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奖惩制度中铁十二局集团宁安城际铁路项目经理部第一分项目部二九年六月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奖惩制度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铁道部、上海铁路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现场安全管理,促进项目安全管理有序可控,确保我部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结合分项目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2条 考核内容 2.1 各级各部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第3条 管理目标 3.1 建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体系,配齐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3.2 分项目部制定年度安全管理目标(伤亡控制
2、、安全达标、文明施工),并将安全责任目标分解到人,落实到人,做到有人抓,有人管,并制定措施,以确保目标的实现。3.3 安全管理人员要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持证上岗。3.4 做好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第4条 安全责任4.1 项目经理是法定代表人在施工项目上的代理人,对项目施工中安全生产负总责,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法规、法令和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章制度,加强领导,群防群治,确保安全生产。4.2 主管施工生产的项目副经理对实现安全管理目标负直接领导责任。4.3 分项目部及各部门的管理人员要按各自的安全职责,为实现安全管理目标努力工作。第5条 考核办法5.1 实现逐级考核的办法,分项目部接受集
3、团公司项目经理部、公司的考核,分项目部对所属管理人员进行考核。5.2 各级要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考核成绩与各级领导及管理人员的工作业绩挂钩,作为一项主要内容列入各项工作考核的范畴。5.3 考核结果作为年终经济兑现和评定先进、实行奖罚的主要依据。第6条 凡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分项目部给予表扬、并发放一次性奖金,授予荣誉称号奖励。6.1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6.2 在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面有较大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的。6.3 防止和避免重大伤亡事故或在事故搭救中有功的。第7条 分项目部
4、被上级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分项目部对项目经理、主管副经理、安质科长和安全员等,在年终时按经济挂钩比例予以奖励。第8条 经济奖励8.1 在本年度内获省(部)级安全文明标准工地、集团公司级安全文明样板工地,奖项目经理3000元,主管副经理2000元,安质科长2000元,专职安全员各1000元。8.2 在本年度内获集团公司级安全文明合格工地,奖项目经理1500元,主管副经理1000元,安质科长1000元,专职安全员500元。第9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将给予处分:9.1 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9.2 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的。9.3 发现险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
5、发生事故的。9.4 存在事故隐患不执行上级和安全部门限期整改要求而造成事故的。9.5 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不吸取教训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第10条 经济处罚10.1 在施工生产中缺少防护设施及存在事故隐患的:10.1.1 施工生产设备、设施没有安全防护设施或防护有严重缺陷者,不得安装和运行,对决定安装和使用防护有严重缺陷的设备、设施的责任者和随意决定拆毁安全防护设施的责任者,处以罚款100-200元。10.1.2 已开工的单位工程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无安全技术措施的,一经查出对项目总工、技术科长分别罚款200元,对虽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
6、,但未经审批的,对项目总工、技术科长分别处以罚款100元。10.1.3 如存有重大事故隐患逾期不解决的,对主管生产的项目副经理处以罚款300-500元。10.1.4 对接到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后虽然进行了整改,但整改不彻底或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未消除而继续施工的,对工区负责人罚款100-200元。10.1.5 对违反上述各项规定多项的,按各项规定合并处罚,由个人承担,分项目部将从个人的月工资中扣除。10.2 在现场管理及检查中存在下列情况的: 10.2.1 对工人进入施工现场赤脚、穿拖鞋、高跟鞋、不戴安全帽、电气人员不穿绝缘鞋、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酒后上班、乘坐吊篮上下等违纪者,每人次罚款50元;
