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六章 有限责任公司一、概述一、概述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四、国有独资公司四、国有独资公司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一节 概述l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l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按照公司法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公司法第3条)l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l1、封闭性l 有限公司由一定人数的发起人共同出资创立,公司的资本总额全部由发起人认购,公司不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和发行股票。l2、兼
2、具人合性和资合性l 有限公司内部,股东之间一般存在较为紧密的人身信任关系;在公司外部,公司信用基础是公司财产。l3、设立程序较为简单l 发起设立,准则主义l4、股东人数较少l 人数有上限;我国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最高限额为50人。(公司法第24条)l 思考:有限责任公司人数下限?l5、组织机构设置灵活l 允许公司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规模小且人数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立董事会,而仅设立1名执行董事,可以不设立监事会而仅设立12名监事。l6、股东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第二节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l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l1、股
3、东人数符合法定人数l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额 有限责任公司:3万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10万 设立商业银行:10亿 城市合作商业银行:1亿 农村合作商业银行:5000万l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l 全体股东应当共同制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所有参加制定公司章程的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l4、有公司的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l5、有公司住所l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l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l准则主义股东股东(发起人发起人)发起发起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制定公司章程制定公司章程必要的行政审批必要的行政审批缴纳出资及验资缴纳出资及验资
4、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登记登记机关签发营业执照登记机关签发营业执照l股东股东(发起人发起人)发起发起l股东发起是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预备阶段;l股东在此阶段,对拟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可行性研究,并作好设立公司的必要准备;l股东之间签订书面的发起协议,明确各股东在设立公司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l发起协议在法律上被视为合伙协议。l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l公司名称是公司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l公司名称是公司注册登记的必要记载事项;l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确立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制度;l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制度,即在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拟设立公司的名称的预先核准;l在公司名称获核准后,
5、再进行设立公司的后续手续。l制定公司章程制定公司章程l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共同起草章程条款,商定章程的内容;l章程条款起草完毕后,应当由全体股东共同同意通过;l全体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l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章程由股东自行制度。l必要的行政审批必要的行政审批l前提条件:设立的特殊的公司,需要报经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批准;l此类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l如:证劵公司,需要经证劵监督委员会批准;l 银行,需要银行监督委员会以及央行批准。l出资方式:股东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l对作为出
6、资的非货币财产,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l全体股东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l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以此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l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缴纳其认购的出资额时,可以一次性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l分期缴纳时,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缴纳出资及验资缴纳出资及验资l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登记l股东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制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l应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
7、、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l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l公司登记机关对设立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l对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l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l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l有限责任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可开始对外从事营业活动。登记机关签发营业执照登记机关签发营业执照第三节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l一、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一、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l1、概念l 有
8、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是有限责任公司内部依法设立的对公司业务进行决策、执行和监督的机构的总称。l 股东会l2、组织机构:董事会(执行董事)l 监事会(执行监事)l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东会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东会l(一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l1、概念:持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人。l2、意义:l股东是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的基础;l股东向公司出资形成公司财产,使得公司具有对外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l股东是股东会的构成人员,形成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使得公司得以形成自己独立的意志;l注意:股东与有限责任公司本身是彼此相互独立的两个民事主体。l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种类 原
9、始股东 继受股东 法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 非法人股东 原始股东,原始股东,即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起人即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始股东;继受股东,继受股东,指在有限责任公司存续期间,因受让、受赠或继承等原因而依法继受取得股权的人。无论是原始股东,还是继受股东,均对公司享有相同的权利承担相同的义务,二者均受公司章程的约束。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自然人、法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具有投资能力的城市居民委员会,均可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法人股东和非法人组织股东需选派代表行使其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东权。三者法律地位均一致。l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利和义务的
10、法律原则l(1)股东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原则,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依法取得并享有权利和义务的一般法律原则。股东有限责任原则l(2)股东权利和义务的原则 股东平等原则l股东有限责任原则l(1)涵义:指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l股东平等原则l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平等原则,是指股东无论彼此在法律人格上有何差异(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均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依法享有平等的待遇,股东根据其持有的股权比例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l5、股东的权利和义务l(1)股东的权利(股权)l.法律规定的权利l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东的法定权利:1、参加股东会并
