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目录人力资源管理制度XXX银行干部谈心谈话制度503XXX银行人才队伍建设管理办法504XXX银行员工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507XXX银行待岗人员管理办法511XXX银行企业年金方案513XXX银行员工强制休假制度521XXX银行员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523XXX银行总经理助理、支行行长助理岗位锻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526XXX银行员工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528XXX银行内部培训师管理办法(试行)537XXX银行干部谈心谈话制度根据中共XXX市委组织部关于建立干部谈心谈话制度的意见(洛组201032号)精神,为切实加强干部日常管理,及时了解实情、关心干部,增强领
2、导干部之间思想沟通,充分调动干部的积极性,努力营造良好工作氛围,实现我行战略目标,特制定干部谈心谈话制度。一、指导思想发扬党的干部工作的优良传统,坚持既要严格要求、又要关心爱护,既激励鞭策、又及时提醒,通过经常谈心谈话,及时了解干部情况,听取干部意见,对干部在工作中的努力和成绩多指导、多鞭策、多鼓励,对苗头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使干部充分感受到组织的关心关怀,形成良好的干部工作、成长环境。二、谈话方式方法谈话主要采取“走下去”、“一对一”等多种方式进行,包括:(一)逐级谈话。即采取逐级谈话的原则,总行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委书记负责谈心谈话;总行机关各部室,XXX地区中心支行、综合支行,分行
3、和控股子公司一把手由党委书记或行长负责谈话;总行机关副职,XXX地区中心支行、综合支行的副职和二级支行行长,分行行长以外的其他班子成员由分管行领导负责谈话;其他中层管理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负责谈话。(二)定期谈话。即每季度或者半年对综合排名靠后的机构班子成员开展谈心谈话,或对工作无起色的机构班子成员开展谈心谈话;每年年终向干部反馈年度考核和平时了解到的情况,提出要求和努力方向;(三)随机谈话。即根据工作需要或到基层调研,同基层单位班子成员谈心谈话;(四)主管领导谈话。即按照领导分工和管理权限,总行领导班子成员与其分管的部门和分支机构负责人谈话;(五)综合谈话。即全面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建
4、议,征求干部对我行制度建设、经营管理、业务发展尤其是党的建设、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等方面的意见建议;询问实际困难,了解干部在工作、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难题;了解领导干部履职尽责,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情况等。三、谈话内容谈话要深入具体,坚持求实求效。(一)了解有关情况,尤其是了解干部思想、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情况;(二)听取意见建议,征求干部对全行业务发展尤其是党的建设、班子建设、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等方面的意见建议;(三)询问实际困难,了解干部在工作、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难题;(四)反馈考核情况,向干部反馈年度考核、平时了解到的情况;(五)提出相关要求,对领导干部抓班子带队伍、促
5、发展保稳定和加强党的建设、坚持廉洁自律、履行“一岗双责”等提出要求。同时,注意通报群众对干部的某些反映,有针对性的提出要求。四、结果运用总行班子成员每半年应向党委汇报一次开展谈心谈话的情况,由人力资源部建立谈心谈话档案,对谈话中了解到的情况和征求到的意见进行认真梳理,并在议班子、议干部中充分运用谈心谈话的成果,综合分析领导干部的德才素质和日常表现;有针对性地加强和改进干部选拔配备、教育培训、考核评价、监督管理等工作,帮助干部解决好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XXX银行人才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管理,使我行人才素质不断提高,人员结构得到不断改善,为实现我行发展战略输送
6、优秀人才,满足我行经营管理和业务需要,特制定人才队伍管理办法。第二章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方针和目标第二条全面贯彻管理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着眼于我行长远发展和人才的总体要求,紧紧抓住培养人才、吸引人才、用好人才三个环节,着力建设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两支队伍。人才队伍建设要突出贯彻以下指导方针:一是把人才工作纳入我行发展战略的总体规划和布局之中,坚持从本行员工中发现、培养、选拔使用高素质人才的根本方向。鼓励全行有理想、有抱负、综合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员工,积极参加人才队伍建设的选拔,进入XXX银行人才库。二是建立人才进入、退出长效机制,合理选拔、培养、使用人才,为XXX银行发展储
7、备人才,适时提供人才保障。三是坚持以培养和选拔高素质的专业人才、管理人员为重点,按照人岗匹配、分类管理的原则,实行重点带动,整体推进,为员工发展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提供施展个人才华的广阔平台和发展空间。四是深化人事制度和人才管理体制改革,倡导员工立足本职岗位,树立敬业爱岗意识、主人翁责任感和岗位成才观念,为XXX银行做精、做强提供持续的、强有力的人力资源保障。五是从促进我行发展及人才自身发展的需要出发,力求员工价值与XXX银行价值同步实现,员工与XXX银行共同成长、共同发展。第三条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目标是:人才总量有较大增加;人才结构和我行发展基本适应;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明显提高;培养、选拔、
