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课件第5讲-商业银行法(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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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5讲 商业银行法(中)一、存款合同o为什么会去存款?o 有息o 安全o 随时提取:流动性强o 银行提供结算等其他服务o 存款合同的内容:o 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o 银行与客户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客户为不定期限的债权人,银行为债务人。1、有息o 存款利息:允许存款利率下浮,即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对其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利率,可在不超过各档次存款上限的范围内浮动。存款利率不能上浮。高息揽储o 高息不受法律保护o 已支付的高息应当折抵利息或本金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o 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o 如何区分一般存单纠纷与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

2、?o 当事人有三方:出资人、金融机构和用资人o 资金从出资人流向用资人,金融机构在其中提供帮助o 出资人为追求高额利差,与金融机构或与用资人约定了利差或已扣除利差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o 在出资人直接将款项交与用资人使用,或通过金融机构将款项交与用资人使用,金融机构向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帐单、对帐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出资人从用资人或从金融机构取得或约定取得高额利差的行为中发生的存单纠纷案件,为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o 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属于违法借贷,出资人收取的高额利差应充抵本金,出资人、金融机构与用资人因参与违法借贷均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o 认定责任的核心因素:谁确定

3、用资人?o 如何证明:占有资金方负担举证责任 金融机构占有资金并确定用资人o 出资人将款项或票据(以下统称资金)交付给交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给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帐单、对帐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并并将资金将资金自行自行转给用资人转给用资人的,金融机构与用资金融机构与用资人人对偿还出资人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出资人占有资金,金融机构确定用资人o 出资人未将资金交付给未将资金交付给金融机构,而是依照依照金融机构的指定将资金直接转给用资人金融机构的指定将资金直接转给用资人,金融机构给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帐单、对帐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的,首先由

4、用资人偿还出资人本金及利息,金融机构对用资人不能偿还出资人本金及利息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金融机构占有资金,出资人确定用资人o 出资人将资金交付给金融机构资金交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给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帐单、对帐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出资人再指定金融机构将资金转出资人再指定金融机构将资金转给用资人的给用资人的,首先由用资人返还出资人本金和利息。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金融机构因其帮助违法借贷的过错,应当对用资人不能偿还出资人本金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超过不能偿还本金部分的百分之不超过不能偿还本金部分的百分之四十。四十。出资人占有资

5、金,并自行确定用资人o 出资人未将资金交付给金融机构未将资金交付给金融机构,而是自行将资金自行将资金直接转给用资人直接转给用资人,金融机构给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帐单、对帐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的,首先由用资人返还出资人本金和利息。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金融机构因其帮助违法借贷的过错,应当对用资人不能偿还出资人本金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超过不能偿还本金部分的不超过不能偿还本金部分的百分之二十。百分之二十。2、安全o 存款的整体安全:o 存款保险制度o 商业银行受到严格的监管和保护o 储户资金的安全:银行负有防止储户资金被盗取的责任o 银行应当准确识别客户的身份“储户存款被盗案

6、频发储户存款被盗案频发 曝银行监管疏漏立法不完善曝银行监管疏漏立法不完善”法制日报2013.7.23o 王先生是上海一家贸易公司老总,2008年11月,经人介绍认识了自称“帮银行拉存款”的陆女士。陆女士以“额外支付每月1%的利息”为诱惑,要求王先生将闲散资金存入指定银行。王先生反复考虑后,在陆女士的陪同下来到某银行。穿着银行工作服的工作人员热情地帮王先生办理开户手续,开立了存款账户,并将存折交给了王先生。开户当天,王先生往该存折内存入了500万元。陆女士还要求王先生租用银行保管箱用于存放存折,并将钥匙交由陆女士保管。此后,王先生又陆续存了1500万元,并拿到了255万元的回报。o 然而,只过了

