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队伍质量管理制度(DOC 29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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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分包队伍质量管理制度工程分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分包行为,全面加强工程分包管理,提升工程分包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进度、环境和 施工安全,维护项目部的经济利益,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项目部实际,规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凡项目部进行工程分包等有关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的所有部门和人员,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本办法仅适用于项目部作为分发包人的情形。第三条工程分包的分类:根据交易对象的不同建设工程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两类。专业工程分包一一是指将工程承包合同中部分工程项目或部分工序,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分包商完成,发包 方负责协调和监督管理。劳务作业分包一一是指发

2、包方提供主要设备和材料,将工程承包合同项目施工中某些劳务作业任务发包给分包商,分包商组织劳务进行现场作业,发包方负责监督管理和现场施工组织协调。根据分包工程工序衔接管理的不同,专业工程分包分为工程项目切块分包和工序分包两类工程项目切块分包一一是指将工程承包合同中的部分 工程项目切分出来,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分包商,分包 商完成工程承包合同中规定的全部施工任务,发包方负责监 督管理。1工序分包一一是指将工程承包合同项目中的部分工序 的施工任务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分包商完成,发包方负 责监督管理和协调工序间的衔接。第四条 工程分包行为应当合法。工程分包应当符合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 标法和建设

3、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五条 工程分包行为应当守约。工程分包应当符合项目部与甲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 的有关规定。主合同规定不允许分包的项目,不得分包;主 合同规定须经甲方同意后才能分包的项目,在取得同意前不 得分包。对分包工程的工期和进度要求、技术和质量标准等 不得低于主合同相应的要求和标准。第六条 工程分包必须通过市场竞争方式,公开、公平 和公正地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合格分包商中择优选定分 包商。第七条 工程分包必须订立有效、规范的书面形式的工 程分包合同。 第八条 工程分包合同履行完毕后,项目部 应对分包合同的实施情况进行客观的评价。包括对分包规划 的合理性、分包商的进度控制、

4、 质量控制、安全控制的得失、 对分包商的综合评价等,以便及时总结工程分包管理经营教 训,客观评价分包商,完善分包商资源库。第九条 分包工程项目投标阶段,最迟在合同签订之 初,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分包工程应按内控要求进行前期 策划工作,工程分包规划是项目前期策划的重要内容。应根 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自有人员、设备配臵情况,确定分包队 伍、机械设备的需用量,对工程分包进行规划。分2包规划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主合同合理进行,需要对 分包范围、分包模式、分包时间进行合理规划。分包规划在 第一个分包项目申请立项前报批,分包项目需报公司主管领 导批准。第十条 必须对工程分包的工程质量、 进度、施工安全、

5、施工环境进行严格的控制。项目部应对分包商的工程施工实 行监督式、介入式和指导式的管理,不得“以包代管”。第二章 工程分包的审批第十一条 工程分包常规审批事项有:工程分包立项;确定分包商; 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只有终审通过,并获得批准的事项,项目部才能正式办 理。上述常规审查事项,除工程分包立项必须单独报批外, 其他事项可归并报批,但必须分步办理。第十二条 分包工程的常规审查和审批权限。一、工程分包立项的审批按工程分包的类别和分包合同金额的大小,审批权限如 下:工程项目合同金额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下,项目部审 核批准,报公司备案;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2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项目,

6、项目部自审通过后,报公司审 核,经主管领导批准;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经过以上程 序后,报公司总经理批准。立项审批时必须明确分包商的选择方式,原则上应进行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议标的必须说明理。3二、分包商的资质审批项目部须对拟参与投标的分包商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 审合格后方可参加投标。对拟定的分包商,项目部对其资格 进行监督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合同谈判。审核批准的权限 同立项审批。三、合同审批工程项目合同审批权限同工程项目立项审批。四、只有在工程分包立项、拟定的分包商、分包合同草 案获得批准后方可正式签订合同。第十三条 工程分包特别事项的审批。超出本规定限制的特别事项应进行特别审批。特别事

