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唐集团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中国*集团公司省级全资子公司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施中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发展战略,规范集团公司省级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省发电公司)财务管理,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集团公司实行目标控制、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系。省发电公司执行集团公司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在集团公司制度框架内,结合自身特点,制定相关办法和实施细则。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省发电公司。第二章 产权管理第四条 省发电公司属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第五条 原集团公司内部核算电厂划入省发电公司后,为省发电公司内部核算电厂,由省发
2、电公司实施管理。原集团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划入省发电公司后,为省发电公司控股子公司,省发电公司通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法人治理结构对控股子公司实施管理,按权益法核算投资收益。第六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与省发电公司的产权纽带关系,省发电公司每年按集团公司核定数额上缴投资收益。第三章 投、融资管理第七条 大中型基建工程、限额以上技术改造工程和限额以上小型基建工程等投资方案报集团公司审批,经集团公司批准后,按照集团公司下达的相关计划及规定的程序进行投、融资管理。第八条 省发电公司原则上不得进行非电项目投资。第九条 省发电公司按照自我平衡的原则安排集团公司批准项目的资金筹集、使用和还贷计划。第十条 省发电
3、公司在确保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资产负债率的前提下编制融资方案,融资方案纳入资本性收支预算。第十一条 省发电公司负责审核所属企业的年度借款预算、项目融资方案,报集团公司审批。第十二条 基层企业负责落实项目贷款承诺。第十三条 基层企业负责编制年度借款预算、项目融资的建议方案,报省发电公司审核。第十四条 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利用外资借款,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第四章 担保管理第十五条省发电公司为其所属企业提供担保需报集团公司同意后办理。如需为多经企业提供担保,必须进行风险分析,报集团公司同意后办理。第十六条 省发电公司所属子公司原则上不得提供担保;确有必要提供担保的,需由省发电公司审核后报集团公司
4、核定,经董事会批准后办理。第十七条 省发电公司所属内部核算单位不得提供担保,如确需对多经企业提供担保,必须进行风险分析报省发电公司同意,经集团公司批准后办理。第十八条 省发电公司所属企业如需集团公司提供担保,省发电公司需提交正式的担保申请和对担保金额、方式的建议,并将其所属企业的申请附后。集团公司担保方式以保证担保为主,原则上不采取其他担保方式。第十九条 提供担保必须遵循谨慎性原则,要严格审查担保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和还贷能力,确保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第二十条 企业为担保申请人提供担保在如下情况时,必须要求担保申请人或其他方提供反担保。(一)企业为担保申请人借款提供担保的比
5、例超过企业在担保申请人的投资比例,担保申请人或担保申请人的其他股东须对超出股比部分提供反担保;(二)企业为非直接投资单位提供担保,被担保人或其直接投资者须提供反担保;(三)企业为多经企业提供担保,被担保方须提供反担保。第二十一条 反担保的主要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企业可依据风险程度和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确定反担保方式。第二十二条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反担保,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五章 资产管理第二十三条 按照集团公司统一规定对各类资产进行管理。第二十四条 省发电公司管理资产的重组(包括置换、购并、出让、改制、项目公司组建等)由集团公司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第二十五条 省发
6、电公司审核所属企业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转回、核销,报集团公司审批。第二十六条 省发电公司自行安排固定资产零星购置计划。第二十七条 执行集团公司统一的固定资产分类和计价标准,按集团公司规定的折旧率计提折旧。第二十八条 大型施工机械、2.5万千瓦及以上发动机、35吨/小时及以上锅炉、110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和15000千伏安及以上变压器等主设备的报废、出售报集团公司审批。第二十九条 权限内的主设备以外的固定盘亏(盈)、报废、出售事项由省发电公司自行审批,报集团公司备案;超过权限的报集团公司审批。内部核算单位自行审批权限内的主设备以外的固定资产盘亏(盈)、报废、出售事项,报省发电公司备案;超过权限的