7、5个月,王先生吃惊地发现,其账户内的2000万元存款大部分已被一名姓张的陌生人划走。o 王先生认为,存款被人盗划,银行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于是起诉银行要求其兑付存款并支付利息。o 经过警方调查,原来,办理存折的工作人员截留了银行卡密码,连同身份证复印件一起给了张某。o 庭审中,银行辩称,帮助王先生填写开户资料的两名工作人员均非该支行正式员工,真正履行银行职务行为的应该是在柜台内替王先生办理开户手续的柜台人员,而该员工操作手续合法。o 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银行未对经营场所内发生的犯罪活动尽到监管职责,在张某划转款项时,未严格按规定要求客户提供身份证明未严格按规定要求客户提供身份证明原件,未核对张

8、某与账户所有人的身份关系,因此对王先生存款原件,未核对张某与账户所有人的身份关系,因此对王先生存款被盗划有重大过错,被盗划有重大过错,应承担80%的责任;而王先生在开户登记表签名时对相关内容未尽应有的审慎注意义务,使犯罪嫌疑人有机可乘,开户后又将存折及存放存折的保管箱钥匙交于他人,客观上放任自己账户由他人掌控,并在银行外收取高额利息,对账户内款项被盗划并造成损失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20%责任。3、取款自由o 取款人身份:身份识别、代理人o 取款金额o 取款方式o 义务履行代理人o 客户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银行业务。o 银行一般要求同时出具委托人的身份证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取款金额o 中国建设

9、银行石林县支行诉杨富斌案中国建设银行石林县支行诉杨富斌案o 2002年2月16日上午10点多钟,被告杨富斌持存折和龙卡到原告石林建行所属的花园街储蓄所,要求取款2.1万元。工作人员办理了取款手续后,将面额为100元的10张零散纸币,及面额分别为50元、100元的四把封好的纸币兑付给杨富斌。其中,面额为50元的纸币两把,每把100张,计1万元;面额为100元的纸币两把,石林建行认为每把有100张,计2万元;杨富斌认为每把有50张,计1万元。之后,储蓄所在当日对账时,发现短款1万元,经查看当日监控录像,认为是杨富斌多领了1万元现金。同年3月8日,石林建行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处理未果后提起诉讼。一审法

10、院判决:o 按照银行系统的规定,整点纸币现金时,无论纸币面额大小,均应以100张为单位扎成把,这已形成惯例。据此应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两把100元面额纸币,每把应按100张计算,每把为1万元,两把共计2万元。二审法院:o 在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取款的数额问题。直接决定取款数额的,是纸币的种类及数量。双方当事人只是对其中两把100元面额的纸币,每把应有多少张存在争议。这个争议决定着上诉人杨富斌是否多领取1万元现金。被上诉人石林建行既然起诉主张杨富斌多领取了1万元现金,就要对杨富斌领取的两把100元面额纸币每把肯定是肯定是100张负举证责任。石林建行根据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中对成把纸币张

11、数的规定,主张杨富斌领取的100元面额纸币每把也是100张。o 每把纸币为100张的规定,仅是银行内部对收入现金进行清点及封存的标准,是银行系统的内部规定,只对银行系统内部的出纳工作具有规范作用。虽然双方当事人对领取纸币的把数无异议,但银行向储户支付现金,不但银行向储户支付现金,不能以能以“把把”数为计量单位。对支付给储户的现金,必须数为计量单位。对支付给储户的现金,必须当面清点,并以当面清点的金额为准。当面清点,并以当面清点的金额为准。o 石林建行的举证,虽然能够证实储蓄所的工作人员给杨富斌支付了4把封好的现金,却不能确切地证实所支付现金每把都是100张,故无法证实当时杨富斌领取的现金是31