7、项 主要有:工程分包合同价格高于工程承包合同价格而出现倒挂 的;分包单价超出分包指导价 5%的;工程施工确实急需引入分包商,而后补签工程分包合同 的;确实需要给予分包商工程预付款的;分包合同签订后于种种原因,分包方难以履约,需调整 分包价格或更换分包队伍的;受条件和市场情况所限,难以采用市场竞争方式选择分 包商而又需进行工程分包的;凡因市场原因而享受一定照顾的分包商,可比照本规定 在竞标后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但需按以下程序处理:1、在培育市场过程中,有标前合作协议的分包商,其 协议经主管经营和市场开发的副经理确认后总经理批准按 协议原则执行;42、甲方指定分包商的,合同价款原则上根据双方协商

8、和市场价格确定。第十四条 不允许为规避审批而将分包工程肢解或分 包给多个分包商;不允许对单价分包的工程项目采取估小工 程量或减少合同总金额的做法,以达到规避上报审批的目当实际发生的工程分包结算金额累计超过合同总金额 的20 %寸,发包方应按该项工程审批时高一档的审批权限重 新上报审批,并说明超额的理。第十五条 就各事项的审批,项目部应分别填写工程 分包立项审批表或工程分包特别事项审批表、分包 商资格评审记录表、工程分包合同审批表及合同草案 等,并附必要的文件资料。(上述表格见附件4)第三章分包商的选择及分包商资质管理第十六条 在选择分包商时应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 标、议标等市场竞争方式进行。原

9、则上采用前两种方式。当 采用议标方式时,须在分包立项报审时对其理进行特别说 明。无论是招标还是议标,分包商数量均应在三家以上。第十七条 通过工程分包立项审查并获得批准的工程 分包,其选择分包商的工作应按一下程序进行:发包方确定选择方式;发包方发出招标邀请或发布工程分包信息;发包方选择参加竞标的合格发包商;5包方有权单方结算挂帐。3、工程工程结算书需各总包单位业务主管审核,经营 副经理复审后,报单位主管领导审批签字。第二十五条 工程分包合同的主体:发包主体:项目部代表总公司履行工程分包的发包主体 职责,在实施管理办法中统称发包方。承包主体: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法人。第二十六条 发包方应成立

10、发包招标工作小组,负责编 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进行投标单位资格预审、接受 投标文件、进行合同谈判。第二十七条 发包方应在办理完项目分包方案及招标 申请等程序后,方可实施招标、开标、合同谈判和签订的相 关活动。第二十八条其它分包工程招标全过程,应依据分级管理的原则,需有公 司纪检人员在场。严禁将工程整体分包给一家分包商。第六章 工程分包的合同管理第二十九条 工程分包必须签订合同。除通过特别审批 可适当延后补签合同外,必须先签订合同才能允许分包商进 入施工现场进行分包项目的施工。第三十条 工程分包合同的签订,必须按本办法第二章 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通过审查并获得批准,发包方方可 与分包商正

11、式签订合同。11第三一条 工程分包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一般应 采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的合同文本或公司制订的工程 分包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具体情况和工程特点增减 部分内容,但必须保证主要条款的完整性。第三十二条 工程分包合同必须明确规定严禁再分包, 对再分包者项目部有权对分包商收回工程并采取严厉的处 罚措施。第三十三条 工程分包合同应规定分包商的履约保证 金或保函及安全风险抵押金。履约保证金及安全风险抵押金 的金额应不低于主合同规定的比例。履约保证金为工程分包 合同总金额的2 % -5 %,安全风险抵押金为工程分包合同总 金额的1%履约保证金或保函应在合同签订之前提交,安全风险抵押金在工

