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担保物权概述担保物权概述l重点知识重点知识l 1.担保物权:概念、特征、类型l 2.担保财产l 3.担保人l 4.反担保l 5.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联系与区别引读案例l银行吸储员王某请于某帮助吸储,于某将5万元现金交给王某代办存款。王某将款存入银行,却将存款单质押给郑某,向郑某借款5万元,但存款单没有背书。借款逾期后,王某未偿还借款,郑某持存款单向银行要求提前支取5万元存款;于某得知后,要求银行向自己支付存款。银行对郑和于均予拒付。于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支付5万元存款。第一节第一节 担保物权的一般问题担保物权的一般问题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l(一
2、)担保物权的概念(一)担保物权的概念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为确保债权实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为确保债权实现,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物或者权利之现,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物或者权利之上所设定的,就债务人的债务不履行时,或者上所设定的,就债务人的债务不履行时,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优先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优先受偿的他物权。受偿的他物权。l(二)担保物权的特征(二)担保物权的特征担保物权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担保物权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担保物权的标的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特定担保物权的标的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特定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利动产、不
3、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利担保物权限制了担保人对担保标的物的处分权担保物权限制了担保人对担保标的物的处分权债权人享有对担保标的物的换价权债权人享有对担保标的物的换价权担保物权能够担保其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担保物权能够担保其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二、担保物权的法律属性二、担保物权的法律属性l(一)从属性(一)从属性l(二)不可分性(二)不可分性l(三)物上代位性(三)物上代位性三、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区别三、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区别l(一)基本属性不同(一)基本属性不同l(二)内容不同(二)内容不同l(三)标的物不同(三)标的物不同l(四)独立程度不同(四)独立程度不同l(五)权利实现的时间不同(五)权利实现
4、的时间不同四、担保物权的产生原因及社会功能四、担保物权的产生原因及社会功能l(一)担保物权的产生原因(一)担保物权的产生原因首先,债务不履行的人身责任的松弛。首先,债务不履行的人身责任的松弛。其次,是债权的重叠化现象的出现。其次,是债权的重叠化现象的出现。l(二)担保物权的社会功能(二)担保物权的社会功能保障债权圆满实现保障债权圆满实现媒介融资媒介融资 五、担保物权的类型五、担保物权的类型l据担保物权的发生原因不同据担保物权的发生原因不同法定担保物权与法定担保物权与约定担保物权约定担保物权l以担保物权的法律效力不同以担保物权的法律效力不同留置性担保物权留置性担保物权与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与优先清
5、偿性担保物权l以是否转移担保标的物的占有为标准以是否转移担保标的物的占有为标准占有担占有担保物权与非占有担保物权保物权与非占有担保物权l依据担保制度是否属于民法上已有规定的类型为依据担保制度是否属于民法上已有规定的类型为标准标准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第二节第二节 担保物权的一般问题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则担保物权的一般问题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则 一、担保物权的设立一、担保物权的设立l(一)设立条件(一)设立条件第一,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权人的债权有第一,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可能;不能实现的可能;第二,债权人为了避免出现债务人不履行对自己的追第二,债
6、权人为了避免出现债务人不履行对自己的追偿权债务,有设置担保物权以保证其债权的实现的必偿权债务,有设置担保物权以保证其债权的实现的必要,该必要完全是债权人自己的判断;要,该必要完全是债权人自己的判断;第三,由于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的约束,当事人应当依第三,由于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的约束,当事人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照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l(二)设立担保物权的担保合同(二)设立担保物权的担保合同设立担保物权,应当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的当事设立担保物权,应当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的当事人是债权人和担保人,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人是债权人和担保人,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是第三
7、人。l(三)担保合同无效的后果(三)担保合同无效的后果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其效力依附于被担保的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其效力依附于被担保的主合同。主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主合同有效,但是从主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主合同有效,但是从合同无效的,从合同也无效。合同无效的,从合同也无效。l(四)反担保(四)反担保反担保也叫作求偿担保,是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反担保也叫作求偿担保,是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l反担保的形式反担保的形式:保证反担保保证反担保
