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第十三章 条约法 第一节、概说 第二节、条约的缔结与生效 第三节、条约的遵守、适用及解释 第四节、条约的修改、终止、停止执行与无效2第一节 概说 一、条约的概念 二、条约的名称 三、条约的结构和文字 四、条约法的编纂3一、条约的概念n条约的产生虽然很早,但条约法的卓有成效的编纂却是比较新近的事,其成果主要就是1969年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按照该公约规定,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依据国际法所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国际协议。n在国际法上,条约具有的特征。4二、条约的名称n在外交和国际法实践中,“条约”一语有广狭两种含义:广义的是指国际法主体间所缔结的任何具有法律拘束力的
2、国际协议,而不论其名称为何;狭义的仅指在国际协议中以条约为名称的那种协议。广义的条约包括了各种具有不同名称的国际协议。n根据国际实践,这些名称的主要种类。5三、条约的结构和文字n 一般地说,条约包括序言、正文和杂项条款三个部分。n关于条约的文字,国际法上没有统一的规定。根据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每个国家都有权使用本国语言和文字缔结条约。双边条约通常是每份都以缔约双方的文字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有时也以第三国文字写成。多边条约通行的是几种文字同一作准。6四、条约法的编纂 条约法是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条约关系的原则、规则、程序和制度的总称。长期以来,它们主要是以国际习惯为依据的。第二次世界
3、大战后,国际社会开始了系统的条约法编纂工作。1968年和1969年,在联合国的主持下,在维也纳召开了两期外交会议,讨论国际法委员会提出的条约法公约草案。1969年5月22日会议通过、5月23日正式签署维也纳条约法公约。7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与生效 一、缔约能力 二、缔约程序 三、条约的加入 四、条约的保留 五、条约的生效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8一、缔约能力n凡国际法主体都有缔结国际条约的能力。根据国家主权原则,任何国家都拥有与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缔结条约的权利。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6条规定:“每一国家皆有缔约之能力。”n国家的缔约权必须由国家统一行使。9二、缔约程序n国际法对于缔约程序并
4、无划一的硬性规定。在外交实践中,因条约的性质和内容的不同,缔结的程序可繁可简。通常,缔约程序可分为三个阶段:约文的拟定、约文的认证和接受约文的拘束力。它们通常包括:(一)谈判(negotiation)(二)签署(signature)(三)批准、接受、赞同(ratification,acceptance,approval)(四)交换或交存批准书 (五)条约的登记与公布10三、条约的加入 条约的加入(accession),是指未在条约上签字的国家参加已经签订的多边条约,从而成为缔约国的一种方式,也是该加入国接受条约拘束的一种法律行为。11四、条约的保留n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
5、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之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一)保留的根据和目的 (二)保留的性质和效果 (三)提出和撤回保留的程序12五、条约的生效n国际法没有对条约生效的方式和日期作出 统一的规定。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4条规定:“条约生效之方式及日期,依条约规定或依谈判国之协议。”在国际实践中,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的生效方式有所不同。n双边条约生效的方式主要有三种。n多边条约生效的方式大体有四种。13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1990年12月28日,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的主要规定。14第三节 条约的遵守、适用及解释
6、 一、条约必须信守(pacta sunt servanda)二、条约的适用 三、条约与第三国 四、条约的解释15一、条约必须信守n约定必须信守是一项古老的原则。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是指在条约缔结后,各方必须按照条约的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违反。n条约必须遵守原则的意义,在于为国际间的互信和互赖创造条件,从而为维持和发展正常的国际关系、保障国际和平与安全提供支持。n但是,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也不能被绝对化。16二、条约的适用n条约的适用涉及条约适用的时间范围、空间范围以及在缔约国内执行等问题。(一)条约适用的时间范围 (二)条约适用的空间范围 (三)条约在缔约国内的执行 (四)条约的
7、冲突17三、条约与第三国n一般地,条约仅对各当事国有拘束力,而对作为非缔约国的第三国是不发生效力的,这被称为“条约相对效力原则”。但是在特定条件下,如同各国国内法一样,国际法也允许某些条约为第三国创设义务或权利。(一)条约为第三国创设义务 (二)条约为第三国创设权利 (三)取消或变更对第三国的义务或权利 (四)条约的规定成为一般国际法或国际习惯法规则18四、条约的解释n条约在执行过程中,因缔约国对约文理解不同而产生分歧,这就引起条约的解释问题。关于条约的解释,涉及两个问题,一是由谁解释,二是依什么规则进行解释。(一)一般地说,条约是当事国缔结的,当然应由各当事国来解释。(二)对条约的解释,无论
8、是国际法的理论或是实践,都没有提供一套完整的、精细的规则。(三)关于以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缔结的条约的解释。19第四节 条约的修改、终止、停止执行与无效 一、条约的修改 二、条约的终止与停止施行 三、无效条约20一、条约的修改n双边条约,经当事国达成协议,可以进行修改。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941条分别作了不同规定。(一)全体当事国对条约的修改 (二)若干当事国彼此间修改条约21二、条约的终止与停止施行 (一)条约的终止 (二)条约的停止施行22三、无效条约 条约无效不同于条约的终止,条约终止的后果与条约无效的后果不同,条约终止一般不溯及既往,已经履行的部分不用恢复原状。而条约无效则自始至终无效。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了条约无效的各种情况。23参考书目1 李浩培: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2 万鄂湘、石磊、杨成铭、邓洪武:国际条约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3 王铁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4 奥本海国际法,中译本,第8版,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9版,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