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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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9月27日,省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2016年11月24日,省12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一审通过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2017年1月18日,省12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二审通过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168号公告,公布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条例出台的背景一、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和监管工作的需要。二、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全力推动。三、省人大的公共监督和委员审议。四、与293号令、303号令的衔接和提升。特别是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2016年12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

2、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立法目的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安全生产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深化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改革,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健全防灾减灾救灾体制。

3、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依法严密防范和惩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落实领导责任制。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有效防范化解管控影响社会安定的问题,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法强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影响安全生产、损害生态环境、破坏网络安全等重点问题治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2015年10月2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观念,坚持人民利益

4、至上,加强全民安全意识教育,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强化预防治本,改革安全评审制度,健全预警应急机制,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及时排查化解安全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频发势头。适用范围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

5、、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第260号令,第303号令修改)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根据第77号令修订)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合法和非法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包括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安全生产的理念、方针和原则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源头防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安全生

6、产工作应当以属地监管为主,并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安全生产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以人为本、红线意识2013年6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2013年11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把人民生命安全始终放在首位,严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

7、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一)指导思想。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二)基本原则。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人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坚持安全发展、源头防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二)基本原则。坚持安全发展。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人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安全保障。坚持源头防范。严格安全生产市场准入,经济社会发展要以安全为前提,把安全生产贯穿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

8、重预防工作机制,严防风险演变、隐患升级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八)加强源头监管和治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实现同步协调发展。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有关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环节的安全把关,防止从源头上产生隐患。2005年10月11日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2007年10月24日党的十七大再次强调“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2010年7月,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

9、23号),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2011年11月26日国务院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 40号),提出“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二)基本原则。坚持系统治理。严密层级治理和行业治理、政府治理、社会治理相结合的安全生产治理体系,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实施社会共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市场等手段,

10、落实人防、技防、物防措施,提升全社会安全生产治理能力。以属地监管为主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 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作为衡量地方经济发展、社会管理、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对辖区内各类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施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地方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及时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

11、(省政府第293号令)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坚持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三个必须原则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五)明确部门监管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厘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并落实到部门工作职责规定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对有关行业领域的监督管理,形成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切实做到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

12、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省政府令第293号)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办发201432号)规定: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县级以上政府的职责第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明确部门安全生产工作

13、职责,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生产法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地方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及时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属地监管

14、责任。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省政府第293号令)第四十四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与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机构设置上不一致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其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职责第四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生产法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

15、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省政府令第293号)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机构,对本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职责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

16、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 号)强化地方人民政府特别是县乡级人民政府责任,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根据第77号令修订)第十二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乡村安全生产、建设工程质量安

17、全、环境保护、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6号)(一)安全生产监管。设立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原则上为行政机构,主任由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兼任,另配备1名副科级的副主任;企业集中、危险因素多、安全生产监管任务重的,核定编制一般不少于5名,其他乡镇(街道)一般不少于3名。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开展和配合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开发区安全生产职责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完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

18、、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以及港区安全生产地方监管和部门监管责任。山东省经济开发区条例第八条 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六)负责区域内财政、建设、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统计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工作;。山东省编办、山东省安监局关于加强全省油气管道安全监管和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鲁编办发201413号)(一)理顺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工业企业(特别是高危企业)集中、危险因素多、监管任务重的开发区,单独设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备与监管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其他开发区由各地根据实际,可明确开发区管委会相关机构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19、也可由同级政府安监部门直接负责其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要配备足够的监管力量,确保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村居社区安全第四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推进安全社区建设。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 号)(三十)推动安全文化发展繁荣。建设安全文化主题公园、主题街道和安全社区。国家安

20、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安全社区综合审定委员会有关文件的通知(安监总宣教2016119号)经研究,决定废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安全社区综合审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安监总厅宣教201561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成立安全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暨综合审定委员会的通知(安监总厅宣教函2015155号)。同时,其他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名义印发的文件中关于安全社区评审的内容和要求均不再执行。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办发201432号)20.强化安全生产预防控制。积极创建安全社区、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和安全发展示范城市,为安全生产打下坚实基础。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21、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22、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五)明确部门监管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厘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并落实到部门工作职责规定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政策规划制定修订、执法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

23、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职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党委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执

24、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六)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

25、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第260号令,第303号令修改)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41号令,根据第79号令修正)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

26、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第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执行安全生产标准标准化法第六条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

27、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十四)完善标准体系。加快安全生产标准制定修订和整合,建立以强制性国家标准为主体的安全生产标准体系。鼓励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和企业制定更加严格规范的安全生产标准,结合国情积极借鉴实施国际先进标准。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预防治理国家标准制定发布工作;统筹提出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立项计划,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起草、审查、实施和监督执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及时立项、编号、对外通报、批准并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

28、1520号)(二)制定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快制修订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逐步缩减推荐性标准。山东安全生产地方标准(DB37)45个山东省石膏矿山安全规程DB37/1024-2008园区安全管理规范DB37/T 1060-2008园区管理部门安全管理规范DB37/T 1061-2008园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规范DB37/T 1062-2008园区乡镇(办事处)安全管理规范DB37/T 1063-2008园区社区安全管理规范DB37/T 1064-2008园区学校安全管理规范DB37/T 1065-2

