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课件第六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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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六编 婚姻家庭与继承 第十九章 婚姻家庭第二十章 遗嘱与继承 2第十九章 婚姻家庭 涉外婚姻家庭问题随着中国开放政策的实施,已成为国际私法上一个越来越重要的问题。本章要掌握的重点是: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问题的主要理论和基本制度中国的有关立法和司法实践3第十九章 婚姻家庭第一节结婚第二节离婚第三节婚姻的效力第四节父母子女关系第五节扶养第六节监护4第一节 结婚一、结婚的实质要件二、结婚的形式要件三、领事婚姻四、中国处理涉外结婚的法律制度5一、结婚的实质要件 n结婚的实质要件,包括婚姻当事人必须具备的条件(又称必备条件或积极条件)和必须排除的条件(又称禁止条件或消极条件)。n对于结婚的实质要

2、件,一般主张或适用婚姻举行地法,或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或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或兼采上述各连结点而依不同情况分别予以适用的混合制。6二、结婚的形式要件n在结婚形式方面,目前主要存在民事婚姻方式、宗教婚姻方式、民事登记和宗教仪式结合的方式以及不要求任何形式等四种制度。n对于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主要有以下不同实践:.适用婚姻举行地法.适用婚姻当事人本国法.选择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和婚姻举行地法7三、领事婚姻n领事婚姻(consular marriage),是指在驻在国不反对的前提下,一国授权其驻外领事或外交代表为本国侨民依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手续,成立婚姻的制度。n应注意的问题。8四、中国处理涉

3、外结婚的法律制度四、中国处理涉外结婚的法律制度(一)在中国境内的结婚(二)在中国境外的结婚9第二节 离婚一、离婚的管辖权二、离婚的法律适用三、中国有关涉外离婚的法律规定10一、离婚的管辖权n关于离婚案件的管辖权,一些国家主张对住所设在内国的当事人的离婚行使管辖,而另一些国家则主张对凡具有内国国籍的当事人的离婚行使管辖。n由于离婚案件或被认为涉及内国的公共秩序,或被认为直接关系到内国公民及其家庭的利益,所以,传统上大都坚持凡由不符合内国法所承认的管辖权标准而由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均不能得到内国的承认和执行。n单采住所标准或国籍标准,不利于离婚诉讼的进行,不利于避免“跛脚婚姻”现象的发生,所以

4、现在许多国家的立法都趋向灵活了。这种在管辖权上灵活的做法,较集中地反映在1970年海牙关于承认离婚与司法别居公约之中。11二、离婚的法律适用 关于离婚的法律适用,大致有以下几种不不同的主张与实践:(一)法院地法说 (二)属人法说 (三)选择或重叠适用当事人属人法和法院地法说 (四)适用有利于实现离婚的法律说12三、中国有关涉外离婚的法律规定(一)离婚的管辖权1.协议离婚2.诉讼离婚(二)离婚的法律适用13第三节婚姻的效力 一、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二、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14一、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 关于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冲突的解决,大致形成了以下几种理论与实践:(一)适用丈夫的本国法 (

5、二)适用夫妻共同属人法或与夫妻有更密切联系的法律 (三)原则上适用属人法,但在特定问题上得依行为地法 (四)采用结果选择方法15二、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 夫妻财产关系在民法和国际私法上又称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制主要区分为两大种类,即共同财产制与分别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其法律适用上的问题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关于是否与婚姻的人身效力适用同一个法律的问题 (二)关于是否允许当事人自主选择财产制并自主选择支配财产制的法律的问题 (三)关于动产不动产在法律适用上采区别制还是同一制的问题 (四)关于支配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可否变更的问题16第四节父母子女关系一、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准

6、正二、收养三、父母子女关系17一、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准正(一)婚生子女(二)非婚生子女的准正n关于准正的准据法的确定18二、收养(一)收养案件的管辖权(二)涉外收养的法律适用(三)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四)中国关于涉外收养的立法19三、父母子女关系(一)概述(二)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20第五节扶养一、扶养案件的管辖权二、扶养关系的准据法三、中国关于扶养法律适用的规定21一、扶养案件的管辖权n英美法系国家一般以住所为行使管辖权的依据n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以国籍或住所为行使管辖权的依据22二、扶养关系的准据法n扶养有配偶之间的扶养、亲子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亲属之间的扶养,故在国际私法上,

7、有的国家对上述三类扶养分别规定准据法。n有关扶养法律适用的立法,大多数国家规定应适用被扶养人的属人法,亦有国家规定应适用扶养义务人的属人法,在特定情况下,也规定可适用双方的共同属人法。23二、扶养关系的准据法n目前由于运用“利益导向”方法,也出现有要求适用对被扶养人最为有利的法律的。n此外,有些国家是1973年订于海牙的扶养义务法律适用公约的成员国,它们的国际私法规定扶养义务适用或类推适用该公约。24三、中国关于扶养法律适用的规定n中国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n适用民法通则第148条时应注意的问题:()“扶养”一词应作广义解释;()扶养人和被扶养

