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共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制度之理念与导入5-1目录一、前言1.1品质定义1-11.2质量管理演进发展1-11.3戴明管理循环(PDCA)1-3二、公共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制度之理念1-42.1施工质量管理系统1-52.2施工质量保证系统1-52.3施工质量查核机制1-6三、公共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制度之导入3.1工程施工查核小组组织准则1-63.2工程施工查核小组作业办法1-103.3工程施工查核小组绩效考核作业要点1-153.4公共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作业要点1-173.5全民督工机制1-22四、质量查核、三级品管、文件档案管理之意义4.1施工质量查核之意义1-224.2三级品管制度之意义1-234.3文件
2、档案管理之意义1-244.4质量自我管理1-24五、结语1-24六、附录:公共工程权责划分及相关表格1-26一、 前言1.1品质定义:1. 国际标准组织(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forStandardization)所制订国际标准ISO9000:2000年版(CNS12680)对品质的定义:一组固有的特性满足要求之程度。2. 中国国家标准CNS12889(93年已废止,并入CNS12680)对质量的定义:一个实体的特性总和,此种特性具有满足明订与潜在的需求之能力。3. 在有合约情形下,各项需求均需规定及说明,且必须对其隐含之需求予以说明及规定。需求会因时间而改变,必须
3、于适当时间定期检讨及修正。4. 部分专家认为质量为适合使用、满足顾客或符合要求,才是符合质量真义。5. 工程质量不仅要坚固耐用,材料质量合乎契约规范,更要考虑尺寸、强度、功能、美观、整齐,更应注重结构体线条平直、完成面平顺、机械设备设置位置适当好维护、磁砖黏贴对缝整砖,在在都显示质量良窳。1.2质量管理演进发展一般人常认为质量管理就是在谈论质量技术及方法,从1900年作业员质量管理时代,进步到今天全面质量保证时代,这历程不仅是技术手法的进步,亦将质量管理的观念推展到管理制度及经营理念层面上。提升质量已成为企业生存、改善企业体质、寻求企业持续成长最优先考虑。费根堡博士认为质量管理的演进是历经下列
4、五个阶段:第一阶段:质量是检查出来的十九世纪初期所有的产品均由作业员自己检查,并对自己所制造的东西负责,故称为作业员的质量管理。随着工业革命的发生,开始有了制造工厂,大量生产的型态也随之出现,制造工厂开始追求产量的提升,作业员仅注意到产量,却忽略了产品质量,质量便逐渐地由作业员之领班所负责。此时为领班的质量管理。接着第一次世界大战,工厂规模愈形庞大,所生产之产品种类愈形复杂,领班的管理工作陆续增加,无法应付质量问题。于是,有了由专业的检验员来负责质量的做法,这段期间称为检验员的质量管理。以上的三个时期,都藉检查来维持产品的质量。因此,对质量的观念是仅止于质量是检查出来的;质量制度,也只建立在依
5、靠检查的质量检验。第二阶段:质量是制造出来的统计质量管理最大贡献,是利用抽样检验取代前一阶段所实施全数检验,节省大量检验成本,也提高检验效果,利用统计了解质量的状况,找出问题的原因和对策,使得作业人员对质量的认知也随之改善,品管学者就将这种在产品制造时,就必须采取回馈与预防措施的想法的改变,称做质量是制造出来的观念。品管制度也随之发展成以回馈改善为主的品管制度。第三阶段:质量是设计出来的为了保证产品是可靠的,所以需在产品的企划与设计阶段就先行管制好,也就是加入了设计时就先把客户的需求考虑进去以及设计审查的想法。并透过模拟实况测试与统计分析,可精确评估未来使用情况,以致生产者可确保产品的质量,因
6、而质量保证的时代正式到来。由质量是设计出来的质量观念,所衍生出来的质量制度就进入了要考虑到顾客需求、产品设计为主的质量保证制度。第四阶段:质量是管理出来的品管大师戴明博士(Dr.Deming)指出:质量的问题的产生有百分之八十导因于管理不善,费根堡博士(Dr.Feingenbaum)提出了全面品管的观念后,企业界逐渐发现,产品质量不只是品管单位的责任,而是企业所有部门全体员工的工作,需要大家一同参与的。基于这样的想法,企业内各单位组成质量改善小组运用质量的手法来解决自己的问题,渐渐地,质量不再只存在于产品面上,已扩展到工作面及提供服务的层面上。这一时期质量的观念进展成为质量是管理出来的,而质量
