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知识产权基本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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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产权基本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公司知识产权、激励职员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加强研究开发成果管理,促进技术创新活动,提高市场竟争能力,防止无形资产流失,依据国家和行业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符合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二)符合知识产权管理的科学规律;(三)符合企业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四)符合国际交流、合作及国际惯例的共同准则。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知识产权内容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一)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还包括著作权及其邻接权、技术秘

2、密和商业秘密、企业商号和各种服务标记、依法由企业享有或持有的其他知识产权。(二)企业的知识产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凡本企业的员工(含企业各级领导、无固定期限的员工、合同制员工、临时工等),或来本企业实习、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研究人员,均应遵守本公司知识产权方面的各种制度。第二章 地位、任务和职责第四条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是企业管理体系中具有战略意义的基础性管理环节。为确保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重要地位:(一)应将知识产权战略作为公司中长期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根据公司的知识产权状况制定公司知识产权战略和机制;(二)应将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纳入公司的研究开发、生产管理、市场销售

3、、品牌建设、人事行政等各环节或领域的管理工作中。要结合公司的专业特点、技术2023-4-23专长、市场开拓规划,从竞争形势出发,研究制定、及时调整知识产权工作策略,逐步制定、完善具体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规定;(三)应制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年度计划,并与企业其他专项管理计划有效衔接,进行管理目标的指标分解和量化管理,及时作出知识产权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四)由知識產權部主管公司的知识产权工作。(五)公司将对各部门就知识产权保护情况纳入相应的工作考评。第五条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任务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定公司知识产权管理战略、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二)积极促进企

4、业科技成果和其他智力成果的开发、转化、转让及其规范管理;(三)积极开展技术创新工作和完成技术创新任务以及利用技术创新成果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四)宣传、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增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五)建立和完善公司知识产权方面的各项制度,切实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第六条公司知识产权部应履行的职责是:(一)负责公司知识产权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完善公司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二)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工作规划和具体措施;(三)组织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教育,开展知识产权管理的专项研究工作;(四)组织开展公司知识产权的鉴定、申请、登记、注册、评估等管理工作;(五)审核、参与

5、签订和管理公司知识产权方面的各类合同;(六)协调解决公司内部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 (七)提出对在研究开发、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中有突出项献的人员予以奖励以及对公司知识产权机密泄漏人员处罚的建议; (八)组织开展公司有关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九)其他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第三章 知识产权部第七条公司建立知识产权部,由知识产权部负责公司知识产权方面的全面工作,并负责议定公司知识产权方面的重大事项。第八条知识产权部的基本职能是: (一)从国内、国际市场竞争的实际出发,定期研究并向公司领导提出有关公司知识产权工作策略的建议,负责落实公司的知识产权工作计

6、划; (二)检查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检查情况; (三)与知识产权中介机构进行密切合作,及时做好公司知识产权之申请和保护工作; (四)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单位领导汇报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五)为公司领导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知识产权信息; (六)作出年度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总结; (七)为单位法人代表提供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意见和法律咨询;(八)收集并分析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 (九)参与技术贸易,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及其他相关合同和协议中知识产权条款的起草、审议和洽谈; (十)提出知识产权奖励及处罚方案;(十一)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九条知

7、识产权部除前项条款所规定的日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外,还应负责企业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一)有计划地组织对干部、职员进行系统的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教育与培训; (二)及时向科技人员通报国家颁布的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其有关法律解释,并分析其对公司业务的影响; (三)向有关工作人员通报相关国家的知识产权立法和国际知识产权公约、惯例方面的重大情势和相关案例; (四)对于新调入人员在分派到岗位之前,应对其进行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教育,并签订知识产权方面的合同或协议; (五)对于外派技术人员应事先就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专门教育,防止知识产权流失; (六)对于即将调出或离职的干部、职员,应专门就知识

8、产权问题进行教育,明确其在离开公司之后仍须承担已经许诺的保护公司知识产权的责任;并要求其在离开公司前,必须将在公司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资料、实验设备、正在开发中的产品样品以及编制的有关计算机程序和有关文档等及时交还公司。第四章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内容第十条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包括:(一)在从事研究与开发活动之前,公司和研究与开发者之间应以一定方式明确知识产权的相应关系,应明确管理责任、知识产权信息及查询系统的利用、知识产权的归属、知识产权的保密等重要事项;(二)对本公司研究与开发的技术或产生的相关知识产权文献应做好收集和分析工作,在论证技术方案和制定项目研究与开发

