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件(第五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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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五编 行 政 诉 讼第二十三章 行政诉讼概述第二十四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第二十五章 行政诉讼的管辖第二十六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第二十七章 行政诉讼证据第二十八章 行政诉讼程序 第二十九章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第三 十 章 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与决定第三十一章 涉外行政诉讼第三十二章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2第二十三章 行政诉讼概述第一节 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法第二节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第三节 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第四节 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与发展3第一节 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法一、行政诉讼的概念二、行政诉讼的性质三、行政诉讼的功能四、行政诉讼法五、我国行政诉讼法六、行政诉讼的理论基础回到编目录4一、行政诉讼的概

2、念n本教材观点:对行政诉讼可作如下理解:第一,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纠纷的一种诉讼活动,是行政纠纷的行政相对人一方,请求与纠纷双方没有利害关系的国家机关法院,按照能确保公正的程序解决与对方当事人行政主体一方的纠纷的一种活动。第二,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即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三,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5二、行政诉讼的性质n行政诉讼又称“司法审查”。n对于行政主体而言,是一种法律监督制度。n对于相对人而言,行政诉讼则是一种行政法律救济制度。n在国家制度的层面上,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一样,

3、同属司法中的诉讼制度。6三、行政诉讼的功能n 行政诉讼的功能,是指行政诉讼制度对社会关系可能产生的影响。n行政诉讼的功能是多方位多层面的。从行政法律关系的角度考察,可以将行政诉讼功能概括为平衡功能、人权保障功能和提供社会公正功能。7四、行政诉讼法n概念:行政诉讼法是调整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系统,包括规定法院和诉讼参加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的规则,以及规范与此有关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则。n对行政诉讼法的概念可作以下几个方面的诠释:1.行政诉讼法以行政诉讼关系为调整对象 2.行政诉讼法是设定行政诉讼主体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法律规范 3.行政诉讼法是调整行政诉讼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

4、的系统 4.行政诉讼法是一个重要的诉讼法律部门 8五、我国行政诉讼法n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法律渊源包括:1.宪法和国家机关组织法 2.行政诉讼法律 3.有关法规中的行政诉讼法规范 4.法律法规的解释 n对行政诉讼法法律渊源的认识和理解,应明确以下几个界限:1.国际条约在未转化成为国内法之前,一般不能自然成为国内法,包括行政诉讼法的法律渊源,只有当全国人大批准加入且我国没有声明保留的情况下,国际条约中有关行政诉讼的条款才可由我国法院在行政诉讼中适用。2.规章一般不能成为调整行政诉讼关系的法律渊源。3.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可以成为行政诉讼法的法律渊源。9六、行政诉讼的理论基础n人民主

5、权理论n法治n权力制约理论回到章目录10第二节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二、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四、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五、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11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n概念: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在法律调整下的诉讼主体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是诉讼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它依法律要求渐次进行,并最后以法院的裁决行为并向当事人宣示而最后终结。n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行政诉讼法调整的行政诉讼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n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以行政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n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平等的法律关系

6、 12二、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n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行政诉讼权利和行政诉讼义务的承担者,也是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最基本的要素。n在行政诉讼活动中,诉讼主体大致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主持、指挥诉讼活动的一方法院,另一方面是所有的诉讼参与人。n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分为三类:1.法院 2.行政诉讼参加人 3.行政诉讼的其他参与人 13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n概念: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n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各主体所具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的复杂性,导致了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客体的多样化 1.法院与诉讼当事人之间诉讼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是确

7、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从而解决行政纠纷。2.法院与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等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是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14四、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n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是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1.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2.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3.其他行政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15五、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n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取决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法律事实又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1、法

8、律事件:是指由于人的意志之外的情况导 致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失的事实。2、诉讼行为:是法院和诉讼参加人为实现诉讼 目的而实施的导致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行为。回到章目录16第三节 行政诉讼基本原则一、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概念二、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内容三、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作用17一、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概念n行政诉讼基本原则,是指反映行政诉讼基本特点和一般规律,贯穿于行政诉讼活动整个过程或主要过程,指导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诉讼行为的重要准则。n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源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和学者根据案例和法律进行的理论概括。18二、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内容n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两类:一类是与