7、制度也演进到全面质量管理(TQC)制度。第五阶段:质量是习惯出来的1980年以后是全面品管组织及全面质量经营的阶段,企业员工应该在工作上重视顾客需求,塑造企业文化,从教育训练而产生个人态度的改变,再到个人行为的改变,进而影响质量。我们称这个时期为全面质量保证,质量的观念进展到质量是习惯出来的,而随同发展的质量制度是为全面质量保证(TQA)制度及全面质量管理(TQM)制度。1.3戴明管理循环(PDCA)全面质量管理的运作主要是利用计划、实施、查核及改善的管理循环模式加以落实。大体而言,PDCA是不断循环使质量不断改善进步,以达到不断改善的目的,从而达到零缺点的要求,其实质量管理计划书亦符合质量管
8、理持续循环(PDCA)的精神。1.计划(Plan)计划是由目标之决定而开始,目标之决定有时是依据公司之方针而定,目标绝非无故产生。根据公司的方针决定出目标后,随即决定目标达成所需采用方法,并拟定实施计划,此时最重要的是考虑质量与公司技术能力。因此,项目质量计划基本上就是根据设计图说及施工规范的要求,先做施工规划,拟定施工方法、施工流程,再依据公司订定的质量管理制度,参照业主的要求,来规划管理项目、管理标准、检查时机、检查方法、检查频率和不合格时之处置方式的整合性质量计划,使得施工人员得以充分了解各项作业之质量需求及施工方法,并能掌握工作要点。2.实施(Do)按所拟订计划确实执行,质量规划完成后
9、,就应该去进行质量管理的工作,经由事前的质量规划有计划性、系统性的施工管制,并经由检、试验的验证,才能真正的确保工程质量。3.查核(Check)根据计划所订之评估标准,查核实施结果,分析目标值与实施结果之差距性,若差距是在合格范围内,则继续下一个工作;若差距是在合格范围以外,则应探讨缺失发生原因,并研拟改善措施。在制程(施工)管制中,为确保质量符合要求,并找出潜在的质量问题以做为改善施工中或成品的依据,因此从施工中到完工前之质量检验均订有检查表,由相关部门之权责人员进行自主检查。4.改善行动(Action)调查目标与实施结果之差距性,若属于不合格范围,探取原因,采取适当对策,确认其改善成效,并
10、加以标准化,同时预防缺失再发生。改善步骤如下:(1)采取改善措施因现阶段制程发生异常状态,应立即使其回复正常状态。此种回复正常之行为即为改善处理,惟仅能改善目前缺失,没有探究根本问题发生原因,日后再发生之可能性很大,故改善回复正常后,应谋求防止缺失再发生之措施。(2)防止缺失再发生深入追究发生现象之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发生原因,在追究原因时,应对本身工作方法、制程加以检讨,利用特性要因图寻找出隐藏性问题之原因。因此,应制订包含质量异常之矫正及预防措施之相关程序及规定,俾对缺失之成因进行调查,确认应实行之矫正措施,并追踪其成效,俾便减少质量缺失再发生。二、公共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制度之理念依据行
11、政院于82年10月7日以台八十二内字第三五三七号函颁布公共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承包商施工质量管理系统、主办工程单位施工质量保证系统及主管机关工程施工质量评鉴制度三个层级的质量管理架构。91年2月依政府采购法第70条规定将第三层级修改为施工质量查核机制。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以下简称工程会)为落实公共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制度,于85年订定公共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作业要点(以下简称作业要点),对于公共工程三级品管制度的实施方式加以规范,最新修正日期为96年9月20日。工程会为强化主管机关督导功能,于91年2月修正政府采购法第70条规定,91年8月发布工程施工查核小组组织准则及作业办法两子法,92年9
12、月修正工程施工查核小组作业办法,92年9月函颁工程施工查核小组绩效考核作业要点,并定期依实际执行情形予以检讨修正。三层级质量管理架构图,如图一。主办工程单位施工品质保证系统承包商施工品质管制系统工程品质主管机关及工程会施工品质查核机制图一公共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制度架构图公共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制度分为施工质量管理系统、施工质量保证系统及施工质量查核机制三层级品管,兹分别说明如下:2.1施工质量管理系统为达成工程质量目标,应由承包商建立施工质量管理系统。工程开工前,承包商应依工程之特性与合约要求拟定施工计划并提出质量计划,设立品管组织,订定各项工程质量管理标准、材料及施工检验程序、自主检查表、缺失改善