8、使用人才取得成效;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人尽其才的有效竞争机制逐步建立;关心人才、爱护人才、培养人才、使用人才的环境进一步优化。第三章人才队伍的基本条件和要求第四条进入人才队伍的员工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政策理论水平;(二)热爱金融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具备金融、法律、法规等专业理论知识和沟通、组织、协调等实际工作能力;思想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团结同志,清正廉洁,工作积极;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勇于开拓进取;(三)具备国家承认
9、学历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有较强的后续学习能力和新知识接受能力;(四)本科学历须在我行工作满2年;研究生及以上学历须在我行工作满1年;(五)年龄33岁以下(含33岁)。第四章人才队伍建设的组织领导第五条为加强我行人才队伍建设,总行成立人才队伍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进行全面指导和督促。组长:王建甫副组长:段跃军赵丰才成员: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部、授信评审部、风险管理部、公司金融业务部、个人金融业务部、信息技术部、运营管理部、审计部负责人。第六条总行人力资源部是人才队伍建设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人才队伍建设的培训、管理、考核、考察等日常工作,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向领导小组提出工作建议,全面促
10、进我行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发展。第五章人才队伍选拔程序第七条人才队伍的选拔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申报。申报人根据进入人才队伍的条件自行填写XXX银行人才队伍建设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所在单位出具推荐意见,向总行人力资源部进行申报。(二)综合素质考试。总行组织符合基本条件的人员进行综合素质考试,内容包括经济政策研究能力、分析判断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管理能力以及专业业务知识等。(三)民主评议。对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员工采取无记名的方式进行民主评议,再由单位负责人将民主评议意见汇总。(四)单位评价。由申报人所在单位负责人根据申报人的情况,从申报人的政治素质、
11、专业知识、现实表现、工作业绩、组织协调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本单位的推荐意见。(五)组织考察。总行根据上述环节的评价结果,组成考察小组对申报人进行组织考察,提出初审意见。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员工或有突出贡献的员工可以优先考虑。(六)人才队伍人员确定。总行考察小组将初审意见上报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进入人才队伍人员名单。人力资源部公布进入人才队伍人员名单。第六章人才队伍的培养第八条进入人才培养序列的人员原则上作为业务骨干和后备人才,采取自我学习逐步提高和总行培养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培养。第九条构建长期教育体系,进行专业理论知识学习。主要是总行内部组织的专业理论知识的培训和专业培训机构培训两种。首先是
12、进行总行内部组织的专业理论知识培训,根据现实情况和个人表现,选派部分人员到专业培训机构参加相关培训。第十条实行理论学习和实践相结合的培训渠道。组织到外地进行实地考察学习,有计划地安排人员到高校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学习先进的管理理念、管理模式、业务拓展等知识,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管理能力。第十一条开辟教育培训新途径,进行岗位实习,挂职锻炼。按照所学专业和岗位分不同层次进行实习,划分为管理类、信贷类、会计类、专业技术类等多种系列。根据个人不同情况由总行安排在部门总经理助理、支行行长助理、会计经理助理、综合业务部经理助理等岗位上学习和锻炼,在经营管理上、业务拓展上逐步压担子,使他们不断成熟。第十二条完善奖
13、励制度,对安排挂职锻炼人员发放相应的专项岗位津贴。具体标准由总行根据各个时期及岗位的不同情况每年确定一次。挂职锻炼人员不纳入我行中层管理人员序列管理。鼓励纳入人才队伍管理人员攻读工作岗位相关专业研究生,取得研究生毕业证书或硕士学位证书的,给予学费报销奖励。第七章人才队伍的使用第十三条人才队伍的使用要按照充分信任、放手使用的用人指导思想,遵循德才兼备、循序渐进、优先使用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人才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和重要业务岗位,特别优秀的,可以破格任用。第十四条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人才的使用,人才是决定我行事业成败的一个关键因素,要从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人才队伍建设对XXX银行发展所产生的重大作用和