12、程施工之前提交。第三十四条 工程分包合同必须约定民工工资的保证 措施,如采取支付本期工程款时要求分包商提交前期民工工 资支付凭证;分包商提供民工工资清单发包方代发;要求分 包商缴纳一定额度的民工工资保证金等。第三十五条 工程分包合同要明确规定分包商必须为 其所有进场人员和设备保险,并有相应的约束机制。分包商 提供的特种设备、起重设备必须纳入项目部的设备安全管理 体系。第三十六条工程分包原则上不支付工程预付款。对资 信高、以往业绩好的分包商,项目部在履行特别审批程序并 获得批准后,可以适当支付工程预付款,其占合同总金额的 比例至多不得超过主合同规定的比例,且在工程分包合同中 明确扣回办法。第三十

13、七条 工程分包合同的草拟、谈判、上报审批、 签署发包方12负责:发包方负责与选定的分包商协商,草拟工程分包合同。采用招标方式确定的分包商的合同内容应不背离招标文件 和分包商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合同谈判必须项目部负责人和主管经营、技术、质量、 安全、物资部门以及纪检人员参加。对质量、进度、安全、 施工设备数量和工程物资供应应不低于主合同的相应要求, 合同谈判应有记录,参加谈判的人员应在谈判记录上签字。合同谈判结束后,项目部应对合同草案进行内部评审, 做好评审记录,填写工程分包合同审批表,按本办法第 二章的规定上报。第三十八条 工程分包合同签订的同时双方应签署安 全协议书和廉政从业责任书,作为分包

14、合同的组成部 分。第三十九条 项目部对外发包合同一律使用公司“合同 专用章”,使用单位行政章或其它印章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 财务部门不得付款,此引起的责任及后果合同签字者自行承 担。签订分包合同的条件:1、项目部办理完公司及勘探局分包工程有关审批手续 后10天内与分包方签订合同;合同部门交公司企业管理科 审阅。4、分包工程原则上不付预付款,如需支付对方预付款, 应要求对方提供有效的、同等比例的银行预付款保函。5、必要时,根据主合同的要求、对方履约能力及信誉、工程难度等方面情况可要求对方提供5 %至10 %的银行履约保函。6、分包合同内容不得与主合同有抵触。137、分包合同一般应采用工商行政管理

15、部门监制的合同 文本或公司制订的工程分包合同。8、分包合同的签订必须严肃、规范。项目部合同文本 所规定的合同条款必须明确填写,并做到字迹工整,用语规 范。9、分包合同必须明确规定委托施工的详细内容,如一 次不能全部明确的,分包实施过程中可以在合同以外以“分 包工程委托单”的形式补充明确。分包工程委托单作为合同 附件,必须经有关责任部门人员及该分包合同的我方委托代 理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后方能生效,每份分包合 同的合同附件要依次编号后按原合同发放范围进行发放。分 包工程委托单增补的分包内容累计不得超过原合同额的 20%。超出部分按合同变更处理,另行办理分包审批手续并 签订补充合同。10、

16、分包合同的签字者,必须持有总公司法人委托代理 证书,并严格按照委托权限签约, 严禁无证签约或越权签约, 否则所签合同均为无效合同,总公司不予承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签字者本人自负。同时,发包合同的签字者负 责核查承包方签约者的资格,避免无效合同。11、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分包方的技术、质量、安全、工 期、材料管理等责任,满足项目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管理要求。12、分包合同签订后,项目部经营部门负责及时送交相 关部门并其签收。13、项目部向公司送审的合同稿如采用固定单价或固定 总价形式,须先将单价或总价的计算依据,报送公司预算部 门审核,经审核认可后才能签订合同。14第四十条工程分包合同的备案。工程

17、分包合同正式签署后,项目部应从签署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无论是哪一级审查批准的,都必须在项目部合同管理部 门和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备案。第七章工程分包施工管理第四一条 工程分包的施工管理是在建工程施工管 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分包不能解除主合同规定的承包人 的义务和责任。分包商违约或过失造成的后果,也不能免除 项目部的监督管理责任,项目部各部门应认真抓好工程分包 施工管理。第四十二条 项目部应加强分包工程的进度控制、质量 控制、安全环保控制和费用控制,加强对分包工程的合同管 理、资源管理、现场管理和信息管理,加强对各方面的协调第四十三条 项目部应对分包商的下列事项进行检查:分包商施