13、纪录,以及建立文件纪录管理系统等,俾便施工人员熟习图说规范与各项品管作业规定,以落实质量管理。2.2施工质量保证系统为确保工程的施工成果能符合设计及规范,监造单位应建立施工质量保证系统,成立监造组织,订定监造计划,办理施工及材料设备之抽(查)验作业,并对抽(查)验结果留存纪录,检讨成效与缺失,达成提升工程质量之目标。2.3施工质量查核机制为确认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执行之成效,主管机关实行工程施工质量查核,以客观超然的方式,评定工程质量优劣等级。督导结果可供作为主办工程单位考评之依据,并可作为改进承包商品管作业及评选优良厂商之参考,藉以督促监造单位落实质量保证及承包商落实质量管理,达成提升工程质量的
14、目标。三层级质量管理之主要工作项目,详如下表:承包商(一级)主办机关(监造单位)(二级)工程主管机关(三级)1.订定质量计划并据以推动实施2.成立内部品管组织并订定管理责任3.订定施工要领4.订定质量管理标准5.订定材料及施工检验程序并据以执行6.订定自主检查表并执行检查7.订定不合格品之管制程序8.执行矫正与预防措施9.执行内部质量稽核10.建立文件纪录管理系统1.订定监造计划并据以推动实施2.成立监造组织3.审查质量计划并监督执行4.审查施工计划并监督执行5.抽验材料设备质量6.抽查施工质量7.执行质量稽核8.建立文件纪录管理系统1.设置查核小组2.实施查核3.追踪改善4.办理奖惩三、公共
15、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制度之导入3.1工程施工查核小组组织准则工程会为强化查核机制功能,于92年9月10日修正工程施工查核小组作业办法;另为使行政院所属部会行处局署院及直辖市、县(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组,确实依政府采购法定期查核所属(辖)机关工程质量及进度等事宜,有效发挥查核功能,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组作业办法第11条第2项规定,于92年9月26日订定工程施工查核小组绩效考核作业要点,并自93年元月开始实施。相关查核小组组织如图二,重点项目如下:1. 工程施工查核小组(以下简称查核小组)设立机关:(1)中央政府查核小组:A.中央查核小组:政府采购法主管机关。B.部会行处局署院查核小组:行政院所属部会行
16、处局署院。(2)直辖市政府查核小组:各直辖市政府。(3)县(市)政府查核小组:各县(市)政府。2. 工程施工查核小组查核之范围及任务。(1)查核小组查核工程之范围如下:A.中央查核小组:l 中央各机关办理之工程。l 中央各机关补助或委托其它机关、法人或团体办理之工程,而适用本法之规定者。l 地方机关办理之工程。B.部会行处局署院查核小组:l 该部会行处局署院及所属各机关办理之工程。l 该部会行处局署院及所属各机关补助或委托其它机关、法人或团体办理之工程,而适用本法之规定者。1-63图二工程施工查核小组组织图lC.直辖市政府查核小组:l 直辖市各机关办理之工程。l 直辖市各机关补助或委托其它机关
17、、法人或团体办理之工程,而适用本法之规定者。D.县(市)政府查核小组:l 县(市)及所辖乡(镇、市)各机关办理之工程。l 县(市)及所辖乡(镇、市)各机关补助或委托其它机关、法人或团体办理之工程,而适用本法之规定者。3. 查核小组之任务,为办理查核工程质量及进度等事宜。4. 查核小组之组成:(1) 查核小组置召集人一人,综理工程施工查核事宜,由设立机关首长或其指定之高级主管人员兼之。(2) 置查核委员若干人,于实施个案工程查核时派(聘)兼之。(3) 查核委员,除由设立机关指派机关具有工程专业知识人员担任外,并由主管机关所建置之专家名单中遴选之,其中外聘之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但有特殊情形报
18、经主管机关同意后,不在此限。(4) 专家名单,由主管机关公开于信息网络。未能自该名单觅得适当人选者,得叙明理由,另行遴选后签报机关首长核定。(5) 置执行秘书一人,由设立机关就具有工程管理专门知识或相关工作经验之人员派(聘)兼之,承召集人之命,处理查核小组日常事务;工作人员若干人,由设立机关派兼之,协办施工查核小组业务。5. 查核委员消极资格: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查核委员:(1) 犯刑法渎职罪或贪污治罪条例规定之罪,经判刑确定者。(2) 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3) 受破产宣告尚未复权者。(4) 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已受停止执行业务或受撤销执业执照或受撤销开业证书之处分者。6. 查核委员
