于出租人、委托人所有的物,是基于真权利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物。原则上发生善意取得。占有脱离物指非基于真权利人的意思而丧失的物。有条件的发生善意取得。(2)记名有价证券因依背书或办理过户手续予以转让,顾不发生善意取得。(3)物价证券所表彰的货物,得为善意取得的标的物。(4)债权非属动产,不为善意取得的表的物。 2、出让人无处分权。包括出让人对动产无所有权和所有权受限制 3、有偿受让。 物权法规定:构成善意取得,需要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即转让行为必须基于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等,才发生善意取得。非根据
30、法律行为受让动产或不动产所有权的,不发生善意取得,以继承为代表。 4、须受让动产的占有或者已经登记 物权法规定:构成善意取得,需要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等级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5、受让人须为善意 对于不动- 8 - 产而言,善意是指登记簿上不存在异议,并且受让人不知道登记的不正确。 二、解释埋藏物的发现 埋藏物的发现是指发现埋藏物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其性质与无主物先占、遗失物的拾得相同,属于事实行为,不以发现人有行为能力为要件。即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发现也属有效。要件:1、须为埋藏物。埋藏物是指埋藏于土地和他物中,其所有权归谁所属不能判明的动产。2、须
31、发现埋藏物。发现是指认识埋藏物的所在。3、须为他人的埋藏物。埋藏物须先于他人的物,自己的物不能成为发现的客体。 三、什么叫添附, 附和、混合与加工,统称为添附,是动产所有权取得、丧失的原因,俱有结合关系1、所有人不同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有形物相结合,而交易上认为一物者,称为附和。包括动产与动产的附和、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和以及不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和。2、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混合,成为一物,不能识别或识别需要的费用过大时,称为混合。须为动产与动产的混合,且动产属于不同的所有人,混合后不能识别或识别需要的费用过大。3、加工是指对他人的动产加以制作或改造,使之变成新物或使其价值巨额增加而发生的物权变动的法
32、律事实。加工的标的物须为他人所有的动产,且因加工而制成新物或使原物的价值巨额增加。 第十三章 共有 一、共有的特征是什么。 1、就主体而言,共有财产的主体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即共有关系的权利主体具有多元性。这种主体的多元性构成共有在主体方面区别于单独所有的一项重要特征。且在共有关系中,多个主体之间的联系具有偶然性,即不以全体的结合关系为前提。2、就客体而言,共有财产关系的客体为一项特定的统一财产。该项财产可以是集合物、合成物、单一物。3、就内容而言,个共有人对同一共有物或按一定份额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或一平等原则享受权利、承担义务。4、共有为所有权的联合,而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权行使。 二、比较
33、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是指依一定原因成立共同关系的数人,基于共同关系,而共享一物的所有权制度。按份共有是指数人按应有份额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和分担义务的共有。二者的区别是:1、成立的原因不同 共同共有的成立,须以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按份共有则无此种限制。因此,共同共有人间存在人的结合关系,而按份共有不需要。2、权利的享有不同 在共同共有中,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而不是按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故原则上应当在获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后,才能对共有物加以使用、收益。在按份所有中,所有人系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也就是按其应有部分对共有物加以使用、收益。3、处分应有部分不同 在按份共有中,个共有
34、人得自由处分其应有部分,而在共同所有中,则无应有部分处分可言。4、分割的限制不同。在共同共有关系中,各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除因共有物的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合同规定了不可分割的期限外,可以随时请求分割。5、共有物的管理不同。在按份共有中,出合同另有规定外,共有物的简易修缮与保存行为,共有人可以单独为之,改良行为则在获得共有人过半数或应- 9 - 有部分合计过半数的同意后方可为之。而在共同所有,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外,共有物的管理,均需得到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后,方可为之。6、存续期间的不同。共同共有的存在通常具有共同的目的,故一般而言,共同共有关系的存续期间较长,而按份共有关
35、系,就其本质而言,具有暂时性。 第十四章 用益物权概述 一、用益物权有什么意义和作用,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在一定范围内加以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意义:1、用益物权是为一种定限物权。物权以对其标的物的支配范围为标准,可以分为完全物权和定限物权。定限物权相对于完全物权于时于、用益物权使用使用、收益为目的的限定物权。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标的物量,均有一定限度,不如前者的内容丰富。2的使用价值为单方面的利益的物权。用益物权人所支配者,为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与担保物权人所支配者为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形成对照。3、用益物权原则上是就他人的物而设定的物权。4、用益物权的享有和行使以对物的占