14、深远影响,进一步增强人才队伍建设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第十五条总行根据关于加强班子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和行里相关选拔程序,结合人才队伍综合考核情况选拔优秀人才在助理岗位锻炼,提升管理水平和综合素质;对已经在助理岗位锻炼的人才队伍人员安排在分行及控股子公司部门副总经理、支行副行长等实职岗位锻炼。第八章人才队伍的管理及退出第十六条人才队伍的管理(一)进入人才队伍进行管理的人员,要接受总行和所在单位的双重管理。每半年个人必须从政治素质、专业知识、现实表现、综合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自评。所在单位领导应对其自评报告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再报总行进行评价。对评价结果为最低等级者,总行将与其进行诫勉性谈话
15、。(二)进入人才队伍进行管理的人员,每半年要提交一篇以上针对经营管理、金融创新、风险防范与化解、规范服务、市场营销、业务拓展等方面的课题研究成果或调查报告,报送总行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提出初步考核意见后报送总行人才队伍建设领导小组。此项考核将作为领导小组选人、用人的依据之一。(三)人才队伍中部分已在助理岗位、实职岗位锻炼人员和已派分行业务骨干仍纳入人才队伍管理,但不占人才队伍编制。第十七条人才队伍的退出(一)每个年度总行结合本单位考核情况、专题调研报告情况、日常表现、综合能力等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不合格的;(二)连续两年年度考核名次在本单位列倒数后三名的;(三)无故不参加培训或集体活动或参
16、加培训、集体活动不积极的;(四)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本人违法、违纪、违规的;(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自然退出人才队伍建设管理序列:1.离行的人员;2.因健康原因离岗或者半年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生育人员除外)的人员;3.年龄超过35周岁的人员;4.已经纳入中层管理序列进行管理的人员;5.经人才培养锻炼,工作业绩一般,无明显发展潜力的人员。第九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总行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二一三年二月二十日XXX银行员工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XXX市委组织部、XXX市人事局、XXX市公安局关于加强人员出国(境
17、)管理的有关要求,特制定XXX银行员工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银行员工(XXX地区总行机关部室及支行全体员工;总行选派控股子公司班子成员;分行班子成员。分行及控股子公司员工参照此办法制定本单位员工出国(境)管理办法)因公、因私出国(境)。“因公”,是指:因工作需要由总行安排或上级部门安排出国(境)的公务活动。“因私”,是指: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旅游和其他非公务活动。第二章出国(境)人员管理第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我行实际,将全体员工分为特殊身份人员和一般人员进行管理。
18、(一)特殊身份人员:总行机关部室及XXX地区支行中层管理人员;总行选任控股子公司班子成员;分行班子成员;总行计划财务部、票据业务部、金融市场部全体员工以及XXX地区全体客户经理。(二)一般人员:除特殊身份人员以外的其他员工。第四条相关部室主要职责(一)保卫部。负责特殊身份人员信息的备案报送、变更;在公安局制发的出国(境)审批表或港澳地区审批表上签署意见。(二)人力资源部。与保卫部共同负责特殊身份人员信息的备案报送、变更;根据本人档案审查出国(境)审批表或港澳地区审批表中个人填写内容;保管特殊身份人员出国(境)证件。(三)监察室。从是否涉案、是否违法违纪等方面审查申请人是否能办理出国(境)证件,
19、在XXX银行员工出国(境)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第五条审批程序、步骤(一)申请人本人填写XXX银行员工出国(境)审批表一式两份。(二)申请人所在单位如同意,由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总行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各部门管理权限,审查申请人是否能办理出国(境)证件。(三)特殊身份人员报主管出国(境)管理工作的行领导审批。其中中层管理人员需先征得联系行(或分管部室)领导同意。(四)公安局制发的出国(境)审批表或港澳地区审批表经保卫部总经理审批、盖章后,中层管理人员需再由主管出国(境)管理工作的行领导审批。第三章证件管理第六条特殊身份人员中的中层管理人员和员工办理好出国(境)证件3日内须将出国(境)证件交人力资
20、源部保管。需出国(境)时,提前3日到人力资源部领取。回国或入境后于10日内,将出国境证件交总行人力资源部保管。因故没有出国(境)的,应在原定日期10日内交回出国(境)证件。第七条各单位要确定一名出国(境)管理负责人,负责特殊身份人员的备案、出国(境)证件的上交、领取等工作。凡有特殊身份人员因职务、岗位变动或备案信息(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等)有变更的,应在情况变化之日起3日内填写XXX银行出国(境)管理特殊身份人员信息变更表报保卫部和人力资源部。第四章附则第八条凡出国(境)的人员必须按照总行有关请假及外出的相关规定,履行请假及外出备案手续。第九条控股子公司及分行其他员工出国(境)的管理办法,由
21、各单位另行制订。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XXX银行员工出国(境)审批表2.XXX银行出国(境)管理特殊身份人员信息变更表附件1:XXX银行员工出国(境)审批表XXX银行员工出国(境)审批表姓名单位及岗位出国(境)事由起止时间申请人所在单位意见签字(盖章): 年 月 日保卫部意见签字(盖章): 年 月 日监察室意见签字(盖章): 年 月 日人力资源部意见签字(盖章): 年 月 日主管行领导意见签字: 年 月 日附件2:XXX银行出国(境)管理特殊身份人员信息变更表XXX银行待岗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待岗人员管理,充分调动待岗人员工作积极性,促进提高待岗人