19、应遵守规范:(1) 查核委员办理查核时之回避,准用采购法第15条第2项及第3项之规定(2) 查核委员有第7条或不能公正执行职权者,设立机关应解除其职务;其为外聘专家时,并通知主管机关自专家名单中删除之。7. 查核小组应依规定将查核结果汇报本法主管机关。3.2工程施工查核小组作业办法3.2.1查核小组之查核基准、查核项目:(1)查核基准:工程施工查核小组进行查核时,应依相关法令及工程契约规定,查核工程质量及进度等事宜。(2)查核项目:A.查核小组查核工程之施工质量及施工进度,其主要项目如下:l 机关之质量督导机制、监造计划之审查纪录、施工进度管理措施及障碍之处理。l 监造单位之监造组织、施工计划
20、及质量计划之审查作业程序、材料设备抽验及施工抽查之程序及标准、质量稽核、文件纪录管理系统等监造计划内容及执行情形;缺失改善追踪及施工进度监督等之执行情形。l 厂商之品管组织、施工要领、质量管理标准、材料及施工检验程序、自主检查表、不合格品之管制、矫正与预防措施、内部质量稽核、文件纪录管理系统等质量计划内容及执行情形;施工进度管理、赶工计划、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措施等之执行情形。B.查核小组发现有下列情形时,并应加以记录:l 工程规划设计、生态环保、材料设备、图说规范、变更设计等有缺失。l 监造厂商之建筑师、技师、派驻现场人员,承揽厂商之专任工程人员、工地主任或工地负责人、品管人员及劳工安全卫生管
21、理人员等执行职务时,有违背相关法令及契约规定。3.2.2作业程序:详如图三。3.2.3查核小组查核工程之件数及方式:(1)查核工程之件数:A.查核金额以上之标案,以不低于当年度执行工程标案之百分之二十为原则,且不得少于二十件;当年度执行工程标案未达二十件者,则全数查核。B.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上未达查核金额之标案,以十五件以上为原则;当年度执行工程标案未达十五件者,则全数查核。.公告金额以上未达新台币一千万元之标案,以二十件以上为原则;当年度执行工程标案未达二十件者,则全数查核。前项各款之查核件数,必要时得经查核小组设立机关首长核准予以调整,并报主管机关备查。(2)查核方式:A.查核小组应定期办理
22、查核,并得不预先通知赴工地进行查核。B.查核委员赴工地查核时,应主动出示查核小组之书面通知及相关证明文件。C.查核小组办理查核时,建筑师或技师及厂商之专任工程人员应配合到场说明。无故缺席,应按契约规定处理。缺失未於期限内改善完成者,应追究相关人员之责任(第十条)缺失情节重大者。(第八条)依据:(第一条)标的:(第二条)查核工程品质及进度等事宜查核项目(第三条)查核件数(第四条)一、查核金额以上之标案,以不低於当年度执行工程标案之百分之二十为原则,且不得少於二十件;当年度执行工程标案未达二十件者,则全数查核。二、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上未达查核金额之标案,以十五件以上为原则;当年度执行工程标案未达十五
23、件者,则全数查核。三、公告金额以上未达新台币一千万元之标案,以二十件以上为原则;当年度执行工程标案未达二十件者,则全数查核。图三工程施工查核小组作业程序3.2.4查核小组办理检验、拆验或鉴定及其费用之负担方式:检验、拆验或鉴定费用之负担,依契约规定办理。若契约未规定,而检验、拆验或鉴定结果与契约规定相符者,该费用由工程主办机关负担;与规定不符者,该费用由厂商负担。3.2.5查核成绩计算:(1) 查核成绩之计算,以各查核委员评分之总和平均计算之;九十分以上者为优等,八十分以上未达九十分者为甲等,七十分以上未达八十分者为乙等,未达七十分者为丙等。(2) 前项总和平均结果有小数时,采四舍五入进位方式
24、,整数计算之。3.2.6查核结果:(1)查核小组查核结果,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列为丙等:.钢筋混凝土结构钻心试体试验结果不合格。.路面工程沥青混凝土钻心试体试验结果不合格。.路基工程压实度试验结果不合格。.主要结构与设计不符情节重大者。.主要材料设备与设计不符情节重大者。.其它缺失情节重大影响安全者。(2)前项各款规定涉及相关试验者,依照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等相关法令或契约规定办理;试验结果为不合格时,原查核成绩已评定为七十分以上者,应改列为丙等,其成绩以六十九分计。3.2.7查核小组之查核结果处置方式及缺失改善之追踪:。(1)查核小组查核纪录应于七个工作天内送工程主办机关;其应检讨改善者,工程
