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简述题(一)简述商标的概念及其特征(1)概念: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2)特征: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二)简述驰名商标认定的条件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
2、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三)简述商标法中的反向假冒反向假冒行为是一种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在商品上除去权利人的商标,换上自己的商标。商标的价值在于商标具有识别商品、保
3、证商品质量以及广告宣传、促销等作用,而商标之所以能正常地发挥这些功能,是因为商标在企业的商品与消费者之间建立了一个信息传递的渠道,因此商标功能的发挥必须以商标与商品的完全结合为前提。而商标专用权赋予了商标注册人依法在其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假冒、撤换,其目的就在于保障商标与商品的结合。而将他人商标取下而换上自己的商标的行为,都切断了源商品与源商标的联系,切断了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桥梁,妨碍了商标功能的正常发挥,侵犯了他人的商标专用权。(四)简述商标权的主要内容商标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权利。商标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专用权。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
4、标所享有的独占性使用的权利。(二)禁止权。禁止权是指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禁止他人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混同的商标的权利。(五)简述商标法中的显著性显著性是指商标所具有的标示企业商品或服务出处并使之区别于其他企业之商品或服务的属性。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商标显著特征的判定应当综合考虑构成商标的标志本身(含义、呼叫和外观构成)、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六)简述商标专用权与禁止权的区别使用权与禁止权的区别,在于两者
5、有着不同的效力范围。使用权涉及的是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问题,禁止权涉及的是对抗他人非法使用注册商标的问题一、注册人的专有使用权以核准的注册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就是说,注册人行使使用权时受到两方面限制:1、只限于商标主管机关核定使用的商品,而不能用于其他类似的商品。2、只限于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样,而不能任意改变注册商标。二、但禁止权的效力范围则不同,注册人对他人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均享有禁止权。这就是说,禁止权的效力设计以下四种情形: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2)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4)在
6、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七)简述我国商标法对注册商标转让的限制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八)简述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则(与十二题重复)(九)简述商标使用许可的方式1、普通许可,即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在规定的地域范围内使用合同项下的注册商标。同时,许
7、可人保留自己在该地区内使用该注册商标和再授予第三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2、独占许可,即在规定地域范围内,被许可人对授权使用的注册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许可人不得再将同一商标许可给第三人,许可人自己也不得在该地域内使用该商标。3、排他许可,在此种情况下,除许可人给予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外,被许可人还可享有排除第三人使用的权利。即许可人不得把同一许可再给予任何第三人,但许可人保留自己使用同一注册商标的权利。排他许可仅仅是排除第三方在该地域内使用该商标。(十)简述注册商标续展的条件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
8、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十一)简述证明商标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十二)简述商标注册原则 (1)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册为辅的原则。对于商标注册,我国采取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对一般商品,采取自愿注册原则,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法律未作强制性规定。未注册商标虽然可以在市场上使用,但并不受商标法保护,其所有人不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对某些商品,
9、如烟草制品、人用药品,采用强制注册商标的原则,未经注册的,不得在市场上销售。(2)申请在先原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如果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则由各申请人协商;协商不成的在商标局主持下由申请人抽签决定。(3)优先权原则。在实行申请在先原则的情形下,申请日期的确定具有重要的意义。申请日期一般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优先权日为申请日。商标法规定了两种可以享有优先权的情况: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
10、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十三)简述商标权的主要内容(与第四题重复)(十四)简述商标使用许可双方当事人的义务许可人的义务: (1)在合同有效期内保证拥有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2)维护被许可人合法的使用权,当第三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时,许可人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3)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 被许可
11、人的义务: (1)按合同约定的数额和方式支付商标许可使用费; (2)未经许可人特别授权,不得将注册商标使用权转移给他人,也不得进行再许可; (3)保证使用许可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 (4)在使用许可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上表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5)在发生商标侵权时,应协助许可人查明事实。(十五)简述设立商标异议程序的意义商标异议是指任何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不应核准注册的意见。商标异议程序的设置,一方面旨在提高商标局工作的透明度,加强社会公众对商标审查工作的监督,减少审查工作的失误,强化商标意识,是对审查工作的有益补充;另
12、一方面,给予注册在先的商标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一次保护自身权益的机会,杜绝权利冲突后患的发生,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十六)简述假冒注册商标与商标侵权的区别商标侵权是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其表现形式包括以下几种:(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