9、民事、刑事诉讼共有的原则;另一类是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1.与民事、刑事诉讼共有的原则 2.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n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一个明显的特征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这一点也正是我国行政诉讼区别于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19三、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作用n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对立法、执法和司法均有重要的指导作用。这些作用主要表现在:1.保证法律的公正施行2.指导行政诉讼行为 3.弥补具体法律规定的遗漏 回到章目录20第四节 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与发展一、行政诉讼功能的再定位二、进一步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三、行政诉讼的审查标准四、拓展行政诉讼类型五、改革审理程序六、建立和解和调

10、解制度七、民事、行政争议冲突的解决机制回到章目录21第二十四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第一节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第二节 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框架第三节 可诉性行政行为和不作为的特征第四节 几类不可诉行为的界定第五节 几类特殊行为的可诉性鉴别回到编目录22第一节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及性质二、决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若干变量三、制约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因素四、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表述方式23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及性质n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这一范围同时决定着司法机关对行政主体行为的监督范围,决定着受到行政主体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

11、权的范围,也决定着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1.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标志着法院审查行政行为的可得性。2.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也意味着行政相对人诉诸法院的可能性。3.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也意味着对当事人资格的确定。24二、决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若干变量n确定行政诉讼范围应考虑若干变量和参数。扩大或限制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可以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进行。一般来说,决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变量主要有:1.行政行为的种类2.行政行为的性质3.受行政行为损害的权益的性质及损害程度4.原告资格的范围25三、制约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因素n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宽窄不是立法者的一种偶然选择,它是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及法治状况的综合

12、反映。从各国的情况来看,决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状况及自我约束状况2.司法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3.公民权利意识和自主意识发展的程度4.行政法治背景26四、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表述方式n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确定,从形式上来说,大体采用三种方式:1.列举式2.概括式3.折中式回到章目录27第二节 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框架一确定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原则二行政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有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三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理论边界28一、确定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原则n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是根据下

13、述原则来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1.适应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需要2.正确处理行政权与审判权的关系3.正确处理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关系29二、行政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有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n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有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由三个部分组成:(一)对受案范围的总体划定(二)对受案范围的正面列举(三)对不可诉行为的排除n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采用正面规定、排除列举的方式从总体上设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明确规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事项。30三、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理论边界n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11条、第1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条的规定,

14、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事实上取决于以下三个因素:1.行政行为的内涵和外延2.受行政行为侵害的权益的性质3.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回到章目录31第三节 可诉性行政行为和不作为的特征一、可诉性行政行为的特征二、可诉性不作为的特征32一、可诉性行政行为的特征n可诉性行政行为是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行为,这是可诉性行政行为的主体特征。n可诉性行政行为是与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有关的行为n可诉性行政行为是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发生实际影响的行为n可诉性行政行为是在现实情况下有司法审查可能性的行为n可诉性行政行为是具有司法审查必要性的行为33二、可诉性不作为的特征n可诉性不作为是被认为违反作为义

15、务的行为。n与可诉性不作为相对应的作为必须具有可诉性。与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终局裁决行为相对应的不作为不具有可诉性。n可诉性不作为须涉及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涉及政治权利的不作为如无法律、法规特别规定,不具有可诉性。n可诉性不作为是超过法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而不实施一定法定职责的行为。回到章目录34第四节 几类不可诉行为的界定1.国家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3.内部人事管理行为4.终局行政裁决行为5.刑事司法行为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3

16、5第五节 几类特殊行为的可诉性鉴别一、不作为二、行政裁决行为三、行政合同行为四、准行政行为五、事实行为36一、不作为n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行政相对人可以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要求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予以拒绝或不予答复的;要求依法发给抚恤金而不依法发给的,在这些情况下,相对人可对相应行政主体提起行政诉讼。37二、行政裁决行为n从我国目前法律授权的情况来看,行政机关以第三者身份所进行的裁决,主要有三种类型:1.第一种类型是确权,大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智力成果方面的确权,如专利权、版权等;二是自然资源方面的确权,如土地、山林、草原、矿