22、员的综合素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待岗人员的确定及待岗情形第二条 凡与我行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在定编定岗定员、优化组合、竞聘上岗中落聘暂时没有岗位或因个人在工作中违规违纪被组织作出待岗处理的员工,均为待岗人员。第三条待岗分为以下几种情形:一、由于业务水平低、操作技能差等原因,不适合岗位工作;二、由于定编定岗定员、优化组合、竞聘上岗中落聘暂时没有岗位;三、因违规违纪等情况被组织作出待岗处理的;四、因其他情形待岗的。第三章 待岗人员的管理第四条 对待岗人员实行总行和所在单位双重管理,以员工所在单位管理为主。第五条待岗人员原则上待岗时间最长为3个月,培训学习1个月,协调岗位2个月。待岗人员协调岗位
23、期间可在主要业务岗位或综合岗位协助在岗人员工作,学习业务技能,以提高业务素质。第六条总行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系统内人力资源调配,用人单位和落聘人员双方可依实际情况,进行双向选择。总行也可根据系统内空岗情况和待岗人员的现实表现,实行择优推荐上岗。第七条 待岗人员待岗期间要服从本单位的管理,遵章守纪,服从分配,接受单位安排的临时性工作或承担专项任务,如打扫卫生、门卫、揽存、收息、收贷、盘活不良资产等工作。第八条待岗人员待岗期间应加强专业知识学习,苦练业务技能,同时应积极参加单位或总行安排的学习和培训,获得相应资格,为再次上岗创造条件。第九条总行和待岗人员所在单位要根据待岗人员待岗原因有针对性进行管理和
24、考核。由于业务水平低、操作技能差等原因不胜任工作的要加强待岗人员业务知识学习和操作技能培训,尽快使其达到岗位要求。如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仍达不到岗位要求的,视为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由于违规违纪等受到总行待岗处理的人员,不脱离原岗位工作,员工所在单位要重点考察其行为及思想转变情况,考察期满无不良表现的,由所在单位出具评价意见报总行研究,经总行批准后正式上岗。第十条 待岗人员待岗期间可申请调离或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总行和用人单位应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一条 待岗人员待岗期间的待遇按XXX银行薪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待岗人员待岗期间对本行或单位业务发展有重大贡献或为保护集体利益见义
25、勇为的,待岗人员所在党委可依据具体情况报请总行批准上岗。 第十三条 待岗人员待岗期间有违章、违纪行为的,根据不同情况,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我行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XXX银行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XXX市商业银行待岗人员管理办法(洛商银200024号)同时废止。XXX银行企业年金方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提高员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吸引、稳定和激励人才,建立人才长效机制,增强我行的竞争力和凝聚力,促进我行健康持续发展,决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第二条 本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
26、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集体合同规定、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年金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XXX市企业年金实施意见的通知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并结合我行的实际情况制定。第三条 本方案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政策规定,按照自愿、量力的原则自主建立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第四条 本方案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发展的原则我行通过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提高员工的退休待遇,调动员工的劳动积极性,增强员工的创造力,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促进我行发展。(二)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兼顾公平和效率,在实施范围、企业缴费分配等方面
27、力求公平公正;同时综合考虑员工个人的工作岗位、对我行贡献等因素,促进企业经济效益持续增长。(三)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企业年金是由我行和员工平等协商自愿建立的福利制度,企业年金方案的制定和修改都由我行和员工共同协商决定。(四)高度安全、适度收益的原则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制度规定执行,按照规定的投资范围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避免从事任何高风险的投资项目,确保在高度安全的前提下获取适度收益。(五)适时调整的原则企业年金缴费水平应与我行经济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兼顾出资人、企业和员工的利益。我行有权根据经济状况的变化适时调整缴费水平。第五条 本计划的类型本计划属于缴费确定型(DC)企业年