13、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由此可见,假冒注册商标是商标侵权行为的一种。假冒注册商标是指为达到冒充他人商品的目的而在商品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以及为实现该目的而实施的预备行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严重的将构成犯罪,要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十七)简述我国商标法予以注册的商标种类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
14、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十八)简述无效宣告决定的效力(1)一事不再理效力,任何人不得以同样事实和理由对该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追溯力效力,被宣告无效的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但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
15、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3)対世效力,即商标被撤销后,该撤销决定不但对有关当事人有效,而且对所有人发生法律效力。(十九)简述商标法中商标使用的含义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品商标的使用方式包括:(1)商标使用在商品外包装、容器、标签上,或者使用在商品的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上等;(2)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协议、发票、收据、单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上等;(3)商标使
16、用广播、电视等媒体中,或者在经国务院或省级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的广告上发布;(4)商标使用在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它广告方式中;(5)商标在各级政府有关管路部门批准举办的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照片等;(6)其他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使用方式。服务商标的使用方式包括:(1)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登记证、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及其他与服务相关的用品上;(2)商标使用于与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包括汇款单据、发票、发货单、提供服务的协议等;(3)其他符合商
17、标法规定的使用方式。(二十)简述商标法对商标使用许可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二十一)简述侵犯商标权损害赔偿额的确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
18、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二十二)
19、简述注册商标转让的限制(与第七题重复)(二十三)简述驰名商标认定的机关目前,申请认定驰名商标主要有三种途径,分别对应三个不同的认定机关,即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一、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需要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必须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局)报送有关材料,由各省级工商局将经过初审并签署意见的有关申请材料以邮寄方式及时报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最后,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该商标是否驰名。在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驰名商标的,也可以向商标局请求认定其商标驰名,此时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二、通过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依照商标法
20、及条例的规定,在商标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此时,有关当事人应当依法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三、通过人民法院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二十四)简述商标法中的诉前临时措施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
21、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二十五)简述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二、 论述题(一) 论述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注册条件?在我国的商标注册,除了要有合格主体、适当的商品或服务及恰当
22、的标志外,还必须符合合法性、非功能性、显著性及在先性的要求,违反前三项将构成不能注册的绝对理由,违反第四项要求将构成不能注册的相对理由。合法性,指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中一般禁止性规定,即不能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下列标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
23、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非功能性,是指某一商标对商品的用途或者目的既非至关重要,同时也不会影响商品的成本或质量。商标一旦被认定为具有功能性,则不能获得
24、注册。我国目前商标功能性的问题可能主要发生在立体商标上。立体商标如果仅体现功能性的特点,则不得注册。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显著性,也叫商标的显著特征,说商标的识别性或区别性,是商标可以区分商品来源的特性。商标法第11条是对显著性的具体规定,即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
25、商标注册。商标显著性的认定需要遵循四项基本原则:一是结合相关公众认定原则,;二是结合商品和服务分别认定原则;三是整体认定原则;四是考虑公共利益原则。在先性,是指商标注册不但不能与在先商标权利冲突,也不能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否则,商标注册将不予核准。在先商标包括在先注册的商标、在先初步审定的商标、在先申请的商标、同日申请在先使用的商标,被代理人或代表人的商标、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及驰名商标。其他在先权利,主要包括姓名权、肖像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地理标志权等在先权益。(二) 论述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我国商标法对驰
26、名商标的保护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2013年新修订的商标法首先增加了驰名商标的定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商标法的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同时在第十三条规定了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依据,即: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十三条的规定赋予了驰名商标权利人跨类保护驰名商标的权利。(2)商标法第58条规定,将他人未注册
