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基本制度为建立完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努力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现制定湖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基本制度。第一条 湖北省境内各类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如下基本制度:(一)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责;(三)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四)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五)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制度;(六)从业人员工作服管理制度;(七)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简称
2、“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八)食品贮存与库房管理制度;(九)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十)餐饮服务单位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十一)烹调加工餐饮安全管理制度;(十二)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管理制度;(十三)饮用水使用管理制度;(十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十五)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十六)消费者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十七)其他应当必备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二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按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中型餐馆和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以及小型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甜品站等不同类型,在第一条规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基本制度的基础上,应结合实际分别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餐饮服务提供者
3、分类,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相关规定划分。第三条 特大型、大型、中型餐馆除应当具备第一条规定的基本制度外,还应当建立以下制度:(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其责任体系;(二)粗加工切配餐饮安全管理制度;(三)面点加工餐饮安全管理制度;(四)凉菜加工餐饮安全管理制度;(五)裱花加工餐饮安全管理制度;(六)现榨饮料安全管理制度;(七)配餐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八)食品留样管理制度;(九)食品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十)餐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十一)食品安全检查管理制度;(十二)其他应当必备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四条 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除应当具备第一条规定的基本制度外,还应建
4、立以下制度:(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责任体系;(二)粗加工切配餐饮安全管理制度;(三)面点加工餐饮安全管理制度;(四)食品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五)配餐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六)食品留样管理制度;(七)食品安全检查管理制度;(八)食品配送运输管理制度;(九)食品标签标示管理制度;(十)其他应当必备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五条 小型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甜品站等,除应具备第一条规定的基本制度外,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切实可行的其他应该必备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拟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送属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备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
5、部门在收到餐饮服务提供者送审的制度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认真审核并向餐饮服务提供者反馈意见。第七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制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经审定合格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监管档案的重要内容存档备案。第八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遵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各项管理制度,狠抓各项制度的落实,严格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第九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新要求,及时更新完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十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各项制度。发现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应当及时给予纠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严肃查处。第十一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公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接受社会的监督。保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第十二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餐饮服务提供者制度执行情况,纳入诚信管理。第十三条 本适度由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