28、金计划,我行和计划参加人按照本方案确定的缴费标准进行缴费。本计划形成的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计划参加人退休后可获得的企业年金待遇水平取决于其个人账户资金积累额。第二章 计划参加人第六条 员工参加本计划的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员工可以自愿加入本计划:(一)与我行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全部义务;(二)已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三)试用期满。符合上述条件的员工可以加入本计划。不愿加入计划的员工可提出书面声明。第七条 计划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一)计划参加人的权利:1对其个人账户信息拥有知情权;2在满足本方案规定的权益归属条件后,对
29、其个人账户积累的并且已经归属的权益拥有所有权;3在满足本方案规定的领取条件后,合法享有领取企业年金待遇的权利;4可以自愿退出企业年金计划。(二)计划参加人的义务:1授权我行按照本方案规定从其工资收入中代扣个人缴费。2授权我行作为委托人委托本计划的受托人对其个人账户中的资产进行管理;3承诺在未达到本方案规定的企业年金待遇支付条件时,不得从其个人账户中提取资金,也不得利用记入其个人账户的资产私自进行交换、转让、抵押、质押等活动。第八条 计划参加人退出计划的条件和程序(一)计划参加人可以自愿退出本计划,退出时只须向我行提交经本人签章的书面退出申请,经过我行签章确认后即为退出本计划;(二)计划参加人与
30、公司终止劳动合同时,即视为自动退出本计划;(三)计划参加人退出计划后,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在其退出计划日都将终止;(四)计划参加人退出计划后,可将其个人账户中积累的并且已经归属个人的权益转移到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中,也可保留在本计划的账户管理人处继续管理,但个人必须自行负担其账户保留后相应的管理费用。第三章 资金筹集方式和缴费办法第九条 资金来源企业年金所需缴费由我行和计划参加人个人共同负担。我行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个人缴费由我行从员工个人工资中代扣。我行和员工缴费适用的税收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员工个人不缴费的,我行不为其缴纳相关费用。第十条 企业缴费我行每年提
31、取的企业缴费总额为本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的8.33%。我行每年可以根据单位经济效益和财务承受能力适当调整企业缴费标准,但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实发员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第十一条 员工个人缴费参加本计划的员工按下述标准进行个人缴费,但企业缴费和员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实发员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员工个人缴费标准为固定金额每年60元。第十二条 企业缴费分配我行每月提取的缴费总额分为两部分记入员工个人账户或单位公共账户:(一)第一部分按下述公式记入员工个人账户:记入员工个人账户金额=该员工当年月缴费基数7.33%。其中:在岗员工月缴费基数为该员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内退员工月缴费基
32、数为当月在岗员工最低月缴费基数的85%。我行于每年4月初确定员工当年的月缴费基数。(二)第二部分为我行当月企业缴费总额减去第一部分之后的余额,主要用于中人补偿缴费和企业年金奖励缴费,全部记入单位公共账户。第十三条 中人补偿办法本方案所称中人是指自试行企业年金制度之日起10年内退休的员工。中人补偿缴费金额=中人补偿标准7.33%(1012-该员工已缴费月数)。其中:在岗员工的中人补偿标准为该员工退休当年度的月缴费基数60%;内退员工的中人补偿标准为该员工退休当年度的月缴费基数。中人补偿缴费从我行提取的企业公共账户缴费中列支,由公司在中人退休时一次性划入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第十四条 缴费时间与划款
33、方式。(一)我行在每月发放工资的同时缴纳企业缴费;个人缴纳部分由我行在每月发放工资的同时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二)企业将全部缴费款项及时、足额汇至受托资产托管账户。第四章 账户管理第十五条 账户管理方式(一)本计划形成的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同时建立企业公共账户用于归集企业缴费部分的未归属权益及企业提取的公共账户缴费。(二)由受托人委托具有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资格的账户管理人管理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和企业缴费,负责缴费分配、待遇审核支付、投资收益分配、权益归属处理、个人账户转移、信息变更等日常账户管理工作。第十六条 个人账户的开立账户管理人为每个计划参加人建立个人账户
34、,用以记录和核算缴费、投资收益、权益归属、待遇支付等情况。个人账户下至少设立两个子账户:企业缴费子账户和个人缴费子账户。第十七条 个人账户的维护与变更账户管理人负责个人账户的日常维护与更新,包括:(一)缴费进入个人账户的分配和记录;(二)投资收益的分配和记录;(三)个人权益计算和未归属权益的收回;(四)个人基本信息和个人权益信息变更;(五)企业年金待遇审核支付;(六)与受托人、托管人的核对工作等。第十八条 个人账户的转移和保留(一)计划参加人离职并且参加了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经我行确认后,可将其个人账户中积累的并且已经归属个人的权益转移到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中。(二)如果出现以下情况
