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制度一、本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药房调配窗口、病房存放麻醉精神药品应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二、麻醉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负责,交接班应当有记录。三、麻醉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四、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五、患者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六、病房调配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做记录。剩余的麻醉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七、收回的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做记录。八、患者不再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时,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精神药品无偿交回本院,由本院按照规定销毁处理。九、发现下列情况,应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1、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2、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