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精品文档 幼儿园队伍建设制度幼儿园队伍建设制度 根据市、区、中心校关于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的文件精神,立足本园实际,特制定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教师是教育事业发展第一资源”的思想,加快师资队伍建设,深入推进二期课改,努力打造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的学习型、反思型的教师队伍,营造和谐、团结、进取的教师成长环境。 二、教师队伍建设的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以先进的教育理念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造就一支学习型反思型的教师队伍,提升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树立太平中心幼儿园教师新
2、形象。 (二)、分层培养目标: 骨干教师: 1、师德修养好,具有主人翁精神。 积极主动带教其他教师,能在园中起到表率作用,切实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个人发展三年计划。 2、乐于参与各类学习并自学,能够根据课改的新要求对原有的教育教学行为做出深刻的反思,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和创新精神。 3、科研能力强,积极参与课题研究,并能取得成果, 承担各级公开活动。 4、积极与园长合作,在尽心尽力做好每一件事的基础上乐于为幼儿园发展出谋划策,乐于和同伴合作优质资源共享。 5、勇于创出个人特色, 积极总结教育教学中的经验,撰写较高质量的文章,在县级以上刊物发表。 一般教师: 1、有良好的师德修养,爱岗敬业。 能认真分
3、析自身特点,制定个人发展计划,充分发挥个人特长。 2、努力在日常的教育实践中贯彻纲要、指南精神,积极开展主题活动,善于捕捉寻常时刻,处理预设和生成的关系,将学科与主题整合。 3、有研究意识和一定科研能力,能进行合作研究。 积极承担各级公开活动。 4、积极参加园内外各类活动,能和园长、组长、组员同事积极合作、主动合作。 遵守幼儿园每一项规章制度。 思考自己每一个有利于幼儿园的行为等。 5、能撰写较好的教育经验文章,幼儿总体水平发展好。 新教师: 1、思想素质好,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分析自身特点,制定个人发展计划。 2、心悦诚服接受新课程。 努力将先进的教育理念转化为教育行为。 合理科学进行四大板块
4、的活动,关注孩子的需要,创设好有利于幼儿发展的环境。 3、有学习意识和自学能力,能在指导下进行研究,并能承担一定的观摩活动。 4、能和搭班老师通力合作,和家长亲密合作,提高幼儿园的保教质量。 认真参加每一次的业务学习和教研组活动。 对每次学习研究的内容有记录、有发言、有思考。 5、积极撰写教育教学过程中的经验文章,有较高质量的案例,随笔等。 三、教师队伍建设的措施 1、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树立太平中心幼儿园教师新形象 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教育的若干意见等。 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实践活动,如:师德演讲、互动交流、规范教师行为,提高全体教师的人文素养、生态素养。 幼儿园党支部重点抓好师德
5、建设,充分发挥党员教师的先锋模范作用。 2、深入开展校本培训,切实提高教师教学技能。 (1)、认真学习纲要、指南,听专家报告,按照纲要精神和课程指南的要求对照反思自己的工作。 支持和鼓励教师利用不同的途径和方式加强自我完善。 通过学前教育网站、幼教杂志、理论专刊、音像资料等各种途径获取相关信息和资料。 (2)、加强教研组内的专题研讨,增加教师活动后观察、反思的空间,增加搭班教师之间的合作与联系。 (3)、在实践新课程的过程中,组织教师参与式培训,围绕某个中心问题展开讨论,提高教师的有效学习。 (4)、每学期举行以“主题背景下的半日活动”的教学大练兵。 3、不断完善管理机制,抓好教师全员培训。
6、(1)、抓好骨干教师、一般教师、新教师分层管理和过程管理。 (2)、教师结对互助,通过理论学习、教研活动、互听研讨课等途径进行,提倡互相学习、教学相长。 (3)、我们将继续坚持安排外出听课的老师,或将拍摄到的录象在教师业务学习时播放;或上教学汇报课,将人家的先进经验,结合本园本版实际应用于我们的教育教学实践。 四、师资队伍建设的保障措施。 1、组织保障 由园长和书记引领,成立 师资培训领导小组。 主要成员由园长、教科研主任、教研组长和骨干教师组成。 领导小组每学期始末定期召开一次例会,布置任务,总结经验。 2、制度保障 进一步完善我园各项内改制度如:幼儿园内部管理改革实施方案、园本研究工作的若
7、干规定、幼儿园章程等等,将师资队伍建设工作纳入到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上。 实施科学有效的师、干训工作考核评估,考核结果与评优、晋级、奖惩等工作挂钩。 3、经费保障。 加大教师队伍建设的经费投入,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如:对于课题立项、文章发表、承担各级公开活动、指导幼儿获奖等等的老师,给予精神上的鼓励和物质上的奖励。幼儿园队伍建设制度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宁政办发54号)中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教职工队伍的建设与管理,促进普教系统内部人事制度的改革,提高广大教职工遵纪守纪的自觉性,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政治业务素质的教职工队伍,保证党的教育
8、方针的全面贯彻落实。 现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对加强教职工队伍常规管理作出如下暂行规定: 一、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要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遵守国家教委(原)、全国教育工会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见附件一)和江苏省中小学教师日常行为规范(试行)(见附件二);认真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热爱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敬业爱生,明礼诚信,平等合作,勤学乐教,廉洁奉献。 二、各类假期及待遇 (一)国内探亲假 学校的教职工应利用寒暑假探亲,不再另行安排探亲假。 教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凡在规定标准内的费用,可由所在单位负担;