29、008园区医疗单位安全管理规范DB37/T 1066-2008园区村庄安全管理规范DB37/T 1067-2008园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DB37/T 1068-2008园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范DB37/T 1069-2008园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范DB37/T 1070-2008园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范DB37/T 1071-2008园区水利设施管理和地质灾害防治安全管理规范DB37/T 1072-2008园区公共基础设施安全管理规范DB37/T 1073-2008挥发性液体有机化工产品装卸作业安全技术规程DB37/16942010 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系统日常检测和定期检测检验管理规范DB37/

30、16952010山东煤矿在用安全监控系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DB37/T 16962010地质钻探安全标准DB37/T 18112011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DB37/T 18542011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标准DB37/T 1855201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特种作业人员配置DB37/T 19132011液氨存储与装卸作业安全技术规范DB37/T 19142011安全生产培训质量控制标准化规范DB37/T 19152011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DB37/19222011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DB37/T 19332011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DB37/T 19932011普通劳动防护鞋

31、安全技术要求DB37/T 20062011普通劳动防护服安全技术条件DB37/T 20072011金属矿山尾矿干排安全技术标准DB37/T 20402012金属地下矿山中深孔落矿作业安全技术标准DB37/T 20412012金属地下矿山浅孔落矿作业安全技术标准DB37/T 20432012金属高温液体道路运输安全规程DB37/T 21182012转炉煤气干法电除尘安全规程DB37/T 21192012转炉余热蒸汽发电安全规程DB37/T 21202012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DB37/T 2386-2013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安全检测检验目录DB37/T 2387-

32、2013矿山在用电力绝缘安全工器具电气试验规范DB37/T 2388-2013矿山在用高压开关设备电气安全检测检验规范DB37/T 2389-2013危险化学品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编写导则DB37/T 2401-2013山东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空气压缩机安全检测检验规范DB37/T 2482-2014山东煤矿在用压风自救系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DB37/T 2483-2014山东煤矿在用安全监控系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DB37/T 1696-2014制革企业水场安全生产技术规范DB37/T 2743-2015 山东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技术与管理规范 DB37/T 2762-2016安全生产科技

33、进步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经验和科技成果,增强事故预防能力,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安全生产法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二十七)建立安全科技支撑体系。优化整合国家科技计划,统筹支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领域科研项目,加强研发基地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开展事故预防理论研究和关键技术装备研发,加快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推动工业机器人、智能装备在危险工序和环节广泛

34、应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推动安全文化建设,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推动安全文化建设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三十)健全安全宣传教育体系。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加强警示教育,强化全民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 号)(三十)推动安全文化发展繁荣。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和市场机制,培育

35、发展安全文化产业,打造安全文化精品,促进安全文化市场繁荣。加强安全公益宣传,大力倡导“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安全文化。建设安全文化主题公园、主题街道和安全社区,创建若干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和安全发展示范城市。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AQ/T9004-2008)把企业安全文化定义为:被企业的员工群体所共享的安全价值观、态度、道德和行为规范组成的统一体,企业安全文化是企业领导者倡导的、员工普遍认同和遵循的安全传统和安全行为方式,体现为安全价值观、安全经营理念、安全行为规范等,渗透于企业的各个领域和全部时空。国家安监总局先后颁布实施了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评价准则(AQ/T9005-2008)、关于开展安全文化

36、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105 号)和安全文化建设“十二五”规划(安监总政法2011172号)等文件。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第260号令,第303号令修改)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文化建设,建立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安全生产表彰奖励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与先进管理经验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

37、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公务员局关于评选表彰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263号)第十二条 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一)对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1000元至1万元。(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一般事故的,奖励3000元至5000元;举报瞒报、谎报较大事故的,奖励5000元至1万元;举报瞒报、谎报重大事故的,奖励1万元至2万元;举报瞒报、谎报特别

38、重大事故的,奖励3万元。山东省安监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鲁安监发2015140号)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由负责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查处的安监部门负责实施,奖励标准为:(一)对举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不含谎报、瞒报事故)、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奖励2千元至2万元;(二)对举报谎报、瞒报事故的,一般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奖励5千元至2万元,较大事故奖励2万元至5万元,重大事故奖励5万元至10万元,特别重大事故奖励10万元至20万元。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

39、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一百零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负责人“一岗双责”第十一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

40、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六)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8.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五)国有大中型企业和规模以上企业要建立

41、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对安全生产工作均负有领导责任,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和管理人员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第260号令,第303号令修改)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三)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技术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

42、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主要负责人的范围 第十一条 第二款 主要负责人包括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有全面领导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主要决策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六)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在生产、作

43、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13号第,根据第42号令、77号令修订)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第260号令,第303号令修改)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以及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实际控制的其他人

44、员。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禁止行为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依法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章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冒险作业;(二)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或者生产定员组织生产;(三)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标准或者安全管理规定组织作业;(四)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决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第十三条 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以下简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

45、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概念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第260号令,第303号令修改)第九条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以下简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九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

46、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57号令)第四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的有关“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第260号令,第303号令

47、修改)第九条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三)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但最低不少于3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四)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

48、有3名注册安全工程师。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四)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3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职责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

49、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第260号令,第303号令修改)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二)参与本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督促本单位其他机构、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三)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并进行考核;(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五)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技术措施的落实;(六)监督检查本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资质、条件的审核工作,督促检查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50、七)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和管理;(八)组织落实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措施,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九)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单位规定的其他职责。安全总监和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置第十四条 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一千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并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总监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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