18、工资源的实际投入是否与其资质等级相称,是 否与签约承诺相符;分包商是否将工程分包合同进行转让或转包,是否进行 分包工程的再分包。应通过了解资金流向、观察现场动态、 适当形式的交流等方式掌握必要的分包商信息,一旦发现再 分包,必须立即采取果断措施加以杜绝;分包商持有的资质证明文件的时效性;发证机关需要定 期审查的,是否按期通过审查;分包商承担工程分包任务的现场组织机构和各级负责 人员配备是否满足工程施工及管理的需要。分包商派驻的管理和 施工人员,按现行法规需要持证上岗的,应检查其是否有与 岗位工作相符的上岗资格证。工程分包现场负责人是否有分 包商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分包商办理结算、领款、领

19、料人员是否有授权委托书;安全措施、设施是否到位。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分包商限时加以整改, 整改不及时而影响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的,应视其为严重 违约;必要时,应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第四十四条项目部应对分包商实施工程分包项目的以下工作进行必要的介入: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施工组织设计、重要施工技术措施; 重要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和实施;工程分包项目与其它相关项目的配合与协调。第四十五条项目部应对分包商施工的全过程进行有效地控制。对下述工作,必须进行旁站、跟踪或跟班监督:关键部位施工; 基础部位施工;需要覆盖的隐蔽工程施工;重要的工序作业;主要工程材料、设备、施工工艺的检

20、验试验;安全事故重点防范部位的施工。第四十六条项目部要明确对分包商甲供材料的管控措施,对甲供材16料,合同中必须明确超用部分的价格或定价原则,必须 实行限额领料制度,并加强施工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应定期 核算其领用量、库存量,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 同时,只有经过分包商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现场负责人出具授 权委托书的人员才能办理领料手续。第八章 工程分包现场签证管理第四十七条现场签证管理1、管理职责项目部技术质量、工程管理、预算管理等部门负责对项 目部分包工程签证进行培训、指导、监督检查,帮助其开展 工作,项目部预算管理部门对以上工作予以协助实施。项目部分包工程签证人员严格按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21、。项目部经营部门应在现场对分包工程签证工作进行帮 助、指导和督促,使分包工程签证管理的各项规定能在项目 部认真地得以实施。项目部预算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分包工程签证的真实性 及费用结算的合理性,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分包签证工作进 行检查,对在实际工作中出现较大过失或查实有违纪行为的 签证人员,向人事等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分包工程签证人员要严格按规定办理分包工程签证,对 签证工程量的准确性、及时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负责将办理完的签证送交领导审核签字,单位盖章,必要时送有 关部门会签,并在完成全部程序后送交技术部门。2、签证程序17签证事项发生时,经办人员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办理签 证,经预算管理人员审核

22、签字后送主管领导审核。涉及项目部主管领导负责对签证进行审核,并签字。到相关部门的内容,必要时有关部门进行会签。审核、会签过程中,如对签证内容有疑问,应及时去现 场核实清楚,存在问题的签证单退回经办人员重新办理。3、签证要求分包工程签证必须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办理,手续不 全的均为无效签证。现场签证只对分包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实际施工方 法进行确认,包括增加内容和减少内容。因分包方自身原因 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加不得予以签证。签证中不得出现与施工图内容相重复的工程量,对施工 图工程量进行变更,须注明施工图号及变更部位、变更前工 程内容或工程量以及变更后工程内容或工程量。甲方对我方的签证不能当作分包签