9、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每四年一次。 享受探望配偶假和父母假的条件以市人事局宁人字(1998)166号文件为准。 (二)出国出境探亲假 1、学校教职工中凡属归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或港澳台眷属、驻港澳地区工作人员家属、驻外援外人员的配偶,在不影响单位工作任务完成的前提下,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同意,报有关部门审批后,可享受探亲待遇,其假期及待遇均按*市人事局宁人字(1998)166号文件执行。 2、出国教师的配偶出境探亲。 出国教师任教为两学年以上,如教师在任期期满一学年、或满两学年
10、后尚未回国休假的,其配偶经本单位批准后,可享受公费补贴出国探亲一次,探亲期限一般为3个月。 如聘方在我国教师任期内向其提供回国休假旅费的,其配偶不得出国探亲。 出国教师任教期限为两学年以内的和其他短期出国讲学的,其配偶一般不得出国探亲。 出国教师所带的教学辅助人员的配偶,不享受出国探亲待遇。 3、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配偶出境探亲。 公派出国研究生,出国前确定的留学年限在三年以上,婚后在国外学习期限达一年以上的,其在国内的配偶,可以向所在单位申请出国探亲假。 假期一般为三个月,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前三个月国内工资照发;从第四个月起,停薪留职;从第七个月起,是否保留公职,由其所在单位视情况而定。 出
11、国探亲的一切费用自理。 4、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配偶出国探亲,按因私出国出境处理。 (三)婚假 凡本单位正式教职工,符合国家法定的结婚年龄,履行法定结婚手续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批准,可享受婚假。 教职工结婚时双方同在一地的,婚假假期一般为3天;双方不在一地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符合晚婚年龄并依法登记结婚的初婚夫妻,可享受婚假15天(含法定婚假3天)。 教职工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内工资福利待遇全额发给。 外出的路费等,全部由本人自理。 (四)生育假(产假) 凡单位正式教职工(女性),符合国家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生育期间可享受生育假。 1、女教职工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
12、假15天;如果是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符合晚育(已婚妇女24周岁以后初婚或晚婚后生育第一个孩子)且产后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妻,女方可享受产假120天(含法定产假90天),男方可享受护理假15天。 3、女教职工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2030天的产假;三至七个月的,产假42天;七个月以上的,产假90天。 4、女教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上班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60天。 5、根据原国家教育委员会教人(1992)8号文件精神,女教师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时间可以顺延,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执
13、行。 生育假的待遇: 1、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在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2、女教职工休60天产前假,工资按不低于本人月标准工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的80%发给。 3、工作人员因上环、结扎或上环、结扎又怀孕作人流、引产的;采取其他避孕措施失败后作人流、引产的,凭医疗单位证明享受相应的假期,假期内工资照发。 (五)病假 1、教职工因病离岗治疗和休养,必须提交指定医院(急诊除外)的诊断证明、病假条和本人病历,经所在单位组织批准。 2、病假期间的待遇及有关规定 (1)教职工病愈,需要恢复工作的,需经医生证明确实可以恢复工作的方可复工,并要安排三个月的试工期。
14、 如患病并未痊愈,试工期间病又复发又请病假的,则应将其复工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按规定减发工资。 试工期间因另患其他疾病需要休养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 (2)病假超过六个月的,按劳人薪(1985)19号文规定,一年内实际工作不足半年的,不能计算工作年限,也不能作为计发教(护)龄津贴的工作年限。 3、病假期间的工资 (1)教职工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及我省地方性补偿工资全额发放。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及其以上的,基本工资及我省地方性补偿工资全额发放。 (3)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
15、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其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其中,教职工曾获得人事部与国务院工作部门联合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和获得国家、省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省级劳模,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全额发放;凡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病假期间的工资全额发放。 病假满一年、领取病假工资的教师,从第十三个月起,暂时停放教龄津贴。 (4)工资计发基数: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职岗津贴(含中小学教师的教龄津贴、护士的护龄津贴)。 在病假期间,教职工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活工资)按低于以上规定的比例数计发,具体发放时,