17、产、资源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权。2.第二种类型是有关损害赔偿方面的裁决,内容主要是一方当事人侵犯另一方当事人的人身、财产等方面的权利。3.第三种类型是行政机关对业已发生的争议进行居间仲裁,如合同仲裁、劳动争议仲裁等。38三、行政合同行为n行政机关单方解除或变更行政合同而引起的行政合同纠纷的行为,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一种行为;行政机关单方面的解除或变更合同是行政机关单方的意思表示;签订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客观上要适用不同于纯“私人”之间的合同的规则;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不能完全等同于一般的民事主体。因此,这类诉讼应以适用行政诉讼法处理为宜。39四、准行政行为

18、n行政法上的准行政行为通常指以下四种行为:1.受理行为2.通告行为3.确认行为4.证明行为40五、事实行为n事实行为,是指不以形成、变更或消灭法律关系为目的,不对当事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的行为。事实行为亦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n对于事实行为,从理论上来说只能通过确认判断来解决,即确认该行为是违法还是合法,而不能通过撤销判决或维持判决解决。由于行政诉讼法在授予人民法院行政裁判权的时候没有授予法院确认判决权,从而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不能通过确认判决确认事实行为是否违法。而在行政赔偿诉讼中,人民法院可确认事实行为是否违法,即在判决的理由部分进行确认,然后在判决主文中解决赔偿或不赔偿的问题。n在行政诉讼

19、中亦应当增加确认判决,从而使事实行为亦能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回到章目录41第二十五章 行政诉讼的管辖第一节 行政诉讼管辖概述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第四节 行政诉讼的裁定管辖第五节 行政诉讼的管辖异议回到编目录42第一节 行政诉讼管辖概述一、行政诉讼管辖的概念二、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三、确定行政诉讼管辖的原则43一、行政诉讼管辖的概念n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职权分工。n这种职权分工带来了两方面的后果:1.对于审判机关来说,它确定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审理行政案件的具体分工,明确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2.对于当事人来说

20、,则是发生争议后到哪一级的哪一个法院去起诉或应诉的问题。44二、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1.依据管辖是否由法律直接规定为标准,行政诉讼的管辖可以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在法定管辖中,依据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纵横管辖关系不同,又可以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2.依据管辖的决定方式不同,裁定管辖又可以分为指定管辖、移送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45三、确定行政诉讼管辖的原则n行政诉讼法关于管辖的确定,主要依据以下几项原则:1.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诉讼2.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和有利于判决的顺利执行3.便于人民法院公正审理行政案件4.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回到章目录46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一、行政诉讼级别

21、管辖的概念二、行政诉讼级别管辖的规则三、级别管辖制度的完善47一、行政诉讼级别管辖的概念n行政诉讼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确定级别管辖是明确行政案件管辖权的前提条件。n级别管辖是在人民法院系统内从纵向上解决哪些第一审行政案件应由哪一级法院审理的问题。48二、行政诉讼级别管辖的规则n依据行政诉讼法确定管辖的基本原则,根据行政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以及影响范围,行政诉讼法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如下: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2、49三、级别管辖制度的完善n为了克服现行级别管辖存在的问题,需要对现行级别管辖制度进行改革,为此,提出以下改革建议:1.提高审级,调整部分行政案件一审法院的级别,确保审理案件法院的级别高于被告的“行政级别”。2.取消基层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管辖权,或者仅保留基层人民法院对简易行政案件的管辖权,由中级法院行使对一般行政案件的初审管辖权。3.建议完善行政诉讼级别管辖的前提性问题,明确人民法院内部审理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回到章目录50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一、行政诉讼地域管辖的概念二、行政诉讼一般地域管辖规则三、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规则四、地域管辖制度的完善51一、行政诉讼地域管辖的概念n行政诉

