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课件(第一编)章节5.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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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五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第一节概述第二节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 行使第三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第四节依靠群众第五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六节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七节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2第八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第九节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第十节审判分开第十一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第十二节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第十三节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第十四节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节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3第一节概述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性质和功能二、国际

2、通行的刑事诉讼原则三、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体系 4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性质和功能n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n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具有以下特点:1.体现了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2.是由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法律原则。3.一般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4.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具有法律约束力。5二、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原则(一)国家追诉原则(二)控审分离原则(三)无罪推定原则(四)公正审判原则(五)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六)禁止双重危险原则6三、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体系n具体说

3、来,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有以下14项: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3.依靠群众;4.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5.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6.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7.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7三、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体系8.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9.审判公开;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11.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12.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13.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14.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8第二节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

4、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n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公、检、法三机关有权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n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行使职权,必须遵循刑事诉讼法规定和各项制度和程序,不得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n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三机关只能分别行使各自的职权,不得混淆或者相互替代。9第三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n这一原则包含两项内容:n审判独立n检察独立n审判独立,又称司法独立。我国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与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有差异10第四节依靠群众n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n依靠

5、群众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的体现。11第五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n以事实为根据,就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n以法律为准绳,就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应该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以法律为尺度来衡量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情节,按照法律的规定对案件作出正确处理,不能凭着一己好恶或一时情绪来定案,也不能根据其他因素,如外界压力、自己的利益来定案。n以事实为根据与以法律为准绳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的。12第六节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13第七节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n分工

6、负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分别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各负其责,各尽其职,不可混淆也不可替代。n互相配合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应当通力合作,协调一致,共同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n相互制约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应对其他机关发生的错误和偏差予以纠正,对重要的刑事诉讼活动或者措施,由其他机关予以把关,以达到相互牵制、互相约束的目的,防止权力的滥用导致司法腐败。n三者相辅相成,辩证统一,任何一项均不可偏废。14第八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 诉讼进行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n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活动的监督 n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 n对执

7、行活动的监督 15第九节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 本民族语言文字 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16第十节审判公开n审判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必须公开进行,既要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又要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但是,审判公开原则有其例外情况。n下列案件不公开审理: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 3.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8、17第十一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有权获得辩护n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n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18第十二节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该原则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1.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2.人民法院确定任何人有罪,必须依法判决。n刑事诉讼法相应的改革:1.废除免予起诉制度2.区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称谓3.明确由控方承担举证责任,而被追诉者则没有证明自己有罪和无罪的责任。19第十三节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n公安司法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剥夺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并且有义务保障诉讼

9、参与人充分行使其诉讼权利,对于刑事诉讼中妨碍诉讼参与人的各种行为,有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n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有权使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诉讼权利。n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要特别予以保护。20第十四节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是对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概括。21第十五节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 我国刑事诉讼法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16条的规定:“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22第六章管辖第

10、一节概述第二节立案管辖第三节审判管辖23第一节概述一、管辖的概念二、确定管辖的原则三、管辖的意义与分类24一、管辖的概念n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职权范围上的分工。n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25二、确定管辖的原则n刑事诉讼中的管辖,一般是根据刑事案件的性质、情节的轻重、复杂程度、发生地点、影响大小等不同特点和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确定的。n确立管辖的原则是:1.依法管辖的原则 2.准确及时的原则 3.便利诉讼的原则 4.维护合法权益的原则 5

11、.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26三、管辖的意义与分类(一)管辖的意义n可以使三机关明确各自受理刑事案件的权限和职责。n便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按照管辖范围向三机关控告、检举犯罪。(二)管辖的分类1.立案管辖或者职能管辖2.审判管辖n级别管辖n地区管辖n指定管辖n专门管辖27第二节立案管辖一、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四、关于执行立案管辖的几个问题28一、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n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n 法律的除外规定包括:1.刑事诉讼法第4条2.刑事诉讼法第225条29二、人民检察院直

12、接受理的刑事案件n贪污贿赂犯罪 n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n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n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30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n这是指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直接立案和审判。这类刑事案件,称为自诉案件。n自诉案件包括: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31四、关于执行立案管辖的几个问题n立案管辖划

13、分了三机关权限范围,各机关应严格遵守,不得越权,不得推出不管。n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侦查中,如发现被告人还犯有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罪行时,应分别情况进行处理。n人民法院在审理自诉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还犯有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罪行时,则应将新发现的罪行另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n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n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32第三节审判管辖一、级别管辖二、地区管辖三、指

14、定管辖四、专门管辖 五、管辖权异议 33一、级别管辖n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n刑事诉讼法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作了明确的规定。34二、地区管辖 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一)犯罪地法院管辖(二)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三)优先管辖和移送管辖(四)特殊情况的管辖 35三、指定管辖n指定管辖是指有些刑事案件的地区管辖是根据上级人民法院的指定而确定的,是相对法定管辖而言的。n指定管辖一般适用于两类刑事案件:1.地区管辖不明的刑事案件。2.由于各种原因,原来有管辖权的法院不适宜或者不能审判的刑事案件。36四、专门管辖 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对第一审刑事案件在受理范围上的分工,即进一步明确各专门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37五、管辖权异议n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而向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但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此一直没有涉及。n学者们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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