27、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本条款提供了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解决企业名称和驰名商标冲突的思路。(3)商标法第45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三)论述商标权的内容及其限制?内容:(1)使用权使用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的权利。商标的使用方式主要是直接使用于商
28、品、商品包装、商品容器,也可以是间接地将商标使用于商品交易文书、商品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权的效力范围,以核准注册和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2)禁止权意指商标所有人禁止任何第三方未经其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权利。禁止权的效力范围大于使用权的效力范围,不仅包括核准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还扩张到与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和与核定商品相类似的商品。限制:(1) 在先使用商标的继续使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
29、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2) 叙述性词汇及功能性性形状的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3) 商标的指示性使用。第三方为了说明自己的商品或服务,特别是说明商品的附件或配件时,可以基于善意的目的使用商标权利人的商标。当然,指示性使用必须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合理使用的名义故
30、意突出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部分。(四)论述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1、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五)论述商标法的无效宣告制度?商标的无效宣告一般分为两个理由:一是已注册商标违反不能注册的绝对理由,即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二是已注册商标违反相对理由,即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
32、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违反绝对理由的商标,商标局可以主动依职权撤销,也可以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依据绝对理由进行的撤销没有时间上的限制。违反相对理由的撤销,必须是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而且宣告无效的时间是有限制的,即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但驰名商标不受此时间限制。被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
33、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六)论述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
34、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七)论述我国商标法中的注册商标条件?(与第一题重复)(八)论述商标法对商标权的限制制度? 商标权是一种绝对权,他人在不会引起混淆和联想的条件下的合理善意使用,是应该被允许的,这也正是对商标权的限制。 (1)叙述性词汇及功能性性形状的正当使用.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注册商
35、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2)在先使用商标的继续使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3)未使用商标的赔偿责任免除。注册商标
36、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三、法条解析(一)商标法第7条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主要围绕诚实信用原则的指导作用展开。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被誉为民法之“帝王条款”,在指导民事立法司法活动,指引人的实践行为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主要的立法目的在于要求市场参与主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在商业活动中尊重他人的商标权,不以混淆消费者的方
37、式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与商标权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不抢注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不损害他人在先权利。(二)商标法第32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本条是关于保护在先权利和禁止恶意抢注的规定。一、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是指在商标注册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前,他人已经取得的权利,比如姓名权、肖像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等等。商标权容易与这些权利发生冲突,所以本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应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即不得将他人在先权利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二、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
38、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主要是针对社会上抢注他人使用在先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行为作的规定。抢注他人商标,是将他人已经使用,并在消费者中已产生一定影响但未申请注册的商标抢先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注册。这种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关于诚实信用的原则,是一种恶意行为,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对这种行为应当制止。第一,本条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使用在先的商标,即抢注行为是一种恶意行为。第二,本条规定并不涉及所有使用在先的商标,仅仅涉及“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即不得抢注他人使用在先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应当遵守民法通则关于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条是对申请在先原则的补充。(三)
39、商标法第5条:“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本条是关于共有商标的申请和权利的享有与行使的规定。它的主要内容关系到以下几点:1、这里所指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且他们之间可以在共有商标时,交叉组合,不受限制。 2、共有商标的基本特征是其主体为两个以上,即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就是数个主体共同拥有一个商标专用权,如果主体不是两个以上,则不构成共有商标,即不构成共有关系就不能产生共有商标的概念。 3、共有商标的另一个基本特征是,拥有商标专用权的主体为两个以上,而所拥有的商标专用权即客体只能