11、行使表决权;2、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的权利;3、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监督公司经营的权利;4、分取红利的权利;5、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的权利;6、依法转让出资的权利;7、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的权利;8、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的请求权;9、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侵害公司利益的人依法提起派生诉讼的权利;10、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直接诉讼的权利;11、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提起宣告无效或者撤销的之诉的权利;12、公司解散时依法分配公司剩余资产的权利;13、公司股东可将其拥有的公司股权
12、质押的权利;等。l.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l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享有法定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体现自由处分的原则;l但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不得与法律法规的禁止性条款相抵触;固有权非固有权自益权共益权单独股东权少数股东权 按照权利的性质来划分,固有权固有权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说享有的不得以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予以剥夺或限制的权利,如股东出席股东会的权利等;非固有权非固有权是指可以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予以剥夺或限制的权利,如红利分派请求权等。股东权利的分类股东权利的分类属理论上划分:根据权利行使的目的来划分,自益权自益权指股东专为自己利益所行使的权利,如红利分派请求权等;共益权共益权是指股东为自己利益
13、的同时兼为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请求召集股东会的权利、出席股东会的权利、表决权等。根据权利行使的方法来划分,单独股东权单独股东权指股东一人可单独行使的权利,如表决权等;少数股东权少数股东权是指股东持有的股权达到一定比例方可行使的权利,如提议召开股东会的权利,分配红利不按出资比例的权利等。l(2)股东的义务l即股东基于股东资格所应承担的义务。l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负有如下义务: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义务;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逃出资的义务;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义务;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的义务;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14、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义务;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等等。l(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l1、股东会的地位和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 司的权利机构。股东会为有限责任公司必设机关。公司的重大决策均应由股东会以会议形式作出,从而,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意思的决定机关。例外:例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立股东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立股东会,由股东行使股东会的职权,股东在作出决议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立股东会,而是由董事会行
15、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l2、股东会的职权l根据公司法第3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l(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l(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l(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l(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l(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l(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l(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l(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l(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行使作出决议;l(10)修改公司章程;l(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以上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
16、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l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临时会议;l首次会议: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的第一次会议,即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l定期会议:通常每年举行一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外召开;l临时会议:经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或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应当召开临时会议;l召开股东会会议,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外,应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l股东应亲自出席股东会会议,如因故确实无法出席会议,可书面书面委托委托让人代为出席股东会会议,
17、委托书中应载明其委托授权的权限。l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举一名董事主持;3、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l如公司未设立董事会而仅设立执行董事的,股东会会议应由执行执行董事董事召集和主持;l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公司监事不召集或者主持的,代表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l4、股东表决权和股东会
18、决议l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l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l股东会会议所议事项,均以决议的方式作出;特别决议特别决议:是对公司重大事项所作的决议,需经代表特别多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法第44条第2款规定,下列决议事项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1)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2)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3)公司解散;(4)修改公司章程。其他事项是否以特别决议通过,由公司章程规定。特别决议、普通决议特别决议、普通决议 根据股东会决议通过所需表决权大小的不同,股东会决议,可以分为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和普通
19、决议普通决议。普通决议:普通决议:是对需经特别决议的事项以为的其他事项作出的决议,一般只需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l如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内容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该项决议无效。l如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l股东提起决议无效或者撤销决议之诉时,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股东会决议无效股东会决议无效l1、概念:董事是有限责任公司董
20、事会的组成人员。l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董事的设置必不可少,即使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立董事会的,也需设置1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董事会和经理l(一)董事l积极资格:公司法未对董事积极资格作出规定,因此担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没有股东身份、国籍、住所等条件的要求。2、董事的任职资格l消极资格:公司法第147条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但担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l(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应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破产
21、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l(1)公司董事的选任l董事和执行董事一般由股东会选任;但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l3、董事的选任和退任 提示:提示:在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中,董事会成员