12、万元。所以,石林建行认为杨富斌取走了3.1万元,主张其获得1万元的不当得利,该主张没有充分的证据,故依法不予支持。关于取款中发现假币的问题o 取款人负有举证责任o 一旦离开银行,则很难完成举证责任取款方式o 周培栋诉江东农行储蓄合同纠纷案周培栋诉江东农行储蓄合同纠纷案o 2003年12月19日下午13时,原告周培栋持卡在被告柜台要求取款。营业员建议周到自动取款机上取款,周称“我不会”,营业员告知其“屏幕上有提示,你跟着做就可以了”,周培栋遂到自动取款机前取款。该自动取款机位于分理处营业大厅内,距离柜台不过两米;取款机上方贴有“您的密码如同钱包,注意保密,以防被窃”的警示纸条,周围无任何安全防范

13、措施。o 原告周培栋在自动取款机上操作后不久,再次持卡到柜台要求取款。营业员告知其该卡为外地卡,周培栋才发现自己的卡被调包,要求挂失,因其不能提供存折号码和卡号,营业员没有为其办理挂失,周培栋遂于19日13时20分离开火车站分理处。13时47分18秒,周培栋赶到开户行乐群里分理处口头挂失时,其账户内已被盗取53006元。一审法院o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该条规定了商业银行的保证支付义务。保证支付不仅是指银行不得保证支付不仅是指银行不得拖延、拒绝支付,还包括银行应当以适当的方拖延、

14、拒绝支付,还包括银行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履行支付义务式履行支付义务。商业银行应当无条件履行保证支付义务。o 当原告周培栋持卡第一次在被告江东农行下属的火车站分理处柜台前要求取款时,无论其是否说出取款数额,江东农行的营业员都不得以任何江东农行的营业员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供适当服务理由拒绝提供适当服务。特别是周培栋已经向营业员告知其不会使用自动取款机后,营业员仍只是简单告知“屏幕上有提示,你跟着提示办理就行了”,再未主动提供任何服务,没有履行保证支付的法定义务。二审法院o 取款自由是储户的一项权利,商业银行有义务保证储户实现这一权利。取款自由,不仅包括取款自由,不仅包括取款时间、取款数额上的自由,在

15、有柜台和自取款时间、取款数额上的自由,在有柜台和自动取款机等多种取款方式的情况下,还应当包动取款机等多种取款方式的情况下,还应当包括选择取款方式的自由。括选择取款方式的自由。当原告周培栋持卡第一次在被告江东农行下属的火车站分理处柜台前要求取款时,江东农行的营业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服务。当然,在柜台业务繁忙的情况下,从缩短储户等待时间考虑,营业员有权建议储户到自动取款机上取款。o 但是,银行营业员对于使用储蓄卡在自动取款机取款存在时间和数额限制是明知的,因此在向储户行使这一建在向储户行使这一建议权之前,有义务了解该储户的取款数额议权之前,有义务了解该储户的取款数额,特别是在周培栋已经声明不会使用

16、自动取款机的情况下,营业员还营业员还有义务向其讲解或者演示自动取款机的使用方法有义务向其讲解或者演示自动取款机的使用方法。如果因业务繁忙顾不上履行这些义务,营业员则不能坚持让储户到其不熟悉的自动取款机上取款。营业员既不履行营业员既不履行讲解或演示义务,又坚持让储户到自动取款机上取款,讲解或演示义务,又坚持让储户到自动取款机上取款,则不是正当行使建议权,而是限制储户的取款自由,不则不是正当行使建议权,而是限制储户的取款自由,不履行保证支付的义务履行保证支付的义务。义务履行o 交通银行南昌分行诉赛格信托公司江西证券交易部案交通银行南昌分行诉赛格信托公司江西证券交易部案o 1999年2月10日,海南

17、赛格江西证交部在南昌交行青化分理处开立单位存款帐户,当天以支票转帐存入人民币2000万元。后海南赛格江西证交部用该帐户进行业务结算,截止2000年1月16日,海南赛格江西证交部存款余额尚有1200余万元,同年1月17日海南赛格江西证交部在办理转帐业务时被南昌交行拒付。同年1月19日,海南赛格江西证交部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南昌交行立即支付其存款12706708.35元及利息。o 2000年2月17日,双方自愿达成存款支付协议,约定:o 1、截止2000年2月16日,海南赛格江西证交部在南昌交行青化分理处设立的银行存款帐户中存款余额为12661153.05元。o 2、鉴于海南赛格

