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思考题答案(全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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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商法思考题答案(全册) 第一章1. 简述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法律渊源答:概念: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与商事组织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其中商事的含义并不仅仅限于商业活动,而国际的含义主要是指跨越国界的意思。法律渊源:(1)国际立法与惯例。国际立法主要是指国际公约或条约,比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是我国进行国际货物交易时关系最大且最重要的国际条约之一。除此之外还包括有 1978 年的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公约和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等众多的国际条约;国际贸易惯例,通常是指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过程中形成的约定俗成的行为准则例如国际贸易

2、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托收统一规则(URC522)和国际保理惯例规则等;(2)国内立法和判例。国内立法主要是指国内调整国际商事交易的一些法律规范,比如对外贸易法、外汇管理法与合同法等等;判例主要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所以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判例也作为国际商法不完善的重要补充。2. 简述两大法系的特征和主要区别答:特征:(1)大陆法系:其法律渊源主要来源于成文法律和条例,习惯和判例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也成为其重要补充。成文法法律效力原则由上至下为宪法、法律和条例三个层次。宪法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并处于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是指由立法机关(一般为国会

3、) 制定的成文法律且不得与宪法相违背;而条例主要是行政机关所制定的相关的条文规则。按照欧洲大陆的地域和语言体系的不同,又可以将大陆法系分为三个部分。一德国分支(日耳曼语系为主):德国、瑞士和荷兰等;二法国分支(拉丁语系):法国、葡萄牙、西班牙和意大利等;三斯堪的纳维亚法律分支:瑞典、丹麦、挪威和芬兰等;(2)英美法系:又称为普通法系或海洋法系,其代表国家主要英国和美国, 还包括加拿大、新西兰和澳大利亚等国 。英美法系的法律结构主要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equity law)。其中普通法是指不成文法,以法官判决为基础,主要是以判例汇编的形式为主,即所谓的判例法。衡平法是指以判例法为主要的法律渊源,

4、主要的作用是补充和匡正不完善的普通法,是普通法的注释和补充,成为英美法系法律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对于普通法其特点主要是其程序简单灵活,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审理,判决的执行由衡平法院予以强制执行。区别:第一其法律渊源不同,这也是最主要的区别,大陆法系的法律渊源主要为成文法,而英美法系主要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和原则所以相对应的效力大小主要由判例的层次高低决定。第二法律结构有所不同,大陆法系的结构由公法和私法构成,英美法系是由普通法和衡平法构成。第三法律体系和法官的作用不同,在英美法系当中法律体系较为庞大复杂缺乏系统性分类,相对应的大陆法系的法律体系的较为完整,且法官的作用有限。第四英美法系强调程序

5、法的重要性,大陆法系更加重视实体法。3. 什么是英国法的先例约束力原则答:这一原则包括以下三方面:(1)上议院的判决是具有约束力的先例,对全国各级审判机关都有约束力,一切审判机关都必须遵循。过去,上议院本身也要受它所作出的先例的约束,但 1966 年枢密大臣宣布,以后上议院可不受其先例的约束,使上议院可以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改变它以前所作出的先例。(2)上诉法院的判决可构成对下级法院有约束力的先例,而且对上诉法院本身也有约束力。(3)高级法院每一个庭的判决对一切低级法院有约束力,对高级法院的其他各庭以及王冠法院也有很大的说服力。必须指出的是,即使是具有先例约束力的高级法院的判决,也并不是整个判决

6、的全文都构成先例,都具有约束力。英国高级法院的判决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法官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另一部分是法官在解释判决的理由时所阐述的与该判决有关的英国法律规则。按照英国的普通法只有法官作出该判决的理由才能构成先例,才具有判例法的约束力。4. 两大法系的发展趋势答:尽管两者具有明显的差别,但是进入 20 世纪以后,随着全球化不断的完善和发展,两大法系呈现出相互融合取长补短的趋势。(1)英美法系:英国自19 世纪以来其法律体系的缺点逐步暴露,很多学者专家要求进行改革实行法典化,尽管当时并没有被完全采纳, 但是在后期各种成文法的不断颁布以弥补判例法的不足,成文法也逐步趋于系统化,但是其效力仍然不足

7、于判例法。(2)大陆法系:判例所起的作用正在不断加强,比如现代法国行政法和侵权法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是判例法的成文法,在某种程度上在大陆法系国家判例法的司法实践逐步开始拥有较为宽松的发展环境。5. 简述我国涉外商法的历史发展状况答:我国法律体系也在逐步完善和发展并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 以法律为主干,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全球化以及加入WTO, 各种新的商法得以出现并且还对已有的商法作出了修订和完善。加入 WTO 之后新颁布的商事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华人民