25、主办机关应于期限内改善完妥后,报查核小组备查。(2)查核小组应将查核结果之处理情形列管追踪,并得随时派员复查。3.2.8机关得就查核小组之查核结果,依相关法令规定办理相关人员之奖惩,并登录于主管机关指定之信息网络系统;缺失情节重大者及未于期限改善者之相关处置:(1)其缺失情节重大者,应为下列之处置:A.对所属人员依法令为惩戒、惩处或移送司法机关。B.对负责该工程之建筑师、技师、专任工程人员或工地主任,报请各该主管机关依相关法规予以惩戒或移送司法机关。C.厂商有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各款规定之情形者,依本法第一百零一条至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处理。D.通知监造厂商撤换派驻现场人员。.通知厂商撤换工地负
26、责人及品管人员或劳工安卫管理人员。(2) 缺失未于期限内改善完成且未经查核小组同意展延期限者,工程主办机关除应依契约规定处理外,并依前开(1)、款规定办理。(3) 机关未依前二项规定处置或处置不当,查核小组得通知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另为适当之处置,并副知审计机关;必要时,得函送监察院。有犯罪嫌疑者,应移送该管司法机关处理。15.主管机关得定期公告及不定期查核各设置机关查核小组之运作状况,并考核各查核小组之执行绩效。16.因应工程之复杂性,查核小组得另订补充规定。17.查核委员办理查核时,应公正执行职权,不得有下列之情形:(1)假藉查核之名,妨碍机关依法办理工程施工。(2)接受不当馈赠或招待。(3)
27、藉查核之便,搜集与查核无关之信息或数据,或为其它不当之要求。(4)泄漏应保密之查核时间、地点及对象。(5)泄漏因查核所获应保密之信息或数据。(6)未经查核小组指派,自行办理查核监督。(7)有不能公正执行职务之情事。综上,各工程主管机关依工程会发布之工程施工查核小组组织准则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组作业办法规定,成立工程施工查核小组,查核所属工程之质量及进度,并将查核结果及处理情形登录于工程会标案管理系统。另于每年四月、七月、十月及次年一月底前将最近一季查核结果汇送工程会备查;工程会按季对各部会署所办理之工程查核案件作统计分析。3.3工程施工查核小组绩效考核作业要点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为促使行政院所属部
28、会行处局署院及直辖市、县(市)政府查核小组,确实依政府采购法定期查核所属(辖)机关工程质量及进度等事宜,有效发挥查核功能,特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组作业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订定工程施工查核小组绩效考核要点。1.工程会设工程施工查核小组绩效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绩效考核委员会),办理查核小组年度绩效考核成绩评比相关事宜。绩效考核委员会置委员七名至九名,由工程会主任委员就工程会高阶人员或自本会所建置之查核专家名单中派(聘)兼之,其中一人为召集人。查核小组绩效考核(以下简称绩效考核)幕僚作业,由中央查核小组(以下简称本小组)办理。2.绩效考核作业,依下列规定办理:(1)初评作业:A.本小组于每年五月、八
29、月、十一月及次年二月底前,依各受考查核小组函送工程会备查之查核结果,进行书面审查。其配分以百分之三十五为原则。B.本小组每年至各受考查核小组进行实地查证一次,必要时得予增加。其配分以百分之五十为原则。另绩效考核委员会委员必要时得随同实地查证。C.为鼓励受考查核小组力求精进,各受考查核小组得依特殊绩效项目主动提出申请,并于提报考核期程最后一季季报表时检附相关左证数据一并叙明。其配分以百分之十五为原则。(2)复评作业:A.绩效考核委员会应就本小组初评结果进行审议并评分后,决定绩效考核等第及名次。B.复评作业各项配分,必要时得由绩效考核委员会调整之。C.绩效考核委员会开会时,得视实际情况邀请受考机关