9、计划时,应提交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分析报告;(三)建立并执行研究与开发活动工程记录的管理制度,详尽记载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活动记录;(四)建立在审查研究开发活动中及其成果产出时是否有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或本公司技术成果权益为他人所侵害的管理制度;(五)建立知识产权方面资料、档案、记录和其他相关信息材料由专人负责保管的管理制度;(六)在研究与开发活动结束后,管理部门应要求项目负责人把本项目的研究与开发情况以及所取得的各项研究与开发成果完整、准确、客观、及时地以书面形式向知识产权部和有关机构作出汇报,并将研究与开发过程中所使用技术资料提交知识产权部,建立相关技术档案,实行加密管理。第十一条在委托或合作开发活

10、动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应做到;(一)严格依照我国现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建立相关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通过合同明确确认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关系中的成果归属关系;(二)作为委托人应在技术合同中明确成果的归属关系,既是包括作为开发目的技术的技术成果,也包括非目的性的技术成果,如相关技术成果、中间技术成果和部分技术成果,还包括委托关系结束后一方继续进行技术开发所形成的后续技术成果;(三)当技术成果为双方共有时,必须在技术合同明确共有方式并对共有技术成果的进一步开发或合作方式进行约定;(四)在本公司与外单位建立委托开发或合作开发关系时,应当由知识产权部对涉及本公司重大知识产权成果的义务性条款进行分析、审查和决定。

11、第十二条在职务技术成果与非职务技术成果归属的知识产权管理中,应做到: (一)对本公司的职务技术成果与非职务技术成果的认定,应严格遵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二)对本公司的职务技术成果,应由本公司知识产权部与科研开发部门联合管理。知识产权部应对职务技术成果开发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知识产权问题提供分析预测报告;科研开发部门负责职务技术成果的具体使用,当某项职务技术成果付诸使用时要向知识产权部提供使用方案; (三)对本公司的非职务技术成果,应由知识产权部负责建立相关的成果登记制度。 第十三条在技术成果转让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应做到: (一)对于本公司职务技术成果转让,应严格按以下程

12、序办理: 1、由本公司知识产权部提交相关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报告和转让可行性论证报告; 2、由知识产权部经理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技术成果转让进行知识产权专项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由知识产权部经理将审查意见提交董事局通过后形成知识产权转让决定。 (二)对于本公司技术成果转让,必须经由本公司知识产权部签署意见后,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在技术转让合同中加盖企业法人合同专用章。第十四条在专利权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应做到:(一)依照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总体规划制定本公司的专利工作计划和专利战略方案,并明确其具体实施步骤;(二)会同科研与开发部门对研究与开发成果进行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论证;(三)负责专利申

13、请事宜,并决定相应成果和资料公开与否及召开方式;(四)负责保管专利证书及相关文件;(五)负责缴纳专利权相关规费和其他行政事宜;(六)负责专利信息的收集、分析、预测,发现本公司专利技术权益遭受损害时,应及时建议单位领导作出相应处理决定。公司将另订立详细的专利管理制度第十五条在商标权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应做到:(一)依照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总体规划制定本公司的商标工作计划和商标战略方案,并明确其具体实施步骤;(二)会同市场营销部门对企业产品与服务进行商标注册事宜的论证;(三)负责商标注册及其续展事宜;(四)负责保管商标注册证书及相关文件;(五)负责商标权相关规费及其他行政事宜;(六)负责商标信息的

14、收集、分析、预测,发现本公司商标权益遭到损害时,应及时建议法人代表作出相应处理。公司将另订立详细的商标管理制度第十六条在著作权及计算机程序成果权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应做到:(一)应依照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总体规划制定本公司的著作权及计算机程序成果权工作计划和版权战略方案,并明确其具体实施步骤;(二)应遵循不影响正常科研工作,不损害单位技术权益,不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原则,会同科研开发部门对本公司研究开发过程中形成的科技论文、工程设计及产品设计图纸和计算机程序等作品,进行发表与否发表方式的论证;(三)负责职务作品的登记工作,并负责向国家计算机程序著作权登记管理机关提出著作权登记,并决定职务作品的