8、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很多商事法律也作出了多次修订,比如 1995 年颁布的保险法,目前实施的最新版本为 2015 年修订版;1998 年颁布的证券法,最新版本为 2019 年修订版;1993 年颁布的公司法,现行版本为 2018 年修订版。2021 年 1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开始施行, 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民商事和外商投资领域的基本法律制度和行为规 则,为各类民商事及外商投资活动提供基本遵循。第二章商事组织法1. 各国关于公司设立的基本规定是什么?2. 各国关于外国公司进入本国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其具体内容是怎样的?3. 合伙组织具有哪些法律特征?4.

9、 合伙人相互之间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参考答案:1. 各国对不同种类公司的具体规定不尽相同,但公司设立的主要程序大同小异,均要求设立公司时履行以下手续:聚齐法定人数的创办人; 创办人拟定公司章程;凑足最低资本金并组织认购股份等等。履行手续完毕后方可经主管当局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公司便告成立。2. 外国公司的进入是指外国公司到东道国来进行经营活动的行为。外 国公司进入东道国有以下三种方式:在东道国设立非营业性的代表处; 在东道国设立不具法律人格的营业性分支机构;单独投资或者以并购 方式在东道国设立具有法律人格的营业性子公司。各国法律对从事一般联络事务的代表处施加的规定很少,对于以后面两种方式进入

10、本国的外国公司常基于各种考虑作出较为烦琐的 规定。如英国公司法规定,以营业性分支机构或子公司方式进入英国的外国公司必须在提出进入申请的 1 个月内提交相关并且烦琐的文件。美国州法一般也规定,所有外国公司只有在向州务卿申请,取得营业许可证后方可在该州从事营业活动。大陆法系的国家一般也允许外国公司以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方式进入本国从事营业活动,只是在大陆法系国家通常设立一个子公司的手续与该国本国公司设立的手续大体相同,在这些国家设立分支机构一般要求其将公司本身及其分支机构的具体情况呈交商事注册处备案。世界各国法律还规定了一些领域禁止或限制外国公司进入,这些领域通常是军工、国防以及一些特殊类型的服

11、务业。3. 与其他商事组织相比,合伙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合伙的成员至少有两个。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的合伙法并不限制合伙人必须为自然人。但是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2)合伙组织设立的基础是成员之间的合伙协议。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协议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但是我国合伙企业法要求设立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必须达成包含以下内容的书面合伙协议:合伙企业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名称和住所;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违约责任。(3)合伙是

12、合伙人共同拥有的营利联盟。这一特征有以下含义:首先,合伙组织的目的是营利,这是合伙企业与其他公会行会或慈善机构的本质区别。然后,合伙人共同拥有合伙企业,合伙人之间只是一种协议的合作关系。最后,合伙人共负盈亏,这是合伙关系的最基本特征,没有这一特征,就不能称作是合伙。4. 合伙人的权利大致有以下几项:合伙人共同拥有合伙组织财产;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合伙人均有权按其对合伙组织的投资比例分享合伙组织的利润;普通合伙人有权参加企业经营管理;合伙人在处理合伙组织正常的业务中的所有支出均有权从合伙组织中得到补偿;合伙人不得为其在合伙组织中的劳务要求报酬;合伙人均有权查阅合伙账册等。合伙人在享受上述权利的同

13、时,也承担以下义务:每个合伙人必须按其投资比例承担合伙组织的亏损;每个合伙人在处理合伙组织业务时,不得对其他合伙人有欺诈行为,亦不得谋私利;每个合伙人必须向其他合伙人提供合伙组织的真实账目和一切实际情况;任何合伙人必须向其他合伙人公开合伙的全部利润和收益;如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以合伙组织的名义或财产进行非正常业务所得的收益须归合 伙组织所有,亏损则由个人承担;任何合伙人不得与合伙组织的业务相竞争,否则由此产生的利润归合伙组织所有;任何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全体同意不得改变合伙性质,不得接纳其他合伙人入伙;合伙人在正常业务经营中所发生的分歧应按多数人的决议办理;在涉及合伙的扩大、解散等重大决议时,必