36、有为前提。5、用益物权主要以不动产为标的物。6、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独立物权是指不以主体享有的其他民事权利为前提而独立存在的物权。用益物权对权利的享有不以享有其他财产权利为前提,故属于独立物权。 二、简述我国用益物权的类型体系。 1、永佃权 即以支付地租为代价而在他人所有的土地上进行永久性耕种或畜牧的权利。2、用益权 是指对他人所有的物,如同自己所有,享受其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较之永佃权,用益权的客体不以土地为限,且用益权的权能接近于所有权。用益权人对构成用益权的客体不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而且也有部分处分的权利。我国规定有四种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
37、权。此外,也确认了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和捕捞权的用益物权性质。 第十五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什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以种植、养殖、畜牧等农业目的,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农用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有以下法律特征: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为一切农业经营者。2、土地承包经济权是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的农用土地为客体。3、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在他人土地上为农业性质的耕作、养殖或畜牧的用益物权。4、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当事人之间以实现农业目的而设的用益物权。5、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定,不以有租金为必要。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哪些效力, 包
38、括土地承包经营人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人的权利:1、对农用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2、自主经营权。3、依法流转的权利4、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5、出租权 土地权人可以把土地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予以出租,但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时约定禁止出租的除外。6、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出资。土地承包经营人的义务:1、支付地租的义务2、依约定方法和用途使用土地3、维持它的生产力的义务。 - 10 - 第十六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怎么取得的, 第一:1、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即通过订立有偿的土地使用权合同,将国家或者集体组织所有权的土地在一定年限内设定给土地使用权人的使用
39、的行为。土地使用人向土地使用人支付的对价,称为出让金。国家或集体在出让行为中的主要义务是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人使用,主要的权利是收取出让金。以出让方式取得国家啊或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的特点。具有交易性、有偿性、期限性。2、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1)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2)继承(3)依取得时效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4)法定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二: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特点:1、具有公益目的性。即通过划拨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者主要是国家机关、国防等公益事业用地。2、具有无偿性 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人无须支付对价,即是无偿、取得
40、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受到限制 即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随意进行转让,只有办理相关手的。3续并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才可转让 4、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无期限的5、具有行政性。即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经过严格的行政审批程序,才能划拨。 二、什么叫区分地上权, 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又称区分地上权,指以在他人土地的空中或地中拥有建筑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空间的权利。 第十七章 宅基地使用权 一、什么叫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物权法规定的一种用益物权类型,指农村村民依法享有的,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保有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权利。此项权利是对我国农村村民
41、长期以来将集体所有的土地用来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情况的法律确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不能流转 宅基地是农民安生立命之所,对于农村居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保障村民的宅基地,我国物权法、土地管理法、担保法及国家相关政策实际上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亦即宅基地使用权的买卖、赠与、投资入股、抵押等均不允许。例外情况是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承,以及宅基地使用权随宅基地地上的房屋所有权的转让而流转。对于第二种流转,即转让农村房屋所有权而导致的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应加以限制。1、受让人只能是本集体积极组织的成员,如果要转让给本集团经济组织以外人员,该人员必须首先在本集体组织落户并符合申
