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郭华海096-2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颁布单位】国务院【颁布日期】1979.02.10【实施日期】1979.02.10 内容 总 则 保护对象和采捕原则 禁渔区和禁渔期 渔具和渔法 水域坏境的维护 奖 惩 组织领导和职责 总 则 依据 范围 执行机构保护对象和采捕原则 对象对象 鱼类 虾蟹类 贝类 海藻类 淡水食用水生植物类 其它 采捕原则:采捕原则:达到性成熟 禁渔区和禁渔期区域:区域:鱼虾贝类产卵场、越冬场和幼体索饵场 渔具和渔法渔具和渔法:1.按不同捕捞对象,规定最小网眼(箔 眼)尺寸 2.现有危害资源的渔具、渔法,根据 其危害资源的程度,区别对待。水域坏境的维护水域坏境的维护 禁止向渔业水域排弃有害水产资源的污水、油类、油性混合物等污染物质和废弃物 修建水利工程,要注意保护渔业水域环境 奖奖 惩:惩:对贯彻执行本条例有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或适当的物质奖励。对违反本条例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赔偿损失、没收渔获、没收渔具、罚款等处分。组织领导和职责:组织领导和职责:由国家水产总局管理,有关部门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