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法学》课件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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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国际货物运输法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1,规范海上货物运输制度 国际公约 国际惯例 2,规范海上运输制度的国内法律 海商法 Maritime Law Admiralty Law Shipping Law 3,中国海商法 一般情况介绍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l第二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概念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托运人按合同约定支付运费,承运人将指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1,合同当事人2,安全港条款 Safety port cl.3,永远漂浮状态条款 Always floating cl.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 1,件杂货

2、运输合同(班轮运输合同)B/L 2,租船运输合同 Charter Party C/P1,件杂货运输合同(Affreightment in a General Ship),亦称零担运输合同。它是指承运人负责将货方托运的货物运至指定的港口,而由货方支付运费的合同。件杂货运输合同,通常是以班轮运输(Liner Shipping)的方式履行合同,承运人按船期和航线完成货物运输。在这种运输过程中,承运人按照规定为不同的货主所托运的货物签发提单,因此,件杂货运输又称提单运输。国际贸易中大多数货物的运输是采用班轮运输方式,这种运输方式也在集装箱运输使用了。2,租船运输合同 Charter Party C/P

3、 租船合同(Charter Party)是指出租人按约定将船舶的全部或部分舱位租给承租人,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国际租船运输活动中,按出租人与承租人对船舶的经营方式不同可以分为: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形式。(1)航次租船 Voyage C/P 航次租船合同(Voyage Charter Party),指船舶出租人按合同的约定向承租人提供整船或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根据航次租船合同的规定,承租人对船舶的租用,可以分全部租船合同和部分租船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航次,可以分单航次合同(Single Trip C/P)、往返航次租船合

4、同(Return Trip C/P)、连续单航次合同(Consecutive Single Trip C/P)、连续往返航次租船合同(Consecutive Return Trip C/P),以及包运租船合同(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l由于航次租船出租人对船舶享有所有权、调动权和管理权。因此,出租人负责船舶营运并负担费用,这些费用包括:船舶的营运费,例如燃料、物料、淡水和港口费;船舶的维持费用船员工资、伙食、船舶维修保养、保险、检验等费用均由出租人负担。而承租人仅负担运费、装卸费和滞期费(demurrage)等。(2)定期租船 Time C/P是指出租人向承租人提

5、供特定的船舶,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约定的用途使用船舶,并支付租金的合同。根据定期租船合同的规定,出租人负责配备船员,因此也就必须负责船员的工资、给养、船舶的维修保养、物料以及船舶的保险等费用,并享有船舶所有权和管理权。而承租人应按约定的租期支付租金和按约定的用途使用船舶,同时,在租期内还应负责船舶燃油、物料、淡 水、港口使用、货物装卸等费用,并享有船舶使用权、调动权和经营权。(3)光船租赁 Bareboat C/P是指船舶所有人向承租人出租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根据光船租赁的规定,船舶出租人把船舶的使用权和经营权转让给承租人,这样

6、使得船舶的所有权和使用经营权分开了,因此,这种租赁行为在法律上,可称为财产租赁。光船租赁期间,承租人享有对船舶的占有权、使用权、船舶在营运中发生的风险和责任完全由承租人承担。第三节第三节 提单法律制度提单法律制度一、提单(Bill of Lading)(一)提单的定义和作用 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和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l提单的法律性质:(1)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的证明 B/L is the evidence of contract.(2)提单是承运人接管或货物已装船的收据 B/L is the receipt.表面证据 Prima Facie Ev

7、idence 绝对证据 Conclusive Evidence(3)提单是承运人保证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B/L is the document of title 背书转让 Endorsement二、提单的种类 1、已装船提单(Shipped B/L或on Board B/L)和收货待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前者是指在货物装船以后,承运人签发的载明装货船泊名称及装船日期的提单;后者是指承运人在收取货物以后,实际装船之前签发的提单。2、清洁提单(Clean B/L)和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或Foul B/L)前者指单据上无明显地声明货物及(或

8、)包装有缺陷的附加条文或批注者;后者指附有该类附加条款或批注的提单。有下列批注的,不能算不清洁提单:(1)批注仅是对货物质量或包装情况的客观描述,未表示有不满意的情况;(2)批注表明承运人对货物的内容、数量、质量、特性等不详;(3)批注表明承运人对包装或货物特性引起的损失概不负责。有关保函(Letter of Indemnity)的法律问题 3、记名提单(Straight B/L)、不记名提单(Open B/L)和指示提单(Order B/L)记名提单指托运人指定特定人未收货人的提单;不记名提单指托运人不具体指定收货人,在收货人一栏只填写“交与持票人”字样;指示提单指托运人在收货人栏内填写“凭