23、证使用,分包签证应 在甲方对我方签证的基础上重新核定实际工程变更量后按 规定程序另行办理。对于因我方原因而导致的分包单位确已 施工而业主不予认可的工程量,应在签证中予以明确说明。 除这种情况外,分包签证的工程量不得大于相应项目甲方对 我方签证的工程量。分包签证须在签证事项发生后三日内办理完,不得采取 事后回忆的方式。18签证单必须使用专用的表格书写。书写时应注意字迹清 楚,表达准确,切忌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签证中涉及到的 数据均应大写;签证事项要说明发生原因。签证单中间不要 留有空行,尾部如有空行时,应在最后一行文字后加注“以 下空白”字样。签证单必须要注明签证日期,并经办人员和 单位领导亲笔

24、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无效。签证单在办 理及传递等过程中严禁分包方人员转送。所有涉及到费用下调的签证,如工程量下调、分包方租 用我方的人员、材料、机械及其它设施、分包范围内分包方 未施工的工作内容等,必须要让分包方现场代表及时签字认 可。委托分包方采购的主材或小型设备,应在采购前办理书 面委托手续,注明采购数量和限价,采购时不得突破。所有办理完的签证单均交技术部门统一编号发放,其中 发给经营部门用于结算的签证单必须是编号连续的原件,复 印件无效。技术部门应另保留一份原件存档备查。所有签证单上应有分包商的公章和分包单位人员的签 字。 签证必须要分包商具体负责现场的技术、施工生产及 材料供应部门

25、人员办理,不得其他人代办。必须严格限定签 证办理人员的范围,并按程序进行会签。办好的签证要技术 部门统一编号发放,结算用的签证以技术部门发放的原件为 准。因签证失误而造成项目部损失的,责任人员全额赔偿, 并对责任人处以10 %处罚。第九章工程分包财务管理第四十八条 分包合同签订后,分包商在施工前凭合同 到项目部财务部门备案。19第四十九条 项目部对分包商建立管理档案,各分包商 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公章、财务专 用章、材料领用委托人、法人代表印鉴要留存备案。第五十条 分包商根据当月施工进度填报付款审批单, 经生产、技术、预算等部门审核汇签后,交项目经理签字。 分包付款原则上不

26、得高于项目部与甲方签订合同中约定的 工程进度款比例。第五十一条 财务人员根据项目部的资金预算,安排付 款计划,填写对外付款审批单,按内控审批程序经有关部门 审批,项目经理签字。第五十二条 分包商同时提供收款收据,财务人员核对 收据印章与备案印鉴无误后,办理付款手续。第五十三条 在预付分包工程款上必须严格按照项目 部资金管理办法和内控授权权限要求,本着“以收定支”的 原则安排资金支付计划。经办人及相关责任人签字后,经项 目经理审批支付。第五十四条 年末工程未完工结算的,项目部要与分包 商做好账务往来核对工作。第五十五条分包商必须提供有效发票,财务人员依据 预算部门审定的结算书、履约、反馈、等合法

27、、合规手续, 按内控要求审批完备后分析预付进度款及领料情况后,进行 分包结算账务处理。第五十六条 应付款的付款手续必须项目部财务人员 办理,逐级审批,不允许越级上报,对违反规定越级申请付 款指标分包商,项目部列入黑名单,在今后的经济活动中不 予合作。第五十七条分包付款严格按照总公司内控资金管理要求,所有工程款杜绝大额付现。20第五十八条 分包商领料实行技术员、预算员双配料 制,配料单经主管生产领导签字后,分包商预留印鉴的材料 领用委托人到材料库领料。第五十九条工程施工期间,分包商不得随意变更收款账号。确因原单位注销、或三方抵账等原因,变更收款银行 账号的,需提交有效委托证明及变更后单位的营业执

28、照、税 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其中委托第三方收付款的,需 提交甲乙丙三方共同盖章的付款委托证明。第十章 工程分包安全环保管理第六十条参照项目部HSE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一章 工程分包质量管理第六一条 参照项目部施工质量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二章工程分包商物资管理第六十二条一般要求要建立分包商信誉档案,并对其资质等进行审查。审查 合格后,办理施工进入手续并办理物资供应的相关手续。分包商领用工程材料,必须有计划部门签订的施工合同 书和资质手续,否则不予供应任何材料。上报工程材料需求计划,必须注明工程项目、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数量、计划价格、技术标准、供货时间,经项 目部计划部门、预算部门、技术部门、