35、之一,则计划参加人的个人账户可由本计划的账户管理人继续管理,待具备条件时予以转移,或待其本人达到符合企业年金待遇支付条件时领取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积累额:1计划参加人未参加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制度的账户管理系统不健全、或发生其他由于新就业单位的原因而无法转移个人账户情况的;2计划参加人在升学、参军、失业期间;3因本公司关、停、并、转而导致本计划终止。个人账户保留后,参加人个人需自行负担相应的管理费用.第十九条 个人账户的注销(一)计划参加人离职并将个人账户转移至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中,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将被注销;(二)计划参加人个人账户
36、的积累额领取完毕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将被注销;(三)计划参加人在退休前死亡或在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未支付完之前死亡,并且其个人账户余额由指定受益人全部领取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其个人账户将被注销。第二十条 单位公共账户的管理(一)单位公共账户的资金来源包括:1本案第十二条所定义的企业公共账户缴费;2员工离职、终止劳动合同或自主退出本计划时,企业缴费部分权益未归属员工个人的部分;3其他列支渠道划入的企业年金特别缴费;4企业账户资金投资运作产生的投资收益。(二)企业账户的资金用途包括:1中人退休时的一次性补偿缴费支出;2在保证第一条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对我行运营和发展
37、做出特殊贡献的员工,经行长办公会批准后,向其个人账户进行的一次性奖励缴费支出;3在保证第一条所需资金的前提下,经行长办公会批准,并经员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方式审议通过的其他企业年金缴费用途。第五章 基金管理第二十一条 企业年金基金的组成(一)企业缴费;(二)计划参加人个人缴费;(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第二十二条 本计划所形成的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法人受托管理模式,委托给具有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资格的法人受托机构进行管理和市场化运营。第二十三条 受托人委托具备企业年金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本企业年金基金,委托具备企业年金投资管理资格的投资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委托具备企业年金基
38、金账户管理资格的账户管理人进行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管理。第二十四条 由受托人制定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政策,本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严格遵循高度安全、适度收益的投资原则。第二十五条 企业缴费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分配方法记入企业公共账户和计划参加人个人账户中的企业缴费子账户;计划参加人个人缴费记入本人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子账户;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收益,按照基金单位的投资收益分配方式,按净收益分别记入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第二十六条 本企业年金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企业年金基金与计划发起人、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挪作其他用途。第六章 权益归属
39、第二十七条 个人缴费部分的权益归属计划参加人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的部分在任何情况下均完全归属于计划参加人个人。第二十八条 企业缴费部分的权益归属计划参加人个人账户中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的部分按以下规定确定归属:(一)计划参加人退休的,企业缴费部分权益100%归属个人;(二)计划参加人死亡的,企业缴费部分权益100%归属个人;(三)计划参加人经批准离职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缴费部分按以下权益归属表所示比例归属个人,其余部分权益仍归属企业:员工为本单位服务年限归属比例为本单位服务年限10年0%为本单位服务年限=11年10%为本单位服务年限=12年20%为本单位服务年限=13年30%为
40、本单位服务年限=14年40%为本单位服务年限=15年50%为本单位服务年限=16年60%为本单位服务年限=17年70%为本单位服务年限=18年80%为本单位服务年限=19年90%为本单位服务年限20年100%(四)计划参加人因违法违纪或重大过失而解除劳动合同、未办理手续自动离职和被除名的,企业缴费部分权益100%归属企业。第七章 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第二十九条 待遇支付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计划参加人,可以享受本计划的企业年金待遇:(一)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二)因病(残)丧失工作能力办理病退或提前退休;(三)出国(境)定居;(四)在职期间去世。第三十条 待遇支付方式(一)企业