14、须采取一致同意的原则;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时,任何合伙人不得擅自转让其在合伙组织中的权益等。第三章1. 追认必须具备哪些条件?(1) 代理人在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必须声明他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2) 合同只能由订立该合同时已经指明姓名的被代理人或可以确定姓名的被代理人来追认。(3) 追认合同的被代理人必须是在代理人订立合同时已经取得法律人格的人,这项条件主要针对法人而言,即该法人必须在订立合同时已合法成立。(4) 被代理人在追认该合同时必须了解其主要内容。2. 代理权产生的原因是什么?由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代理制度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在代理权的产生原因上,两大法系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大陆

15、法系把代理权产生的原因分为两种,意定代理和法定代理。意定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而取得代理权的代理。这种意思表示可以采用口头方式, 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可以向代理人表示,也可以向同代理人打交道的第三人表示。法定代理,是指不是根据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代理。具有这种代理权的人也称为“法定代理人”。英美法系认为代理权的产生主要有:明示代理、默示代理、客观必需的代理、追任的代理。明示代理是指被代理人以明示的方式指定某人为代理人的代理。默示代理,是指一个人以他的言辞或行动使另一个人以他的名义签订合同,他就要受该合同的约束,就像他明示地指定了代理人一样。客观必需的代理权是在一个人受委托照管

16、托运另一人的财产,为了保存这种财产而必须采取某种行动时产生的,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受委托管理托运财产的人并没有得到采取这一行动的明示授权,但由于客观情况的需要必须视其为具有某种授权。追认的代理是指如果代理未经授权或超出了授权范围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了合同,这个合同对被代理人是没有约束力的,但是被代理人可以在事后批准或承认这个合同。3. 代理人对本人负有哪些义务? (1)勤勉、谨慎义务根据各国法律的规定,在合同的权利与义务的框架下,代理人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圆满履行代理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这是对代理人最基本的要求。代理人应当谨慎小心地履行其代理职责 ,运用自己的知识与技能完成代理义务。如果

17、没有尽职,或者处分代理事务有过失,导致本人遭受损失,代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 亲自履行义务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关系是基于高度信任而建立的 ,因此,代理人在一般情况下应亲自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原则上不得将代理权转授他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否则,代理人擅自委托复代理人的行为构成了对被代理人所负义务的违反。(3) 诚信、忠实义务代理人在履行代理事务时,应以最大的努力和忠诚为委托人谋利益。美国代理法重述将忠实义务界定为“除非特别规定,代理人在和其代理行为有关的场合,都负有仅仅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而实施法律行为反对义务”。(4) 管理义务代理人对日常事务的管理义务包括: 财产

18、区分义务。即代理人应保护被代理人的财产的独立性,将自己的财产与被代理人的财产区分开来,分别保管。如实记账、随时提交、及时汇报的义务。如数移交所收款项的义务,即代理人有义务根据被代理人的请求,将其代表被代理人而占有和取得的财产移交给被代理人。该财产包括代理人代表被代理人取得财产和代理人违法收受的商业贿赂等。(5) 通知的义务通知的义务,是指代理人应把代理过程中的一切真实、重要的事实通知被代理人,以使被代理人作出进一步判断。4. 如何区分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1) 概念上的区别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 为的现象。可见,无权代理并非代理的种类,而只是徒具代理的表象却因其

19、欠缺代理权而不产生代理效力的行为。无权代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包括表见代理和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狭义的仅指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在中国,无权代理一般指后者,即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所进行的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强行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2) 构成要件上的区别两者构成的特殊客观要件不同。表见代理中,虽行为人无代理权,因本人与行为人之间具有某种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使相对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行为人是本人的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而无权代理,行为人不仅事实上不具备任何代理权,

20、而且表面上也没有另相对人确信其有代理权的充足理由。两者构成的特殊主观要件不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求本人对无权代理发生主观上有过错,相对人对此无过错。这两点共同构成表见代理成立的特殊主观要件,缺少其中任何一项都不能构成表见代理;无权代理只要本人无过错,相对人无论是否有过错都可成立,即使在本人有过错相对人同时有过错的情况下,仍属狭义无权代理。(3) 法律效果不同无权代理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有两种:本人追认。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 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视为本人同意。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

21、视为同意。表见代理:如第三人主张表见代理,则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谁于被代理人,被代理人承担该法律后果后,有权向代理人主张损害赔偿。如第三人主张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在没有代理权这一实质特征上同于无权代理,按照有关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则来处理。注意第三人主张表见代理,本人予以否认的,有本人举证,举证不能,表见代理成立。(1) 代理人有代理权;(2) 代理人须作出或者接受法律行为上的意思表示。(3)代理人为代理行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4)代理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或当事人约定的代理义务。5. 行使代理权必须具备哪些条件?6. 法定代理和意定代理的含义是什么?大陆法系把代理权产生的原因分为两种,一种是由