30、列席陈述意见。相关表格含书面审查评分表、实地查证评分表、特殊绩效项目表及复评绩效考核评分表。3.绩效考核成绩之评比,按各部会行处局署院及地方之查核小组分别办理。4.绩效考核成绩之等第及名次种类如下:(1)等第:年度考核成绩分优、甲、乙、丙、丁等五级,考核分数达九十分以上者为优等;八十分以上未满九十分者为甲等;七十分以上未满八十分者为乙等;六十分以上未满七十分者为丙等;未满六十分者为丁等。(2)名次:优等等第按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第四名等依序排列,如等第相同时以年度考核分数高者名次在前。5.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应将绩效考核成绩函送受考查核小组设立机关,设立机关得就考核等第及名次,依建议奖惩标
31、准,并考虑其个别贡献度、机关之奖度标准、查核小组成员之叙奖之平衡性等,核实办理受考查核小组相关人员(召集人、执行秘书、查核委员具有在职公务员资格者及工作人员或其它实际参与工程施工查核业务等人员)之奖惩。除设立机关另有奖惩规定外,建议奖惩标准如下:(1)年度绩效考核成绩列优等且为前二名者,最高得记功二次。(2)年度绩效考核成绩列优等者,最高得记功一次。(3)年度绩效考核成绩列甲等者,最高得记嘉奖二次。(4)年度绩效考核成绩列乙等者,不予奖励。(5)年度绩效考核成绩列丙等者,最高得记申诫一次。(6)年度绩效考核成绩列丁等者,最高得记过一次。3.4公共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作业要点3.4.1施工质量管理系
32、统重点:1.品管组织:(1) 查核金额以上工程,机关应于工程招标文件,订定厂商应设置质量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品管人员)。机关办理未达查核金额之工程,得比照办理。(2) 品管人员应接受工程会或其委托训练机构办理之公共工程质量管理训练课程,并取得结业证书;取得前开结业证书逾四年者,应再取得最近四年内之回训证明,始得担任品管人员。(3) 品管人员人数:.查核金额以上,未达巨额采购之工程,至少一人。.巨额采购之工程,至少二人。(4) 品管人员应为专任,不得跨越其它标案,且施工时应在工地执行职务。2. 质量计划:(1) 机关应于公告金额以上工程之招标文件内,明订厂商应提报质量计划。(2) 质量计划得视工程
33、规模及性质,分整体质量计划与分项质量计划二种。整体质量计划应依契约规定提报,分项质量计划得于各分项工程施工前提报。(3) 厂商质量计划之内容,除机关及监造单位另有规定外,应包括管理责任、施工要领、质量管理标准、材料及施工检验程序、自主检查表、不合格品之管制、矫正与预防措施、内部质量稽核及文件纪录管理系统等。工程具机电设备者,并应增订设备功能运转检测程序及标准。(4) 材料及施工检验程序,应就钢筋、混凝土、沥青混凝土及其它适当检验项目,明订由中华民国实验室认证体系认可之实验室办理,并由该实验室出具认可标志之检验报告。(5) 未达查核金额之工程,机关得依工程规模及性质,缩减其质量计划内容。(6)
34、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上未达查核金额之工程,其质量计划内容至少应包括质量管理标准、自主检查表、材料及施工检验程序及文件纪录管理系统等项目。3.品管人员工作重点:(1)依据工程契约、设计图说、规范、相关技术法规及参考质量计划制作纲要等,订定质量计划,据以推动实施。(2)执行内部质量稽核,如稽核自主检查表之检查项目、检查结果是否详实记录等。(3)品管统计分析、矫正与预防措施之提出及追踪改善。(4)质量文件、纪录之管理。(5)其它提升工程质量事宜。4.公告金额以上适用营造业法规定之工程,专任工程人员工作重点:(1)督察品管人员及现场施工人员,落实执行质量计划,并填具督察纪录表(参考格式分建筑物及非建筑物两
35、种表格)。(2)依据营造业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办理相关工作,如督察按图施工、解决施工技术问题;查验工程时到场说明,并于工程查验文件签名或盖章等(施工日志参考格式分建筑物及非建筑物两种表格)。(3)依据工程施工查核小组作业办法规定于工程查核时,到场说明。(4)未依上开各款规定办理之处理规定。5.其它:查额金额以上工程,厂商应于开工前,将品管人员之登录表报监造单位审查,并于经机关核定后,由机关填报于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信息网络系统备查;品管人员异动或工程竣工时,亦同。3.4.2施工质量保证系统重点:施工质量保证系统系属第二层级品管,为确保工程的施工成果符合设计及规范,主办机关应设立监造组织,订定监造