22、中应当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l(2)董事退任l董事退任的原因:任期届满:任期届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每届任期不得超过期不得超过3年年,任期届满后,可连选连任可连选连任。其他情形:其他情形:如董事会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等。股东会决议解任:股东会决议解任:解除董事职务的原因通常是该董事执行职务时存在不正当的行为或者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自行辞职:自行辞职:董事自行辞职可不经股东会批准。l董事的权利:(1)报酬请求权;董事的报酬由股东会决议确定;(2)代表公司权:董事长可以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3)通过董事会而享有的权利:(4)出
23、席董事会的权利;(5)表决权;l4、董事的权利、义务与责任l(1)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l(2)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l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l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自我交易限制义务自我交易限制义务)董事的义务l不得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
24、类的业务;(竞业禁止义务竞业禁止义务)l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l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l不得有违反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l(3)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l接受股东质询的义务:如果股东会要求董事列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l董事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通报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董事的义务l董事违反其所负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l(1)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公司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的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
25、司股东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公司监事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危急,不立即起诉将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名以自己名义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派生诉讼l(2)如果董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股东利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l在此情形下,股东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例分析案例分析l 李某是A电器有限公司的董事兼总经理。2006年7月,A公司所在地的K市出现罕见的高温,空调供不应求。于是李某以B公司的名
26、义从H市购进一批总价为200万元的空调。之后,李某将该批空调销售给C公司,获利10万元。l A公司董事会闻讯后,认为李某身为本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应当忠实履行其职责,负有竞业禁止的义务,不得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应属无效。于是,董事会做出决议,责成李某取消该合同,并由A公司将此批空调买下。l C公司认为,该批空调的买卖,是在C公司和B公司之间进行的,与A公司毫无关系,两公司之间签定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一致意思的表示,并且合同内容并不违法,因而双方签定的合同是有效的。至于李某身为A公司董事经营与A公司同类的业务,属于A公司的内部事务。A公司董事会的决议缺乏法律依据,没有对外
27、效力。l 问:对于A公司李某的行为如何处理?B公司与C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无效?l1、董事会的地位和性质l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依法设立的由全体董事集体进行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的机关,全面负责公司业务的经营管理活动;l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必设机关和常设机关。l(二)董事会l2、董事会的组成l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由313名董事构成,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l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副董事长的具体人数由章程规定,通常为12人。l董事长可以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不需要公司再另行委托授权。(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
28、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l3、董事会的职权:公司法第47条l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29、董事召集和主持;l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l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l董事会会议的召集、议事方式和表决l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一职,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经理并非有限责任公司的必设机关。l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列席董事会会议,依法行使下列职权:l(三)经理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式;(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聘任或解聘除应当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30、员;(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由自然人担任,任职资格适用董事任职资格之规定。l(一)监事l1、概念:为了防止董事、经理、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而于公司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关的组成人员。l2、监事必须是公司的股东或职工代表,股东代表出任监事由股东会选任和解任;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l3、监事任职的消极资格同董事;l4、监事不得由公司的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l5、监事任期每届3年,可连选连任;l三、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和监事会l6、监事应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l7、监事违
31、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导致公司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l8、监事有应股东会要求列席股东会并接受股东质询的义务;l1、监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设置的专门监督机构;l2、监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必设机关和常设机关,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分别由股东代表以及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少于1/3;l3、如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可不设置监事会,而仅设置12名监事;(二)监事会l4、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选举产生;l5、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l6、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l7、
32、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8、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l(1)检查公司财务;l(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l(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l(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l(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l(6)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l(7)公司章
33、程规定的其他职权。9、监事会及监事的职权:第四节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l一、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和特征一、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和特征l(一)概念l 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特殊形态的有限责任公司。l(二)特征l1、股东的单一性l国有独资公司的投资主体为国家,股东仅一人;l2、履行投资人职责的主体具有独特性l国有独资公司投资主体是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是国有资产监督机构,且为国务院或本级人民政府授权;l3、适用范围特定性l仅适用于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l1、国有独资公司设立条件与程序和有限责任公司基本相同,
34、但有其特殊之处;l2、公司章程设立的特殊性: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董事会制定,报国有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而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为全体股东共同制定)l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l(一)国有独资公司的权利机构l1、国有独资公司仅有一个股东,因此无需设立股东会;l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为公司的实际权利机构;l3、国有资产监管管理机构的职权:公司法第67条:l三、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1)决定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2)委派董事会中的非职工董事,从董事会成员中制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3)委派监事会的非职工监事、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主席;(4)制定、修改公司
