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一节、国 家 概 说 第二节、国家、政府及其他实体的承认 第三节、国家的继承2第一节 国家概说 一、国家的概念 二、国家类型 三、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四、国家管辖豁免3一、国家的概念n国际法上的国家(state)是指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构成国际法上的国家应具备公约提出的四个要素:(一)定居的居民 (二)确定的领土 (三)政府 (四)主权4二、国家类型n研究国家类型的目的是了解不同类型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和它们的国际交往能力和权利能力,以便决定与其进行交往以及交往范围。从国家的构成形式及其国际交往的职能看,有单一国和复合
2、国。从主权限制来看,有永久中立国和附属国。(一)单一国 (二)复合国 (三)永久中立国 (四)附属国 (五)梵蒂冈市国5三、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国家的基本权利 1.独立权 2.平等权 3.自卫权 4.管辖权(二)国家的基本义务6四、国家管辖豁免n与国家管辖相关的,确切地说,与国家属地管辖相关的一个很重要问题,是国家应放弃对外国国家的属地管辖,给予外国国家管辖豁免之特权。外国的这种管辖豁免权被称之为国家豁免或主权豁免。国家豁免(state immunity)泛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方面的管辖。但通常是指一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
3、的行为免受所在国法院的审判,其财产免受所在国法院的扣押和强制执行。n绝对豁免主义、相对豁免主义 7第二节 国家、政府及其他实体的承认 国际法上的承认是指既存国家表示认可某种事实或情势,并愿意接受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承认的对象包括新国家、新政府、民族解放组织、叛乱团体和交战团体。而对新国家的承认是主要的,所以,国家承认的原则和规则是国际法承认的原则和规则之主要部分。8第二节 国家、政府及其他实体的承认 一、国家的承认 二、政府和其他实体的承认9一、国家的承认(一)国家承认的概念和性质(二)新国家产生的情势及对其承认的条件 1.新国家产生的情势 2.国家承认的条件 (三)国家承认的方式、范围
4、和效果 1.国家承认的方式 2.国家承认的范围 3.国家承认的效果10二、政府和其他实体的承认n如前所述,国际法上的承认除了对新国家的承认外,还有对政府和其他政治实体的承认。(一)政府的承认 (二)民族解放组织的承认 (三)叛乱团体和交战团体的承认11第三节 国家的继承 国际法上的继承是指,由于某种具有国际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情势出现,使国际法上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从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引起的法律关系的改变。12第三节 国家的继承 一、国家继承的概念 二、国家继承的内容和规则 三、政府的继承13一、国家继承的概念 国家的继承(succession of state)是指一国对领土的国际关系所
5、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国家的继承与国家间的领土变更有密切关联,国家间的领土变更不仅引起国家继承的法律事实,而且所继承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也与变更的领土密切相关。14二、国家继承的内容和规则 关于国家的继承内容和规则,目前只有197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继承的维也纳公约(以下简称关于条约继承的公约)和1983年通过的关于国家对财产、档案和债务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以下简称关于国家财产、档案和债务继承的公约)作了规定。15二、国家继承的内容和规则(一)条约的继承(二)国家财产的继承(三)国家债务的继承(四)国家档案的继承16三、政府的继承 (一)政府继承的概念和内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继承的实践。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理对旧政府继承的实践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对条约的继承实践 2.对财产的继承实践 3.对债务继承的实践17参考书目1 周鲠生著:国际法上册,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2 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1 卷第1分册(中译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3 B.E.Carter,P.R.Trimble,International Law,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