40、是一个,只有这样才能构成共有商标。也就是指,主体是数个,而客体只有一个,是数个商标注册人共同拥有同一项权利,这里所指的拥有是所有权的意思,并不是许可使用的使用权。 4、共有商标的数个主体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这涉及多项法律关系,需要注意的是,共有商标几个主体之间应当订立共有一个商标的协议,确定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共有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共同享有和行使商标专用权是经过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后不得自行更换;有变动的,也须经过法定程序。共有商标在商标法中是产生于商标注册,这里所指的注册可以是初始创立的商标注册,也可以是由商标转让而形成的商标注册,或者是主体的变换而形成的变更注册。 5、共有商标的特殊
41、性集中体现在主体之间的共有关系上,而在商标的权利确定、权利行使、商标的使用管理等方面都执行商标法的规定。(四)商标法第8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本条陈述了商标的概念,并述明了商标申请的主体、商标的基本功能和构成要素。1、 商标申请的主体。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商标申请的主体。所谓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而产生的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所谓法人,是指依法产生的团体人;其他组织是指法人以外的一些组织。2、 商标的基本功能。商标
42、的基本功能在于其“识别性”(或称区别性)。即能够将来源于不同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加以区别。这是商标的本质属性。3、 商标的构成要素。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原商标法要求商标必须是可视性的,新修订的商标法增加了声音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规定。这使得商标的构成要素更加丰富。(五)商标法第50条:“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本条是对被撤销或者注销商标管理的规定。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对于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
43、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以及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等行为,商标局可以撤销其注册商标;对于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宽展期已过仍未提出申请续展注册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注销。无论是撤销注册商标还是注销注册商标,其后果都是商标注册人失去该商标专用权,不再受法律保护。因商标注册人不遵守注册商标使用的规定而被撤销的注册商标,或者是因注册有效期满未续展而被注销的商标,其商标专用权已经消灭,但是为了防止发生商品出处的混淆,本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这样规定并不是仍要保护已被撤销或注销的商标的权利,
44、而是完全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误会和损失。在注册商标中,当一些商标被撤销或注销时,由于商品本身的周转期较长和商标声誉在消费者中的影响较大,商标专用权终止时,并不等于该商标在市场上或消费者中彻底消失,原商标注册人生产的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不能立即退出市场,在流通领域还会存在一定时期。因此,如果立刻核准其他人注册与之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就有可能使市场上同时出现带有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商品,从而可能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误购。正是为了防止出现这种情况,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对这些已被撤销或注销的商标,也要加强管理,避免市场上出现混同商标,发生商品出处的混淆。为此,本条规定了一
45、年的过渡期。在这个过渡期内,不核准他人提出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注册申请。过渡期后,原来带有注册商标的剩余商品应当基本上已销售完毕,商标局就可以对这样的申请核准了。(六)商标法第58条:“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此条款为有效解决企业名称权与在先商标权的冲突确定了方向。同时新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将保护的对象扩大为所有的注册商标权利人以及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保护对象比较广泛,对商标权利人给予了更高层次的法律保护,意义重大。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它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和组织
46、形式构成,其中的字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现行商标法中没有设置商标和企业名称冲突的解决条款,在商标法实施条例中虽然有相关规定,但保护的对象仅限于驰名商标,由于企业名称注册是区域性登记,商标注册是全国性登记,两种注册制度的差异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利用他人享有知名度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搭便车”;“傍名牌”等现象越来越突出。这类行为本质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相衔接,凡违背条文规定的行为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七)商标法第59条:“注册商标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
47、、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本条属于正当使用抗辩的内容,即缺乏显著性的商标可以使用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正当使用虽涉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看似使用了相同近似商标,但实质上并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也即不是用作商标。本条规定加强对于商标权的适当限制和制约,兼顾了其他人的正当权益,防止商标权人不适当垄断商标资源。(八)商标法第6条:“法律、行政法规定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本条是关于商标强制注册的特别规定。商标法遵循的是商标自愿注册原则,这是基本原则、基本制度;但在某些特定的商品上
48、,则需要强制注册。商标的强制注册是指,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也就是商标的强制注册由国家具体规定其商品,如果规定了某项商品后,这项商品上就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就有义务将其商标申请注册,经核准注册后使用。未经核准注册的,该商品不得在市场上销售。当前,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强制注册的商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目前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只有烟草制品两类,范围是很有限的。从这里也表明,强制使用注册商标的规定不具有普遍意义,普遍实行的仍然是自愿注册原则,而强制使用注册商标只是基本原则的一种例外情况。(九)商标法第4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