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3-5-112023-5-12一、学校的学校的法律地位 学校是指经教育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学校的法律地位主要是指学校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一)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一)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2023-5-13 学校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性质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以学校为行政主体,以教职工和学生为行政相对人的教育行政关系;一是以教育行政机关为行政主体,以学校为行政相对人的教育行政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
2、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教育法第31条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1.学校的法人资格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教育法第31条)2023-5-14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2.2.学学校法人校法人的特点:的特点:公益性公益性 学校学校法人是非营利法人是非营利性组织性组织 教育法第25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民办教育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应当坚持公益
3、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2023-5-15办学自主性。办学自主性。自主办学是学校依法享有的为实现办学宗旨、独立自主地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资格和能力,使学校真正成为办学主体,按照教育教学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去做好各方面的工作,但这并不意味着学校完全摆脱政府及主管部门的监督和调控,而是政府在简政放权的改革中赋予学校更多的自主管理、自我发展的权利。学校学校的活动要符的活动要符合公合公共利益的要求。共利益的要求。教育法第8条:“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
4、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2023-5-16财产独立性财产独立性 独立的财产是法人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法人的独立财产是法人拥有的、独立于其创设人或成员的财产。在实践中必须注意以下问题:(1)学校资产和举办者、捐赠者的财产相分离。(2)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3)校办产业以其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学校不得用于教学和科研的财产为校办产业提供担保。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教育法第31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2023-5-174.4.学校取得法人地位的
5、条件是学校取得法人地位的条件是什么?什么?教育法教育法对学校法人的规定:对学校法人的规定: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有必要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2023-5-18二、几种主要的学校法人法律问题(一)学校起诉家长不送子女入学问题 江西瑞金郊区的张氏夫妇在镇里开了个副食批发店生意红火。由于缺少人手,张把目光投到正念初一的儿子和念初二的女儿身上。心想,两个孩子成绩不怎么样,识几个字未必就能发家致富。于是,在他的安排下,两个孩子辍学在家帮父母打理生意。张家两子女辍学经商后,学校多次派领导、教师去张家做思想工作,要求张氏夫妇让子女回校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6、。张氏夫妇却置若罔闻。学校只得把情况反映到镇政府。镇政府也派人对张家做工作,要求张氏夫妇把子女送到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对此张氏夫妇仍未加以理睬。1997年2月,在多方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学校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氏夫妇履行义务,让子女完成规定的九年义务教育。学校是否有权起诉未送女子入学的家长?学校是否有权起诉未送女子入学的家长?2023-5-19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18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应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与未成年人关系
7、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又经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没有以上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民法通则第16条)学校无权起诉家长。学校无权起诉家长。2023-5-110问题:1.谁有起诉权?2.如果家长违法不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怎么办?义务教育法第15条规定,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2023-5-111(二)学校招
8、生中的法律问题 案例:上大学的资格?学校是否具有自主招生的权利?高校择优录取的做法。学校的自主招生权是否可以联受任何限制?教育法第36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2023-5-112三三.与学校相关的几种法律关系与学校相关的几种法律关系 (一)学校与政府。(一)学校与政府。行政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双方主体是不对等的;行政关系根据其发生的领域不同,可分为:内部行政关系(行政隶属关系)内部行政关系(行政隶属关系):是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公务员之间的关系等。在公立学校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情况下,其与政府之间属于内部行政关系。