36、计划,并落实执行,以确保工程可如期如质达成。重点项目如下:1.监造组织:(1) 查核金额以上工程,监造单位应成立监造组织。.监造单位派驻现场人员之资格及人数,并依据监造计划执行监造作业。其未能有效达成质量要求时,得随时撤换之。.厂商监造不实或管理不善,致机关遭受损害之责任及罚则。.监造单位之建筑师或技师,应依据工程施工查核小组作业办法规定,于工程查核时到场说明。.未依前款规定办理之处理规定。(2) 查核金额以上工程,其委托监造者,机关应于招标文件,订定监造单位应比照公共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作业要点第五点之品管人员设置规定,置受训合格之现场人员。机关办理未达查核金额之工程,得比照办理。其设置人数规定
37、如下:.查核金额以上,未达巨额采购之工程,至少一人。.巨额采购之工程,至少二人。(3) 上开现场人员应为专任,不得跨越其它标案,且施工时应在工地执行职务。2.监造计划:(1) 公告金额以上工程,监造单位应提报监造计划。(2) 监造计划之内容除机关另有规定外,应包括监造范围、监造组织、质量计划审查作业程序、施工计划审查作业程序、材料与设备抽验程序及标准、施工抽查程序及标准、质量稽核、文件纪录管理系统等。工程具机电设备者,并应增订设备功能运转测试等抽验程序及标准。(3) 未达查核金额之工程,机关得依工程规模及性质,缩减其监造计划内容。3.监造单位及其所派驻现场人员工作重点:(1) 订定监造计划,并
38、监督、查证厂商履约。(2) 施工厂商之施工计划、质量计划、预定进度、施工图、器材样品及其它送审案件之审查。(3) 重要分包厂商及设备制造商资格之审查。(4) 订定检验停留点(限止点),并于适当检验项目会同厂商取样送验。(5) 抽查施工作业及抽验材料设备,并填具抽查(验)纪录表。(6) 发现缺失时,应即通知厂商限期改善,并确认其改善成果。(7) 督导施工厂商执行工地安全卫生、交通维持及环境保护等工作。(8) 履约进度及履约估验计价之审核。(9) 履约界面之协调及整合。(10) 机电设备测试及试运转之监督。(11) 依规定填报监造报表(工程会已同时函颁适用公共工程之参考格式;属建筑物者,监造人另应
39、依规定填报营建署令颁之表格)。(12) 其它工程事宜。4.其它:(1) 查核金额以上工程,监造单位应于开工前,将其受本会训练合格之现场人员之登录表,经机关核定后,由机关填报于工程会信息网络备查;上开人员异动或工程竣工时,亦同。(2) 机关办理公告金额以上工程,应于工程及委托监造招标文件内,分别订定下列事项,自办监造者,应比照前项规定办理:.钢筋、混凝土、沥青混凝土及其它适当检验或抽验项目,应由符合CNS17025(ISO/IEC17025)规定之实验室办理,并出具检验或抽验报告。.前款检验或抽验报告,应印有依标准法授权之实验室认证机构之认可标志。3.5全民督工机制九十一年二月七日引进全民督工的
40、机制,以提升公共工程施工质量。经调查及拜会相关机关了解其运作情形,研拟方案并分别于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及六月十七日邀集相关机关研商订定全民监督公共工程实施方案报院,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奉行政院核定。作业流程,如图五。其中免费电话为0800-009-609;工程会网址为。图五四、质量查核、三级品管、文件档案管理之意义历年来统计工程查核缺失的情形,仍以制度面的缺失为主,也就是主办机关、项目管理厂商、监造厂商以及承揽厂商在质量管理的作为上未能落实执行,在查阅档案数据时常可发现有敷衍、造假或形式等现象,以致品管制度的施行对质量的提升没有贡献反而增加额外的工务作业负担,为何会有此一现象的发生,确实是一个值
41、得探讨的主题。以下特别针对施工质量查核、三级品管制度文件、档案管理之意义加以说明,藉以导正品管观念以落实质量管理制度之执行。4.1施工质量查核之意义工程质量查核在于了解受查工程质量管理的手段、机制是否正确、精准无缺漏,进而评估判断该项工程质量状况,因此相信施工质量。质量查核工作相较于现场全程质量管控之执行,查核时间极为短暂,无法照顾到工程之施工状况,好的工程质量保证不是要依赖工程质量的查核,而是必须现场人员自始至终一贯的努力与坚持优良的质量信念才能达到真正好的工程质量。查核委员指正之施工瑕疵,无法改变过去已施工部分存在的质量缺陷事实,除非打除从新施工,但很多工程施工泰半已经无法如此去执行。缺失
