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第六章第六章 亲子关系亲子关系第一节 亲子关系和亲权第二节 父母与婚生子女第三节 几种特殊类型的亲子关系2第一节 亲子关系和亲权一、父母子女关系的概念和种类n概念:又称为亲子关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父母子女是血亲关系中最近的直系血亲,为家庭法律关系的核心。n种类:各国亲子法一般将父母子女分为两大类一为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婚生父母子女、非婚生父母子女;二为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主要是指养父母养子女。3二、亲子关系法的历史沿革(一)从“亲本位”到“子女最大利益”原则n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随着社会形态的更替不断地发展变化: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可分为以家族为本位
2、和以个人为本位的父母子女关系两个阶段。n古罗马法在父母子女关系上以家父权为本位,家父行使养育子女的权利和责任,对子女有绝对的支配权。n欧洲中世纪时,家父权逐渐被父权所取代,此时的父母子女关系已演变为以父母的利益为中心。n近现代立法以个人为本位,并设置了亲权制度,规定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涉及出生、姓名、扶养、收养、继承等各个方面,其内容已呈现由父母的支配权向保护权发展的趋势。(二)我国亲子法的发展(P159)4(三)亲权1、亲权的概念与特征概念: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身份上及财产上的监督和保护为内容的权利义务的总称。特征:(1)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依法律规定而当然发生的。(2)亲权的行使以监护
3、子女必要的范围且符合子女的利益为限。(3)亲权具有权利义务双重性。(4)亲权作为民事权利,是一种利他的民事权利。(5)亲权具有绝对权、支配权和专属权性质。52亲权的主体(1)亲权人: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的亲权人。(2)受亲权保护的子女:未成年子女。“16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此类未成年人不受父母亲权的保护。3、亲权的内容(1)人身照护:管教和保护权、姓氏决定权、住所指定权、交还子女请求权、身份行为的代理权和同意权。(2)财产照护:财产管理权、财产使用收益权、财产处分权、财产法上的代理权和同意权、财产返还。64、
4、亲权的行使与限制 亲权的行使:亲权原则上应由父母双方共同行使,但是,在父母一方因失踪、丧失行为能力或其他障碍而不能行使亲权时,亲权由无障碍一方单独行使。亲权的限制:父母行使亲权并非毫无限制,亲权行使之限制范围,包括人身照护及财产照护。5、亲权的停止和消灭(1)亲权的停止:当然停止与判决宣告停止。(2)亲权的消灭:父母或子女死亡、子女成年、收养关系终止。7第二节、父母与婚生子女一、婚生子女的概念和子女婚生性的确定(一)婚生子女的概念我国1950年婚姻法和现行婚姻法虽然都使用了婚生子女的称谓,但均未对婚生子女的概念作出规定,也无婚生子女的推定制度。建议对婚生子女的概念规定为:“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
5、胎或出生的子女为婚生子女。”(二)婚生子女的推定所谓婚生子女的推定,是指子女婚生性的法律强制规定,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受胎所生的子女,推定为婚生子女。婚生子女必须具备如下条件:8(1)父母有合法的夫妻身份关系;(2)该子女必须是其生父之妻所生,这就排除了父与母之外的女子受胎所生之子女;(3)该子女必须是其生母之夫所受胎而生,即该子女与生母之夫有血缘联系,这就排除了该子女是由父之外的男子受胎所生。2、子女婚生性的否认 子女婚生性的否认是指丈夫证明在受胎期间内,未与妻子有同居行为,依法否认子女是自己的亲生子女的制度,即当事人依法享有否认婚生子女是自己亲生子女的诉讼请求权的制度。9二、二、父母
6、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护(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2、父母对子女有教育的义务 3、父母对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 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的供养,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扶助,是指子女对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关心、帮助和照料。10第三节第三节 几种特殊类型的亲子关几种特殊类型的亲子关系系一、父母与非婚生子女(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1、概念:非婚生子女是婚生子女的对称,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2、法律地位:在我国,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婚姻法第2
7、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11(二)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和准正 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是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承认非婚生子女是自己的子女。认领分为两种形式:(1)自愿认领 自愿认领,又称任意认领,是指生父母承认该非婚生子女是自己所生,并自愿承担抚养责任,无需他人或法律的强 制。(2)强制认领 强制认领,是指当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不主动地自愿认领时,由有关当事人诉请法院予以判决强制认领的方式。12 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是指因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
8、女资格的制度。准正有两种形式:(1)因生父母结婚而准正。它本身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仅以生父母结婚为准正的要件。如德国民法典第1719条。二是以生父母结婚和认领为准正的双重要件。如日本民法典第789条第1项规定:“父认领的子女,因其父母结婚而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2)因法官宣告而准正。法官宣告准正,是指男女订立婚约后,因一方死亡或有婚姻障碍存在,使婚姻准正不能实现时,可依婚约一方当事人或子女的请求,由法官宣告子女为婚生子女。如德国民法典第1722条的规定。13(三)我国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及其法律地位 我国婚姻法第25条强调了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我国的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完全相同的,