15、使用不当方式;(四)负责保管著作权证书及相关文件;(五)负责著作权相关规费及其他行政事宜;(六)负责著作权信息的收集、分析、预测,发现本公司著作权益遭到损害时,应及时建议法人代表作出相应处理。第十七条在商业秘密与技术秘密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应做到:(一)依照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总体规划制定本公司的商业秘密与技术秘密的工作计划及其战略方案,并明确其具体实施步骤;(二)会同科研开发部门和市场营销主管部门对本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进行认定与论证;(三)负责编制商业秘密与技术秘密管理的密级标准和制定具体的保护措施;(四)负责保管与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相关的文件、档案、资料;(五)负责审查本公司对发布

16、信息、资料,并建立对外业务谈判和接待外来参观人员及合作研究开发过程中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保护,负责制定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保护制度;(六)负责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信息的收集、分析和预测,发现本公司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权益遭到损害时,应及时建议法人代表作出相应处理。第十八条在技术合同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应做到:(一)在技术合同签订之前,会同有关部门对对方当事人进行资信调查和技术状况分析;(二)参与技术合同的起草,谈判工作;(三)在技术合同履行过程中,建立本公司技术合同登记制度和阶段性与终期履行状况的检查与汇报制度;(四)对本公司技术合同履行过程造成失误或损失的直接责任人,提出具体责任承担方案,报请

17、单位主管领导处理。第十九条在科技档案工作与保密工作中,应做到:(一)知识产权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与保密制度,并建立知识产权的专门文档;(二)有权要求研究与开发部门提交工程活动记录、科研资料、获奖证书、专利文件、合同书、商标文件、软件文档等文件供其查阅,并可制作备份;(三)建立档案密级制度、档案查阅与保管制度、档案签收制度。第二十条在成果奖励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应做到:(一)会同有关部门,遵照国家奖励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知识产权技术成果及其他成果的奖励制度;(二)企业成果奖励的对象应包括:本公司的干部、职员及离退休人员,以及成果权归属本公司的其他临时受聘人员和合作研究与开发人

18、员;(三) 企业成果奖励的范围应包括:技术创新奖、技术改进奖、技术发明奖、创新成果奖、合理化建议案、设计方案奖、计算机程序奖、科研论文奖、成果转化奖以及知识产权管理成就奖;(四)企业成果奖励的形式应包括:1.精神奖励,如表扬、表彰、授予荣誉称号、事迹记入公司大事记等奖励。2.物质奖励,如奖金、住房、交通、物品等奖励;3.情事奖励,如解决子女就业、解决配偶调动、出外度假、进修学习等奖励;(五)负责具体制定各类成果奖励形式的授奖标准与指标评价体系;(六)负责各类成果奖励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候选人申报制度、专家评估制度、意见征询听证制度、集体评价制度、公开结果制度、公开结果制度和定期异议制度等。第二

19、十一条在相关各类规费、经费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应做到:(一)公司设立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由知识产权部统一管理,用于与知识产权管理有关的规费、经费,如专利申请费、审查费、复审费、证书费、代理费、专利年费及其附加费,商标注册费、续展费;计算机程序登记费;相关调解、仲裁与诉讼费用;知识产权培训、知识产权奖酬、知识产权工作事务及知识产权信息网络建设等费用支出。(二)建立独立会计账簿登记知识产权工作的各项成本;(三)会同财务主管部门对知识产权费用进行审核、分析与预测,并以此作为及时调整知识产权管理战略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二条在技术引进与输出以及国际交流与合作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应做到:(一)会同

20、科研部门和生产部门,根据企业技术引进与输出的计划,提出技术引进或输出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并提出技术消化、吸收和改进方案;(二)根据企业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的计划,负责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过程中的产项管理、成果归属管理和档案与保密工作管理。第二十三条在技术成果利益传承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应做到:(一)对于职务知识产权收益属职工个人享有的部分,当该职工死亡后,可由合法继承人享有;(二)对因创造了职务知识产权而应获得的成果奖励,当该职工死亡后,可由其合法继承人享有物质奖励和部分情事奖励。第二十四条在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应做到:(一)知识产权部对外代表企业法人处理知识产权调解、仲裁与诉讼事务;(二)知识产权部对内负责处理本公司职工之间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知识产权部起草,董事總經理批准施行。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知识产权部负责解释。修正权属为知识产权部和董事總經理。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现为试行,试行期限为一年,试行期自公告之日起计算。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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