16、由所在单位在规定比例内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分配方案。 (5)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试用期、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的病假工资,以试用期、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的工资标准及职岗津贴为基数,分别按以上规定执行。 病假期间不计算见习期(含试用期、学徒期、熟练期)。 (6)经医生证明,因病需要半工半休的教职工,一般不宜采取扣发工资的办法。 (7)教职工病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停发其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 (六)丧假 教职工的亲属(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由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享受丧假。 丧假假期一般为三天,工作人员的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和子女在外地死亡时,需要教职工本人
17、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在批准的丧假期间,教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全部由本人自理。 (七)因私事出国出境的假期及待遇 因私事出国出境假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探亲假以外,因私事申请短期出国出境的假期。 1、教职工确因私事需要短期出国出境的,应由本人申请,单位批准。 假期由所在单位按事假并根据实际需要予以审批。 去港澳的,不得超过三个月,出国的,不超过半年,必须按期返回。 假期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因故确需续假的,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向所在单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2、教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在规定的假期内的工资待遇按所在单位处理事假的规定办理
18、。 旅费、境外医药费均由本人自理。 3、教职工因私事出国出境,假期(包括续假)超过规定假期半年以内的,予以停薪留职;超过规定假期半年以上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八)事假及待遇 1、教职工应努力完成教育教学和本职任务,尤其要保证上课时间。 确有特殊情况教职工需要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事的,必须经单位领导书面批准,否则,将作旷工处理。 2、请假手续:请假者须事先提交请假报告,经所在单位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安排好课务和工作后方可离岗。 假期届满,必须按时返回岗位并销假。 确需延长请假时间,应在原请假期限内申请续假,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延长事假假期。 3、事假批准权限:事假假期一般不超过5天。 市属学校
19、(单位)的中层干部和教职工,由学校(单位)批准;学校(单位)正、副职领导,请假2天以内的,由学校(单位)研究批准,其中正职领导报市教育局备案;学校(单位)正、副职领导请假3天以上的,由学校签署意见报市局批准。 区(县)属学校教职工事假的批准权限,由区(县)教育局确定。 4、事假期间待遇 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教职工所在学校(单位)按内部管理及内部分配制度的规定处理。 三、明确政策,严肃纪律,完善奖惩办法 1、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 教职工与用人单位应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聘用合同。 合同的签订、终止、解除以及对不愿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教职工的处理,均按宁教人(
20、2001)1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2、中小学教师流动(调动或辞职),必须经所在学校同意,并由学校签发解除合同或终止合同证明书,报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不得擅自离职。 对拒不返回和拒不补办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以后被其它单位录用,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算起。 对离开原单位时未按规定办理流动手续的,经教育拒不改正的,3年内不予办理流动手续。 给原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出国留学人员的管理。 公派留学人员应按照计划努力学习,按期回国服务。 需要延期者,应提前提出申请,报原派出单位审批。 凡是由原单位发放工资的,其在批准的国外延长学习期间的国内工资照发。 未经批准逾期不归
21、的,一年内停薪留职,一年后是否保留公职,视不同情况由派出单位决定。 在职人员获准自费出国留学的,从出境的下一个月起停发工资,保留公职一年。 4、中小学教职工不实行停薪留职(除出国留学按有关文件执行外)。 对占用学校编制的各类“在编不在岗”人员,未在单位规定期限返回或拒不回单位的,以及回单位后不服从安排的,要限期与学校脱离关系,或限期办理辞职、调动手续,或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作辞退处理。 5、中小学、幼儿园的教职工原则上实行坐班制(个别因年老体弱等原因经学校批准的可以例外)。 各学校在将教职工出勤情况同内部分配挂钩的同时,还要将出勤情况同评优、考核结合起来。 对出满勤、且认真履行职责、工作绩效优良
22、的教职工,学校可给予奖励。 对具有下列情况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的行政处分,或按规定进行处理。 对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对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无故超假的,学校应督促本人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如本人坚持不回工作岗位,从超假之日起即酌情扣发工资;超过三个月即按自动离职处理。 对于擅自离职的,离职后即停发工资,如在离职后一个月内,本人承认错误返回原单位,可继续工作,但应予批评教育,直至给予适当的处分;超过一个月的即作自动离职处理。 教职工病事假期间在外代(兼)课或从事其他工作的,一经发现,即取消批准的病事假,令其返回工作岗位。 本人不返回工作岗位的,按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处理。 四、本规定适用于职业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21 /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