9、政府对学校具有普遍的控制权,这种权力的行使处于内部程序之中,不受法律的规范。政府对学校的处分措施,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事务,学校只能服从,不能提出复议或诉讼,2023-5-113 外部行政关系外部行政关系:外部行政关系指行政主体因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外部国家机关、个人、组织所发生的关系。在确立学校的法人地位后,政府和公立学校之间构成外部行政关系。学校和政府的几种法律关系:行政命令行政命令:政府依职权进行的,以法律上的强制力为基础对学校科以义务的行为。行政指导行政指导:在法律规定政府对学校可以行使管理或监督权的领域,政府运用非强制性的指导、鼓励、建议、劝告、说服等方式使学校同意或接受政
10、府意图的关系。2023-5-114 行政合同行政合同:国家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与学校相互协商而签定确立、变更或消灭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非强制性管理。监督关系:监督关系:法律监督(政府对学校行为的合法性监督)专业监督(对学校课程和教学的监督)勤务监督(对中小学教师的人事管理)。学校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2023-5-115 原告顾良与被告杨晨系被告某私立学校的学生。1995年11月 17日,学校的体育老师上课时按照要求安排学生进行地滚球练习,并向学生强调了注意事项。在练习过程中,原告与杨发生相撞,导致原告眼、脸部受伤。经法医临床学鉴定,原告该伤致左眼眶底骨折、左眼下直肌嵌顿,构成轻伤;原告外
11、伤后能复视,但损伤己达10级伤残程度。原告顾称:自己受伤事件系学校上课期间发生,学校没有尽到应有的监护职责,应该赔偿相应损失;扬晨是自己受伤的直接致害人,也应承担责任,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监护人误工费、伤残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46066.3元。学校在本案中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学校在本案中应该承担什么责任?有人认为:学生只要在学校发生了事故,学校就应承担法律有人认为:学生只要在学校发生了事故,学校就应承担法律责任?你如何看待这种观点?责任?你如何看待这种观点?(二)学校与学生。(二)学校与学生。2023-5-116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1 1学校的责任问题
12、学校的责任问题 关于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有三种不同的观点:学校应承担在校未成年学生的监护责任。学校应承担在校未成年学生的监护责任。父母将未成年子女送进学校,实际上已将监护职责移转给上述单位,这些单位在特定的时间和区域内负有监护之责。理由:(1)学生在校时,父母等监护人难以履行监护义务,学校当然应承担起监护义务。(2)父母将子女送到学校,就与学校形成了委托监护关系。(3)监护带有明显的社会保障色彩,学校承担监护责任是全社会对未成年学生进行保护的一种形式。(4)确立学校监护主体地位有利于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2023-5-117 学校应承担有限监护责任学校应承担有限监护责任 学校不是未成年人的
13、监护人,学生进入学校,监护人未变;学校承担有限监护职责。所谓“有限监护”,一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即在学校控制的范围内;二是指承担“部分”监护职责,即指“保护和照顾被监护人身体健康”,被监护人的财产权及其法律责任问题不计在内。学校学校不承担监护责任不承担监护责任责任责任 理由:学校对学生负有监护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学校不具备实际监护能力;学校监护需要昂贵的成本,国家财力难以支撑。2023-5-118学校与学生之间是否具有监护关系?学校与学生之间是否具有监护关系?学校与学生非监护关系。理由如下:学校与学生非监护关系。理由如下: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
14、母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这些规定构成了我国法定监护人的范围,但其中并没有包括学校。从指定监护人的产生看,其范围也以法定有监护资格的人为限,因而我国指定监护人也不包括学校在内。2023-5-119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教育与保护的关系 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平等关系。
15、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7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校对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2023-5-120案例:2004年5月20日深夜,某中学高中生张某在学校寝室自缢身亡。事后,主管机关和该校对该生的死因进行调查。经多方了解,张某家住农村,其兄已考上大学。由于面临高考,张某学习成绩不好,认为自己考不上大学就无颜面对父母,其自杀是由于思想负担过重造成的。对张某在学校自杀身亡其家长不服,要求校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校方
16、认为张某的自杀是自身原因造成的,与校方没有任何关系,故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张某的家长于是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校方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2023-5-121学校对张某的自杀身亡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学校对张某的自杀身亡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理由:()学校与在校学生的关系既不是法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关系,也不是监护职责的转移关系,更不是一种自愿的委托教育管理关系,而应当是一种法定的教育管理关系。学校是一个主要以传授知识文化为目的的机构,学校没有精力也没有条件承担监护人的所有职责。因此,校方对学生无履行法定监护职责的义务。()判断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关键