9、指示”字样。4、直达提单(Direct B/L)、海上联运提单(Through B/L)、多式联运提单(Combined Transport Document B/L)直达提单:指货物从装货港装船后,直接运至目的港卸船交货,中途不得转船的提单。海上联运提单:指货物从装货港装运后,不直接驶 往目的港,而需要在中途换装船舶,由其他承运人将货物运至目的港的提单。多式联运提单:指至少使用两种以上不同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地运至另一地而签发的提单。5、运费预付提单(Freight B/L)和运费到付提单(Freight Payable at Destination B/L)前者指托运人再装货港提交货物时

10、即支付运费,承运人再提单中载明“运费付讫”。后者指货物到达目的地,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提单上注明“运费到付”。6、租船提单:承运人在租船合同下签发的提单。l 三、三、提单内容提单内容 l 提单的正面内容 l 1 船名2 承运人3 托运人4 收货人5装运港、目的港、转运港 l 6 货物名称、标志、包装数量或重量以及运输危险货物对危险性质的说明7 运费支付方式 l 8。提单签发时间、地点与份数l 9、承运人签字l 提单的背面条款 l 1承运人责任条款l 2。绕航条款l 3承运人责任期间和诉讼时效l 4承运人责任的豁免四、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一)海牙规则 Hague Rules(1)定义 Defi

11、nition 海牙时间 Hague period 货物 goods 承运人的义务 The obligation of carrier(2)适航 Seaworthiness 承运人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谨慎处理,(due diligence)使船舶处于适航的状态;适当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供应船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该船其他载货部位能适宜地和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3)管理货物:承运人应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操作、运送、积载、保管、照料和卸载所承运的货物。承运人免责条款 The immunity clauses of carrier a.驾驶船舶 navigation of vessel

12、b.管理船舶 management of vessel c.火灾 实际过失与私谋 actual fault or privity d.不可抗力 force majeure e.固有缺陷 inherent vice of goods f.潜在缺陷 latent defect 海牙规则的责任期间 钩至钩 tackle to tackle 海牙规则的最高赔偿限额 package or unit 100英镑 (二)维斯比规则 Visby Rules 承运人的责任限制承运人的责任限制 每件货物或每个计算单位为10000金法郎;毛重每公斤为30金法郎 1979年的修订议定书规定:每件货物或每个计算单位为6

13、66.67计算单位或毛重每公斤为2计算单位。提单对善意第三人的最终效力提单对善意第三人的最终效力 集装箱条款集装箱条款 承运人雇佣人员的法律地位承运人雇佣人员的法律地位 Himalaya cl.Adler v.Dickson (三)汉堡规则 承运人的责任基础承运人的责任基础 完全责任制 承运人的最高赔偿限额承运人的最高赔偿限额 每件货或每个计算单位为835SDR或毛重每公斤为2.5SDR 承运人的责任期限承运人的责任期限 接到交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 营业地、合同签订地、装卸港、合同规定的法律适用地。第四节第四节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国际航空货物运输l一、有关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 1 华沙公约

14、2 海牙议定书 3 瓜达拉哈拉公约 4 一号、二号、四号蒙特利尔议定书二、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公约(一)航空货运单(二)托运人责任(三)承运人的责任与免责(四)索赔与诉讼时效第五节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l 一、有关国际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l 国际货物铁路运输公约有两个:一个是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简称国际货约),另一个是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简称国际货协)。l 二、国际货协的主要内容l(一)合同的订立:从始发站在运单和运单副本上加盖引戳时起,运输合同即告成立。l(二)托运人的权利义务l(三)承运人的权利义务l(四)赔偿请求与诉讼时效第六节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l 一、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概述l 国际货

15、物多式联运的发展及其法律问题:是指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国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该运输方式提出了许多新的法律问题,如货物风险的划分、法律适用问题、运输单据的性质问题、承运人与货主的关系问题。二、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使用一张单据,通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一地运至另一地,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三、国际多式联运的特点 1,多式联运将使用两种以上运输工具进行运输的方式;2,多式联运实行的是“门到门”(door to door)的运输方式;3,多式联运实行的是一次托运、签发一张单据、一次付费、一次保险,根据认定

16、的责任制规范。4,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整个运输的承运人,是运输合同的履行者。四、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法律责任制度1,网状责任制度 多式经营人负责合同约定的全程运输,各区段运输按本区段适用的公约和法律,负责本区段的责任。根据这种制度规定,如果货物在运输中发生损失,可以向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区段承运人提出赔偿(适用的法律是货物受损区段的法律)。2,统一责任制度 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全程运输,各区段的承运人负责本区段的责任。无论货物损失发生在哪个区段,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各区段的承运人应该按统一规则负责赔偿。3,责任分担制度 责任分担制度规定责任范围实行统一责任制度,如果发生货物损害赔偿时,按区段的法律规定办理。五、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1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2联运单证统一规则3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国际商会多式联运单证规则六、国际多式联运公约规定(一)赔偿责任原则 实行完全推定责任原则。(二)责任期间 负责整个运输期间的责任。(三)赔偿限额标准 每件或每计算单位920SDR,每公斤2.75S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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