18、江西证交部在南昌交行存款纠纷引起原因是交行青化分理处主任等人挪用部分存款,因此南昌交行必须在二个月内(时间从本协议生效日算起)付清海南赛格江西证交部的上述全部存款及利息。其中:在2月18日前付本金2661153.05元;在4月17日付本金1000万元;同时在4月17日付清全部利息(利息按银行同业往来计息)。o 3、如南昌交行未按本协议第2条规定履行付款义务,海南赛格江西证交部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南昌交行赔偿经济损失。o 协议签订后第二天,南昌交行支付海南赛格江西证交部本金266115305元。2000年4月17日,南昌交行未按照协议约定付清余款。2000年5月31日,南昌交行将100

19、0万元本金及10242843元利息划入海南赛格江西证交部在南昌交行青化分理处的存款帐户内。在划入的当天,被湖北省汉江中级人在划入的当天,被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交通银行武汉分行民法院根据交通银行武汉分行(下称武汉交行下称武汉交行)的申请,冻结的申请,冻结了该笔存款。海南赛格江西证交部因存款被冻无法取款了该笔存款。海南赛格江西证交部因存款被冻无法取款。o 同年10月20日海南赛格江西证交部在南昌交行青化分理处的上述存款被解冻。o 同年10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向南昌交行青化分理处发出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当天,南昌交行青化分理处将南昌交行青化分理处将海南赛格江西证交部的存款海南赛格江西

20、证交部的存款10001000万元划拨至收款人为武汉交万元划拨至收款人为武汉交行的帐户上。行的帐户上。交行南昌分行交行武汉分行海南赛格江西证交部海南赛格(总部)争议焦点:o 南昌交行向本院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双方协议中的付款义务,该款由于被申请人其它案件的关系被法院冻结直至划走,责任不在申请人。o 海南赛格江西证交部答辩称:导致被申请人不能支取存款的原因和责任在南昌交行,南昌交行无理拒付被申请人存款的行为,侵害了被申请人的利益,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南昌交行未按“存款支付协议”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给被申请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南昌交行应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 再审判决:o 2000

21、年5月31日,南昌交行将1000万元本金及102428.43元利息划入海南赛格江西证交部在南昌交行青化分理处的存款帐户内,有进帐单、对帐单、计付存款利息清单、分户帐为凭,应当认定南昌交行已经履行了向海南赛格江西证交部1000万元本息的付款义务。该笔款项被冻结并最终被扣划1000万元到武汉交行的帐户,以抵偿海南赛格江西证交部的总公司海南赛格公司所欠的武汉交行的债务,是南昌交行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和通知,履行法定协助的义务。南昌交行既已完成南昌交行既已完成了向海南赛格江西证交部的付款义务,不应再向海南赛格江了向海南赛格江西证交部的付款义务,不应再向海南赛格江西证交部支付西证交部支付10001000万

22、元万元,南昌交行再审申请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二、银行卡o 借记卡:结算o 信用卡(贷记卡):结算小额信贷银行卡交易结构o 持卡人 特约商户o 发卡行 收单行o 银联组织买卖或者服务o 发卡行和持卡人之间的关系:o 结算关系:代为支付o 信贷关系:信用卡透支问题o 1、身份识别o 2、发卡行的责任o 3、特约商户的责任发卡机构的责任o 新闻:o 近日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生向记者反映,他们从未申请办理过工商银行信用卡,但在当地工商银行查询发现,自己名下平白无故多出一张信用卡。记者前往西安调查采访,发现共有一万多学生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校方冒用信息办理了信用卡。o 整个事件的起因是12月8号一位西