23、讼地域管辖,又称行政诉讼的土地管辖或区域管辖,它是指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横向划分其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n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既有区别又有联系。n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还包括专属管辖和共同管辖。52二、行政诉讼一般地域管辖规则n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n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二)改变原具体行

24、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53三、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规则n特殊地域管辖是相对于一般地域管辖而言的,是对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19条专门作出了有关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依据这些规定,在我国特殊地域管辖分为专属管辖和共同管辖两种。n专属管辖是指法律以诉讼标的所在地为标准,强制规定特定的诉讼只能由特定法院进行管辖。专属管辖的显著特征是它在管辖上的排他性。n共同管辖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行政案件都有管辖权而由原告选择具体管辖法院的管辖。54四、地域管辖制度的完善n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现

25、行的一般地域管辖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原告对管辖法院缺乏主动性和选择权,现行的管辖规则是原告就被告的规则。n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解决基于同一事实而产生的行政案件由不同的法院管辖以及产生的冲突问题,但其规定不够周全,如果出现当事人不是一人而是多人的情形,当事人选择的法院不是同一个法院,一部分当事人选择甲地法院,另一部分当事人选择乙地法院或丙地法院,在这种情形下管辖冲突仍无法解决。尤其是经过行政复议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更为明显。回到章目录55第四节 行政诉讼的裁定管辖一、移送管辖二、指定管辖三、管辖权的转移56一、移送管辖n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对已受理的案件经审查发现不属于本法院管辖时,

26、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一种法律制度。n移送管辖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移送的案件必须是已经受理的案件;第二,移送的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第三,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必须有管辖权。57二、指定管辖n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指定管辖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由于发生了特殊原因,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二是管辖权发生争议,争议的双方法院又协商不成。n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精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1)原告是受诉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受诉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或者是受诉人民法院主要领导人或者行政审判人员的近亲属的

27、;(2)受诉人民法院参与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申请回避,申请回避理由成立的;(3)因其他特殊原因应当报请指定管辖的。58三、管辖权的转移n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把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移交给上级人民法院。n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管辖权的转移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2)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判。(3)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回到章目录59第五节 行政诉

28、讼的管辖异议一、行政诉讼管辖异议的含义及意义二、管辖异议的条件三、对管辖异议的处理60一、行政诉讼管辖异议的含义及意义n管辖异议或称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已受理的案件无管辖权,提出不服该受诉法院管辖的意见。n最高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对管辖异议作出了补充规定,确立了行政诉讼的管辖异议规则,这一规定具有以下几方面的重要意义和作用:1.设立管辖异议规则有利于充分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诉权2.设立管辖异议规则有利于克服地方保护主义3.设立管辖异议规则对法院和当事人均发生效力61二、管辖异议的条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提出管

29、辖异议的主体n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中规定管辖异议的主体是“当事人”,即行政诉讼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二)提出管辖异议的期限n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三)提出管辖异议的形式和内容n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只能采用书面的形式。62三、对管辖异议的处理n人民法院应当在案件实体审理之前先行审查管辖权问题,经过审查后,作出以下处理:第一,当事人管辖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 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第二,当事人管辖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回到章目录63第二十六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第一节 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第二节 行政诉讼原告第三节 行政诉讼被告第四节 行政诉讼

30、的共同诉讼人第五节 行政诉讼第三人第六节 行政诉讼代理人回到编目录64第一节 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一、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概念二、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特征65一、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概念n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并且与诉讼争议或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n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参加人具体包括当事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中的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66二、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特征n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广义)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二)与行政案件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三)受人民法院裁判的拘束回到章目录67第二节 行政诉讼原告一行政诉讼原告的含义及其