7、若一次发现有10个违纪人员,处罚主管生产的项目副经理200元,处罚劳务队5000元,并进行停工整顿。10.2.2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者,罚款50元,罚劳务队负责人100元。10.2.3 在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网等设施、设备投放使用前,未经验收和办理验收手续,对设备管理员等有关人员处以每人100-200元罚款。10.2.4 对违章指挥者,视情节轻重罚款500-1000元,对劳务队长处以1000元-5000元罚款;对于违章操作者视情节轻重罚款50-100元,对班组长处以100元-500元罚款,对劳务队长处以500元-1000元罚款。10.2.5 对无视安全检查,妨碍安全管理人员正常工作的所有人
8、员,视情节轻重罚款50-200元。10.2.6 对现场管理混乱、材料浪费严重,影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对工区负责人、劳务队长处以100-500元罚款。10.2.7 对接受宁安公司以上部门检查,达不到标准化工地合格等级的,对分项目经理处以1000-2000元罚款,对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安质科长、工区负责人、劳务队长处以500-1000元罚款,对专职安全员处以100-500元罚款。当受到通报批评时,对分项目经理、主管副经理、安质科长、工区负责人、劳务队长、安全员加倍处罚。10.2.8 新工人未经三级安全教育进入现场施工的,罚劳务队长和班组长各100元。10.2.9 在检查和平时抽查中,对安全管
9、理资料不齐全、管理混乱或严重缺项的责任人罚款50-200元。10.2.10 对违反上述各项规定的个人,按各项规定合并处罚,分项目部将从个人的月工资中扣除。10.2.11对在既有线附近施工作业时,未按规定安排管理人员进行旁站监控,不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执行既有线施工相关规定、违反施工程序、玩忽职守而发生各级、各类安全责任事故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由劳务队承担,并对责任劳务队按事故实际损失的2倍进行处罚,直至清退责任劳务队,对情节严重的,将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10.3 发生工伤事故的:10.3.1 如发生轻伤事故,每轻伤一人次,罚款500-1000元,罚款由事故责任者班组支付,事故责任者扣罚
10、当月工资的10-20%,扣除当月奖金,罚分项目经理1000元,对主管副经理、安质科长、工区负责人、劳务队长处以500元罚款,对专职安全员处以100元罚款。10.3.2 如发生重伤事故,每发生一人次,罚款3000-5000元,罚款由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支付20-30%,不足部分由分项目部支付,事故责任者不论是伤者本人或他人,一律扣发当月工资的20-30%。罚分项目经理2000元,对主管副经理、安质科长、工区负责人、劳务队长处以1000元罚款,对专职安全员处以200元罚款。10.3.3 如发生死亡事故,每死一人罚款5000-10000元,罚款由事故责任者所在劳务队承担,扣罚事故责任人本人月工资的10
11、-30%。罚分项目经理5000元,对主管副经理、安质科长、工区负责人、劳务队长处以2000元罚款,对专职安全员处以500元罚款。10.3.4 如发生多人事故时,按公司的规定标准分别计算合并罚款。10.3.5 当发生事故时,对不及时报告、隐瞒不报、谎报及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责任者,罚款100-500元,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10.4 对存在机械设备隐患和发生事故的:10.4.1 对私自拆毁安全设施存在事故隐患者,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500元罚款。10.4.2 对发生机械设备事故的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1-10%的罚款(不少于200元)。10.4.3 当发生与我方有关责任的交通事故,
12、对事故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5-10%的罚款。10.5 对存在火灾隐患及发生火灾事故的:10.5.1 火灾隐患火灾隐患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改者每项按50元处罚责任人员。重大火灾隐患要求限期消除,逾期不改者对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不听劝阻者,给予50-100元的罚款。10.5.2 火灾事故对火灾损失折款不足百元的责任者,处以50元罚款,并给予批评教育。对火灾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火灾事故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20%的罚款。对直接经济损失万元及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的责任者,报公安机关依法惩处。对因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措施,一年内连续发生火灾的责任者
13、,加倍处罚。对消防器材、消防设备因管理不善或挪作他用的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50-100元的罚款,对影响灭火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严肃处理。对造成既有人身伤亡又有经济损失的事故责任者,按有关规定合并处罚,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第11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责任者,加倍罚款。11.1 对违章操作,检查人员指出后,仍不进行整改而造成事故者;11.2 对违章指挥而造成事故者;11.3 发生事故后隐瞒或谎报事故情况、破坏现场、妨碍事故调查者;11.4 发生伤亡事故后,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措施,在一年内又重复发生类似事故的;11.5 接到“停工通知书”后逾期不彻底解决而发生伤亡事故者。第12条 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免予处罚。第13条 各工区、劳务队或个人接到罚款通知单后,在验工计价拨款或月底发工资时由分项目部财务科将所罚款额扣留,收缴的罚款作为安全奖励基金,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