9、法律有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同样适用于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间。我国尚未建立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下,关于非婚生子女地位婚生化的作法是:基于分娩的事实,非婚生子女与生母之间的关系一般无需加以特别的证明,非婚生子女按生母的婚生子女对待。非婚生子女与生父之间的关系,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由生父自愿表示认领;二是被生母指认的生父不承认该子女是其所生。这种情况可通过生母向法院提出的证据,如在受孕期间与被告有过性关系,或被被告强奸的事实和证据等加以证明。法院在必要时,可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亲子鉴定。14二、继父母与继子女二、继父母与继子女(一)继父母、继子女的概念 继子女,是指夫与前妻或妻与前夫
10、所生的子女。继父母,是指父之后妻或母之后夫。15(二)我国对继父母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认定 我国婚姻法对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认定的要件未予规定。实践中一般是根据继父母对继子女在经济上尽了扶养义务(对继子女给付生活费、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或者生活上尽了扶养教育义务(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对其生活上照料、帮助,在思想品德、学业上对继子女关怀、培养)等来认定。依据收养法的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继子女与继父母在办理了收养手续后,继父母子女关系就转化为养父母子女关系,适用养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收养关
11、系的成立而消除。16(三)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法律地位首先,无论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他们相互之间都不得虐待和歧视。其次,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发生法律规定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应根据他们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来确定。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属于姻亲关系,他们之间无法律规定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务。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属于法律上的拟制血亲,他们之间具有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与此同时,该继子女与没有和他共同生活的另一方生父或生母的关系仍然存在。(四)继父母继子女关系的解除第一,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因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婚
12、姻终止而解除。第二,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可在下列情况下解除:1在再婚关系存续期间,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扶养关系,可根据任何一方的请求及停止扶养的事实(如继子女离开继父或继母随另一方生父或生母生活)而解除。2在再婚关系终止时,无论是因离婚而终止或因生父(或生母)死亡而终止,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扶养关系并不当然解除。可视具体情况而定。P181 17继父母继子女关系解除后产生的法律后果:第一,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后,双方之间姻亲关系消除,继父母与继子女的称谓关系也不再存在。第二,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后,双方之间拟制血亲关系消除,他们之间父母
13、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复存在。但被继父母抚养教育成年,并已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对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父母,应承担给付生活费的义务。18三、父母与人工生育的子女三、父母与人工生育的子女(一)人工生育子女的概念和种类 人工生育子女是指根据生物遗传工程理论,采用人工方法取出精子或卵子,然后用人工方法将精子或受精卵胚胎注入妇女子宫内,使其受孕所生育的子女。人工生育子女在现代科学技术条件下,主要有以下几种:1同质人工授精 2异质人工授精 3代理母亲 19(二)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人工生育子女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少数已立法的国家规定的内容也不尽相同。但是,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夫妻双方同意而进行人工生育的子女与该夫妻形成亲子关系,由接受人工生育的夫妇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已基本成为共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的司法解释认为:只要夫妻双方协议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的,不论所生子女是否与父母具有血缘关系,均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201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子女有哪些权利和义务?2简述婚生子女推定的原则与方法。3简述外国法上非婚生子女的认领与准正制度。4试论继父母子女关系。5试论亲权的内容。6我国婚姻家庭法应如何建构以子女最大利益为中心的亲子法律制度。本章思考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