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预算管理制度(DOC 34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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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学预算管理制度导语:预算管理体制:预算管理体制是处理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以及地方财政各级之间的财政关系的基本制度,预算管理体制的核心,是各级预算主体的独立自主程度以及集权和分权的关系问题。预算体制是国家预算编制、执行、决算以及实施预算监督的制度依据和法律依据,是财政管理体制的主导环节。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中小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

2、殊教育学校、工读教育学校、成人中学和成人初等学校。 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上述学校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

3、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条 中小学校以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集中记账,分校核算”的,不改变学校财务管理权。即在一定区域内,由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确定的会计核算机构统一办理区域内中小学校的会计核算,学校设置报账员,在校长领导下,管理学校的财务活动,统一在会计核算机构报账。 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中小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八条 非独立核算的勤工俭学、社

4、会服务和经营等项目的财务活动,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 中小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中小学校预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中小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 国家对中小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照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中小学校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学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 国家将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财

5、政预算,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 中小学校预算以校为基本编制单位,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学校统一编制。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中小学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三条 收入预算,应当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积极稳妥地逐项测算编制。 支出预算,应当根据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分轻重缓急,按照政府支出分类科目分项测算编制。 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预算由学校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中小学校根据财政部门

6、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规范办理收支事项,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第十六条 预算执行中,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者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的,中小学校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决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应当按

7、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条 收入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

8、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中小学校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中小学校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中小学校应

9、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非义务

10、教育阶段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中小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中小学校可以结合实际,在上述支出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按照教育教学功能细化支出分类。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学校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

11、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支出。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 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应当以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为前提。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加强经济核算,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九条 中小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

12、报告,并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第三十条 中小学校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三十一条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三条 中小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四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中小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

13、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五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学校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七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过基金规模。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专用基金是指中小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14、。 第三十九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并按照规定在相应的购置和修缮科目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学校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提取修购基金。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较少的其他中小学校,可以不提取修购基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奖助学基金,即接受社会捐赠和按照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转入,用于奖励、资助学生的资金。 (四)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第四十条 各

15、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 资产是指中小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中小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三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四条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 第四十五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

16、、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和其他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存货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四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

17、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教育部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八条 中小学校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固定资产卡片,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编码、名称、类别、规格、型号、原值、购置日期、使用部门等信息,完整反映固定资产情况。 中小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

18、。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五十条 在建工程应当进行单独核算,反映在建工程的实际支出。第五十一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中小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中小学校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五十二条 对外投资是指中小学校依法利

19、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中小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小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对外投资。 第五十三条 中小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四条 中小学校资产处置是指中小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

20、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中小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五十五条 中小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产共享、共用。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五十七条 负债是指中小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八条 中小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借入款项是指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经批准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短期或者长期

21、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中小学校应付票据、应付账款以及其他应付款和预收账款等。应缴款项包括中小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代管款项是指中小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中小学校应当加强代管款项管理,分项核算,按时结清。 第五十九条 中小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六十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借债务,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中小学校不得提供担保。 第十章 财务清算 第

22、六十一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中小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六十二条 中小学校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六十三条 中小学校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三)合并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

23、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分立的中小学校,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中小学校,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四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中小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中小学校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五条 中小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六十六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中小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

24、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财务分析指标、绩效等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七条 中小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进行财务分析,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 财务分析内容包括中小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编制与执行、资产使用、收入支出状况、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生均事业支出、生均公用支出以及资产负债率等。主管部门和中小学校可以根据学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二

25、章 财务监督 第六十八条 中小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决算编制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和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资金以及专用基金管理的合规性; (四)资产管理的安全性、合规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性; (六)学生人数、教职工人数等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六十九条 中小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七十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七十一条 中小学校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

26、、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中小学校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 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中小学校,以及独立核算的中小学校校办企业,执行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第七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依照本制度执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财务管理办法或者补充规定。 第七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根据本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报主管

27、部门备案。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中小学校财务分析指标 1.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衡量中小学校预算收入和支出总预算及分项预算完成的程度。计算公式为: 收入预算完成率=年终收入执行数(年初收入预算数年中收入预算调整数)100% 年终收入执行数不含上年结转和结余收入数。 支出预算完成率=年终支出执行数(年初支出预算数年中支出预算调整数)100% 年终支出执行数不含上年结转和结余支出数。 2.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衡量中小学校事业支出结构。计算公式为:人员支出比率=人员支出事业支出100% 公用支出比率=公用支出事业支出100% 3.生均事业支出、生均公用支出

28、,衡量中小学校按照实际在校生人数平均的事业支出、公用支出水平。计算公式为: 生均事业支出=事业支出实际在校生人数 生均公用支出=公用支出实际在校生人数 4.资产负债率,衡量中小学校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开展业务活动的能力,以及反映债权人提供资金的安全保障程度。计算公式为: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农村中小学预算编制管理办法 一、农村中小学预算是指农村中小学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农村中小学财务工作的基本依据。农村中小学预算是政府预算的组成部分。 农村中小学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和其

29、他收入;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公用支出)和项目支出。 二、农村中小学预算的编制要遵循真实性、完整性、重点性、科学性、透明性原则。 三、农村中小学预算,必须建立在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组织,以独立设置的农村中小学为基本预算编制单位,将农村中小学各项收支都纳入预算管理的体制。 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地区,必须将农村中小学预算纳入县本级财政预算,管理“以县为主”,不得下放到乡镇,原由乡镇财政负担的农村中小学经费部分,应上划县级财政管理。 四、农村中小学预算编制的范围包括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农村(含县镇)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包

