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第十章 特殊婚姻家庭关系第一节 民族自治地方贯彻执行婚姻家庭法的 变通规定第二节 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问题 第三节 区际婚姻家庭关系2第一节 民族自治地方贯彻执行婚姻家庭法的变通规定一、变通规定的制定二、变通规定的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3一、变通规定的制定n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第5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31条中也有类似的规定。这些授权性的规定是十分必要的,是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在婚姻家庭立法上的具体表现。n制定变通规定时应当遵循的原则有二:一是以全国性的婚姻家庭立法(婚姻法、收养法等)的原则为依据;二是结合当地
2、民族婚姻家庭关系的具体情况。n制定变通规定的程序: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4二、变通规定的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1、关于法定婚龄2、关于婚姻家庭习俗的改革3、关于计划生育4、关于民族通婚5、关于子女的民族从属51、关于法定婚龄n鉴于民族自治地方的生产、生活环境和婚姻习俗,许多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补充规定都将婚姻法中的法定婚龄降低了两岁,以男20 周岁、女18周岁为最低的结婚年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等都是如此规定的。62、关于婚姻家庭习俗的
3、改革n许多变通或补充规定都有尊重民族传统、宗教信仰和改革不符合婚姻法原则的落后习俗的内容。西藏自治区规定:“对于各少数民族传统的婚嫁仪式,在不妨碍婚姻自由原则的前提下应予尊重。”“废除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的封建婚姻;对执行本条例(指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之前形成的上述婚姻关系,凡不主动提出解除婚姻关系者,应予维持。”宁夏回族自治区规定:“信奉伊斯兰教的男女结婚,自愿举行宗教仪式的,只能在领取结婚证后进行。”这些民族自治地方均规定禁止宗教干涉婚姻家庭;结婚、离婚必须依法办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还特别规定:“禁止用口头或文字通知对方的方法离婚。”73、关于计划生育n 计划生育是
4、我国的基本国策。总的说来,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但在政策上可以适当放宽。所以,有些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区、本民族的具体情况,在生育节制上作了适当变通的规定。但是,也有一些民族自治地方的规定是同国家的生育政策完全一致的。凉山彝族自治州规定:“实行计划生育,鼓励晚婚晚育。”海北藏族自治州规定:“大力提倡晚婚晚育,必须实行计划生育。”84、关于民族通婚n某些民族自治地方对此作了明确、肯定的规定。例如,宁夏回族自治区规定:“回族同其他民族的男女自愿结婚,任何人不得干涉。”黄南藏族自治州规定:不同民族的男女通婚受法律保护,不允许以任何借口干涉和阻挠。”另一些民族自治地方对此未作规定,但是,这些地方的
5、民族通婚问题,也是按照婚姻法的精神、国家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结合具体情况妥善处理的。95、关于子女的民族从属n不同民族的男女结婚,必须正确地处理所生子女属于父方民族还是母方民族的问题。一些民族自治地方均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子女的民族从属由父母双方商定。宁夏回族自治区的规定进一步指出,子女未成年时由父母商定,成年后由子女自定。10二、变通规定的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续)n关于变通规定的适用范围,各民族自治区地方的具体规定颇不相同,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有的规定只适用于本地区的少数民族,不适用于汉族,如新疆、西藏、宁夏、内蒙古自治区等。有的规定只适用于本地区少数民族中的一般群众,不适用于少数民
6、族中的干部、职工,如河南蒙古族自治县、化隆回族自治县等。有的规定只适用于本地区农村、牧区的少数民族居民,不适用于城镇中的少数民族居民,如海西蒙古族藏族哈萨克族自治州等。有的规定既适用于本地区的少数民族,也适用于同少数民族结婚的汉族,其适用范围比前几种更为广泛,如甘孜、阿坝藏族自治州和凉山彝族自治州等。11第二节 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问题 一、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二、我国境内的涉外婚姻和涉外收养12一、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1、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2、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准据法131、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n1987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设有“涉外民
7、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一章,其中既有关于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的规定,又有关于准据法的具体规定,是我们处理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依据。142、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准据法(1)涉外婚姻(2)涉外扶养15(1)涉外婚姻n涉外婚姻在广义上是指,在中国境内,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或者外国人与外国人;以及在外国境内,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或者中国公民与中国公民的结婚、离婚或复婚。在狭义上,涉外婚姻专指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或者外国人与外国人在中国按照中国法律结婚、离婚或复婚。婚姻家庭法学中的涉外婚姻,通常指的是狭义的涉外婚姻。这里所讲的外国人,指一切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及无国籍人。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包括外国血统的外国人,中国
8、血统的外国人(外籍华人)以及定居我国的外国侨民。n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16(2)涉外扶养n我国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n本规定中的扶养一词,与婚姻法中所说的“扶养”具有不同的涵义。这里是在广义上使用的,包括婚姻法中的扶养、抚养和赡养。n在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的适用问题上,我国现行法中还存在若干立法上的空白,有待于进一步完善。n我们特提出以下建议:诉讼外的协议离婚,适用受理协议离婚申请的机构所在地法律。婚生子女的否认和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和准正,适用子女出
9、生地法律。亲权,适用未成年子女的本国法律。收养,适用被收养人的本国法律。监护,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夫妻财产制,适用婚姻住所地法律。17二、我国境内的涉外婚姻和涉外收养1、涉外结婚2、涉外离婚3、涉外收养18 1、涉外结婚n按照涉外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的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结婚的,应适用我国的法律,符合我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1)结婚当事人须持的证件和证明材料:n中国公民须持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有:(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n外国人一方须持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有:(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
10、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2)结婚登记的机关和程序n办理涉外结婚登记的机关,是中国公民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要求结婚的当事人须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后,对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应准予登记。192、涉外离婚n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n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须持的证件和证明材