35、章程或批准由董事会制定、修改公司章程;(5)授权董事会行使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部分权利。l(二)国有独资公司的执行机构l1、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执行公司业务;l2、董事会成员部分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董事会的任期委派,部分由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l3、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根据需要,公司可设副董事长;均由国有资产监管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l4、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是国有独资公司的必设机关;l(三)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机构l1、国有独资机构设监事会,作为专门的监督机构;l2、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l3、监
36、事会成员部分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部分由职工代表担任,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l4、公司的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l5、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监事会行使如下职权:公司法第71条第3款(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3)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4)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案例分析案例分析l 几名发起人决定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讨论筹备董事会组成成员,为了将来工作方便,从市工商局请一位副局长担
37、任公司董事。公司设监事会,由两名监事组成,其中一个监事由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自己兼任,一个监事由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出任,负责日常监事事务。l 公司如期成功设立后,在准备进行公司登记前,由律师对公司的章程草案和其他文件进行整理。如果你是律师,对该股份公司的上述做法提出法律意见:l参考答案:有限公司的董事和监事是否有资格限制?案例分析案例分析l A有限责任公司、B有限责任公司、C有限责任公司3家各出资500万元,设立了D有限责任公司。经过召开股东会会议,决定由A有限责任公司派人担任董事长,由B有限责任公司派人担任会计师兼任监事会主席,由C有限责任公司派人担任经理。l 公司经营一段时间后,董
38、事长认为,D公司的公司章程对A有限责任公司不利,也不利于D公司的经营,于是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定,会计师与经理不同意。于是董事长找借口解除经理的职务,自己兼任经理,独揽大权。l 后,董事长之朋友陷入债务纠纷,请求董事长帮忙。董事长以D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为其债务担保。B有限责任公司与C有限责任公司知道以后,提出疑义。l本案涉及什么法律问题?第五节第五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l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表现形式l(一)出资证明书l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证明书是证明股东出资额及其权利的证书;l2、公司法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经由公司盖章的出资证明书;l3
39、、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l(1)公司的名称;l(2)公司成立日期;l(3)公司注册资本;l(4)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数额;l(5)出资证明书的标号和核发日期;l出资证明书:l4、出资证明书为证明文书,不同于股份公司的股票,不能在证券市场流通和转让;l5、出资证明书的性质:l(1)证明出资的凭证;l(2)为证权证书;(不同于设权证书,如票据)l(3)要式证书。l(二)股东名册l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名册是记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及其出资有关事项的名称,其记载事项由法律加以规定;l2、公司法第33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l(1)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2)
40、股东的出资额;(3)出资证明书编号。l股东名册l股东名册l3、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l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名册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必备账册,应当制备;l5、股东名册的效力:l(1)确定股东的依据;l(2)公司对股东发出通知的依据;l(3)确认转让股权的效力;l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 自愿转让 转让方式:非自愿转让l(一)自愿转让l1、属有限制的自由转让;l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不属限制,自由转让(人合性基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双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转让即发生法律效力;
41、l3、股东向本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一部分股权时,须取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该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l4、如果其他股东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但章程可以修改;l5、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购买比例,如果协商不成,则应当按照转让时各自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l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强制转让l股权的强制转让,是指股东依照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而转让股权;l强制执行人负有通知义
42、务,即应当将强制转让股权的事项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l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但有时间限制,即其他股东如果自强制执行人通知之日起20日不行使该项权利,视为放弃该项权利。l2、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继承l有限责任公司中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持有的股权具有财产价值,依照继承法规定,该股权可以由合法继承人继承;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l如公司章程限制自然人股东的合法继承人成为公司股东,应当相应地规定自然人死亡后起股权处理的办法;l(二)非自愿转让l1、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后,公司应当将股权变动情况以及股东变动情况及时进行记载和登记;l2、对于出让股东,公司应当注销出让股东持有的原出资证明书,重新向
43、其签发新的出资证明书;l3、对于受让股权的股东,公司也应当注销其原有的出资证明书,向其签发新的出资证明书;l4、对于因受让股权而成为公司新股东的受让人,公司应当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l5、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要再由股东会表决;l6、以上登记具有对抗效力,未经变更登记的,因为股权转让而发生的股权变动及股东变动不得对抗第三人。l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登记案例分析案例分析l 2000年6月,河北省长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王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张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王某持有的公司3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张某。股权转让后,张某持有公司75的股份。股权未转让之前王某
44、与张某是公司二位主要股东,同时,平时的经营管理也主要由这二位股东负责,其余三位股东只持有25的股份,平时也基本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l因此,王某将持有的股份全部转让给张某,其他股东根本不知情,同时,也没有通知其他股东召开股东会,王某利用其董事长、总经理的便利和与张某占三分之二股份的优势,直接办理了相关手续,变更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变更后,完全由张某控制。l其他三位股东知道后,认为王某与张某之间私自进行股权转让,没有通知其他三位股东,没有召开股东会,转让行为无效,要求法院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问:王某与张某之间的股权转让是否无效?l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是指股东在法定情形下
45、,享有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权利;l1、异议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的情形:公司法第75条第1款l四、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 有限责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l2、股东会在以上事项作出决议时,对决议投弃权票的股东,不享有股权收购请求权;l3、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