23、电学生在网上发布帖子,称自己去学校旁边的工商银行办理网上银行,被告知不能办理,原因是他名下已经有一张牡丹信用卡,并且已经开通网上银行,可他从未办理过工行信用卡。由此这起学生个人信息被盗用事件揭开冰山一角。此后很多学生开始查询工行的客服电话95588,发现自己的名下都有一张从未见过的工行信用卡。o 记者随后从西安电子科技大学了解到,该校日前对给学生集体办理“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圆梦学生卡”的事件作出处理,责成学校财务部门与银行联系,尽快对所有未发放的卡全部注销,对已发放的34张卡在征求学生意见后进行注销。学校财务处日前已在校园网公开向学生说明情况,并公开向广大学生致歉。王春生诉张开峰等案o 2006

24、年9月至2007年8月间,张开峰在被告江苏省南京工程高等职业学校(简称工程学校)担任教师。在此期间,王春生在工程学校学习。2006年9月,张开峰拣到王春生的身份证,在未经王春生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利用王春生的身份证,同时伪造了王春生的收入证明,通过网上认识的李可向被告招行南京分行职员孙葵提交了信用卡申请资料。孙葵又将该申请资料邮寄给被告信用卡中心。同年10月,信用卡中心根据张开峰提供的申请资料,通过电话方式进行了审核,批准并发放了户主为王春生、卡号为XX的涉案信用卡。2007年1月9日,张开峰用涉案信用卡恶意透支消费2397.60元,致使王春生的姓名被列入银行不良信用记录。王春生得知后向公安机关

25、报案,此后张开峰向银行归还了该笔透支款。2007年10月26日,信用卡中心删除了王春生的银行不良信用记录。法院判决o 被告信用卡中心被告信用卡中心是接受客户申请,为客户开办信用卡的专门机构,负有审核客户提交的信用卡申请资料的义务。根据本案事实,涉案信用卡并非客户本人持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柜台办理,而是以邮寄资料方式申请开办信用卡。作为专业的信用卡开办机构作为专业的信用卡开办机构,信用卡中心完全应当了解现实生活中存在盗用、假冒他人姓名申办信用卡的情况,在客户本人未到柜台的情况下,应当针对申请资料进行应当针对申请资料进行合理、有效的审查合理、有效的审查。但信用卡中心仅仅通过电话方式进行了所谓的核实,即

26、批准并发放了户主为原告王春生、卡号为XX的涉案信用卡。正是由于信用卡中心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才导致被告张开峰侵犯王春生姓名权的行为得以最终实施成功。因此,信用卡中心对于王春生被侵权的后果存在过错。承担20的赔偿责任。特约商户的责任o 审查客户身份o 严格责任还是过失责任?余铜海诉上海城隍庙购物中心余铜海诉上海城隍庙购物中心o 原告:余铜海,为招行的信用卡用户。o 被告:城隍珠宝总汇o 2005年11月26日晚20点,余发现信用卡遗失。20点58分,余向招行挂失。但在此之前,记录显示该卡已经在城隍庙购物中心消费两笔,共计12978元。在签购单签名栏处留有“余钢海”、“余铜(该字迹不清)”等字

27、样的签名。o 本案为本案为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法院案例选公布案例公布案例o 起诉前,2006年1月20日,招行信用卡中心与原告达成由原告承担上述款项、招行信用卡中心免收滞纳金和循环利息的协议。o 在审理过程中,第三人就本案中信用卡被他人冒用而致的损失与原告达成新的“付款同意书”:第三人招行信用卡中心免除原告人民币3214.79元的还款责任,原告承担人民币9764.11元的还款责任,且已履行完毕。法院判决o 商户在受理银行卡联网业务时,应确认签名与商户在受理银行卡联网业务时,应确认签名与持卡人预留签名持卡人预留签名“相一致相一致”或或“相符相符”,因此,因此,该义务履行标准的界定,在法律上既不能等