11、料有:(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n外国人须持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有:(一)本人的结婚证;(二)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三)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n离婚登记的机关同结婚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n按照我国的现行规定,涉外离婚中的一方要求离婚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12、提出;当事人必须有一方在中国境内,并在中国有户籍,或者有居所并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如果被告在国外定居,符合上述要求的原告可向其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果原告在国外定居,可向符合上述要求的被告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夫妻双方现均系外籍华人,或一方是华侨,另一方是外籍华人的,要求离婚应由居住国有关机关办理。如当事人原在中国境内或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居住国有关机关出于某种原因不受理离婚请求时,原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的,可回国向登记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原在中国驻外使、领馆登记结婚的,可回国向出国前最后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
13、203、涉外收养n我国收养法第21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鉴于收养人为外国人,协议的内容不仅要符合我国法律的要求,还应考虑外国人本国法律的规定,以免协议被该国法律认为无效。内容应当具体详明,以免日后发生争议。n为准确执行收养法关于涉外收养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
14、部于1999年5月25日正式发布了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n(1)收养的登记机关是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n(2)收养登记的具体步骤:申请 审查和登记 自愿办理收养公证 21第三节 区际婚姻家庭关系一、关于区际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问题的探讨二、涉港澳台、涉侨的婚姻和收养22一、关于区际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问题的探讨1、一国两制四法域和婚姻家庭领域的区际法 律冲突2、制定区际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规则的基 本思路231、一国两制四法域和婚姻家庭领域的区际法律冲突n婚姻家庭法是国家的最重要的民事基本法之一,在一国两制四法域的格局下,中华
15、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是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法律形式。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各有其不同于内地的婚姻家庭制度;在婚姻家庭法领域享有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将来的台湾特别行政区,在立法上和司法上也是高度自治的。因此,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在婚姻家庭关系的主体具有区际因素,或法律事实方面具有区际因素等情形下,必须妥善地解决区际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242、制定区际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规则的基本思路n方案之一:在各法域立法机关充分交换意见的基础上,各自在有关法律中制定区际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规则。这些规则的内容应当是相互协调、互不抵触的。为了顺利地实现这个方案,似可先由各法域的法学
16、团体、有关部门共同研讨,在力求符合法理和实际情况的条件下提出若干条款,供各法域的立法机关参考。n方案之二:在各法域之间签订有关区际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的协定。这种协定可以是多边的,也可以是双边的。内地(大陆)与其他法域签订协定时,似可以广东省、福建省为代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履行一定法律程序后可加入上述协定。n方案之三:在条件成熟的时候,也可以根据各法域的立法机关的共同要求,在国家一级制定统一的区际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规则。我们认为,只要各法域的立法机关都有此愿望,并经过充分的协商,制定这样的规则并不违背我国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25二、涉港澳台、涉侨的婚姻和收养1、涉港澳台
17、、涉侨的结婚登记2、涉港澳台、涉侨的离婚3、有关涉侨、涉港澳台收养登记的若干规定261、涉港澳台、涉侨的结婚登记n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要求在内地登记结婚,港澳台同胞同内地居民要求在中国内地结婚,应当符合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1)结婚当事人须持的证件和证明材料n内地居民须持的证件和证明材料为:(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n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一方须持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有:(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18、的声明。n华侨一方须持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有:(1)本人的有效护照;(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2)结婚登记的机关和程序n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内地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后,对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应准予登记。272、涉港澳台、涉侨的离婚n 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
19、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n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须持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有:(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n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须持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有:(一)本人的结婚证;(二)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三)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n离婚登记的机关同结婚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
20、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婚姻登记机关通过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n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内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283、有关涉侨、涉港澳台收养登记的若干规定n根据民政部1999年5月25日发布的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居住在外国的华
21、侨在国内收养子女的,应当提供护照;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该证明材料要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n香港(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提供: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回乡证;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n台湾居民在大陆收
22、养子女的,应当提供: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n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29讨论思考题 1、简述少数民族地方制定的婚姻法变通 或者补充规定的主要内容。2、简述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3、在“一国两制”模式下,应如何处理内地 (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婚姻家 庭法的区际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