8、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关系。25第六节监护一、监护案件的管辖权二、监护的准据法三、关于监护的国际公约四、中国关于涉外监护法律适用的规定26一、监护案件的管辖权 对于监护案件,各国一般以住所、居所或国籍为依据行使管辖权。27二、监护的准据法(一)被监护人的属人法(二)法院地法28三、关于监护的国际公约(一)关于未成年人监护的国际公约(二)海牙关于成年人国际保护公约29四、中国关于涉外监护法律适用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0条对涉外监护法律适用问题作了规定:“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

9、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的法律。”30第二十章遗嘱与继承 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多认为继承是财产所有权的一种移转形式,故在国际私法中,常在财产权中加以讨论。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更着眼于这种财产的移转是与特定的身份关系联系在一起的,于是往往放在物权、债权、亲属法之后再加以规定。本章要掌握的重点是:涉外财产继承的各种主要冲突法制度中国有关规定的基本内容31第二十章遗嘱与继承第一节遗嘱继承第二节法定继承第三节中国关于涉外遗嘱与法定继承法律适用的规定第四节关于遗嘱和继承的海牙公约32第一节遗嘱继承一、立嘱能力的准据法二、遗嘱方式的准据法三、遗嘱解释的准据法四、遗嘱撤销的

10、准据法33一、立嘱能力的准据法(一)立嘱能力的法律适用(二)动态冲突的解决34二、遗嘱方式的准据法n遗嘱的方式包括遗嘱是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是否必须经过公证等问题。n关于是否允许为亲笔遗嘱的问题,有的国家认为应属立嘱能力问题(即成立遗嘱的实质要件),而其他国家(包括中国)则认为属于遗嘱方式方面的问题。n遗嘱方式有效性的准据法:n一般而言,设立遗嘱方式的准据法跟撤销遗嘱方式的准据法,各国冲突法的规定通常是相同的。35三、遗嘱解释的准据法n法国学者巴迪福主张。n英国学者莫里斯主张。n1971年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第240条、第264条的规定。36四、遗嘱撤销的准据法n对于新遗嘱是否能废除旧遗嘱,多

11、主张由决定新遗嘱成立的准据法来回答。n多数国家的立法规定遗嘱撤销适用遗嘱人的属人法。n烧毁或撕毁遗嘱行为是否构成对遗嘱的撤销,取决于此种行为能否发生这样的效果,这当由继承准据法决定。n结婚是否能使夫妻任何一方先前所立遗嘱无效,当由结婚的准据法决定。37第二节法定继承一、法定继承准据法的几种主要制度 二、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38一、法定继承准据法的几种主要制度(一)单一制 (二)分割制39二、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继承的准据法一般应适用于以下几方面的问题:(1)继承的开始及开始的原因;(2)什么样的人能成为继承人;(3)继承财产的范围及移转权;(4)继承开始的效力;(5)遗产管理和遗嘱的执行;(

12、6)无继承人的遗产的确定和归属。40第三节中国关于涉外遗嘱与 法定继承法律适用的规定一、中国(内地)尚无关于遗嘱法律适用的规定二、中国对涉外财产继承准据法的选择是采区别制的三、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适用41一、中国(内地)尚无关于遗嘱法律适用的规定n与目前大多数已有国际私法成文法规定的国家或地区不同,中国(内地)尚无关于遗嘱各种问题应适用法律的任何规定,且亦不见相关司法解释。n但有部分学者认为,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6条规定既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42二、中国对涉外财产继承准据法的选择是采区别制的(一)1985年继承法第36条。(二)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

13、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3条。(三)1986年民法通则第149条。(四)中国继承法第36条第3款和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43三、三、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适用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适用n根据民法通则第149条的规定,在中国,判断某项遗产是否为涉外无人继承财产,自应适用继承关系的准据法。n至于涉外无人继承财产的归属,根据中国1985年继承法第32条的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的成员的,归该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n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1条的规定。44第四节关于遗嘱和继承的海牙公约一、1961

14、年海牙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二、1989年海牙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45一、1961年海牙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n公约第1条的规定。n而且,公约不妨碍缔约国现有的或将来制定的法律规则承认上述法律适用规则所指法律以外的法律所规定的遗嘱方式的有效性。n该公约还规定,立嘱人是否在某一国设有住所,要依该地法律确定。n上述公约第1条规定的遗嘱方式的准据法,同样亦适用同一遗嘱的撤销(方式)。46二、1989年海牙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1)公约的适用范围。(2)公约明确规定采用“同一制”。(3)遗产继承中的意思自治原则。(4)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对其遗产中的部分财产采分割制。(5)公约接受转致。(6)公约明确规定了被确定的准据法的适用范围。(7)公约规定了“继承协议”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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