29、财务部门和主管领导 审批同意后,方可上报物资计划。分包商领用材料时,必须分包商单位书面委托专人负责 材料的领用,领料人员实行材料领用章备案制度;如有变动,分包商必须有单位更改证明报项目部采办部存档备案,附有印章并 及时办理结算手续。建立健全分包商领料台帐,并及时准确的进行登记,杜 绝乱领料、乱进料、先用料后结算等现象。第六十三条对分包商的要求招标单项工程需要分包时,50万元以上的要实行招标, 时要按招标程序招标,必须是有资质的分包商参加,要三家 以上。50万元以下的可采取议标标形式。上报的材料计划,项目部不直接对分包商施工队,材料 计划上报及领用项目部材料人员领取,不允许项目部材料人 员委托分

30、包商领取,否则,不予发料。材料款的结算,项目部材料依据施工合同,按实际用料 数量进行结算。甲方供材料,分包商按正常程序上报计划,到项目部材 料组,项目部材料人员办理手续后,分包商自己提取,对质 量要负全责。需分包商购买的急用零星材料,分包商要报急用零星材 料申请计划,项目部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采购,并报材料 组一份备案,不允许分包商私自采购,分包商在采购工程用 料时,必须在有入网范围内采购工程所需材料,必须保证质 量,否则造成的损失分包商负责。单项工程施工中和完工后,要积极收取核销资料,结算 时,一起上交核销资料,不交核销资料者,一律不予结算。第十三章工程分包人力资源管理第六十四条分包商人力资

31、源资格审查22一、项目部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将工程分包给有资 质的分包商前,要对分包商所雇佣的员工实行资格审查。18用工条件审查。审查分包商雇佣的员工,是否年满 周岁,是否经过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格检查。对年龄不 满18周岁、经体检不合格或患有职业禁忌疾病的人员,分 包商不得雇佣。资质审查。对从事电气、起重、气焊作业的人员要取得 特种作业操作证,电焊工要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和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没有取得相关证件的人员,分包 商不得雇佣。上岗资格考试。分包商雇佣的员工,在上岗前要按照甲 方监理或发包方要求,组织员工进行岗位技能培训,通过甲 方监理或发包方的上岗资格考试,没有取得上岗资格的人员

32、 不得上岗。二、分包商作为用人单位,要在一个月之内与所雇佣的 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发包方提供用工花名册、员工 数据库。三、作为工程发包方不与分包商雇佣的员工发生劳动关 系,但要监督分包商对所雇佣的员工加强安全管理,为员工 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四、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分包商雇佣的员工要 参加社会保险,参保险种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 险、工伤保险,并按时为员工缴纳单位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五、在工程开工,分包商员工进入工地一个月之内,发 包方现场管理人员要认真检查分包方商与所雇佣的员工签 订劳动合同和工伤保险费缴纳情况。分包商要向发包方提供 加盖地方劳动行政部门“劳动合同

33、鉴证专用章”的劳动合同 书原件和工伤保险缴费凭证。23六、分包商没有及时与所雇佣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员 工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发包方有权责令分包商延期开工或 停工。待分包商整改合格后,再发包方向分包商下达开工令 或复工令。第六十五条分包商员工的工资发放一、将工程分包后,要按照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根据 工程进度、工期和质量标准向分包商核拨工程进度款,为分 包商向雇佣的员工按月发放工资提供条件。对不按时向员工 支付工资的分包商,要查明原因督促分包商向员工足额支付 工资。经发包方现场代表督促,分包商仍不向员工按时支付 工资的,发包方有权扣除工程项目的工程款,发包方为分包 商员工代发工资,并在工程结算