31、资格条件二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转移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四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若干问题的探讨68第三节 行政诉讼被告一行政诉讼被告的含义及其条件二行政诉讼被告的一般情形三行政诉讼被告的认定四行政诉讼被告适格若干问题的探讨 69第四节 行政诉讼的共同诉讼人一、共同诉讼人的概念二、行政诉讼共同诉讼的种类70一、共同诉讼人的概念n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原告为二人以上的称为共同原告,被告为二人以上的称为共同被告。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又统称为共同诉讼人。71二、行政诉讼共同诉讼的种类n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共同诉讼可分为以下两种:1.必要的共同诉讼2.普通的共同诉讼回到

32、章目录72第五节 行政诉讼第三人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二、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种类73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n概念:指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诉讼的个人或者组织。n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有以下几个特征:1.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一般是原、被告之外的行政相对人2.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3.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是在诉讼开始之后和审结之前4.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两种74二、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种类n行政诉讼第三人有两种类别:1.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应当追加

33、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此外,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主体如果基于同一事实、针对同一对象作出了相互关联或相互矛盾的行政行为,其中一个行为被诉,其他行政主体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回到章目录75第六节 行政诉讼代理人一行政诉讼代理人的概念二行政诉讼代理人的种类三行政诉讼委托代理中的律师代理76第二十七章 行政诉讼证据第一节 行政诉讼证据概述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第四节

34、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第五节 行政诉讼的证据保全回到编目录77第一节 行政诉讼证据概述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二行政诉讼证据的分类三行政诉讼法定证据的种类78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性质和构成二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三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范围四举证时限79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一提供证据的规则二调取证据的规则三出庭作证规则四质证规则 五认证规则80第四节 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一证明标准概述二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设定n在如何设定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上,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应当考虑法律程序的价值取向。2.设定证明标准还应当考虑举证责任的差异,3.因推进责任和说服责任的不同而不同。4.设

35、定证明标准应当考虑行政案件的性质及对5.当事人权益影响的大小程度。81第五节 行政诉讼的证据保全一、证据保全的条件二、证据保全的启动方式三、证据保全的方法四、诉前证据保全82一、证据保全的条件n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采取证据保全措施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必须存在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证据的情况。2.采取保全措施的证据必须与案件有一定的关联性。3.提请证据保全的期限。83二、证据保全的启动方式n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行政诉讼的证据保全的启动方式有以下两种:1.由诉讼参加人申请,向人民法院提起。2.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84三、证据保全的方法n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拍照、

36、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保全证据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到场。对不同种类的证据应采取不同的证据保全的方法。1.对证人证言的保全,一般采用制作证人证言笔录或者进行录音、录像等方法。2.对物证的保全,一般由人民法院进行勘验,制作勘验笔录或者绘图、拍照、录像,也可以采取保存原物的方法。3.对书证的保全,一般可以采取拍照、复制等方法。85四、诉前证据保全n概念:行政诉讼的诉前证据保全是指在行政程序中,当事人在了解相关行政证据的权利受到行政主体的限制或剥夺的情况下,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之前申请人民法院对该证据进行保全的活动。n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37、27条第3款作出了规定。回到章目录86第二十八章 行政诉讼程序第一节 诉与诉权第二节 起诉和受理第三节 行政诉讼一审程序第四节 行政诉讼二审程序第五节 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第六节 行政诉讼的诉讼中止、诉讼终结 与期间、送达回到编目录87第一节 诉与诉权一诉的概念二诉的种类三诉的合并和分离四诉权88第二节 起诉和受理一起诉二法院对起诉的审查三人民法院的受理四起诉与受理的法律意义89第三节 行政诉讼一审程序一审理前的准备二开庭审理三共同诉讼、撤诉、缺席判决、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90第四节 行政诉讼二审程序一二审程序的概念二上诉的提起与对上诉的受理三二审的审理1.审理方式2.上诉的撤回91第五节 行政

38、诉讼审判监督程序一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二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三再审程序92第六节 行政诉讼的诉讼中止、诉讼终结与期间、送达一诉讼中止二诉讼终结三期间与期日四送达93第二十九章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第一节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概述第二节 行政审判法律适用的规范第三节 审判规范之间的冲突及处理回到编目录94第一节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概述一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含义及特点二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与行政行为的法律适用三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立法与实践 95第二节 行政审判法律适用的规范一行政审判法律依据的含义及其意义二行政审判法律依据的范围三行政审判中参照规章四行政诉讼适用的其他规范96第三节 审判规范之间的冲突及处