17、是看对于学生的自杀,校方是否做了违反教学管理法律法规的事情。也只有校方在实施教学或管理过程中侵害在校学生合法权益的,如体罚学生、侮辱学生、限制或剥夺学生的人身自由等等,导致学生自杀身亡时,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学生仅仅因为不满学校对自己因违反学校纪律而进行处分、学生思想负担过重等自身原因而自杀的,学校不应当负任何法律责任。2023-5-122()从我国民法规定过错责任来看,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造成他人财产权、人身权等方面的损害而承担民事责任。分析学校是否有过错,首先应从学校的职责方面看,如学校在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中有不当之处,且这不当之处是造成损害的原因之一,学校就应承担过错责任。
18、本案中,张某的自杀身亡是由于其自身的过错造成的,校方没有过错,故不应当承担过错损害赔偿责任。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张某的自杀是由于自身的原因造成的,故校方对张某的自杀身亡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023-5-123(三)学校与教师。(三)学校与教师。教师和学校具有行政隶属关系,二者之间具有行政法律关系。学校与教师之间的关系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教师和学校具有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双方地位平等,双向选择,各自具有相应的权利与义务。2023-5-124事业有成的张某回到老家,看到本村小学校舍年久失修,他主动向校长表示捐助20万元用于校舍的修缮,同时要求学校提供不足部分的资金。学校表示同意,并很快向当地银
19、行贷款5万元,并将原有的部分校舍拆除,准备重建。但张某却迟迟没有兑现捐助的20万元,致使学校数月停工待料,不得不租用场地开展教学活动。学校催要捐款,张称做生意资金周转不畅,无力再向学校捐款,所以想撤消捐赠合同。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学校遂以张某违反约定为由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履行捐款承诺,并承担因停工造成的损失。学校是否有权要求张某履行捐款承诺?张某是否否应该承担学校因停工造成的损失?(四)学校与社会。(四)学校与社会。2023-5-125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1)张某与学校的捐赠合同是否成立?合同法第185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20、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本案中,张某主动表示要向学校捐款,学校也明确表示同意,随后进行了拆除危墙、贷款等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且都是出于自愿,虽然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应当认定张某捐赠学校20万元的捐赠合同已经成立。2023-5-126 (2)张某是否可以撤消赠与行为呢?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在本案中,张某与学校达成的捐赠协议,只要张某与学校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均不能
21、反悔。又由于张某与学校的捐赠协议系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张某不能因为没有交付捐款而不承认合同的效力。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如果不履行合同约定,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合同法第195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虽然张某称其资金用于经商造成周转不畅,但并非“经济显著恶化”,况且也无证据印证其借口的真伪,在此情况下,张某应当履行捐赠承诺。2023-5-127(3)张某是否否应该承担学校因停工造成的损失?学校由于张某的赠与承诺而向银行贷款,并实施了修缮的相关配套工作,却由于张某没有按时履行赠与合同,而造成了“停工待料”
22、的客观事实。该损失与张某的不守信用、不能如期赠与款项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学校要求张某支付赠与款项是法律的合法权利。同时,张某对于自己“出尔反尔”行为造成学校损失的后果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023-5-128 四、学校的权利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预。2023-5-129
23、案例:案例:2004年11月14日是实行寄宿制的大足县某中学学生归校的日子,也是三年级一班班长冉茂的生日。事先约好回校为冉过生日的陈伶等二十余名同学陆续回到学校,并一次性买了五瓶45度的白酒及瓜子、花生。除部分不能饮酒的同学磕瓜子聊天外,冉茂、陈伶等人从下午3点左右开始在学生寝室喝酒,其间先后两次又去买回三瓶45度白酒,一直喝到5点钟左右,造成多名学生醉酒。陈伶醉酒入睡,不久,打扫卫生的同学发现陈伶面部苍白,喊叫不应,遂报告老师,并立即将陈伶送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为急性酒精中毒致呼吸抑制死亡。事发后,经当地政府组织协商解决未果,死者陈伶的养父便将学校、冉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二被
24、告承担死亡补偿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7万余元。问题:被告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问题:被告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2023-5-130 法院认为,学校作为寄宿制学校,其管理责任更重于一般学校,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学生在学校持持续较长时间饮酒娱乐,竟无任何老师知道或制止,所以学校应当承担高于一般学校应承担的责任。而冉茂作为班干部,却带头违反学校规定,并缺少应有的约束力和管理责任心,对造成的严重后果也存在放纵、疏于管理之责。根据学校、冉茂及死者陈伶在本案中的过错情况,判决学校、冉茂的监护人分别赔偿死者陈伶的养父2.2万余元、1.7万余元。2023-5-131 五五、学校的义务学校的义务(一)尊重和保