42、的改正不是仅止于瑕疵品的更换、重做或修补,最重要的还是在于厂商必须根本改变质量管控的机制,落实做到探讨缺失的真正原因,彻底做到矫正与预防。4.2三级品管制度之意义推动三级品管制度是为了提升公共工程的质量,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系统,藉以督促、矫正、预防厂商质量管理的缺失。公共工程的施工质量,并不是藉由监造单位、项目管理单位或主办机关的品保来完成,更不是藉由上级单位质量查核的执行来完成。公共工程的施工质量必须由施工厂商独立完成并保证,亦即施工厂商本身要做到自主检查、质量保证、质量督导及质量稽核的品管体系,在此一体系下完成契约工程质量目标。承揽人有瑕疵担保的义务责任,民法492条规定:承揽人完成工作,
43、应使其具备约定之质量及无减少或灭失价值或不适于通常或约定使用之瑕疵。契约要项第27条:厂商不得因机关办理查验、测试或检验,而免除其依契约所应履行或承担之责任及费用之负担。契约要项第61条:厂商依契约规定应履行之责任,不因机关对于厂商履约事项之审查认可或核准行为而减少或免除。因此政府推动三级品管的执行,厂商仍应负质量无瑕疵的完全责任,不能托辞监造、项目管理厂商或主办机关应分担部分责任。4.3档案管理之意义工程质量成效,应该是指工程本体达到契约目标质量,而非指简报的美化及文件制作的完整。文件简报做得再华丽,并不能改变已施作完成之工程本身的质量。纪录的产生是执行质量管控作为所自然产生的副产品,而不是
44、另花时间刻意去编造。档案管理的手段,仅系将庞杂无章的文件作有系统的整理分类,以便日后易于查阅,并运用电子化的技术做有效的管理。文件保存的功能在于记录施工的实际过程(不管是好是坏,都要忠实记录保存),当需要时用以左证施工质量之状况,且存盘作为日后管理维护阶段重要的基础数据。4.4质量自我管理厂商自我品管的作为,强调自主检查,瑕疵担保,因此在每一工项检验停留点如何自我检查,才能自行避免错误的产生,设计一个真正要自己去检查的表格,其实是很重要的一件事,假如你拿到一张自主检查表到了工地,而无法依照项目去检查,或无法确认施工之对与错,则此检查表就失去效用。有了自主检查的构想,也因此产生了每一分项的质量计
45、划。有了分项质量计划的构想,相同的就会有整体的施工计划的构想;为了确保质量,施工团队必须遵守规划周详的质量管理机制,透过三级品管机制确保品管制度的运作,所有的文件表报就因此而自然产生。详细描述预定执行的方式,也就自然产生分项质量计划书、整体质量计划书。如仅为了上级查核,每次查核前必须花费很多时间制作表报档案,动员很多人力整理工地,就很难令人相信此一工程的质量,已达到契约要求的质量。五、结语公共工程是提升国家竞争力之基础建设,也是国民生活水平的重要指标。工程会为提升公共工程质量积极推动三级品管制度,工程主管机关、主办机关(含监造单位)与施工厂商各有所司且环环相扣,既分工又合作,确实提升了公共工程
46、质量。此外,结合全民督工机制,也是工程会提升公共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之一。公共工程要更好,全民督工不能少,让全民一起来监督工程之进行,实施以来,对于公共工程质量的提升普获好评。工程会为加强主管机关之督导功能,已依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订定工程施工查核小组组织准则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组作业办法,要求工程主管机关成立工程施工查核小组查核所属(辖)机关工程质量及进度等事宜,并订定工程施工查核小组绩效考核作业要点,自九十三年起开始考核各主管机关工程施工查核小组执行绩效。展望未来,工程会将继续推动三层级品管制度,并依据公共工程质量跃升方案,加强办理教育与训练、观摩与推广及工程质量查核,督促各主管机关工程施工查核小
47、组加强所属单位工程质量与进度查核。工程会在提升公共工程质量的努力,一路走来绝不孤单,我们撒下的种子,在全国各界人士的共同灌溉下,已逐渐成长茁壮。优质、永续的公共工程质量是一条永无止境的道路,让我们手牵手,心连心,为提升公共工程的质量来继续努力!六、附录:施工阶段履约权责划分表附表一附表一公共工程施工阶段契约约定权责分工表(有委托项目管理厂商)说明:一、 本表格主要依据工程采购契约模板、劳务采购契约模板,并参考工程会公共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作业要点、委托项目管理模式之工程进度及质量管理参考手册等内容订定,建议各机关将之纳入工程采购契约及委托技术服务契约据以执行,如各该契约另有规定者,则本表格亦应配合调整修正;其约定事项所衍生之服务费用,亦请各机关详加考虑并纳入相关契约之价金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