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点总结(DOC 139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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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A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一)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有关内容1、五项制度性改革:一是加快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着力完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制,三是大力推进安全生产依法治理,四是建立安全生产预防控制体系,五是加强安全生产基础保障能力建设。2、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一、构建更加严密的责任体系;二、强化安全生产依法治理;三、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四、推进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五、强化安全科技引领保障;六、提高应急救援处置效能;七、提高全社会安全文明程度。3、安全事故“四不放过”处理原则主要内容是:一、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二、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三、事故责任人和广大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2、四、事故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4、十九大报告提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2019年6月是全国第18个“安全生产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以危险化学品安全为重点,以“防风险、除隐患、遏事故”为主题,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依照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框架和内容,判断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地位和效力。了解安全生产依法行政与法治政府等内容。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一个包含多种法律形式和法律层次的综合性系统,从法律规范的形式和

3、特点来讲,既包括作为整个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础的宪法规范,也包括行政法律规范、技术性法律规范、程序性法律规范。按法律地位及效力同等原则,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分为以下五个门类:(一)宪法宪法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框架的最高层级,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是有关安全生产方面最高法律效力的规定。(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1.基础法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与它平行的专门法律和相关法律。安全生产法是综合规范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它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核心。2.专门法律专门安全生产法律是规范某一专业领域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我国在专业领

4、域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3.相关法律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是指安全生产专门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中涵盖有安全生产内容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三)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组织制定并批准公布的,是为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或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而制定并颁布的一系列具体规定,是我们实施安全生产监

5、督管理和监察工作的重要依据。(四)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是指由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一一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是由法律授权制定的,是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补充和完善,以解决本地区某一特定的安全生产问题为目标,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五)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一方面从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另一方面又从属于地方法规,并且不能与它们相抵触。(六)法的划分从法的层级划分,分为上位法和下位法;从同一层级的法

6、的效力上划分,分为普通法与特殊法;从法的内容上划分,分为综合性法与单行法。名称制定机构效力范围(行政处罚范围)名称特点宪法全国人大全国Xxx法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全国Xxx法行政法规国务院全国(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Xxx条例地方性法规省及较大的市人大及常委会全国(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Xxx条例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全国Xxx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地方政府规章省及较大的市政府地方Xxx规定/办法/实施细则(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依照本法分析、解决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管理机构与人员的职责、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

7、查处理以及安全生产标准化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第一节 总则一、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二、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三、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

8、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二节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一、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负的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居于全面领导和决策的地位。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9、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

10、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类别高危行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非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超过100的非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小于100的安

11、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具备相对独立职能。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1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冶金、有色、建材企业不少于从业人员3、其他企业不少于2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企业,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

12、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

13、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四、生产经营单位对员工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

14、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有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15、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的安全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16、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17、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

18、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特种设备,必须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

19、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六、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

20、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七、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重大生产事故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发生

21、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节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一、从业人员的权利知情权: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建议权: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拒绝权: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安全保障权: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

22、后撤离作业场所。社会保障权: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民事赔偿权: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23、下的罚款。二、从业人员的义务对于从业人员的义务,安全生产法中规定了从业人员的三项义务:(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3)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即报告的义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

24、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第四节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举报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

25、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职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现场检查权: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资料,了解情况;(二)当场处理权: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当场纠正或限期改正;给予行政处罚;(三)

26、紧急处置权: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查封扣押权: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决定的,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

27、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安全生产监督检

28、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第五节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一、应急救援体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二、应急救援组织建立的主体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

29、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三、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职责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30、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四、事故调查处理的依据和要求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第六节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一、三种法律责任形式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二、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

31、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三、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的法律责任事故等级事故分级标准生产经营单位罚款(万元)主要负责人罚款(上一年年收入)特别重大事故死亡人数30500-1000(情节特别严重1000-2000)80%重伤人数100直接经济损失1亿重大事故30死亡人数10100-50060%100重伤人数501亿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较大事故10死亡人数350-10040%50重伤人数105000万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一般事故3死亡人数20-5030%10重伤人数1000万直接经济损失四

32、、连带赔偿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七节 安全评价检测机构的责任一、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法律责任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

33、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检测检验机构对劳动防护用品的检测检验必须遵循真实、诚信原则。二、中介组织机构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

34、其相应资质。第八节 安全生产标准化1.原则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以安全风险管理、隐患排查治理、职业病危害防治为基础,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持续改进安全生产工作,不断提升安全生产绩效,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安全健康,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序进行。2.建立和保持企业应采用“策划、实施、检查、改进”的“PDCA”动态循环模式,依据本标准的规定,结合企业自身特点,自主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通过自我检查、自我纠正和自我完善,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持续提升安全生产

35、绩效。3.自评和评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采用企业自评和评审单位评审的方式进行评估。4.核心技术要求目标职责、制度化管理、教育培训、现场管理、安全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和持续改进8个体系的核心技术要求。(四)安全生产单行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依照本法分析、解决矿山建设、开采的安全保障和矿山企业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一、立法目的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制定本法。二、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矿山建

36、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矿山设计下列项目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一)矿井的通风系统和供风量、风质、风速; (二)露天矿的边坡角和台阶的宽度、高度; (三)供电系统; (四)提升、运输系统; (五)防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 (六)防瓦斯系统和防尘系统; (七)有关矿山安全的其他项目。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

37、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矿山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三、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矿山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矿山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矿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矿山企业对使用机械、电气设备,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库和矿山闭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矿山企业必须对下列危

38、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一)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二)瓦斯爆炸、煤尘爆炸;(三)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四)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害;(五)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六)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引起的危害;(七)其他危害。四、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矿山企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一)工会有权要求企业行政方面或者有关部门认真处理矿山企业违反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39、。(二)工会代表参加矿山安全生产会议,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三)矿山企业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四)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矿山企业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劳动,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矿山企业应当建立

40、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条件进行生产,并安排一部分资金,所需资金由矿山企业按矿山维简费的20%的比例据实列支五、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管理。矿山安全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执行安全法律、法规情况检查矿山企业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

41、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检查矿山企业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审查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负责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检查矿山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安全培训检查矿山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矿长和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监督矿山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情况-矿山事故参加并监督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调查和处理重大矿山事故其他监督职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六、

42、矿山事故处理发生矿山事故,矿山企业必须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如实报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发生一般矿山事故,由矿山企业负责调查和处理。发生重大矿山事故,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会和矿山企业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七、违反矿山安全法应负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43、;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后,方可恢复生产。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

44、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依照本法分析、解决火灾预防、消防组织建设和灭火救援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一、消防法总则1.消防法的立法目的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

45、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2.消防工作贯彻的方针原则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3.消防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体制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二、火灾预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

46、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

47、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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