22、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称为意定代理,另一种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 ,称为法定代理。(1) 意定代理意定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而取得代理权的代理。这种意思表示可以采用口头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可以向代理人表示,也可以向同代理人打交道的第三人表示。(2) 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指不是根据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代理。具有这种代理权的人也称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主要基于以下三种情况产生: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享有代理权,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代理权。根据法院的选任而取得代理权,例如法院指定的法人清算人。因私人的选任而取得代理权,例如亲属所选任的监护人及遗产管理人等。7. 评述我

23、国的外贸代理制。外贸代理制是指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受委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理委托人办理涉及外贸合同的订立及履行事宜,并收取一定的费用,其后果由委托人承担的制度。外贸代理制作为社会分工的产物,对开拓国际市场具有重大的作用,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完善,已经成为现代国际贸易中一种重要的贸易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和民法典的出台,为中国企业乃至个人进行贸易活动提供了平台与法律保障。但是可惜的是,我国的外贸代理制度仍呈现不足,比如规定仍存在概念上的缺陷、内容上的混乱、效力上的缺陷、风险和利益的失衡等问题,甚至在借鉴英美法系制度过程中忽视与原有体系的结合,与其他规定出现了矛

24、盾与冲突,仍有待日后的逐步完善。第四五章课后答案第四章一、简述合同的概念、法律特征。合同的概念:关于合同的概念,各国的立法规定各不相同。大陆法系认为,合同是一种合意,如法国民法典第 1101 条规定:合同是一种合意, 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而英美法系则认为合同是一个或一系列的许诺,美国合同法重述对合同下的定义是:合同指的是一个允诺或一组允诺,如果违反此允诺,则法律给予救济,如果其履行了允诺,则法律以某种方式将其视为一项义务。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广义的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

25、关系的协议,如民法上的民事合同、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国际法上的国际合同等。狭义的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包括财产合同和身份合同。财产合同又包括债权合同、物权合同、准物权合同。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最狭义的合同仅指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即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所称合同仅指债权合同。合同的法律特征:(1) 合同的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2) 合同是一种双方或多方共同的民事法律行为。(3) 合同是以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4)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26、。二、要约和承诺的成立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要约的成立条件:(1) 内容具体确定。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至少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必要条款。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或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得以明确,而不能含糊不 清。(2) 向相对人发出。要约必须是要约人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一般为特定的人。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能为不特定的人,如书报订阅广告,标明定价、汇款地点、时间、方法,凡是看到广告的人按约汇款到指定地点,即为合同成立。(3) 具有两个阶段的拘束力,其一是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要约人不得撤回和随意撤销;受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后即取得了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但受要

27、约人不得将这种地位作为继承的标的,也不得随意转让。其二是要约经要约人承诺,即告合同成立,要约人即不得反悔和否定,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承诺的成立条件:(1)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只有受要约人才有权作出承诺,非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表示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不是承诺,而是一项新要约。同理,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回应,只有受要约人对要约人作出的承诺才能使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从而使合同成立。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以外的其他人作出承诺,只能视为向其他人发出了新的要约。(2)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是受要约人愿意按照要约的内容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所以,要取得成立合同的法律效果,承诺

28、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但并非一定要绝对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 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示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3)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4) 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作出。凡是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

29、达: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做出承诺;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承诺期限的计算方法: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 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承诺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已经超过了要约所规定的时间,或者要约未规定有效期,已超过了合理的时间,即逾期承诺。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导致逾期承诺有两种情况:一是受要约人未按要约所确定的有效期限及时发出承诺通知;二是因承诺通知的传递延误导致该通知逾期送达要约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

30、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三、简述要约的撤回与撤销。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是可以撤回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要约的撤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41 条:“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要约之所以可以撤回,

31、原因在于要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撤回要约不会对受要约人产生任何影响,也不会对交易秩序产生任何影响。要约的撤销:要约撤销,是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欲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该项要约的意思表示。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 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四、简述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1. 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合同作

32、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也必须要求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从主体资格上讲,是有瑕疵的,因为当事人缺乏完全的缔约能力、代签合同的资格和处分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要具有效力,一个最重要的条件就是要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这种合同一旦经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就具有法定效力。在没有经过追认前,该合同虽然成立,但是并没有实际生效。2. 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所谓无权代理的合同就是无代理权的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而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尽管缺乏代理权,存在着主体的瑕疵,但