25、护学生受教育的权利 1.学校要贯彻教育方针、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2.学校要平等对待学生,耐心教育和帮助后进生,不得歧视;3.学校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2023-5-132 案例案例 17岁的林某是一名在校学生。一天,林某将一个学校的两台电脑盗走。因林某犯罪时年龄不满18周岁,法庭予以从轻处罚,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庭审中,林某痛心疾首,表示想回学校继续读书。为了能与学校一起做好帮教工作,办案法官和律师动员林某就读的学校派人参加庭审旁听,宣判后让林某返校学习。不料,学校已在公安机关对林某采取强制措施后,取消了其学籍,声称学校与林某已不存在任何关系。面对
26、办案法官的多次解释和劝说,校长以收留一名盗窃犯会给学校带来不良影响为由,拒绝林某重返学校。问题问题:学校是否有权开除违法违纪未成年学生?学校是否有权开除违法违纪未成年学生?2023-5-133案例分析:案例分析:两种观点:两种观点:未成年人有依法接受教育的权利,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学校无权开除;受教育权的本质是要保护绝大多数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学校不开除违法学生会损害其他多数学生的受教育权。学校是否可以开除违法未成年学生?学校是否可以开除违法未成年学生?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8条规定:学校“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2023-5-134学校开除未成年学生的规定:学校开除未成
27、年学生的规定: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对于被判处非监禁刑罚不在羁押场所服刑的未成年人,在法院的有关判决生效后,学校可以保留其学籍;对于要求复学的,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其办理复学手续,依法接纳其复学,不得将他们拒之门外;未成年学生有严重不良行为,但未达到刑事强制措施条件,学校应按规定将其送往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学校不得仅以违反学校管理制度为由开除未成年学生,不得通过“劝其退学”等形式变相开除学生。2023-5-135 在本案中,林某系未成年人,且被判处缓刑,并有复学的愿望,这个要求是正当的。学校应当予以满足,以“对学校会产生不良影响”为由将
28、其拒之门外是违法的。此外,学校在公安机关对林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在法院判决生效前就取消了林某的学籍,声称林某与学校不存在任何关系,这一做法也是违法的。2023-5-136(二)尊重和保护学生的生命健康权 案例案例 某中学的篮球场是用杂土垫起来的,当时很平,但经过几场暴雨冲刷后,操场上砖头露出地面,学校没有及时整平。一班上体育课时学生在操场上练习打篮球,学生张力在跑动中突然被砖头绊倒。由于惯性作用,向前跑了几小步后又跌在地上,致使踝关节脱臼,小腿骨折。学校及时将其送往医院,为张力治疗学校花费2000余元。问题:学校应否承担学生张力的医药费?问题:学校应否承担学生张力的医药费?1.学校不得在危及
29、学生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2.学校应该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3.学校应该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其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4.学校安排集体活动,应该有利于学生的健康,防止出现人身事故.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三)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2023-5-137 案例案例 小明(17岁)系某高中学生。某日下午,小明感到身体不适在宿舍休息,没去上课。第二天上午,学校管理人员和校医检查宿舍卫生时发现小明躺在床上,就劝他回家或到医院治疗。小明说要参加考试不想回家。稍后,班主任又派班长到宿舍看小明,小明表示没有问题。然而几天后,小明病情加重。班主任遂将他送到校医务
30、室输液。输完后,小明感觉仍然不好,就给父亲打电话。小明的父亲立即赶来,将儿子送到某医院治疗,但为时已晚。小明死于急性重症肝炎。小明的父母认为学校没有及时把小明送往医院,也没有通知家长,延误治疗,对小明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将学校告上法庭。学校辩称:学校不是教育医疗机构,没有诊断病情和告知的义务。老师已经建议他到医院治疗或与家人联系。小明自己决定不告诉家长,不看医生,学校理应尊重他的选择。后来老师也送小明就医。因此学校对小明的死亡没有责任。问题问题:学校对小明的死是否有责任?学校对小明的死是否有责任?(四)尊重学生及其监护人的知情权2023-5-138案例分析:(1)相关法律规定:未成年人
31、保护法第13条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5条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2)学校对受伤害的未成年学生应当履行三方面的义务:关心义务、救助义务和告知义务。(3)在本案中,小明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病情较重且持续时间较长,学校和老师却没有予以重视,也没有进行及时有效的治疗并告知其监护人,致使贻误治疗时机,学校未履行告知和及时救助义务与小明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因此学校对小明的死亡应当承担适当赔偿责任。2023-5-139(五)维护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n学校侵犯教职工权益的表现:1.无视或忽视劳动合同法,有意无意不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2.临时工不用签劳动协议;3.为留住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押金、扣押证件;4.试用期过后再签正式劳动合同,或约定的试用期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5.寒暑假不给教师发工资;6.不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2023-5-140(六)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七)依法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