39、理一、行政审判中的行政法律规范冲突二、法院选择适用规范的规则97一、行政审判中的行政法律规范冲突n概念:规范冲突,又称法律(规范)冲突,指就同一事项,不同法律规范有不同内容的规定,导致在效力上的相互抵触。就冲突的多个规范,适用法律的主体必须选择其一予以适用,处理具体案件。n法律规范冲突的类型主要有:1.层级冲突2.同级冲突3.新旧冲突与种属冲突4.地域冲突5.人际冲突6.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98二、法院选择适用规范的规则(一)层级冲突,上位法优先(二)同级冲突,由有权机关决定或裁决(三)新旧冲突,新法优先(四)种属冲突,特别法优先(五)地域冲突,以属地为原则(六)国际条约的位阶和适用回到章目录

40、99第三十章 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与决定第一节 行政诉讼判决概述第二节 行政判决的适用条件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裁定第四节 行政诉讼的决定回到编目录100第一节 行政诉讼判决概述一、行政诉讼判决的概念二、行政判决的种类三、行政判决的效力四、行政判决书的制作101一、行政诉讼判决的概念n概念:是指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定,以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作出的权威性处理。n这一概念的基本内涵是:1.行政判决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司法判断和处理。2.行政判决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意思表示,是国家司法意志的体现。3.行政判决是对行政争议的处理结论。102二、行

41、政判决的种类n 根据不同的标准,对行政判决可作不同的分类:(一)维持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判决、撤销判决、强制履行判决和变更判决(二)全部判决和部分判决(三)对席判决与缺席判决(四)肯定判决、否定判决与部分肯定部分否定判决(五)生效判决与未生效判决(六)一审判决与二审判决(七)终审判决与非终审判决103三、行政判决的效力n与民事判决一样,行政判决同样具有既判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但行政判决的效力还另有其自身的特点,而且不同的判决具有不同的效力。(一)维持判决的效力(二)撤销判决的效力1.全部撤销判决(即法院判决撤销被诉行为的全部)的效力2.部分撤销判决(即法院判决撤销被诉行为的一

42、部分)的效力3.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判决的效力(三)变更判决的效力(四)履行判决的效力104四、行政判决书的制作n第一审行政判决书应包括以下几个组成部分:(一)首部 (二)正文 (三)尾部回到章目录105第二节 行政判决的适用条件一、一审判决的适用条件二、二审判决适用的条件106一、一审判决的适用条件(一)维持判决的适用条件(二)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适用条件(三)确认判决的适用条件(四)撤销判决的适用条件(五)变更判决适用的条件(六)履行判决适用的条件107二、二审判决适用的条件n二审判决又称终审判决,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n二审判决只有两种形式:维持原判和改判。1.维持原判适用的条件2

43、.改判适用的条件回到章目录108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裁定一、行政诉讼裁定的概念及特征二、裁定的种类及适用条件三、行政裁定的形式四、行政裁定的效力109一、行政诉讼裁定的概念及特征n概念: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为解决本案的程序问题所作出的对诉讼参与人发生法律效果的司法意思表示。n与判决相比,裁定具有以下特点:1.裁定是人民法院解决程序问题的审判行为,是对程序问题作出的判定。2.裁定在诉讼的任何阶段都可以作出。3.其法律依据是程序性规范。4.裁定可以是书面的形式,也可以是口头的形式。110二、裁定的种类及适用条件n 依不同的标准,裁定可分为不同的种类:(一)依裁定作出的形式分类:口头裁定和