41、年金待遇支付按计划参加人个人账户中积累的并且已经归属个人的权益计发;(二)计划参加人退休时,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或分期领取其企业年金待遇,由受托人指令托管人向受益人按照约定方式支付年金待遇;(三)计划参加人出国(境)定居时,应一次性领取其企业年金待遇;(四)计划参加人死亡时,其企业年金待遇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若无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第三十一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修改员工加入本计划时,应以书面形式指定受益人作为本人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财产的继承人。计划参加人可以随时书面提出撤回或修改关于受益人的指定。第三十二条 计划参加人(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领取企业年金待遇时的税收处理根据现
42、行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第八章 组织管理第三十三条 企业年金方案制定的程序本方案由我行协商代表与员工协商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制定。企业年金方案经行长办公会批准,提交我行员工大会或员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形成合格的企业年金方案。第三十四条 我行和员工作为本企业年金基金的委托人,选择具有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资格的法人受托机构作为本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人。第三十五条 我行代表作为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全权委托受托人处理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管理、基金托管、委托投资、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并对其他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第三十六条 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与具备
43、企业年金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签订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合同、与具备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资格的投资管理人签订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与具备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资格的账户管理人签订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合同,委托上述三类专业机构提供相关专业服务。第三十七条 我行设立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受公司和员工委托,对本企业年金基金进行管理。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由公司代表和员工代表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3名,由管委会选举产生。第三十八条 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指定我行人力资源部作为本计划的业务经办部门,代表公司及全体计划参加人行使委托人的权利,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企业年金实施原则、基金投资管理运营等有关政策;(二
44、)起草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对方案的修改调整提出建议;(三)代表我行与受托人协商确定受托管理合同;(四)处理成员加入、缴费分配、权益归属、待遇审核支付、信息变更、账户转移、账户保留等委托人负责的各项日常管理事务;(五)协调企业年金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类事项;(六)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督;(七)定期向委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第三十九条 计划财务部负责按月足额缴纳企业年金缴费,定期缴纳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费用。第四十条 管理费用支付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所需的费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中予以明确,由我行与计划参加人个人共同承担。第九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 本计划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税务、审计和金融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管。第四十二条 本计划接受我行员工(代表)大会及全体计划参加人的监督。由我行的纪检、工会和审计部门对本企业年金基金的运作管理进行内部监督,并接受员工涉及企业年金的相关投诉。第十章 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三条 因订立或者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