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A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目录(一)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有关内容1(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1(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第一节 总则2第二节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3第三节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6第四节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7第五节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8第六节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8第七节 安全评价检测机构的责任9第八节 安全生产标准化9(四)安全生产单行法律10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0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2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14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16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五)安全生产相关法律21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与安全生产有关内容
2、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2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5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65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86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30(六)安全生产行政法规32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322煤矿安全监察条例343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35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37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396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447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468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49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5210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5311工伤保险条例5612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
3、管理条例591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60(七)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及重要文件601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文件602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61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64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655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676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69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708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729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7310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761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7812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7913煤矿安全规程8114煤矿安全培训规定8115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8316
4、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8517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8718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8819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9020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9121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922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942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9524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9725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992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0027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10228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10329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10430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
5、理规定1053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0732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1083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10934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11135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11236有关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11337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113(八)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考生应掌握的新发布、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1141.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1142.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1153.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1164.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117(一)习近平新时
6、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有关内容1、五项制度性改革一是加快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着力完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制,三是大力推进安全生产依法治理,四是建立安全生产预防控制体系,五是加强安全生产基础保障能力建设。2、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一、构建更加严密的责任体系;二、强化安全生产依法治理;三、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四、推进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五、强化安全科技引领保障;六、提高应急救援处置效能;七、提高全社会安全文明程度。3、安全事故“四不放过”处理原则主要内容是一、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二、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三、事故责任人和广大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四、事故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
7、。4、十九大报告提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2020年6月是全国第19个“安全生产月”,主题为“消除事故隐患,筑牢安全防线”。今年“安全生产月”将采取线上线下结合、线上为主线下为辅的方式,开展“排查整治进行时”、“安全生产大家谈”、安全宣传“五进”等活动。(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依照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框架和内容,判断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地位和效力。了解安全生产依法行政与法治政府等内容。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一个包含多种法律形式和法律层次的综合性系统,从法律规范的形式和
8、特点来讲,既包括作为整个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础的宪法规范,也包括行政法律规范、技术性法律规范、程序性法律规范。按法律地位及效力同等原则,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分为以下五个门类:(1)宪法宪法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框架的最高层级,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是有关安全生产方面最高法律效力的规定。(2)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基础法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与它平行的专门法律和相关法律。安全生产法是综合规范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它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核心。专门法律专门安全生产法律是规范某一专业领域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我国在专业领域的法律
9、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法律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是指安全生产专门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中涵盖有安全生产内容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3)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组织制定并批准公布的,是为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或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而制定并颁布的一系列具体规定,是我们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监察工作的重要依据。(4)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
10、是指由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一一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是由法律授权制定的,是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补充和完善,以解决本地区某一特定的安全生产问题为目标,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5)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一方面从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另一方面又从属于地方法规,并且不能与它们相抵触。(6)法的划分从法的不同层级和效力位阶划分,分为上位法和下位法;从同一层级的法的适用范围划分,分为一般法与特别法;从法的内容上划分,分为
11、综合性法与单行法。名称制定机构效力范围(行政处罚范围)名称特点宪法全国人大全国Xxx法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全国Xxx法行政法规国务院全国(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Xxx条例地方性法规省及较大的市人大及常委会全国(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Xxx条例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全国Xxx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地方政府规章省及较大的市政府地方Xxx规定/办法/实施细则(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依照本法分析、解决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管理机构与人员的职责、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以及安全生产标准化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
12、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第一节 总则一、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二、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三、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
13、督的机制。第二节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一、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负的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居于全面领导和决策的地位。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
14、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
15、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类别高危行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非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超过100的非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小于100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或者兼职的安
16、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具备相对独立职能。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1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冶金、有色、建材企业不少于从业人员3、其他企业不少于2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企业,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
17、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
18、、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四、生产经营单位对员工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
19、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有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生产经营场所
20、和设施的安全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
21、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
22、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
23、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特种设备,必须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
24、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六、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
25、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七、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重大生产事故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
26、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节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一、从业人员的权利知情权: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建议权: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拒绝权: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安全保障权: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社会保障权: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
27、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民事赔偿权: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从业人员的义务对于从业人员的义务,安全生产
28、法中规定了从业人员的三项义务:(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3)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即报告的义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第四节 安
29、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举报制度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30、。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职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现场检查权: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资料,了解情况;(二)当场处理权: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当场纠正或限期改正;给予行政处罚;(三)紧急处置权: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查封扣押权:对有根据
31、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决定的,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
32、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第五
33、节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一、应急救援体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二、应急救援组织建立的主体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三、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
34、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职责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四、事故调查处理的依据和要求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
35、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第六节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一、三种法律责任形式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二、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三、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的法律责任事故等级事故分级标准生产经营单位罚款(万元)主要负责人罚款(上一年年收入)特别重大事故死亡
36、人数30500-1000(情节特别严重1000-2000)80%重伤人数100直接经济损失1亿重大事故30死亡人数10100-50060%100重伤人数501亿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较大事故10死亡人数350-10040%50重伤人数105000万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一般事故3死亡人数20-5030%10重伤人数1000万直接经济损失四、连带赔偿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七节
37、 安全评价检测机构的责任一、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法律责任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检测检验机构对劳动防护用品的检测检验必须遵循真实、诚信原则。二、中介组织机构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
38、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第八节 安全生产标准化1.原则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以安全风险管理、隐患排查治理、职业病危害防治为基础,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
39、平,持续改进安全生产工作,不断提升安全生产绩效,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安全健康,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序进行。2.建立和保持企业应采用“策划、实施、检查、改进”的“PDCA”动态循环模式,依据本标准的规定,结合企业自身特点,自主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通过自我检查、自我纠正和自我完善,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持续提升安全生产绩效。3.自评和评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采用企业自评和评审单位评审的方式进行评估。4.核心技术要求目标职责、制度化管理、教育培训、现场管理、安全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和持续改进8个体系的核心技术要求。(四)安全生产单行法律
40、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依照本法分析、解决矿山建设、开采的安全保障和矿山企业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一、立法目的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制定本法。二、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
41、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矿山设计下列项目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一)矿井的通风系统和供风量、风质、风速;(二)露天矿的边坡角和台阶的宽度、高度;(三)供电系统;(四)提升、运输系统;(五)防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六)防瓦斯系统和防尘系统;(七)有关矿山安全的其他项目。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矿山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三、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矿山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矿山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
42、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矿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矿山企业对使用机械、电气设备,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库和矿山闭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矿山企业必须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一)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二)瓦斯爆炸、煤尘爆炸;(三)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四)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害;(五)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六)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引起的危害;(七)其他危害。四、
43、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矿山企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一)工会有权要求企业行政方面或者有关部门认真处理矿山企业违反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的行为。(二)工会代表参加矿山安全生产会议,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三)矿山企业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四)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矿山企
44、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矿山企业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劳动,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条件进行生产,并安排一部分资金,所需资金由矿山企业按矿山维简费的20%的比例据实列支五、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
45、理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管理。矿山安全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执行安全法律、法规情况检查矿山企业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检查矿山企业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审查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负责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劳动条件和安
46、全状况检查矿山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安全培训检查矿山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矿长和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监督矿山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情况-矿山事故参加并监督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调查和处理重大矿山事故其他监督职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六、矿山事故处理发生矿山事故,矿山企业必须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如实报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发生一般矿山事故,由矿山企业负责调查和处理。发生重大矿山事故,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会和矿山企业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七、违反矿山安全法应负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