44、书面裁定(二)依裁定内容的分类: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裁定、管辖异议的裁定、终结诉讼或中止诉讼的裁定、移送或者指定管辖的裁定、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的裁定、财产保全的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等111三、行政裁定的形式n行政裁定的书面形式,就是行政裁定书。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书面裁定的内容及格式,根据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实践,它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1.首部 2.正文 3.结尾112四、行政裁定的效力n裁定是解决行政诉讼程序问题的审判行为。n就其空间效力而言,一般来说,裁定只对案件参与人发生拘束力,对社会不发生拘束力。n就裁定的时间效力而言,因裁定的内容不同而不同。回到章目录

45、113第四节 行政诉讼的决定一、行政诉讼决定的概念二、行政诉讼决定的种类及适用范围三、行政诉讼决定的形式四、行政诉讼决定的效力114一、行政诉讼决定的概念n概念:是人民法院为了保证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对诉讼中发生的某些特殊事项所作的司法意思表示。n与判决和裁定相比,决定具有如下特点:1.就决定所解决的问题而言,是解决诉讼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特殊问题。2.就决定的功能而言,它旨在保证案件的正常审理和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或者为案件审理和正常的诉讼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3.就决定的效力而言,决定不是对案件的审判行为,不能依上诉程序提起上诉,当事人对决定不服,只能申请复议。115二、行政诉讼决定的种类及适用范

46、围n实践中,决定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有关回避事项的决定(二)对妨害行政诉讼行为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三)有关诉讼期限事项的决定(四)审判委员会对已生效的行政裁判认为应当 再审的决定(五)审判委员会对重大、疑难行政案件的处理决定(六)有关执行程序事项的决定116三、行政诉讼决定的形式n行政诉讼中的决定分为口头决定和书面决定两种形式。n根据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行政诉讼中的决定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117四、行政诉讼决定的效力n决定一经作出,当即发生效力,具有执行内容的,立即付诸执行。对影响当事人的权利的决定,当事人可申请复议一次,但不因当事人申请复议而停止决定的执行和影响决定的效力。n决定发生

47、效力后,如果发现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可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撤销和变更,但不能依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也不能通过上诉程序由上一级人民法院予以纠正。回到章目录118第三十一章 涉外行政诉讼第一节 涉外行政诉讼概述第二节 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则第三节 涉外行政诉讼的法律渊源第四节 涉外行政诉讼法律规范的适用第五节 涉外行政诉讼的参与人第六节 涉外行政诉讼的期间、期日和送达回到编目录119第一节 涉外行政诉讼概述一涉外行政诉讼的概念二涉外行政诉讼的特征120第二节 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则一、平等原则二、对等原则三、适用国际条约原则四、使用中国通用语言文字的原则五、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告必须委托中国律师

48、代理诉讼的原则回到章目录121第三节 涉外行政诉讼的法律渊源一、法律二、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三、国际条约和惯例回到章目录122第四节 涉外行政诉讼法律规范的 适用n涉外行政诉讼法律规范适用的概念:指在涉外行政诉讼适用法律过程中,当不同的国内法和国际法及其他法律规范发生冲突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选择适用法律规范。n涉外行政诉讼法律规范适用的原则1.条约优先2.特别规定优先123第五节 涉外行政诉讼的参与人一、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告二、涉外行政诉讼的被告三、涉外行政诉讼第三人四、涉外行政诉讼的代理人回到章目录124第六节 涉外行政诉讼的期间、期日和送达一涉外行政诉讼的期间和期日二涉外行政诉讼的送

49、达125第三十二章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第一节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概述第二节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第三节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与裁判回到编目录126第一节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概述一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特征三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意义四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种类五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和范围127第二节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一、原告n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则既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是国家行政机关。二、被告n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既可以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也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三、第三人n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与民事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人,一切民

50、事法律关系的主体都可能成为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128第三节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与裁判一、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裁判129一、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一)起诉与受理n行政诉讼的原告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可以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经审查,裁定对行政诉讼不予受理的,民事诉讼自然也不予受理。但法院也可以决定只受理行政诉讼,而对附带民事诉讼不予受理。(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n从法理上讲,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既应适用行政诉讼程序,也需适用民事诉讼程序,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区别两种不同案件的性质,把握不同程序的运用。130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裁判1.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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