34、时扣减相应工程款。二、对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分包商不能按时向员工支付工 资而受到劳动行政部门处罚的,发包方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 任。第十四章工程分包廉政管理第六十六条 在工程分包项目建设中,凡与分包商签订 分包合同,必须同步签订廉政从业责任书作为分包合同 的附件,经发、分包双方纪检部门盖章后生效。违者按廉 政从业责任书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罚。第六十七条 发包方有责任向分包方介绍本单位有关 廉政管理和各项制度的规定;有权对分包方在工程项目建设 中的廉政情况实行监督。第六十八条 发包方有责任对本单位工程项目管理人 员进行经常性的廉政教育,发包方相关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 廉洁自律的各项制度规定,严禁收受对方的贿

35、赂,不准收受 对方的各种有价证券、礼品、礼金等物品。不准接受对方提 供到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场所活动。24违者,视情节按国家及公司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或党 政纪处分。第六十九条发包方相关人员在与分包方相关人员的业务交往中,应严格按照公司分包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 行管理。不准利用职权进行吃、拿、卡、要,或故意刁难对 方,以达到个人收受好处、谋取私利的目的。第七十条 发包方在分包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中应自觉 抵制各种不廉洁行为,发现贿赂问题应及时向项目部主管领 导汇报第七十一条 分包方有权了解发包方廉政管理方面的 制度和规定,并参照执行。分包方有责任对本单位的从业人 员进行廉政教育。第七十

36、二条 分包方不准宴请甲方人员或向甲方人员 赠送礼金礼品,否则视为采取不正当手段拉拢甲方人员。第七十三条 分包方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发现发包方人 员有不廉洁行为,应予以抵制,并主动及时把情况反映给发 包方主管领导或纪检部门。第七十四条在工程项目建设中,项目部纪检部门有权对发、分包双方相关人员的廉洁自律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采取不定期检查、廉政谈话等形式,并受理双方对 违反上述规定的检举、控告及申诉。第十五章 考核第七十五条项目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工程分包管理工作,并对分包方及分包工程 (产品)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第七十六条工程(产品)竣工30天内,项目部有关部门共同对分包方的行为及分包工程(产品

37、)实施情况进行全方位的评价,评审内容包括:一、分包方项目经理施工经验、施工组织管理能力、个人信誉;25工程分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分包行为,全面加强工程分包管理,提升工程分包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进度、环境和 施工安全,维护项目部的经济利益,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项目部实际,规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凡项目部进行工程分包等有关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的所有部门和人员,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本办法仅适用于项目部作为分发包人的情形。第三条工程分包的分类:根据交易对象的不同建设工程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两类。专业工程分包一一是指将工程承包合同中部分工程项目或部分工序,以

38、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分包商完成,发包 方负责协调和监督管理。劳务作业分包一一是指发包方提供主要设备和材料,将工程承包合同项目施工中某些劳务作业任务发包给分包商,分包商组织劳务进行现场作业,发包方负责监督管理和现场施工组织协调根据分包工程工序衔接管理的不同,专业工程分包分为 工程项目切块分包和工序分包两类。工程项目切块分包一一是指将工程承包合同中的部分 工程项目切分出来,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分包商,分包 商完成工程承包合同中规定的全部施工任务,发包方负责监 督管理。1工序分包一一是指将工程承包合同项目中的部分工序 的施工任务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分包商完成,发包方负 责监督管理和协调工序间的衔

39、接。第四条 工程分包行为应当合法。工程分包应当符合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 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五条 工程分包行为应当守约。工程分包应当符合项目部与甲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 的有关规定。主合同规定不允许分包的项目,不得分包;主 合同规定须经甲方同意后才能分包的项目,在取得同意前不 得分包。对分包工程的工期和进度要求、技术和质量标准等 不得低于主合同相应的要求和标准。第六条 工程分包必须通过市场竞争方式,公开、公平 和公正地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合格分包商中择优选定分包商。第七条 工程分包必须订立有效、规范的书面形式的工 程分包合同。 第八条 工程分包合同履行完毕后,项目部