7、报上级管理机构审批。控股子公司权限内的主设备以外的固定资产盘亏(盈)、报废、出售事项由董事会审批,报省发电公司备案;超过权限的报上级管理机构。第三十条 省发电公司自行审批权限内的存货盘亏(盈)、报废、出售事项,报集团公司备案;超过权限的报集团公司审批。内部核算单位自行审批权限内的存货盘亏(盈)、报废、出售事项,报省发电公司备案;超过权限的报上级管理机构审批。控股子公司权限内的存货盘亏(盈)、报废、出售事项由董事会审批,报省发电公司备案;超过权限的报上级管理机构。第三十一条 省发电公司自行审批权限内坏账损失,报集团公司备案;超过权限的报集团公司审批。内部核算单位坏帐损失由省发电公司审批,报集团公
8、司备案;超过权限的报集团公司审批。控股子公司权限内的坏账损失董事会审批,报省发电公司备案;超过权限的报上级管理机构。第三十二条 省发电公司自行审批权限内的对外捐赠,报集团公司备案;超过权限的报集团公司审批。内部核算单位自行审批权限内的对外捐赠,报省发电公司备案;超过权限的报上级管理机构审批。控股子公司权限内的对外捐赠由董事会审批,报省发电公司备案;超过权限的报上级管理机构。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存货的盘亏(盈)、报废、出售和坏帐损失处理、对外捐赠等事项,要按照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六章 资金管理第三十四条 省发电公司按照自主安排、自我平衡的原则安排限额内的自有资
9、金使用。第三十五条 集团公司对省发电公司及所属企业的银行账户进行统一管理。第三十六条 省发电公司及所属企业按照集团公司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在*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立账户。第七章 预算管理和资产经营考核第三十七条 省发电公司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和制度,集团公司关于预算编制的总体原则和要求,公司经营发展战略和目标,公司年度生产经营、建设计划,公司投资、融资协议,改制、收购兼并等重大经营事项安排等编制公司预算。第三十八条 预算编制遵循“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进行,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上报。第三十九条 省发电公司代管企业年度预算经省发电公司初步审核后上报集团公司
10、。第四十条 集团公司根据总体经营目标和省发电公司上报的预算建议方案确定省发电公司主要预算指标,并以文件形式下达。第四十一条 省发电公司根据集团公司下达的预算编制正式预算,同时根据正式预算编制执行预算,对预算指标进一步分解,将分解后的预算指标下达给其所属企业。第四十二条 定期组织预算分析,监控公司及所属企业预算执行情况。第四十三条 遇有重大事项需要调整预算的,将调整原因及调整额以文件形式及时上报集团公司。第四十四条 集团公司按照预算管理、资产经营考核等有关办法,对省发电公司预算完成情况、资产经营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第四十五条 省发电公司按照集团公司要求,对所属内部核算单位、控股子公司预算完成情
11、况、资产经营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第八章 收入、成本和利润管理第四十六条 负责组织所属企业向地方有关部门争取电(热)价政策,协调电(热)价执行中发生的问题,统一对外的市场策略,审核所属企业电(热)价调整方案。第四十七条 自主决定其所属企业电费结算方式。集团公司统一考核省发电公司电费回收情况。第四十八条 执行集团公司成本管理制度和集团公司核定的成本定额、标准。第四十九条 实施全过程成本管理,严格控制成本支出。第五十条 定期进行成本项目及单位成本差异比较分析,发现差距,堵塞管理漏洞,提高成本管理水平。第五十一条 确定内部核算电厂、控股子公司目标利润,监控目标利润的完成,审核控股子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12、第九章 税收管理第五十二条 统一汇算缴纳具备条件的内部核算单位增值税;控股子公司就地缴纳增值税。第五十三条 统一汇算缴纳内部核算单位企业所得税;控股子公司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五十四条 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和土地税等其他税费由各单位就地缴纳。第十章 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第五十五条 执行集团公司统一的会计科目体系、会计报表体系和会计核算办法。第五十六条 按时报送母公司会计报表、合并会计报表。第五十七条 组织月度、季度、年度财务分析,并按规定报送财务分析报告。第五十八条 省发电公司代管企业会计报表、财务分析报告上报集团公司,同时报送省发电公司。第五十九条 按照集团公
13、司要求进行年度决算审计,按时报送审计报告。第十一章 财务风险管理第六十条 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第六十一条 编制公司财务稽核工作计划,按计划对所属企业进行财务稽核。第六十二条 配合监事会、国家有关部门和集团公司对所属企业进行财务检查。第六十三条 建立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重大事项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第六十四条 对重大财务事项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第十二章 财务人员管理第六十五条 省发电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任免,应事先征求集团公司意见,并报集团公司财务与产权管理部备案。第六十六条 组织公司会计人员培训及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第十三章 附则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财务与产权管理部负责解释。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