33、这种缺陷是可以通过本人的追认加以补正的。3. 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名义擅自处分他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 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如被代理人不予追认的,则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五、合同的变更与合同转让有什么不同?合同变更指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和更改,即权利和义务变化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的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指合同主体和内容的变更,前者指合同债权或债务的转让, 即由新的债权人或债务人替

34、代原债权人或债务人,而合同内容并无变化;后者指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变化。狭义的合同变更指合同内容的变更。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看,合同的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主体的变更是债权的转让或债务的转移。合同的转让,是指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权利、合同义务或者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合同的转让,也就是合同主体的变更,准确地说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即在不改变合同关系内容的前提下,使合同的权利主体或者义务主体发生变动。根据转让内容的不同,合同转让包括了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以及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三种类型。六.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哪些?对于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中华人

35、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违约责任有三种基本形式,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当然,除此之外,违约责任还有其他形式,如违约金和定金责 任。继续履行也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采取补救措施作为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质量不合格)、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这种责任形式与继续履行(解决不履行问题)和赔偿损失具有互补性。赔偿损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也称违约损害赔偿, 是指违约方以支付

36、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的责任形式。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根据双方约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第五章一、简述发盘终止的几种情形。发盘的终止指发盘失去法律效力,也就是发盘人不再受发盘的约束,受盘人失去接受该发盘的权利。关于发盘效力终止的原因,一般有下列几种情况:(1) 过期。发盘超过规定的有效期,或未规定有效期,则超过合理的时间后,发盘即告失效。(2) 拒绝。受盘人明确拒绝接受一项发盘,则该发盘失效。 (3)还盘。实际上就是受盘人对发盘的拒

37、绝,一经受盘人作出还盘,原发盘就失效。(4) 发盘被发盘人依法撤销。(5) 发盘人发盘之后,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如所在国政府对发盘中的商品或所需外汇发布禁令等。在这种情况下,按出现不可抗力可免除责任的一般原则,发盘效力即告终止。(6) 发盘人或受盘人在发盘被接受前丧失行为能力,则该发盘的效力也可终止。二、简述公约对逾期接受的规定。超过发盘的有效期才到达的接受,为逾期接受,一般情况下无效, 应视为一项发盘。但公约规定,如果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盘人,确认该接受有效,则该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合同于接受通知书到达时生效。如果接受的逾期是由于传递不正常而造成的,从载有接受的信件和其他书

38、面文件表明,如果传递正常,它本应在有效期内送达。对于这种逾期接受,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通知受盘人,接受因逾期而失效,否则该接受有效,合同于该接受到达时成立。三、简述公约中卖方对货物有品质与权利担保义务的相关规定。(一)公约对卖方的货物品质担保义务做了详细规定,其中主要涉及以下四个问题:1、货物品质担保的要求与范围。公约要求卖方保证其所交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或公约的规定相符,担保的范围包括质量、数量和包装,如果合同对货物的质量、数量和包装未作规定,则除双方另有协议外,所交货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 应具有同类规格的货物所具有的通常用途或具有在订立合同时买方曾明示或暗示地通知卖方的特定用途,除非买

39、方并不依赖卖方或没有理由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2) 在凭样买卖中,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3) 货物应按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作为一项免责条款,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货物与合同不符, 卖方就无须按上述规定负货物与合同不符的责任。2、货物品质担保的责任期限。根据公约的规定,该责任期限原则上应当与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相一致,即对风险转移至买方时符合合同和公约的规定,卖方就可以认为他履行了该项担保义务。但有两个例外。如果货物本身存在隐蔽的、潜在的缺陷,而这些缺陷又只有在风险转移到买方之后才显露而被发现,则尽管货物风险已经转移,卖方仍然要承担责任;

40、如果由于卖方违反他的某项义务,包括违反关于在一段时间内货物将继续适用于其通常使用的目的或某种特定目的,或将保持某种特定质量或性质的任何保证,以致货物转移给买方后出现不符合合同的情形,则卖方对风险转移后的货物缺陷也要承担责任。3、货物检验的时间。(1) 依据公约第 38 条,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2) 依据公约第 31 条(a)项规定,如果销售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卖方在将货物移交给第一承运人后,即履行交货义务,货物风险移转到了买方,但此时,买方一般无法检验货物是否相符,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对货物的检验可以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3) 如果货物在运输途

