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八章第八章 保险法律制度保险法律制度 Insurance Legal Systems n保险法概述保险法概述 n保险合同法律制度保险合同法律制度 n保险业法律制度保险业法律制度 n保险业的监管保险业的监管第一节第一节 保险法概述保险法概述 Overview of Insurancen保险的概念及分类保险的概念及分类n保险法的概念保险法的概念n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法的基本原则n中国的保险立法中国的保险立法一、一、保险的概念及分类保险的概念及分类 n保险保险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
2、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商业保险行为行为。(。(No.2)保险的分类保险的分类划分依据划分依据种类种类是否以盈利为目的是否以盈利为目的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保险的标的不同保险的标的不同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保险实施的形式不同保险实施的形式不同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保险人是否转移保险责任保险人是否转移保
3、险责任原保险与再保险原保险与再保险保险人的人数不同保险人的人数不同单保险与复保险单保险与复保险二、二、保险法的概念保险法的概念n保险法是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n内容:内容:保险合同法律制度保险合同法律制度保险业法律制度保险业法律制度保险监督法律制度保险监督法律制度三、三、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n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会公共利益(No.4)n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诚实
4、信用原则原则(No.5)四、四、中国的保险立法中国的保险立法立法概况:立法概况:n1995年年6月月3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通过次会议通过保险法保险法,2009年年2月月28日修订日修订n2009年年9月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席办公会审议通过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自自2009年年10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立法概况立法概况n2009年年10月月1日正式颁布施行日正式颁布施行保险专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
5、机构监管规定n2011年年3月月7日,保监会和银监会联合出台日,保监会和银监会联合出台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 n2013年年6月月8日,保险业协会公布日,保险业协会公布人寿保人寿保险伤残评定标准险伤残评定标准n2015年年4月月24日修改五部法律时修正日修改五部法律时修正保险法的立法目的(No.1)n规范规范保险活动n保护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n加强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n维护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n促进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节第二节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 Insurance Contract n保险合同的概念及特征保险合同的概念及特征n保险合
6、同的订立保险合同的订立n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的内容n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险合同的履行n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n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一、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及特征保险合同的概念及特征n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义务关系的协议。(No.10)n特征:特征:v双务有偿合同双务有偿合同v诺成合同诺成合同(而非要式合同而非要式合同)v格式化合同格式化合同v射幸合同射幸合同二、二、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的订立 n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
7、立。险合同成立。(No.13)n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凭证。n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三、三、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的内容(No.19)(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者
8、名称、住所;(三)保险标的;(三)保险标的;(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合同的内容(续)保险合同的内容(续)(六)保险金额;(六)保险金额;(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n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n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
9、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四、保险合同的履行四、保险合同的履行 n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n保险人的义务保险人的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n交纳保险费(交纳保险费(No.14)n通知义务(通知义务(No.21)n提供证明和资料(提供证明和资料(No.22)保险人的义务保险人的义务n给付保险金给付保险金给付期限(给付期限(No.23)先予支付(先予支付(No.25)诉讼时效(诉讼时效(No.26)除外责任(除外责任(No.27)给付期限给付期限n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日内作出核
10、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n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 险金义务。先予支付先予支付n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诉讼时效诉讼时效n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
11、时效期间为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n人寿保险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五年,自其,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除外责任除外责任n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n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
12、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43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n【第43条】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五、五、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的变更n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No.20)2、保险合同的解除、保险合同的解除n保险合同的解除指在保险合同关系有效期保险合同的解除指在保险合同关系有效期内,当
13、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规定,提内,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规定,提前消灭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的行为。前消灭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的行为。n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No.15)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n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实告知。n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投保人故意
14、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n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日不行使而消灭。不行使而消灭。六、六、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1、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v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v
15、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人身保险合同相关条款人身保险合同相关条款n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No.33)n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No.34)【父母为其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例外】未成年子女投保例外】n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
16、险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人自杀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应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No.44)2、财产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是以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v被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被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v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财产保险合同相关条款财产保险合同相关条款n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产操作、劳动保护
17、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标的的安全(No.51)n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No.57)n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者请求赔偿的权利。(。(No.60)第三节第三节 保险业法律制度保险业法律制度 Insurance Business Legal Systems
18、 n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n保险公司的变更和终止保险公司的变更和终止n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n保险公司的经营规则保险公司的经营规则一、一、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No.68)n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n有符合本法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规定的章程;n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n有具
19、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理人员;n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n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n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二、保险公司的变更和终止保险公司的变更和终止 【保险公司的变更】【保险公司的变更】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管理机构批准(No.84):n变更名称;
20、变更名称;n变更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本;n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n撤销分支机构;撤销分支机构;n公司分立或者合并;公司分立或者合并;n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n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以上的股东;n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保险公司的终止保险公司的终止n终止原因:终止原因:解散解散(No.87)被撤销被撤销(No.92)破产破产(No.90)保险公司终止的相关条
21、款保险公司终止的相关条款n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No.87)n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No.92)n保险公司依法终止其业务活动,应当注销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No.93)三、三、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No.95)1、人身保险业务、人身保险业务【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2、财产保
22、险业务、财产保险业务【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3、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四、保险公司的经营规则四、保险公司的经营规则n提取保证金提取保证金(No.97)n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提
23、取各项责任准备金(No.98)n提取公积金提取公积金(No.99)n缴纳保险保障基金缴纳保险保障基金(No.100)n最低偿付能力最低偿付能力(No.101)n自留保险费自留保险费的限制的限制(No.99)n再保险再保险(No.103)n资金运用资金运用(No.106)保证金保证金&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n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n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以及向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
24、;自留保险费自留保险费&再保险再保险 n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四倍。n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再保险 第四节第四节 保险业的监管保险业的监管Regulations of Insurance n市场准入的监管市场准入的监管n保险公司运营的监管保险公司运营的监管n保险业市场的监管保险业市场的监管一、市场准入的监管一、市场准入的监管n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5、构批准。n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保险公司的设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争的需要。n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材料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材料。二、二、保险公司运营的监管保险公司运营的监管n保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一)严重违法;(二)偿付能力不足;(三)财务状况异常;(四)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重点监管的其他情形。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保监会可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保监会
26、可采取的措施:采取的措施:n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n限制业务范围;限制业务范围;n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向股东分红;n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n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n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增设分支机构;n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n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n限制商业性广告;限制商业性广告;n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三、三、保险业市场的监管保险业市场的监管n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
27、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有关保险业监督管理的规章。并发布有关保险业监督管理的规章。n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n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反法律、行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的,政法规或者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使
28、用,限期修改;情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款和保险费率。保险公司被接管的情形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实行接管:(一)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一)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二)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二)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长接管期限,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二年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n 现场检查;n 调查取证;n 询问当事人;n 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等资料n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毁损的文件和资料予以封存n 查询涉嫌违法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的银行账户;n 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等涉案财产,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冻结或者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