30、括普通初中、职业初中、完全中学中的初中部分、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小学和特殊教育学校。农村中小学预算以独立设置的学校为基本预算编制单位,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的乡镇中心学校统一编制。 五、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程序,农村中小学预算编制一般采用“二上二下的流程 注:“上报”指上报预算建议数或预算草案;“下达”指下达预算控制数或预算批复。 “一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编报预算建议数。农村中小学校要根据学校的基本情况和事业发展的需求,编制年度预算建议草案,上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汇编成部门预算建议数,报送县级财政部门。 “一下”县级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控制数。县级财政部门根据部门上报的预算建议数,结合财

31、力可能,统筹安排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经费,编制县本级财政预算初步草案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经批准后下达预算控制数。 “二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预算草案。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教育行政部门编制年度预算草案,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二下”县级财政部门批复预算。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各部门预算草案,送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在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一个月内,县级财政部门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正式批复年度预算。农村中小学预算要编制到具体项目和学校。 六、农村中小学预算采用综合预算编制方法,应将所有预算内、外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其他收入等全部纳入预算

32、,统筹考虑,合理安排各项支出,重点保证教职工工资、公用经费、校舍维修改造、资助贫困学生经费支出预算。 1、收入预算的编制 农村中小学收入预算应以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为基础(上年没有预算的以实际收入为基础),参考本年度维持学校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要求,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进行测算。 农村中小学的收入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其他收入等等。 (1)财政补助收入:是指农村中小学校从财政渠道取得的各项事业经费,包括人员经费,按规定标准计算的对家庭和个人的补助,以及按规定比例、由财政负担的公用经费和校舍维修改造资金等。 (2)事业收入:是指农村中小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导活动依

33、法取得的收入。 (3)勤工俭学收入:按校办产业和勤工俭学项目年度计划上缴金额编制。 (4)其他收入:指除以上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具体包括捐赠收入、银行利息收入等。 编制收入预算时,要突出财政供给的主渠道地位,对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其他收入的预算建议数,要遵循稳健性原则,对没有把握的收入不能列入预算,对预计发生的收入不能高估,防止收入不能实现时造成预算无法执行。 2、支出预算的编制 农村中小学的支出预算,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部分。学校应根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和事业发展的需求,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和工作安排,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优先保障学校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维持学校日常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转,然

34、后本着“有多少钱办多少事”的原则,安排各项事业发展所需的项目支出。 (1)基本支出预算编制方法 为满足基本支出预算定员定额与管理的需要,参照财政部政府预算收支科目支出科目中的“目”级科目,根据支出的基本性质进行合理归并,确保农村中小学基本支出的构成,划分为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公用支出三部分。 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科目有:基本工资、津贴及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离退休费、助学金、医疗费、住房补贴和其他人员经费。这类支出预算,要根据我省统一规定的支出政策和核实的单位人员情况,预算出本校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建议数。 公用支出分为日常公用支出和专项公用支出两部分。

35、 日常公用支出的预算编制,采取定员定额法,原则上应按在校学生数和当地政府、财政部门确定的公用经费定额标准计算,在编制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预算时,应主要根据在校学生人数,同时又要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基本需求;要向办学条件薄弱的学校倾斜,保证较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的基本支出。公用经费定额计算对象的制定,还应根据支出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如维修费按校舍面积和维修定额来测算;教师培训费按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计算。 专项公用支出包括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和图书资料购置费等支出,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以满足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为目标,提出年度预算建议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全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财力状况

36、,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对各预算单位上报的专项公用支出预算建议数进行科学论证和合理排序,统筹确定全县农村中小学专项公用支出预算建议数报同级财政部门。 (2)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方法 项目支出预算,是农村中小学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完成特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项目支出预算,主要包括校舍购建费、校舍维修改造费。项目支出可采用零基预算法来编制。即编制预算时不再考虑上年度的项目支出基数,而是按照预算 年度所有因素和项目的轻重缓急程度,从零开始每年确定一次,重新测算项目支出需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全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财力状况,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对各预

37、算单位上报的项目预算建议数进行科学论证和合理排序,最终确定全县农村中小学项目支出预算建议数。 (3)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政府采购预算是预算编制的组成部分。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在编制农村中小学专项公用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过程中,凡纳入当地政府采购目录的支出项目,都要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由预算编制单位提出政府采购预算建议数,并填报政府采购预算表。 政府采购的项目和限额,按地方政府采购规定执行; 农村中小学填报政府采购预算表时,须提出采购数量和金额,以及拟采购时间,以便组织政府采购。 农村中小学填报的政府采购预算表,作为年度预算草案的一部分,按规定程序上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县级财政部门。

38、七、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学校的职责如下 (1)县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 按照“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要求,切实履行好对农村义务教育的管理责任,按省级政府确定的比例承担相应的经费,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按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把各项政府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资金金额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制定具体措施,管好用好农村义务教育资金,加强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接受社会监督。 (2)县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按有关政策和要求,组织预算编制工作,按规定程序和时间下达预算控制数和批复农村中小学预算; 按批准的农村中小学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时拨付资金。每年新学期开学前,要视情况采

39、取预拨资金等办法,保证农村中小学运转资金及时到位。 对农村中小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使用效果进行考核。 定期向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农村中小学预算执行情况。 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情况。 (3)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组织、指导农村中小学校编制本单位年度预算草案,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基本情况,向薄弱学校倾斜,保证较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的基本需求,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根据县级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和预算批复,向各农村中小学下达预算控制数和年度预算。 汇总审核农村中小学校用款计划,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加强教育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对农村中小学校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内部审计。 定期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情况。 (4)农村中小学校的主要职责 在校长的领导下,组织学校教务、总务、财务和教师代表研究、确定预算建议草案,并在规定的时间报送有关部门。 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按批准的年度预算向有关部门申报用款计划。按要求定期报送预算执行情况报表。 加强财务管理,实行财务公开,严格按预算办理各项收支,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八、市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十、本办法由惠农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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