41、中要改运或者买方需要再发运货物,因而没有合理机会加以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又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后或再发运的可能性,检验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4、通知货物不符的时间。买方发现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合同情况之后的一段时间内通知卖方,至少,必须在自收到货物之日起 2 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的情况通知卖方,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通知必须说明不符合同的性质。如果超过上述期限,买方将丧失主张货物不符的权利,除非买方举证说明,他未按时发出通知具有充分的理由。但是,如果卖方“已通知或不可能不知道”货物不符, 而且没有将这种不符合同的事实向买方披露,那么,卖方就无权援引公

42、约的上述规定。(二)公约关于卖方对其所售货物的权利担保,主要做了两方面的规定,特别是明确地提出了第三方关于知识产权的权利和请求问题。(1) 卖方应保证其所交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条件下收取货物。也就是说,不仅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而且即使第三方提出了诉讼请求, 法律根据不足而败诉,卖方亦承担责任,向买方赔偿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2) 卖方还应保证所交货物是第三方不能根据知识产权提出任何权利或请求的货物。不过,由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时间性和地域 性,情况较为复杂,因此,公约在规定卖方的这项权利义务时,附加了如下三项除外条件:卖方只对他在订立

43、合同时,已经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第三方将会基于知识产权提出的权利或请求负责。卖方也不是对第三方根据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提出的知识产权的权利和请求都承担责任,而是只限于根据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期将货物在某国境内转售或使用的该某国的法律提出的; 或者是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提出来的。在订立合同时,如果买方已经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第三方会提出这种权利或请求,或者第三方提出这种权利或请求是由于卖方遵照买方所提出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其他规格所引起的,在这种情况下,责任要由买方自己承担。四、当卖方交货与合同规定不符时,买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有哪些?卖方违约有几种情况:不交货;延迟交货;交货

44、与合同不符。买方可以采取的救济办法包括:1. 要求卖方实际履行2. 减少价金3. 解除合同4. 要求卖方交付代替物5. 要求卖方进行修补6. 给予卖方宽限期7. 卖方可以对自己不履行义务,自付费用作出补救8. 卖方交付部分货物,买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9. 卖方提前交货或超量交货时,买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10. 请求损害赔偿五、关于货物买卖过程中的货物风险转移问题,公约是如何规定的?公约规定,允许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和条件,合同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故应遵循“契约自由”的原则。事实上,在国际贸易中,双方约定了贸易术语,就相当于约定了风险转移的时间地点,如合同采用FCA(货交承运人

45、),则于指定地点将货物交于承运人以运交买方时风险即发生转移。公约关于货物风险的转移有两条基本原则:任何情况下,货物未经特定化,风险不转移;通常交付时间和地点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和地点。对于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对货物风险转移加以约定的情况,有以下规定:(一)当合同涉及运输时的风险转移如果买卖合同涉及要将货物交由承运人运交买方,则:(1)如果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则自卖方依合同将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时起,风险即由买方承担;(2)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承运人,那么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时风险即转移。(二)货物在运输途中出售时风险的转移某些货物运输途中可能经历多次买卖 ,或

46、者卖方先装运,再寻找买主,此时交易情况较为复杂,风险转移难以确定。公约规定了 3 条基本原则:(1)在途货物的出售,原则上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由卖方转移至买方;(2)若有情况表明有需要时,则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由卖方转移至买方;(3)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就已经知道货物已灭失或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则这种灭失或损失应由卖方承担,即风险不转移至买方。(三)其他情况下货物风险的转移公约第 69 条规定了不涉及货物运输和非海上路货交易时的风险转移时间:(1) 如果买方有义务到卖方营业地接受货物,则:风险自卖方在合同规 定交货时间内,将货物交给买方时起转移到买方

47、 ;如果卖方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内,已将货物按要求划归合同项下 ,但买方没有按规定的时间去接收,则风险从买方不收取货物而违反合同时起转移至买方。(2)如果买方有义务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某一地点接收货物时 ,当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给他处置时起,货物风险即 由卖方转移至买方。第六章1. 国际货物运输的特点有哪些?国际货物运输是国家与国家、国家与地区之间的运输,与国内货物运输相比,它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1) 国际货物运输涉及到国际关系问题,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涉外活动国际货物运输是国际贸易的一个组成部分,在组织货物运输的过程中,需要经常同国外发生直接或间接的广泛的业务联系,这种联系不仅是经济上的,也常常会涉及到国际间的政治问题,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涉外活动。因此,国际货物运输既是一项经济活动,也是一项重要的外事活动,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用经济观点去办理各项业务, 而且要有政策观念,按照我国的对外政策的要求从事国际运输业务。(2)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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