40、应对分包合同的实施情况进行客观的评价。包括对分包规划 的合理性、分包商的进度控制、 质量控制、安全控制的得失、 对分包商的综合评价等,以便及时总结工程分包管理经营教 训,客观评价分包商,完善分包商资源库。第九条 分包工程项目投标阶段,最迟在合同签订之 初,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分包工程应按内控要求进行前期 策划工作,工程分包规划是项目前期策划的重要内容。应根 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自有人员、设备配臵情况,确定分包队 伍、机械设备的需用量,对工程分包进行规划。分2包规划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主合同合理进行,需要对 分包范围、分包模式、分包时间进行合理规划。分包规划在 第一个分包项目申请立项前报批,分包

41、项目需报公司主管领 导批准。第十条 必须对工程分包的工程质量、 进度、施工安全、 施工环境进行严格的控制。项目部应对分包商的工程施工实 行监督式、介入式和指导式的管理,不得“以包代管”。第二章 工程分包的审批第十一条 工程分包常规审批事项有:工程分包立项;确定分包商;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只有终审通过,并获得批准的事项,项目部才能正式办 理。上述常规审查事项,除工程分包立项必须单独报批外, 其他事项可归并报批,但必须分步办理。第十二条 分包工程的常规审查和审批权限。一、工程分包立项的审批按工程分包的类别和分包合同金额的大小,审批权限如 下:工程项目合同金额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下,项目部审 核批准,

42、报公司备案;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2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项目,项目部自审通过后,报公司审 核,经主管领导批准;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经过以上程 序后,报公司总经理批准。立项审批时必须明确分包商的选择方式,原则上应进行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议标的必须说明理。3二、分包商的资质审批项目部须对拟参与投标的分包商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 审合格后方可参加投标。对拟定的分包商,项目部对其资格 进行监督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合同谈判。审核批准的权限 同立项审批。三、合同审批工程项目合同审批权限同工程项目立项审批。四、只有在工程分包立项、拟定的分包商、分包合同草案获得批准后方可正式签订合同。第十

43、三条 工程分包特别事项的审批。超出本规定限制的特别事项应进行特别审批。特别事项 主要有:工程分包合同价格高于工程承包合同价格而出现倒挂 的;分包单价超出分包指导价 5%的;工程施工确实急需引入分包商,而后补签工程分包合同 的;确实需要给予分包商工程预付款的;分包合同签订后于种种原因,分包方难以履约,需调整 分包价格或更换分包队伍的;受条件和市场情况所限,难以采用市场竞争方式选择分 包商而又需进行工程分包的;凡因市场原因而享受一定照顾的分包商,可比照本规定 在竞标后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但需按以下程序处理:1、在培育市场过程中,有标前合作协议的分包商,其 协议经主管经营和市场开发的副经理确认后总经

44、理批准按 协议原则执行;42、甲方指定分包商的,合同价款原则上根据双方协商 和市场价格确定。第十四条 不允许为规避审批而将分包工程肢解或分包给多个分包商;不允许对单价分包的工程项目采取估小工 程量或减少合同总金额的做法,以达到规避上报审批的目 的。当实际发生的工程分包结算金额累计超过合同总金额 的20 %寸,发包方应按该项工程审批时高一档的审批权限重 新上报审批,并说明超额的理。第十五条 就各事项的审批,项目部应分别填写工程 分包立项审批表或工程分包特别事项审批表、分包 商资格评审记录表、工程分包合同审批表及合同草案 等,并附必要的文件资料。(上述表格见附件4)第三章分包商的选择及分包商资质管理第十六条 在选择分包商时应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 标、议标等市场竞争方式进行。原则上采用前两种方式。当 采用议标方式时,须在分包立项报审时对其理进行特别说 明。无论是招标还是议标,分包商数量均应在三家以上。第十七条 通过工程分包立项审查并获得批准的工程 分包,其选择分包商的工作应按一下程序进行:发包方确定选择方式;发包方发出招标邀请或发布工程分包信息;发包方选择参加竞标的合格发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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