28、同该义务履行标准的界定,在法律上既不能等同于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也不能苛求为专业于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也不能苛求为专业鉴定人员的严格注意义务,而应理解为与收银鉴定人员的严格注意义务,而应理解为与收银员职业要求相符的善良管理人的谨慎注意义员职业要求相符的善良管理人的谨慎注意义务务当发现签购单签字模糊无法辨认或存在不一致的嫌疑时,收银员应主动询问,并进一步比对信用卡上的其他信息,如与卡片正面拼音注音是否一致等。法院判决o 本案中,所签姓名为“余钢海”,其中的“钢”与余铜海拼音注音中的“铜”明显不符;所签姓名为“余铜(字迹不清)”,其中的“”字无法辨认;两笔消费的时间间隔仅为7分钟,又是在同一台

29、POS终端上操作的,冒用人所签的两个姓名却明显不同。o 故本院认定被告城隍珠宝总汇因疏忽和懈怠而未予注意,违反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其行为具有明显过失,构成民法上的过错。o 原告余铜海客观上存在财产损害的事实,被告城隍珠宝总汇未适当履行审核义务的行为构成民法上的过错,且被告城隍珠宝总汇在签购单签名与持卡人余铜海姓名明显不符的情况下,未拒绝冒用人持卡消费,与原告最终负担该不当债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原告有权依据法律的规定直接向被告提起财产损害赔偿之诉。被告城隍珠宝总汇因过错侵害了余铜海的财产利益,应当就此承担民事责任。o 余铜海作为信用卡的合法持有人,确实存在未尽妥善保管义务等过错,对于1784

30、号信用卡遗失并被冒用,亦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o 鉴于被告城隍珠宝总汇是被告城隍购物中心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其虽具备民事诉讼主体的资格,但因其作为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亦没有属其支配的注册资本,故其在本案中应负的民事责任依法由设立该分公司的公司法人即被告城隍购物中心承担。被告城隍购物中心在履行了民事赔偿责任后,也同时获得了追偿权,一旦公安部门侦破了此案,被告城隍购物中心可直接就相应款项向冒用人主张清偿的权利。o 被告上海城隍庙第一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余铜海财产损失人民币6800元。问题o 特约商户与发卡行的关系?诸琴诉上海欧尚案o

31、诸琴系招商银行信用卡用户,在申领信用卡时,招商银行即告知诸琴该信用卡不设密码,使用人应及时在信用卡背面签署自己姓名以保证使用安全。o 2005年10月31日,诸琴在招商银行办事时,不慎将信用卡遗失,随后收到招商银行短信通知,称其持有的信用卡在上海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消费3238元,收到短信提示后,诸琴即于当天致电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挂失该卡。后经核查,当天该卡被人冒用时交易单据上的签名为“朱清”。同年12月1日,诸琴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上海欧尚超市赔偿其经济损失3238元。o 被告欧尚超市则辩称,诸琴是信用卡的持有人,有妥善保管信用卡和失卡后及时报失的义务。虽然超市根据与银行的协议应核对

32、消费者签名,但由于诸琴本人未在信用卡上签名,超市遂要求当时信用卡使用人在交易单据及信用卡上签名,而当时签名“朱清”的汉语拼音“ZHU QING”与信用卡上诸琴的姓名“ZHU QIN”的读音相似,故超市已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o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诸琴对其所持有的信用卡未能稳妥保管,致他人使用该信用卡在欧尚超市消费3238元,对此,诸琴本人应负保管不妥的责任。o 鉴于诸琴未能提供其在信用卡背面有过签名的证据,而被告欧尚超市要求他人消费时在交易单据及信用卡上签名,已尽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同时,法院认为,根据一般在超市工作的收银员的文化水平,要求他们区别“ZHU QING”与“ZHU QIN”汉语拼音前、后鼻音之分,显属要求过高,应认定超市在审核消费者使用信用卡消费时已尽了一定注意义务。据此,该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诸琴诉讼请求。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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