42、请宅基地的条件。2、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3、受让方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否则不得受让。 第十八章 地役权 一、地役权是怎么取得的, 1、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1)地役权的设定 经由设定行为取得地役权,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以合同行为设定地役- 11 - 权;二是以单独行为,如遗嘱行为,设定地役权。前者只需有书面的合意,便生设定的效力;后者设则需有设定地役权的遗嘱,并经登记,才生效力。(2)连同需役地一并转让。地役权为用益物权,且为非专属权利,故自可予以转让。惟因地役权为从属于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存在的权利,故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转让。在地役权连同需役地一并转
43、让时,受让人因此取得地役权。2、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取得 (1)取得时效 可因时效而取得者,仅限于继续并表现的地役权,只继续而非表现或只表现而非继续的地役权,均不得因时效而取得。(2)继承 地役权为财产权,得因继承而取得。一般认为,继承开始时,继承人便取得被继承人的地役权。 二、什么叫空间地役权, 空间地役权又称为空间役权,指以他人土地的特定空间供自己或自己土地(或空间)的方便和利益之用的权利。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由于全球经济发展空中建筑物增多,在空间上相互临近,而形成一立体的相邻关系。于是产生了由相邻各方通过设定空间地役权来最大限度地调整相邻不动产的利用关系的必要。空间地役权和普通地役权一
44、样,均在于对相邻不动产的利用做最大限度的调节。 第十九章 担保物权 1. 担保物权有什么意义, 担保物权,指以担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而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设定的定限物权。易言之,以担保债务的旅行为目的,而直接支配他人财产的物权,即是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 担保物权是以担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的物权。 第二, 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物或权利上设定的权利。 第三, 担保物权是具有担保作用的定限物权。 具有以下特征: 1、从属性。担保物权是以担保债权的清偿为目的价值权,故必从属于债权而存在。在实行担保物权是,须以被担保债权的合法存在为必要。2、伴随性。担保物权以担保债
45、权的清偿为目的,债权转移,担保物权随同转移。3、补充性。被担保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时,担保物权人即可实行担保权。源于担保物权的从属性。4、不可分性。被担保债权在未受全部清偿前,担保物权人得就担保标的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5、物上代位性。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损毁、灭失,因而得受赔偿金时,该赔偿金即为担保物权标的物的代替物。 第二十章 抵押权 1. 抵押权是怎么取得的, 抵押权,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以就其卖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债务抵押权的取得,可分为依法律行为而取得与依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两种。
46、 一(依法律行为而取得抵押权 (一) 抵押权的设定 首先,抵押权的设定须由债权人与债务人或第三人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为要式合同。其次,除订立书面抵押合同外,我国现行法要求以登记作为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即须经过主管部门的登记,抵押权才能成立。 (二) 抵押权的让与 基于抵押权的从属性,抵押权可连同债权一并让与,受让人因此而取得抵押权。 二(依法律规定而取得抵押权 基于法律规定而取得的抵押权称为法定抵押权。 - 12 - 三(依继承而取得抵押权 抵押权为非专属性财产权,因而得当然因继承而得。 2. 特殊抵押权包括哪些, (一) 最高额抵押权 最高额抵押权,又称最高限额抵押,指在预定的最高限额内,
47、为担保将来一定期间内连续性交易所生债权的清偿而设定的抵押。 (二) 共同抵押 共同抵押,又称总括抵押,聚合抵押,指为担保同一债权,而在复数的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或动产上设定的抵押。 (三) 财团抵押 财团抵押是以企业的财团为标的物设定的抵押。 (四) 浮动担保 浮动担保又称为企业担保,指为担保企业的债务而以该企业的总财产为标的设定的担保权。 (五) 权利抵押 权利抵押指以所有权以外的不动产物权或准物权为标的而设定的抵押。 (六) 证券抵押 狭义的证券抵押又称抵押证券,指以谋求抵押权的流通为目的,把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券化体为一个证券的抵押权。广义的证券抵押除包括狭义的证券抵押外,还包括抵押证券
48、。 第二十一章 质权 1. 什么叫质权, 质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清偿其债务时,可以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转占有而供作担保的动产或权利所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在质权关系中,享有质权的债务人成为质权人;将财产已转给质权人占有而供作债权担保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出质人;出质人移转给债权人占有以供作债权担保的财产,称为质物或质押物。 2. 权利质权是什么, 权利质权指以所有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 特征: A( 权利质权为质权。权利质权,为与动产质权相并立的另一类质权,二者均为以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目的的价值权。 B( 权利质权为以可让与的债权或其他权利为标的设定的质权。与动产质权相同,是以就入质权利的价值担保债权受优先清偿的价值权。 第二十二章 一、留置权的取得有什么要件,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对其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予以留置,并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由其性质所决定,无从因设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