8、抵押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反担保质押反担保l与本担保相比较,反担保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与本担保相比较,反担保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反担保的担保对象不是原来的债权,而是本担保人的追偿权;反担保的担保对象不是原来的债权,而是本担保人的追偿权;反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不是担保人和债权人,而是本担保人和反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不是担保人和债权人,而是本担保人和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即反担保人;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即反担保人;反担保从属于担保人与债权人间的担保合同,是担保合同的反担保从属于担保人与债权人间的担保合同,是担保合同的从合同而不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从合同而不是主合同的从合同:担保人在取得对
9、债务人的追偿权后,债务人不对担保人的损担保人在取得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后,债务人不对担保人的损失履行清偿义务时,反担保人对本担保人负代为清偿责任。失履行清偿义务时,反担保人对本担保人负代为清偿责任。二、担保物权的效力范围二、担保物权的效力范围l(一)担保物权的一般效力范围(一)担保物权的一般效力范围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l(二)担保财产的代位物(二)担保财产的代位物担保物权的担保效力
10、及于担保财产的代位物。担保物权的担保效力及于担保财产的代位物。l(三)债务转让中担保物权的效力(三)债务转让中担保物权的效力如果债务转移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如果债务转移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债务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当相应的担保责任。当相应的担保责任。l(四)不同担保形式之间的关系(四)不同担保形式之间的关系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担
11、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追偿。l具体的规则是:具体的规则是:第一,如果在原来的合同中已经约定了如何处理第一,如果在原来的合同中已经约定了如何处理的,应当按照
12、约定实现债权。的,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第二,当事人事先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如第二,当事人事先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如果是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那么债务人的物果是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那么债务人的物权担保优先,债权人应当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权担保优先,债权人应当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清偿不足部分,第三人作为保证人,承担补充的清偿不足部分,第三人作为保证人,承担补充的担保责任。担保责任。第三,当事人事先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如第三,当事人事先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如果是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和人的果是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处于同等地位,由债权人选择,
13、可以就物的担保处于同等地位,由债权人选择,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第四,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了担保责任的,取第四,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了担保责任的,取得向债务人的追偿权,可以向债务人追偿,补偿得向债务人的追偿权,可以向债务人追偿,补偿自己因承担担保责任的损失。自己因承担担保责任的损失。三、担保物权的消灭原因三、担保物权的消灭原因l主债权消灭;主债权消灭;l担保物权实现;担保物权实现;l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l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如担保财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如担保财产灭失等。产灭失
14、等。【问题与思考】【问题与思考】l1案例思考案例思考l王某将于某的存款单质押给郑某,向郑某借款,王某将于某的存款单质押给郑某,向郑某借款,但存款单没有背书。后郑某和于某均向银行要求但存款单没有背书。后郑某和于某均向银行要求支付存款。请结合本章内容思考:(支付存款。请结合本章内容思考:(1)用存款)用存款单向郑某质押,成立质权吗?(单向郑某质押,成立质权吗?(2)以存款单设)以存款单设立的质权是何种性质的质权?(立的质权是何种性质的质权?(3)你自己作为)你自己作为本案的法官,对本案应当如何处理?本案的法官,对本案应当如何处理?参考分析意见参考分析意见l在本案中,王某请于某帮助吸储,于某委托王某
15、代办存款,取得的存款单是于某的财产权利,于某对该存款单享有所有权和存款单上的债权。王某未经于某同意,擅自将于某的存款单质押给郑某向郑某借款。这是王某的不诚信行为,是无权处分。以存款单设立的质权,是权利质权,不是动产质权。按照存款单质权发生效力的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出质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权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物权法第224条规定,存款单质权的设立是要式行为,须出质人和质权人订立书面合同,王某和郑某没有订立书面质权合同,也没有在存款单上进行背书,因此,不符合质权设定的规则,不发生设立质权的效力。l在借款逾期王某未能偿还借款的情况下,郑某作为“质权人”,持存款单向银行要求提前支取5万元存款,以清偿王某欠自己的债务,由于其并没有取得该存款单的质权,因此,其请求是没有法律根据的。于某得知后,要求银行向自己支付存款,在遭到银行拒付后向法院起诉,以自己是存款单的合法所有权人为由,要求银行向自己支付5万元存款,理由充分,法院应当予以支持。l 2.2.重点题重点题担保物权的概念应当如何界定?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联系与区别是什么?物权法规定的担保物权有哪些基本规则?l 3.3.司考题司考题反担保l 4.4.考研题考研题(1)担保物权的特征(2)反担保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